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闽02刑更332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2刑更3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终4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一年三个月(自2016年11月17日到2018年2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2个。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琦

审判员黄林华

审判员袁爱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建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