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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刑初1410号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6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112刑初14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日期:2018-12-25

审理经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8]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程刚及其辩护人雷小冬、尹远、汪小建、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孙国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单位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神武》游戏程序,并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许可出版运营。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龙小卫受雇于“老大”(另案处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去至泰国利用电脑和远程控制软件协助“老大”架设、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勃应被告人龙小卫邀请加入《歪歪神武》的运营。过程中,二人按月获取报酬,主要负责通过QQ与玩家沟通,进行游戏推广,并按“老大”指示联系游戏充值平台管理员将玩家充值金额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鉴定,《歪歪神武》游戏程序对《神武》游戏程序对应部分进行了复制,二者相似度达“甚高同一性”。2017年9月开始,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牛公司)和被告人程刚,在明知《歪歪神武》运营方利用互联网实施架设、运营私服游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通过“派爱支付”平台与《歪歪神武》私服网站进行连接,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过程中,被告单位机械牛公司通过QQ获取《歪歪神武》运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派爱支付”平台上玩家的充值金额转账至上述账户。经核算,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单位机械牛公司为《歪歪神武》支付结算玩家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26027.83元,其中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8日转账玩家充值金额人民币3176940.83元,2018年1月11日至1月23日,在“派爱支付”平台上收到玩家充值金额人民币449087元。2018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临潼区抓获被告人龙小卫,次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抓获被告人李勃。同月31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抓获被告人程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小卫、李勃无视国家法律,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机械牛科技网络(苏州)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程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小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程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穗埔检诉量建[2018]638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小卫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勃一年三个月以上两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机械牛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程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小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意见;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小卫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龙小卫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从犯,且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意见;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勃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勃系从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李勃没有参与私服游戏的主要工作,涉案时间短,也没有获取私服游戏的利润。2.被告人李勃应仅对其参与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月11日,李勃回国没有参与客服的相关事宜,在此期间“歪歪神武”网游涉案的金额与李勃无关,请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李勃归案后如实交代参与经过,应认定坦白。4.被告人李勃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意见;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法定代表人程刚被抓后单位很多业务没有结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意见;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刚归案后如实交代参与的经过,认罪认罚态度好,没有前科、系初犯。2.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公司目前已经无法正常运营,量刑时请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刚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出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害单位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被害单位《未授权声明》、神武网络游戏软件及神武2网络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893879号、第1034157号、软著变补字第201614645号)、新广出审[2016]899《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批复》、《歪歪神武》及《神武》游戏运行画面截图、《歪歪神武》广告网页截图、QQ信息、群聊天记录截图、酒店订单截图、派爱支付平台数据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QQ(93×××39)聊天记录光盘、银行转账记录(卡号:62×××07)、证人王某、翁某、孙国建、马某、汪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程刚的供述(含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的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7]司某第206号广东鑫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程序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三被告户籍材料、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安康监狱的《证明》、抓获经过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小卫、李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神武网络游戏,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表现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程刚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本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小卫、李勃结伙他人在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龙小卫、李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小卫、李勃认罪态度较好,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勃系初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藉此,对公诉机关已对二被告人作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及其辩护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自辩、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小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次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被告人程刚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程刚作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自辩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刚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勃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勃应仅对其参与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月11日,李勃回国没有参与客服的相关事宜,在此期间网游涉案的金额与李勃无关,对李勃量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勃在公安机关有供述“其回国后,龙小卫就要去泰国”,与被告人龙小卫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因签证问题回国就找李勃顶替”能相互印证,证人王某的“龙小卫到泰国、李某就回来,反之,李某到泰国、龙小卫就回来”证言亦可以作为佐证,证实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实施犯罪活动的方式是交替进行,均应对“歪歪”神武网络游戏的持续运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李勃作减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小卫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李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程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五、在案扣押的作案用工具银色VIVO手机1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1部、黑色锤子手机1部(SIM1508024****)、苹果7plus(SIM1862513****)、白色苹果5手机1部、招商银行卡1张(卡号62×××59),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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