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6刑终2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12-31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皖06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长军、张志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某1及其辩护人郝朝皖、上诉人唐某2及其辩护人赵后毛、黄昊、上诉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祁立民、上诉人解某4及其辩护人秦秀珍、上诉人刘某5及其辩护人张坤、上诉人张某6及其辩护人时宾宾、上诉人张某7及其辩护人单玉成、韩雪、上诉人郭某8及其辩护人杜道好、占正东、上诉人庄某9及其辩护人刘惠阳、葛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据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查明: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等人,依靠口尊酒业为实体,宣传“口尊家园”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虚假宣传、线下推介等方式面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资金流向,2017年7月11日,“口尊家园”平台资金链断裂后删除平台会员信息、投资数据。至案发,“口尊家园”平台发展注册会员八千余人,涉案金额4999万余元,损失金额3157万余元。被告人郭某8、庄某9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关闭平台之际删除数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但解某4的罪责相对较轻;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唐某2、张某3、解某4、张某7、郭某8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1、刘某5、张某6、庄某9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解某4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某4、张某7、郭某8案发后主动退赃,郭某8协助公安机关恢复数据,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决定对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予以减轻处罚。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郭某8、庄某9对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唐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三、被告人张某3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解某4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五、被告人张某6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六、被告人刘某5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七、被告人郭某8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被告人张某7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被告人庄某9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张某6、刘某5、郭某8、张某7、庄某9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郑某1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积极退赃,原判未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唐某2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未与郭某8商谈设计“口尊家园”平台,是刘某5商谈的,郑某1指使其让郭某8删除数据,平台关闭后其未分配资金;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张某3上诉提出:其与郑某1合作是为了销售白酒,无集资诈骗的故意,不参与抽水,从郑某1等人处获得的款项系酒款,多余的钱退给公安机关了;“口尊家园”平台的行为与口尊酒业没有关系;解某4、张某7参与“口尊家园”的经营行为与其无关;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其辩护人除提出与张某3一致意见外,另提出原判未经司法审计认定本案集资诈骗数额不当;即使认定张某3构成犯罪,不应认定张某3为主犯。
解某4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系主犯不当,其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情节,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刘某5上诉提出:请求退还从其处扣押的皖A×××××宝马车给车主盛姣,或者认定其具有退赃情节。
其辩护人除提出与刘某5一致意见外,另提出刘某5未参与和厦门云逸公司谈“口尊家园”平台的搭建,未要求厦门云逸公司将自动匹配改为人工匹配。
张某6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并非案件主要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原判量刑及罚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应以张某6分得的40余万元作为其犯罪数额;张某6未参与平台筹备,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
张某7上诉提出:其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犯罪数额未经专业审计,在计算时应将未损失的投资者投资额扣除;张某7具有自首、全额退赃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郭某8上诉提出:其无集资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平台真实用途和目的不知情,仅是制作、更改、安全维护平台,不参与实际运营,未分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应认定为立功。郭某8对检察机关当庭提出的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庄某9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明知郑某1、唐某2等人实施集资诈骗而为他们搭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删除数据与事实不符;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户籍地在泉州市泉港区,其在厦门被监视居住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折抵刑期。庄某9对检察机关当庭提出的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七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郭某8、庄某9二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上诉人唐某2联系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人郭某8,郭某8按照唐某2的要求,设计“长城众筹”网络平台,后更名为“口尊家园”,上诉人庄某9协助郭某8办理注册网站及租赁服务器等事宜。
2017年4月,上诉人郑某1、唐某2、刘某5、张某6等人以帮助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尊酒业)销售白酒为由结识上诉人解某4,解某4将郑某1等人介绍给口尊酒业董事长上诉人张某3,郑某1等人与上诉人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就“口尊家园”平台的运营模式及抽水提成等进行商谈,确定以口尊酒业的名义在网络上开设“口尊家园”平台,许诺高额利息吸引会员投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通过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资金流向,按照口尊酒业占35%,运营中心占65%的比例抽水,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等人均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该平台具体的资金匹配方式为投资人登录“口尊家园”平台注册会员,注册成功后购买激活码(100元/个)激活账户,所有新会员均可获得口尊酒业赠送的白酒一瓶,会员完善资料后购买排单币(100元/个)进行排单投资,排单成功后,新会员按照匹配的账户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将资金汇入老会员的账户,会员每单投资金额为2000元至20000元不等,每月可投两轮,每轮利息为15%-20%不等。第一轮投资结束后,会员必须进行第二轮投资并冲入投资金额的10%,方可将第一轮本息提现。会员可以继续推荐其他投资人成为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投资额按比例提成。
2017年5月2日,“口尊家园”平台开始运营,郑某1等人在淮北国购广场租赁办公场所,组建“口尊家园”运营中心,郑某1为运营中心负责人,唐某2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及运营程序的修改,郭某8根据唐某2要求进行运营程序的修改及平台安全维护,郑某1、唐某2、刘某5、张某6等人带领团队宣传“口尊家园”网络平台,发展会员投资。口尊酒业的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配合运营中心人员,通过拍摄口尊酒业及张某3个人宣传片放到网络、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实地考察、召开推介会向会员介绍口尊酒业实力等方式,介绍“口尊家园”是口尊酒业的平台,虚假宣传口尊酒业实力,吸引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投资。运营中心人员对进入“口尊家园”平台内的资金在后台通过手工匹配方式控制资金流向,口尊酒业及运营中心的管理人员每人提供若干专门用于抽水的账户,会员资金匹配到抽水账户后,上述人员按照约定的比例抽水提成。郭某8设计开发及维护“口尊家园”网络平台共收取36.75万元。
2017年7月11日,“口尊家园”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2通知郭某8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平台关闭后,郑某1、唐某2等人商议后将平台内剩余资金与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分赃后潜逃。至案发,“口尊家园”互联网平台发展注册会员八千余人,涉案金额4999万余元,损失金额3157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张某3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7月19日,郑某1被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抓获。2017年7月25日,解某4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8月14日,庄某9被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抓获。2017年8月24日,郭某8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9月24日,刘某5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2017年10月17日,张某7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0月20日,唐某2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2017年11月17日,张某6被沭阳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解某4违法所得及解某4退缴赃款共计484600元,张某7退赃509140元,郭某8退赃28万元。二审审理期间,郭某8亲属代其退赃87500元,缴纳罚金5万元;庄某9亲属代其缴纳罚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载明各上诉人身份信息,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2017年7月17日,张某3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7月19日,郑某1被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抓获。2017年7月25日,解某4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8月14日,庄某9被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抓获。2017年8月24日,郭某8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9月24日,刘某5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2017年10月17日,张某7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0月20日,唐某2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2017年11月17日,张某6被沭阳县公安局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及暂扣款汇总表等:(1)2017年7月14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口尊酒业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开户许可证、印证、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银、印鉴留存卡、徽商银行印鉴卡。2017年7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口尊酒业的变更信息、章程、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开户及综合服务回单、君悦婚礼会所宣传本、淮北市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股东个人资产情况、出库单、库存本、销售科办公室电脑主机一台、手记账务(张某7按照张某3、郑某1口述,记录了2017年5月11日、5月12日两天的抽水款,及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分成情况)。另扣押U盘、硬盘、手机等并制作电子数据检验报告。2017年7月31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口尊酒业寄酒物流单共计6592张。2017年8月3日,淮北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口尊酒业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2)2017年7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郑某1持有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江西省农商银行卡一张、手机四部,依法冻结郑某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温志斌的银行账户(尾号为-2987)、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户名为郑北三的银行账户(尾号为-8840)、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尾号为-5676),郑某1的冻结款共计688345.14元(于2019年7月续冻结);(3)2017年7月17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张某3的号牌为皖A×××××帕萨特轿车一辆,同日扣押张某3持有的口尊酒九年窖8873箱、十年窖9254箱。2017年7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依法冻结张某3在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王进的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0114、-3078)、在中国银行户名为赵伟的银行账户(尾号为-6752),张某3的冻结款共计746166.6元(于2019年7月至8月续冻结);(4)2017年7月13日,解某4向淮北市公安局提交口尊酒业与郑某1签订的代理协议。2017年7月24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解某4“口尊家园”非法所得的款项54600元,7月25日扣押解某4现金20万元,7月26日扣押解某4现金8万元,7月27日扣押解某4现金1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解某4违法所得以及解某4主动退缴赃款共计484600元;(5)2017年7月20日,张某7退赃现金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张某7持有的户名为周轩的工行卡流水。2017年7月28日,余利(张某7弟媳)向淮北市公安局银行账户转账28万元。2017年8月29日,张某7向淮北市公安局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后再向淮北市公安局银行账户共转账59140元,张某7主动退赔共计509140元;(6)2017年8月21日,郭某8退赃28万元。2017年8月24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郭某8持有的手机一部、招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2017年8月14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郭某8持有的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7)淮北市公安局扣押刘某5的号牌为皖A×××××宝马525Li轿车一辆;(8)2017年8月22日,淮北市公安局扣押李明伟持有的银行卡一张、本子一本。
4、网站数据库、注册信息、租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租金方式等电子数据:庄某9注册“口尊家园”网站(域名为www.Kouzunjiayuan.com)及租赁“口尊家园”服务器的事实。
5、辨认笔录:张某3辨认出自称石毅并开设运营“口尊家园”的郑某1,辨认出自称梦醒并开设运营“口尊家园”的周艳春。郑某1辨认出网名叫“舍得”的张华,辨认出自称唐浩的唐某2,辨认出网名叫“船长”的刘某5,辨认出网名叫“梦醒”的周艳春,辨认出网名叫“飞龙在天”的肖供湘,辨认出网名叫“迈克”的温斌凌,辨认出网名叫“神话”的李家满,辨认出网名叫“阿勇”的何理勇,辨认出网名叫“将军”的张某6。解某4辨认出自称“尖峰”、“郑总”的“口尊家园”运营团队管理人员郑某1,辨认出自称梦醒并开设运营“口尊家园”的周艳春,辨认出网名叫“迈克”的温斌凌,辨认出自称唐浩的“口尊家园”网站运营管理人员唐某2,辨认出网名叫“船长”的“口尊家园”网站运营管理人员刘某5,辨认出网名叫“舍得”的“口尊家园”网站运营管理人员张华,辨认出网名叫“飞龙在天”的“口尊家园”网站运营管理人员肖供湘,辨认出网名叫“将军”的张某6。张某7辨认出自称梦醒并开设运营“口尊家园”的管理人员周艳春,辨认出自称石毅并开设运营“口尊家园”的管理人员郑某1。庄某9辨认出何理勇,辨认出自称唐总的唐某2。刘某5辨认出唐浩(唐某2),辨认出网名叫“梦醒”的周艳春,辨认出网名叫“尖峰”的郑某1。证人祁某辨认出刘某5、郑某1、周艳春、张华、唐某2。证人王某2辨认出温斌凌、刘某5、肖供湘、唐某2、周艳春、郑某1、张华。王某3辨认出郑某1、肖供湘、周艳春、温斌凌、唐某2、刘某5。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网名叫“梦醒”的周艳春,辨认出郑某1。被害人蒋某辨认出郑某1,辨认出自称“舍得”的张华,辨认出自称“飞龙在天”的肖供湘,辨认出自称“迈克”的温斌凌,辨认出唐某2,辨认出自称“船长”的刘某5,辨认出自称“梦醒”的周艳春,辨认出李家满。被害人李某1辨认出刘某5、唐某2、温斌凌、肖供湘、郑某1、胡鲍迪、周艳春、张华。被害人黄某辨认出郑某1、周艳春。被害人刘某辨认出郑某1、周艳春。
6、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078)账户交易明细、“口尊家园”平台电子数据:郑某1使用张某3的银行卡作为运营“口尊家园”平台的资金账户,在该平台注册的会员投入的资金进入该账户,同时该账户也用于支付会员提取的本息以及上诉人从中抽水等。至案发,“口尊家园”平台发展注册会员8000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涉案金额4999万余元,损失金额3157万余元。
7、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各投资人通过“口尊家园”平台进行投资交易,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等人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进行结算。
8、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金流水账、“口尊家园”网站备案单、“口尊家园”服务器和项目维护费用、网站维护合同、系统防护合同、“口尊家园”网站黑客攻击材料等:郭某8开发“口尊家园”网络平台,庄某9协助郭某8注册网站(域名为www.Kouzunjiayuan.com)及租赁服务器。“口尊家园”网络平台运行期间由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的郭某8、庄某9等人负责运营维护和运营程序的修改。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口尊家园”网络平台设计开发、维护费用共计36.75万元。
9、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案发后,公安机关调查被害人情况,多名被害人联系不上,部分被害人表示不报案等情况。
10、检举、核查材料:解某4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11、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唐某2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正在核查中。2017年8月14日,厦门公安机关以办理居住证的问题电话询问庄某9的位置,庄某9告知民警具体位置,民警到其所说位置将庄某9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庄某9带领公安机关找到郭某8。郑某1被抓获后,在押解回淮北市上,公安机关发现郑某1所持有的银行卡卡内资金被转出,公安机关明确告知郑某1隐匿、转移违法所得要追究刑事责任,郑某1电话告知其妻将转出的资金再转回原卡内,公安机关将郑某1所持银行卡冻结。刘某5的皖A×××××宝马车是公安机关抓获刘某5,询问其车辆所有权及购买资金来源后,将该车直接扣押。张某3银行卡内资金是其本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供述其卡内有“口尊家园”分成款,公安机关将其卡内资金冻结。
12、被害人吴某、莫某、丁某、王某1、蒋某、李某1、黄某、刘某等人的陈述:郑某1、张某3等人以口尊酒业的名义对外宣传“口尊家园”网络投资平台。被害人了解考察这个项目后在该平台上注册会员并按照平台设置的程序投入资金,该平台被关闭后,被害人的部分钱款未能收回。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是口尊酒业的员工,公司仓库里有大量白酒没有销路,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解某4介绍运营团队与公司合作销售白酒。运营团队开设“口尊家园”互联网主页介绍公司,有公司的视频和厂容厂貌,张某3、解某4在网上介绍公司,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大,盈利高,通过这样的宣传让人加入公司会员。平台实际是通过吸收会员的方式,将新进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老会员,后来吸收会员的资金不够支付前期老会员的本息,平台就崩盘了。经常有会员到口尊酒业考察,其接待了1000多人。解某4给会员介绍如何投资收益,张某7给会员介绍公司情况,说公司规模大、盈利高,让会员放心投资,公司没有酒窖,张某3让其带会员到隔壁淮北市酒厂的酒窖,给会员说这是公司的酒窖。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注册会员后向平台打钱,运营团队能控制这些资金。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7月19日,郑某1向其托管了两部手机,七张银行卡,一台笔记本电脑。
15、证人杨某1的证言:其是淮北市酒厂董事长。2017年4月,张某3打电话说他公司来了几个客户想到其酒厂参观下酿酒的窖池,他的酒厂没有酿酒窖和酒池。张某3共带人到其酒厂参观三四次,大概百十人。5月份时,张某3说准备带公安局的到其酒厂酿酒池参观,拍视频给口尊酒业做宣传。
16、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是口尊酒业的法人,但不在该公司工作,未参与“口尊家园”平台运营。
17、证人李某3、杨某2的证言:解某4使用二人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并绑定解某4手机号。
18、证人庄某的证言:其是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员。郭某8按照唐某2要求做了长城众筹网站,2017年4月底或5月初时,唐某2要求把名字改为“口尊家园”,就是更改一下名字,网站代码还是原来的。“口尊家园”网站一直是郭某8维护的。
19、证人禹某、李某4的证言:郑某1等人通过李某4和禹某的引荐,认识张某3、解某4。
20、证人祁某的证言:其是“口尊家园”运营中心文员,负责公司会员的资料修改。公司的董事长是张某3,张某3下面有郑某1、解某4,再下面还有几个团队负责人,其认识唐某2、刘某5、张某6、肖供湘、张华等人。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是“口尊家园”运营中心客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郑某1、张某3、解某4,这三个人下面有九个运营团队,这些团队主要负责宣传“口尊家园”平台,吸引会员来投资,团队的负责人有张华、周艳春、刘某5、张某6、唐某2等人。
22、证人王某3的证言:其是公司前台,公司老总是张某3,运营中心由郑某1、张华负责,大概有7、8个运营团队。
23、上诉人郑某1的供述和辩解:其化名尖峰。2017年4月份,其和周艳春、李家满、温斌凌、肖供湘等人到淮北和口尊酒业的副总解某4谈合作,在场的有唐某2、刘某5等人。给解某4介绍完运营模式后,解某4带我们去见张某3,解某4先给张某3说了项目运营模式,张某3同意。后来其与唐某2、刘某5等人又到张某3办公室,解某4和张某7也在,其几人告诉张某3,平台以口尊酒业的名义运营宣传,每个会员都会赠送一瓶口尊酒,我们使用平台里会员投资的资金从口尊酒业以每瓶30元价格购买,另外从平台会员投资的钱中抽水给他提成,还告诉他项目最后的结局是要崩盘的,会员到厂里来闹事,公安局也会介入,这要他自行处理,张某3同意做这个项目。双方约定从会员投资额中抽水,后来确定分成比例是:口尊酒业占35%(张某3占20%、解某4占10%、张某7占3%),郑某1、周艳春、李加满、肖供湘、温斌凌共占20%,刘某5占10%,张华占10%,唐某2占10%,张某6占10%,5%是护盘资金,具体由张华分配、转账。“口尊家园”平台于2017年5月2日以口尊酒业的名义运营,口尊酒业和其一起负责宣传并带会员考察,解某4拍摄了他们公司和张某3的宣传片放在网上,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好,投资利润大,2017年6月11日,我们与口尊酒业召开招商会,吸引会员参加,还带领会员实地参观考察。唐某2和刘某5负责后台的技术保障。“口尊家园”的运营模式是在网上宣传高额利息,让会员购买口尊公司的股权,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平台注册的会员都会得到一瓶白酒,酒钱从平台里会员投资的资金支付,另外张某3从抽水的资金中得到分成,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在“口尊家园”抽水资金和酒钱是分开的。会员一单至少投资2000元,不能超过20000元,第一轮只能投2000元至5000元,利息是20%,第一轮的期限是15天,一个月可以投两轮。第一轮结束要提现的话,必须打第二轮的预付款,预付款是投资额的10%,第二轮投资必须高于第一轮投资额,不能高于20000元,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投资人第一轮结束就离场,保证投资人一直循环投钱。投资者要先在平台注册会员,购买激活码,激活码标价100元,实际卖50元,激活后,会员购买排单币,一个排单币100元,投资金额越高需要的排单币越多。10000元以下需要一个排单币,10000元以上需要两个排单币,会员购买排单币后,可以匹配排单,匹配成功后,会员按照匹配的账号打款。新入会员的资金会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上,实际是拆东墙补西墙。我们根据每日平台流出的资金量,也就是会员提现的数额,匹配每日进入平台的会员的资金量,这样能让平台稳定的运行。进入平台的资金也是通过后台来匹配,可以控制资金的流向,刘某5和唐某2各安排一人负责抽水,将会员资金打入其等人事先在平台里的支付宝账户,我们每人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负责操作抽水的人,这些账户是专门用于抽水,钱到账户后,扣除其几人应得的,其余再汇集到张桦支付宝上,张桦按照约定比例转给张某3、解某4、张某7等人。“口尊家园”平台,就是用后面进场人的投资去付前面出场人的本息,本息不够、会员不打款的部分就需要用口尊酒业张某3的账户来补缺,平台不再进行匹配,根据每天接单金额的多少从平台里抽水,用来补上缺的部分。张某3是口尊酒业的老总,必须用他的账户接单,是使用张某3身份证在淮北农行开的户。平台刚运营时,第一批会员进入并充值,共持续5天,这5天会员投资的钱,因没有提现的人,钱都被抽水了,这5天抽水200多万,其团队五人分了20多万,给张某360多万,唐某2分了10多万,张华分了10多万,张方迪(张某6)分了10多万,刘某5分了10多万,还有100多万没有分,用于宣传费用,开招商会费用,会员来考察报销食宿、路费等。会员一个月可以进行两轮投资,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第一轮投资我们抽水10%,第二轮抽水7%,抽回的钱除了护盘资金和其他费用,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成。会员投资除了静态利息,还有动态收益。“口尊家园”项目团队主要分为“四条线”,每条线下面又分很多小团队,其和周艳春等五人组成的“四海联盟”大团队是一条线,我们五人下面所有团队会员总共1万多个账户,其中投资“口尊家园”项目的大概四五千个账户。其他三条线主要由刘某5、唐某2、张某6召集组建各自的团队,然后再发展很多的小团队。我们通过这些团队去发展会员,吸引大家投资“口尊家园”项目。因其团队人数比较多,其负责运营中心日常管理。解某4是运营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运营中心大大小小的事都要向解某4汇报,她来处理。2017年7月,因资金跟不上,其等人商量后将“口尊家园”平台关闭,将这一天会员投资的钱全部取出,一共100多万,给张某3100万用于处理关系。当时平台内资金还有大概500万元,其团队与张某3、解某4、张某7进行分配并打到个人银行账户。张桦在运营中心管账,分钱由张桦负责。做这样的项目,所有人都知道平台迟早要崩盘,怕被投资人找到,被公安机关查到,所以都用网名。
24、上诉人唐某2的供述和辩解:其别名唐浩。2017年3、4月份,其找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的郭某8做了长城众筹网络平台,后通过张华找到口尊酒业,平台名字改为“口尊家园”,其按照郑某1说的运营模式告诉郭某8,郭某8按要求做了“口尊家园”平台。5月初时,郭某8将平台交给郑某1开始运营。运营过程中,平台需要修改,其或者郑某1联系郭某8修改。其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但其不会维护,主要是和郭某8联系,让他维护后台及程序的修改。“口尊家园”平台设置投资人要成为会员须购买激活码,100元一个,成为会员后可以在平台上投资,会员投资须购买排单币。投资金额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根据投资额利息从15%至20%不等,每轮投资期限是十几天,第一轮投资结束,会员要提现,必须进行第二轮投资排单,第二轮投资金额不能低于第一轮投资,这是为降低会员提现利息,防止会员第一轮结束就不投资了。“口尊家园”平台资金匹配是手动匹配,其分红的钱是从会员投资的资金中来的,会员提现的本息都是由后面新进入的会员资金支付的。“口尊家园”网站的运营中心在国购广场,运营中心负责人是郑某1。平台的利息太高了,其知道早晚要崩盘。2017年7月,郑某1安排其给郭某8打电话,关闭平台、删除数据。“口尊家园”以众筹名义宣传,说让口尊酒业上市,还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的厂区参观,张某3、解某4接待,并带领他们参观厂区,2017年6月11日,我们与口尊酒业在老矿务局开招商会,张某3、解某4都参加了。找实体企业能让会员感到项目真实,放心在平台投资。
25、上诉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解某4是公司的副总经理。2017年4月份,解某4带郑某1来,郑某1说能帮公司销售酒,其和他签署了代理协议,郑某1通过在互联网上开设“口尊家园”平台,宣传其公司,吸引投资者成为“口尊家园”会员,进行投资,每名会员都会得到其公司的一瓶白酒,酒钱由郑某1支付给其。郑某1等人出资在淮北市国购广场C座8楼租了办公场所,带领运营团队,经营“口尊家园”平台发展会员。在签署代理协议时,郑某1说能帮公司卖白酒,让其公司帮助、配合他的运营团队做宣传,其同意。郑某1运营团队和其公司多次向会员介绍公司实力雄厚,公司白酒好。拍摄其公司和其个人的宣传片,放在互联网上,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好,投资利润大,宣传“口尊家园”平台是其公司做的平台,公司有实体经营,让会员放心投资。2017年6月11日,郑某1团队与其公司在老矿务局礼堂召开推介会,介绍公司和其的实力。郑某1和运营团队还带会员来参观公司厂区,其给会员介绍公司实力大、前景好,安排张某1带领会员参观公司白酒生产线和仓库存酒,公司没有自己酿酒的酒窖,其让张某1带会员到隔壁淮北市酒厂参观酒窖。“口尊家园”平台在2017年5月初开始运营,在网上宣传高额利息,不同金额,利息不一样,会员一单至少投资2000元,不能超过20000元,利息是20%,一轮的期限不是10天就是15天,一个月可以投两轮,投资者先在平台注册会员,购买排单币。一个排单币100元,投资金额越高,需要的排单币越多,会员购买排单币后可以匹配排单,匹配成功后,会员按照匹配的账号打款。新入会员的资金会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这种操作方式是郑某1和他们团队设定的,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郑某1说平台上的资金是按照他们设定的程序来匹配的,匹配到哪个账户郑某1能设定,这样可以控制整个平台的资金。第一批会员的资金到其的农行账户上了,农行卡是郑某1让其新开的,开户之后把卡给他了。“口尊家园”运营团队有十几人,平台上所有的事都是郑某1出面和其谈的。郑某1运作“口尊家园”平台实际是利用口尊酒业的名头以及返还高额利息吸引会员投资。其开始就觉得平台不稳定,怕窟窿越来越大无法收场,其咨询过朋友,朋友说这是违法的,郑某1让其放心,说到时会把会员接入网上商城,给会员网上商城的卡。2016年公司已经不生产经营了,库存的酒滞销在仓库,公司账户上没有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有会员问公司怎么不生产,其解释生产的白酒都在仓库,仓库已经放满了,还带会员去仓库看,实际仓库都是滞销的白酒。虽然其认为该平台的运营存在问题,但为了能通过“口尊家园”网站处理其公司的酒,就配合郑某1吸引投资者注册会员。“口尊家园”的会员得到的白酒,包括来参观考察的会员得到的白酒,郑某1共向其支付200万元,这200万元酒钱是“口尊家园”平台会员投资的钱。
26、上诉人解某4的供述和辩解:张某3是口尊酒业公司的董事长,其于2017年4月到公司,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好,酒都卖不出去,也不生产了。张某3任命其为口尊酒业副总经理,负责“口尊家园”网站运营,其具体负责“口尊家园”与口尊酒业的对接,接待会员,向会员介绍公司情况。2017年4月份左右,郑某1团队与口尊酒业合作,郑某1让口尊酒业配合他们宣传和接待会员,参观考察酒厂,运营团队以公司的名义发展会员,推广“口尊家园”平台,会员在网上注册之后送他们一瓶白酒,酒钱由运营团队支付,每个会员投资不能低于2000元,不能高于20000元,一个月能投资两轮,每轮15天,利息根据投资额,从15%至20%不等,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从新的会员身上提成。郑某1给张某3说,会员进入平台的资金,他们从中抽水,抽水的资金给张某335%(其中张某3占20%多,其占10%,张某7占3%),剩下的钱是他们团队的,平台迟早会崩盘,会员会到厂里闹,公安机关也会介入,让张某3搞好关系,做好善后工作。其共分了15万左右,这些钱都是平台里会员投进去的钱。2017年5月2日,“口尊家园”网站以口尊酒业的名义开始在网上发展会员,6月11日,运营团队和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会展中心召开招商会,为公司做宣传和推介,答谢老会员、吸引新会员,会上张某3和其都讲话了,会议对公司业务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新会员的增长量和投资额有了很大的增长,另外还带领会员实地参观考察。运营中心设在国购广场C座8楼,运营中心的人怕被会员和公安机关找到都使用网名。平台实际上是新会员的钱转到到期提现的老会员身上,后期新会员少了,进入的资金小于提现的资金,平台运营不下去了,7月份时,“口尊家园”崩盘,运营团队的人都离开了淮北。平台崩盘时,郑某1安排张华陆续向其几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10万元。
27、上诉人刘某5的供述和辩解:其在淮北“口尊家园”运营中心时使用网名船长。2017年4月,唐某2打电话说在淮北做一个网络互助平台,让和他一起做。平台是唐某2找人开发设计、维护,在淮北的实体公司是口尊酒业,公司是张华找的。后来和口尊酒业的董事长张某3、总经理解某4多次谈合作,最后确定做“口尊家园”平台,当时主要谈的是“口尊家园”的风险和分红,郑某1给张某3、解某4说,平台最后肯定会存在资金链断裂和公安机关查处的风险,张某3和解某4都同意,他们如果不同意,我们也不做这个平台。后确定给口尊酒业的分红是35%,郑某1团队20%,唐某210%,张某610%,其10%,张华10%,剩下5%是护盘资金。“口尊家园”平台运营中心在国购广场,负责人是郑某1。投资者先在平台注册会员,购买激活码,激活码标价100元,实际卖50元,注册会员后,会员购买排单币,一个排单币100元,投资金额越高需要的排单币越多,投资金额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10000元以下需要一个排单币,10000元以上需要两个排单币,会员购买排单币后可以匹配排单,排单成功后,会员按照匹配的账号打款,利息从15%至25%不等,每轮投资期限10至15天。新入会员的资金会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第一轮投资结束,会员要提现,必须进行第二轮投资排单,第二轮投资的金额不能低于第一轮投资金额,这样是为了降低会员提现的利息和防止会员第一轮结束后不再投资,会员提现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面新进入的会员资金支付的,实际是拆东墙补西墙,分红的钱都来自会员投资的资金。抽水是何理勇、詹治民负责,何理勇是唐某2介绍的,詹治民是其介绍的,他们按照张华要求抽水,张华负责资金的分配。进入“口尊家园”平台的钱通过后台手工匹配到我们指定的任意账户内。平台设有动态收益,动态收益是会员向下发展会员,不能超过三代,如会员A介绍B入场并投资,A可以拿B投资额6%的提成,如果B向下继续发展会员C,A推荐会员至5人,就可以拿C投资额1%的提成,C再发展会员D,A推荐会员至10人,就可以拿D投资额3%的提成。其主要负责宣传平台,“口尊家园”对外以实体互助的名义宣传,让会员投钱,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的厂区参观,张某3、解某4、张某7接待,并带领他们参观厂区。2017年6月11日,团队和口尊酒业在老矿务局开招商会,目的是夸大“口尊家园”的影响力,张某3、解某4、张某7都参加了。2017年7月10日,“口尊家园”资金链断裂,唐某2让技术人员关闭平台,运营中心的人和张某3、解某4、张某7都分了钱。其带的团队有800多人,总共获得50多万元好处,其中发展会员提成10多万元,抽水10多万元,平台崩盘之后,分给其32万元,抽水的10多万是郑某1给其的现金,其余都是进入其支付宝账户。其用分红的钱买了一辆皖A×××××宝马车。
28、上诉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其化名张方迪,网名“将军”。2017年3月,唐某2说他做了一个网络投资平台,让其投资、带队,给其分红。4月,唐某2打电话让其到淮北,唐某2给郑某1和其介绍了这个平台,平台是会员制,会员投资金额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根据投资额,利息从18%至25%不等,每轮投资期限是十几天,第一轮投资结束,会员要提现,必须进行第二轮投资排单,第二轮投资金额不能低于第一轮投资,这是为降低会员提现利息和防止会员第一轮结束就不投资了,会员提现的本息都是用后面新进入的会员资金支付的。“口尊家园”平台是郑某1找口尊酒业的张某3、解某4、张某7谈的,以口尊酒业的名义发起的项目,分红是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谈的,分红的钱是从会员进入“口尊家园”平台的资金抽水得来的。平台运营后,第一批会员进入平台,一共持续7天,因为没有提现的人,钱都被抽水了,有两三百万,其分了11万左右。“口尊家园”运营团队的分成比例是:郑某110%,周艳春10%,唐浩10%,其分10%,张华10%,刘某510%,还有护盘资金。“口尊家园”平台是唐某2找人搭建的,运营模式是郑某1制定的,没有实物销售,平台实际是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实际是拆东墙补西墙,会员投资的钱可以通过后台手动匹配到其几人指定的账户。其知道平台迟早要崩盘,没想到后果这么重。平台运营中心在国购广场,运营中心负责人是郑某1。运营过程中,其主要是宣传,带团队,其通过微信发朋友圈宣传“口尊家园”平台,发展了1000多个会员。会员到口尊酒业考察,张某3、解某4、张某7带领会员参观,2017年6月11日,运营团队和口尊酒业在老矿务局礼堂开招商会,扩大“口尊家园”影响力,让更多会员投资,张某3、解某4、张某7都参加了。其获得了80多万分成,平台关闭后,分给其40多万元。
29、上诉人张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至今,口尊酒业基本没有运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郑某1团队是解某4介绍的,办公地点在国购。张某3与郑某1团队谈合作时,郑某1说“口尊家园”平台的运营模式是会员之间通过支付宝来回打钱,钱不进酒厂,会员一个账户可以投资2000元至20000元,一个周期15天,利息20%、18%、15%三档,发展第一代下线有6%提成,第二代下线有1%提成,第三代下线有3%提成。张某3任命其为口尊酒业的顾问,负责宣传酒厂的实力和接待,其在宣传时有点夸大酒厂的规模、年销量。酒厂在运营中心的代表是解某4,解某4主要宣传“口尊家园”网上平台,说“口尊家园”是实体盘、放心盘,让大家放心赚钱。“口尊家园”表面上是以卖酒的形式做的,实际上是让会员在“口尊家园”平台上投资,以高息为诱饵,搞资金互助,用后面会员的钱还前面会员的钱,新会员进入的资金必须大于前面提现的资金平台才能运行下去。其参与进来后就觉得平台有风险,知道平台迟早要崩盘。平台运营前,谈合作时,张某3、解某4注意到平台运营是有风险的,知道平台最后有可能崩盘,郑某1说可以用虚拟货币转移风险。平台运营过程中,张某3曾给其说,资金链一断马上就得完蛋。“口尊家园”运营中心负责抽水,其与张某3、解某4都知道这个钱不正当,一直说是酒钱,实际上是他们抽水分的钱,是会员投入平台的钱。当时以为不能出事,事情不能闹这么大,其在拿钱时心里纠结,问郑某1崩盘后事情有多大,他说崩盘后会员会到厂里和公安机关闹,闹过一段时间就平息了,其以为没有多大的事,就拿了这些钱。具体比例是张某3占20%、解某4占10%、其占3%,还有一个姓禹(余)的占2%。出示扣押的手记账务“5月11、12号两天抽水款”,这张纸是张某3让其写的,郑某1带42000元到酒厂,说是5月11、12号的抽水款,其按3%拿了3600元,解某4按10%拿了12000元,张某3按20%拿了26400元。后郑某1说每次送现金太麻烦,让提供银行卡号,他安排人向我们提供的银行卡根据抽水比例转账。“口尊家园”赠送给会员的白酒是郑某1从酒厂买的,一箱六瓶,每箱200元。酒钱是郑某1直接给张某3的,这部分钱其未分红。其共分成509140元。
30、上诉人郭某8的供述和辩解:其是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庄某9负责客户沟通、域名、服务器申请和财务。“口尊家园”网站是其根据唐某2的要求做的,唐某2给其介绍了设计思路,要有注册机制,后台管理员审核,会员排单并进行资金匹配,后他要求把自动匹配改为手工匹配,其按照唐某2的要求设计开发“长城众筹”网络平台,2017年4月底或5月初更改为“口尊家园”,网站代码是原来的,后把网站、后台管理员的账户和密码交给他。平台通过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进入平台的资金流向。为防止会员第一轮投资获利提现离场,平台开发时要求会员提现必须进行下一轮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第一轮。平台是通过高息来吸引会员,用新充值进入的资金打给提现会员的本息来维持平台的运营,如果后面没有会员资金持续进入平台,公司的实力也不行,平台就无法进行下去。“口尊家园”网站的利息太高了,不正常。唐某2说他们会做慈善,不断吸引投资人投资,维持资金链,另外平台的利息不能全部提现,网站设定了很多没用的钱包分散利息,比如商城积分、慈善币等。“口尊家园”平台于2017年5月2日运营。平台运营后其主要维护平台的死机、卡顿、无法访问,保证平台平稳运行。唐某2说过,“口尊家园”绝对不能出现被黑客攻击导致无法登陆的情况,否则会让会员投资失去信心,不利于“口尊家园”网站的平稳运行。2017年7月11日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2打电话让其关闭平台、删除数据。唐某2累计支付给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修改、维护费用36.75万元。2017年7月5日,其将“口尊家园”网站的数据库进行了备份,该数据库提取了“口尊家园”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5日的会员各项数据。
31、上诉人庄某9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6年至2017年7月在厦门云逸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户籍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唐某2与何理勇联系云逸公司制作“口尊家园”网站,其起草了合同。“口尊家园”的网站、域名是其购买的,其从成都西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服务器。唐某2将网站上会员的注册、排单、进场、匹配、出场、收益等规则告诉我们,网站由郭某8主要设计。制作网站有其和郭某8、庄某,唐某2团队的几个人。“口尊家园”网站的投资利息太高了,不正常。“口尊家园”设计时是自动匹配,后来按照唐某2的要求,改成人工匹配,是为了掌控资金流向。“口尊家园”名义上是众筹互助网站,实际是用后进场的会员的钱返还前面老会员提现的本息,是骗人的平台,骗取会员的资金。其个人未获利,他们支付的钱都是公司的钱。
针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定性问题
在案证据证明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依靠口尊酒业为实体,搭建“口尊家园”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互联网或召开推介会,带领会员来口尊酒业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投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资金流向,上述人员均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2等人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七上诉人的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上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传销方式,发展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郑某1及其辩护人、张某7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郭某8、庄某9明知郑某1、唐某2等人要求设计开发的平台用于金融活动,未要求提供资质,且平台具有高额利息、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手工匹配会员投资等运行模式,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设计开发平台并进行安全维护,后帮助关闭平台及删除相关数据,其行为均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判对二人行为定性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出庭检察员关于二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二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二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张某3有无参与本案犯罪事实的问题
在案证据证明张某3明知郑某1、唐某2等人以口尊酒业为实体,搭建“口尊家园”平台,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开宣称,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通过后台人工匹配投资款,抽取高额提成,仍通过召开推介会、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参观等方式,宣传“口尊家园”是口尊酒业的平台,虚假宣传口尊酒业的实力,让会员投资“口尊家园”平台,并按约定抽取提成,收取郑某1团队用从平台会员投资款中抽水支付的酒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郑某1、唐某2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上述事实,张某3在同案犯均未到案,公安机关尚未全面掌握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7日主动投案时即作出供述,且后续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其供认其明知郑某1团队在互联网上开设“口尊家园”平台,利用口尊酒业名头以及返还高额利息吸引会员投资,将新入会员的资金匹配到之前投资到期的老会员账户,实际是“拆东墙补西墙”,但考虑到其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库存的酒都滞销在仓库,为了利用“口尊家园”网站处理其公司的酒,通过拍摄公司及其个人的宣传片放在互联网上,召开推介会,带会员来参观公司,向会员介绍公司实力大、前景好等方式,配合郑某1团队宣传口尊酒业实力,吸引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注册会员进行投资。张某3的供述与公安机关扣押的手记账务“5月11、12号两天抽水款”等书证、互联网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1、杨某1等人的证言、各上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原判已认定张某3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3当庭翻供,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张某3关于其无集资诈骗的故意,不参与抽水,“口尊家园”平台的行为与口尊酒业没有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明的事实不符;张某3关于其与郑某1合作是为了销售白酒,从郑某1等人处获得的款项系酒款的上诉理由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故张某3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3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集资诈骗犯罪数额问题
原判根据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本案集资诈骗被害人人数、犯罪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3、张某6、张某7三人的辩护人关于对集资诈骗数额有异议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郭某8、庄某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解某4的罪责相对较轻;刘某5、张某6、张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张某3及其辩护人、唐某2及其辩护人、解某4及其辩护人关于三人均系从犯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唐某2联系郭某8设计开发“口尊家园”平台,平台运营过程中,唐某2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及运营程序的修改,带领团队宣传网络平台,发展会员投资,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2通知郭某8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参与平台内剩余资金的分赃。张某3经与郑某1等人就“口尊家园”平台的运营模式及抽水提成等具体细节进行商谈后,安排解某4与运营中心人员具体对接,通过拍摄口尊酒业及张某3个人宣传片放到网络、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实地考察、召开推介会向会员介绍口尊酒业实力等方式,介绍“口尊家园”是口尊酒业的平台,虚假宣传口尊酒业实力,吸引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投资,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平台崩盘后,张某3参与平台内剩余资金的分赃。解某4将郑某1等人介绍给张某3,并与张某3一起和郑某1等人就“口尊家园”平台的运营模式及抽水提成等具体细节进行商谈,平台运营过程中,解某4负责口尊酒业与运营中心的对接,解某4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通过带领会员到口尊酒业实地考察、召开推介会向会员介绍口尊酒业实力等方式,介绍“口尊家园”是口尊酒业的平台,虚假宣传口尊酒业实力,吸引投资者在“口尊家园”平台投资,平台崩盘后,解某4参与平台内剩余资金的分赃。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此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中,郭某8开发“口尊家园”平台,进行运营程序的修改及平台安全维护,根据唐某2的要求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庄某9协助郭某8办理注册网站及租赁服务器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唐某2、张某3、解某4、张某7、郭某8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1、刘某5、张某6、庄某9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庄某9及其辩护人关于庄某9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以办理居住证的问题询问庄某9的位置,后根据庄某9提供的位置将其抓获,庄某9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以支持。解某4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庄某9带领侦查人员找到同案犯,均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庄某9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郭某8协助公安机关恢复数据不属于立功,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郭某8及其辩护人关于郭某8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应认定为立功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唐某2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正在核查中,不构成立功。解某4、张某7、郭某8案发后主动退赃;二审期间,郭某8亲属代其退赃、缴纳罚金,庄某9亲属代其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抓获张某3后,根据张某3供述的其违法所得去向,依法冻结其账户;公安机关抓获郑某1后,发现郑某1所持赃款被转出,郑某1根据公安机关要求,让其亲属将转出的资金再转回原卡内;公安机关抓获刘某5后,经讯问皖A×××××宝马车所有权及购买资金来源后,直接从刘某5处扣押该车,上述情况不能认定为退赃,三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三上诉人具有退赃情节、刘某5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将皖A×××××宝马车退还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庄某9及其辩护人关于庄某9在厦门被监视居住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折抵刑期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庄某9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实际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上诉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七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七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对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对郭某8、庄某9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即被告人郑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唐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3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解某4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6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5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7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七、九、十项,即被告人郭某8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庄某9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张某6、刘某5、郭某8、张某7、庄某9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8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某9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1、唐某2、张某3、解某4、刘某5、张某6、张某7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8、庄某9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磊
审判员张琦
审判员赵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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