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2刑更3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终4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一年三个月(自2016年11月17日到2018年2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2个。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琦
审判员黄林华
审判员袁爱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