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4刑更3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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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邹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干警南光超、李楠,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风报、王银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许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德州监狱对罪犯许某1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1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某1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罪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仕东
审判员赵瑞玲
人民陪审员刘静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