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002刑初7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20-07-16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被告人方某6、成某7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邱毅及其助理蒋鸿鑫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经营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1、任某2等人以投资期货名义拉客户到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平台。被告人胡某3、赵某4、吕某5与客户聊天并拉客户到期货平台,任某2指导客户下载和操作期货平台,王某1指导客户进行期货买卖。
1.2017年10月前后,赵某4冒充“谭文杨”与被害人赵某聊天并将其带入期货平台,任某2冒充王经理指导赵某下载和操作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软件,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刘助理指导赵某进行期货买卖操作。其间赵某通过卡号为62×××48和62×××29银行卡合计转入1860010元人民币(下略)至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6×××61)投资期货,返还981666.91元。
2.2017年11月前后,赵某4、任某2、王某1等人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诱使被害人蒋某进行期货买卖。其间蒋某通过卡号为62×××74银行卡合计转入300000元至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6×××61)投资期货,返还25199.58元。
二、诈骗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1、方某6等人组建以投资期货为诱的诈骗团伙,王某1负责日常管理,方某6提供“期货平台”和收款账户。被告人胡某3、赵某4、吕某5与客户聊天并将客户骗入期货平台,被告人任某2指导客户下载和操作期货平台,再由王某1指导客户进行期货买卖,方某6负责平台数据和提供林某1(另案处理)等人账户进行收付款,被告人成某7负责内部人员联络,骗取他人钱财。
1.2018年8月开始,胡某3冒充“熊毅”与被害人倪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上网时被诈骗)聊天并将其骗入期货平台,任某2冒充王经理指导倪某下载和操作“MG国际期货平台”软件,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刘助理指导倪某进行期货买卖操作,林某1(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其间倪某通过卡号为62×××67银行卡投资“MG国际期货平台”(实际转入林峰卡号为62×××19银行卡),倪某被诈骗1620300元。
2.2018年8月开始,胡某3、任某2、王某1等人通过同样的方式骗取陈某898604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同伙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额人民币2160010元,情节特别严重;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人民币25189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6、成某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额人民币25189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上列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辩称:1.王某1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首先,非法经营犯罪事实方面,整个期货交易平台以及收款账户均由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没有追究相关负责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下,认定王某1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妥,关于指控的非法经营节投资人跟着指数涨跌进行交易,投资款去向不明,侦查机关可查而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查,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仅领取工资,亦不构成诈骗罪;其次,诈骗犯罪事实方面,只是指导被害人进行期货买卖操作,作为起到实质作用的诈骗工具平台软件均由方某6购买并提供,后续的收款、转账等也是由方某6负责的,方某6对诈骗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方某6是主犯,王某1是从犯。2.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其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给予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6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方某6提供“期货平台”没有事实依据,不当加重方某6的责任,庭审中,方某6称是成某7购买了“MG国际期货平台”软件,而成某7予以否认,再无任何客观证据证实系方某6购买了该软件。2.指控未查清每个被告人的获利情况,不能正确区分每人的作用,而直接认定方某6系主犯不当,也明显不合理,本案中方某6的获利与成某7、胡某3等人相当,却只有方某6被认定为主犯。3.方某6与成某7地位相当,认定方某6系主犯,与事实不符,(1)从获利看,2人相当;(2)从犯罪团伙中的作用看,王某1一方:①王某1提供客户资料,对员工进行培训,伪装成刘助理指导客户买卖期货;②任某2解答员工问题,冒充成王经理让客户开户,让客户下载APP,教客户操作平台;③赵某4、吕某5、胡某3冒充成功人士搜索并添加客户,利用话术与客户聊天取得信任,带领客户买卖期货,编造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可以有专门的指导老师,诱骗客户入金。而方某6和成某7只提供平台,帮助结算,没有技术含量,作用相对较小,不能认定方某6为主犯。4.方某6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仅因王某1要求提供平台软件,自始至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王某1主导,方某6起帮助作用,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诈骗罪。并提供各地7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例佐证其所辩。
被告人任某2的辩护人辩称:1.非法经营是单位犯罪,任某2作为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员工,只拿固定工资3000元,指控非法经营额216.001万元直接入中远公司账户,任某2等不曾有任何获利。2.关于诈骗罪,(1)任某2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指导客户下载APP以及教客户操作,提供的帮助微乎其微,系次要、辅助作用,且仅获利3万元,是从犯;(2)认罪认罚,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3)其请求家属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请将其与同案被害人区别处理。
被告人胡某3的辩护人辩护:1.胡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提供的帮助的行为也极为有限,是从犯;2.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也不是十分恶劣;3.其请求家属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4.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5.胡某3一贯良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4的辩护人辩称:1.赵某4在非法经营罪中主观恶性小,参与度低,社会危害性小,(1)非法经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者不认为构成本罪;(2)赵某4进入案涉公司后从事的是业务员工作,未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具体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等均不知情,证明赵某4参与度极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3)因投资人的投资款去向无法查清,亦不属于诈骗,对于指控非法经营还是诈骗都不能认定,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指控非法经营节无罪。2.赵某4在诈骗罪中未实际参与对倪某、陈某的诈骗,也未获得任何提成,主观恶性小,参与度低,情节轻微。3.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某7的辩护人辩称:1.成某7离异后与方某6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方某6长期、持续在经济上对成某7予以帮助,其不知晓王某1等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认为这只是朋友、生意伙伴之间的传话而已,说明其参与程度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其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成某7系初犯、从犯,首次讯问便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相关犯罪行为,后续的供述基本稳定,应当认定为坦白;(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主观上愿意退赃,客观上其车辆及房产被查封,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5的辩护人辩称:1.吕某5与同为业务员的胡某3、赵某4不一样,在两个罪名的共同犯罪中,都没有拉到任何客户;2.吕某5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3.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1组建期货平台,招募被告人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等人,以投资期货名义诱骗客户到该平台,教唆客户投资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公司”)农产品,吸引客户入金,继而骗取投资款。由王某1负责公司日常运行,提供有投资潜力的潜在客户资料,任某2对胡某3、赵某4、吕某5进行业务培训、熟悉诈骗流程,之后胡某3、赵某4、吕某5根据提供的客户资料,冒充福建省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熊毅或谭文扬之名寻找客户并与客户通过聊天培养感情,再将客户骗入期货平台,接着由任某2冒充投资平台王经理指导客户下载期货平台以及操作期货平台,待客户确定投资之后,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的助理刘助理指导客户进行期货买卖,造成客户投资亏损,从而骗取客户投资款。已查明,该5人实施以下诈骗事实:
1.2017年10月前后,赵某4冒充谭文杨使用昵称海阔天空、微信号为×××与赵某聊天并将其骗入期货平台,随后,任某2冒充王经理使用微信号×××、昵称心若向阳指导赵某下载“黑龙江公司”的APP和操作软件,接着,由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刘助理使用网名踌躇满志、微信号为×××指导赵某进行期货买卖操作。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3月29日,赵某通过尾号6148、8629银行卡先后9次投资该期货平台合计人民币(下略)186.001万元,返还98.166691万元,被骗878343.09元。
2.2017年11月前后,上述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诱骗蒋某投资该期货平台。同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27日,蒋某通过尾号0074银行卡先后2次投资该期货平台合计30万元,返还2.519958万元,被骗27.480042万元。
二、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1、方某6先后组建天誉国际期货和MG国际期货平台,分别纠集被告人任某2、胡某3、成某7、赵某4、吕某5和林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期货名义诱骗客户到平台,教唆并吸引客户投资入金,继而骗取投资款。由王某1负责公司日常运行并提供潜在有投资潜力的客户资料,方某6提供能更改后台数据的平台软件和收款账户,胡某3、赵某4、吕某5根据之前获取的客户资料冒充福建省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熊毅或谭文扬寻找客户并通过聊天培养感情再将客户骗入期货平台,接着由任某2冒充投资平台王经理指导客户下载期货平台并操作,再由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的助理刘助理指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方某6修改后台数据制造客户亏损的假象,最后由林峰将打入其账户中的投资款支取,由王某1、方某6进行分赃。已查明,该7被告人实施以下诈骗事实:
1.2018年六七月,胡某3冒充熊毅使用昵称老先生、微信号为×××与在台州市椒江区上网的倪某聊天,并于同年8月将倪某骗入期货平台,由任某2冒充王经理使用微信号为×××、昵称一米阳光指导倪某下载期货平台和操作软件,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的助理刘助理指导倪某进行期货买卖。同年10月11日至12月10日,倪某通过尾号2036的银行卡先后5次共投资该期货平台合计165万元,返还2.97万元,被骗162.03万元。
2.2018年8月开始,上述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诱骗陈某投资该期货平台。同年9月28日至12月4日,陈某通过尾号5999的银行卡先后9次投资MG国际投资平台合计134万元,返还44.1396万元,被骗89.8604万元。
2018年12月19日22时许,陇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甘肃省陇西县华盛国际大酒店将被告人王某1、任某2、赵某4、胡某3、吕某5抓获。2019年3月5日12时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地下车库将被告人方某6抓获;次日19时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福建省福州晋安区赤星新苑小区将被告人成某7抓获归案。扣押涉案手机20部,其中本案各被告人作案工具等:王某1黑色、银色苹果手机各1部、人民币1.5万元,胡某3黑色华为手机、OPPO手机各1部,任某2粉色苹果手机、红色OPPO手机各1部,赵某4金色、红色OPPO手机各1部,吕某5黑色苹果、VIVO手机各1部,方某6黑色苹果手机、金色OPPO手机各1部,成某7粉色苹果手机1部。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王某1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O17年5月,其应聘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带任某2一起进公司,任某2介绍来赵某4,吕某5和胡某3也进了公司,直到2017年底,公司说行情不好,都没有干了。2018年8月份,通过方某6的女朋友刘艳介绍,其和赵某4、吕某5、胡某3一起到了方某6的公司,任某2兼做公司的客服。实施诈骗的客户资料都是方某6的女朋友刘艳拿过来的,里面有流程,还有聊天模板。赵某4、吕某5、胡某3三个人根据客户资料去寻找客户聊天,冒充熊毅按照聊天流程和客户聊天,聊熟后,再拉客户进来投资期货平台,接着由任某2冒充开户王经理引导客户开户,客户投资后,其冒充指导老师刘助理教授期货买卖,客户投资进去的钱基本亏完。其有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电话为186××××2470,使用的微信号是×××,网名踌躇满志,电话186××××2470,使用微信号×××,昵称第五元素,绑定手机号为183××××5618,登陆的是苹果X手机。诈骗倪某时使用的手机以及微信号码×××,网名踌躇满志,电话186××××2470。受害人赵某总计亏损878343.09元,这个是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搞的,其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就是业务员,也是寻找客户聊天,让客户投资中远农业里面的农产品。其和任某2、赵某4、吕某5、胡某3都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五人的职责差不多。诈骗倪某后,方某6转账到胡某3账户40万,胡某3取现28万,转账8.5万到其微信上,其转账给胡某3、赵某4、吕某5的3千元是工资。方某6是现金给其,其微信转账给他们发工资。26万左右提成,其和胡某3各得11万元,任某2得4万元,其余的钱都由方总上交开发平台的人。其还向天誉平台上联系过很多客户,很多客户只是聊天,没有投资。胡某3还联系成功过一个开户投3万元的。华欣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公司老板不在,其负责。辨认出方某6,刘艳又叫成某7。
2.方某6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8年八九月时,其通过成某7、任某2认识王某1,王某1叫其帮忙买一款可以后台控制的炒期货软件,其按王某1的要求在网上向商家购买了一款MG国际期货软件,软件里有四五个产品,其中有聚丙烯产品可以让商家在后台控制涨跌。买到MG国际期货软件后,王某1那边就诈骗客户到该平台炒期货,客户投钱到平台后,王某1让其联系软件方商家控制MG平台的聚丙烯数据,来达到控制客户盈亏。王某1会先让客户赚点小钱,等客户尝到甜头大笔投资后就让客户亏空,以此来骗客户的钱。其这边参与诈骗的有其和林某1,成某7没做过什么,林某1提供银行卡并负责转账。王某1那边有好几个人,有任某2和叫清杨的男子。一共诈骗了多少钱没有统计过,其中一个客户被骗160万元左右,其这边分得四笔共26.5万好处费,分给成某7几万元,给林某1二三万。大部分好处都王某1拿走了,不清楚他那边怎么分。银行卡都是林某1自己在保管、使用,自从有100万元转进来之后,其和林某1、成某7就不敢做了,因为王某1骗的钱太多了。其叫林某1算过账,拿的好处费都是林某1直接银行转账给的,银行账单有五笔共30.3242万元,林某1转给其的这些好处费其再给成某7,自己拿了十二三万元。王某1说自己做很多年了,客户跟他兄弟一样。其开始诈骗时用吴某的卡几天就骗得30万。并对自己账号信息进行确认。
3.任某2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上半年,其通过王某1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还介绍嫂子赵某4到该公司,一起的还有胡清扬、吕继忠,2017年初,其离开,胡清扬、吕继忠、赵某4谈成功的客户还是会交给其,由其继续和这些客户谈,包括如何操作软件和开户,之后再交给王某1。从2016年到2018年所在的公司是一样的,就是2016年是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让客户投资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平台,大概持续到了2017年年底,2018年六七月改名叫华欣科技有限公司了,主要是用来做投资天誉国际期货平台和MG国际期货平台,公司有其、王某1、胡清扬、吕继忠、赵某4。胡清扬、吕某5、赵某4是业务员,平时就是冒充熊毅或谭文扬寻找客户,以聊天吸引客户投资,之后他们把客户资料给其,其冒充王经理和客户聊天,指导下载软件和操作,接着由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刘助理指导客户进行入金操作。公司是王某1在负责,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时,人员流动大,其和王某1、胡清扬、吕继忠、赵某4五个人比较固定,一直在,到了华欣科技有限公司,就其等五人。方某6和王某1是2018年八九月份开始合作,成某7和方某6一起,平时公司有什么问题,其和成某7、方某6也会沟通。方某6提供MG国际期货平台和收款账号,王某1还是负责我们五个人的业务,把其带来的客户都引到了这个平台,钱也都是打到方某6提供收款账号。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里就有资料,也有具体流程,其等就是跟着资料学习的。赵某4、胡某3、吕某5如果碰到业务上不懂都是和其沟通,他们骗来的客户都是经过其和王某1这里,胡清扬骗得最多,印象一个叫聪聪的人和一个叫Z11.8娟宁波人生产服装的人是赵某4骗的,如果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都是其等诈骗的对象。聪聪是2017年投了10万到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资平台,陈某是胡清扬拉来投资MG国际期货平台,其微信里面有和她的聊天记录,她被骗至少有80多万元。经辨认陈某和任某2聊天记录,陈某被骗了多少钱以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为准。其使用的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不忘初心,这个微信号与微信×××的部分聊天记录就是其和胡清扬之间的聊天记录。诈骗的钱赵某4、胡某3、吕某5三个人分,是客户入金的百分之十,其就拿基本工资3000元,共拿了3万元。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和华欣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王某1在负责,公司的运作模式一样,都是赵某4、胡某3、吕某5三个人冒充熊毅或谭文扬找客户,装成功人士,加别人微信、聊天,让客户投资。方某6和成某7两个人就是提供了MG国际期货平台。辨认出方某6,刘艳也叫成某7。
4.胡某3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份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至2018年3月份左右行情不好,停了。2018年6月份,王某1召集其和任某2、吕某5、赵某4入华欣科技有限公司。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和华欣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王某1在负责,应该是同一家公司,主要业务就是让客户投资期货平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有其和王某1、赵某4、胡某3、吕某5五人,另外还有10多个人,人员流动大,华欣科技有限公司就其等五人。两家公司运作模式一样,其和赵某4、吕某5三个冒充熊毅或谭文扬找客户加微信、聊天,发一些理财信息给客户,等客户有了投资意向,就把客户的资料转给任某2,由任某2冒充王经理和客户聊天,指导客户下载软件及操作软件,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刘助理,指导客户进行出金和入金操作。方某6和成某7偶尔来过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其知道方某6和成某7是与王某1合伙搞期货平台,方某6提供MG国际期货平台。其等工资都是3000元,有时任某2发,有时王某1发,基本都是每月15日发现金或微信转账。同年11月6日,其去银行取了28万元,吕某5取了40万元,接着其和吕某5、赵某4一起将钱交给王某1,这是其等诈骗倪某的钱。其还骗了陈某,其就分到骗倪某的钱,11万元的提成和2.4万元的工资,总共13.4万元。辨认出方某6和刘艳即成某7。
5.赵某4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O16年1月份,任某2叫其去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上班,通过QQ搜索年龄在30岁以上的QQ用户,查找微信账号,加对方微信好友后,聊几天熟悉之后,开始将任某2发来的股票期货走势图发给对方,给客户灌输赚钱的思想,接着推荐股票老师王某1的微信给客户,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诱导客户,王某1就教客户如何买涨买跌、下载期货平台APP,先转5万元到平台进行操作。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拉客户时都由其和胡清扬等操作,其通过QQ搜索用户,然后让客户加指定的微信号。其QQ账户是网上购买的,微信也是用该QQ注册,其使用的QQ账户36×××16,昵称是“老先生”,微信账号是×××,其QQ和微信中使用的身份都是“熊毅”,熊毅的身份是网上搜的福建省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事实上就没有“熊毅”这个人。2018年6月份,不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改用“华欣科技”,但干的事情是一样的,改用“华欣科技”以后,负责人是王某1,团队里有其和王某1、胡清扬、吕某5,还有一个姓方,一个姓林。除王某1外,剩下的都和其一样主要负责聊客户,其工资是王某1付的,平时领到月工资3千元,跟王某1干以来,总共拿到七八万左右,平时王某1都给现金,最后一次是2018年12月19日通过任某2微信给其3千元,说是当月的工资。在2018年12月8日左右,王某1说先休息一段时间,之后没有做了。后更正自己是2016年11月份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由王某1负责培训和管理,胡某3诈骗了一个叫倪某的客户100多万,这个客户就是按王某1教的方法诈骗的,平台是姓方的人管理,数据可以人为操控。其诈骗用的微信号×××,网名光辉岁月;微信号×××,网名海阔天空;微信号×××,网名朗朗。有一次,其看到胡某3和吕某5分别提着很多现金直接找王某1。诈骗聪聪时,其等五人都在,其冒充谭文扬使用的海阔天空和这个聪聪聊,任某2冒充王经理指导聪聪下载软件和操作软件,王某1冒充刘助理让聪聪投资。还有一个微信昵称叫Z11.8娟宁波人生产服装的人也是其之前谈的一个客户,这次诈骗的时间在2017年11月到12月。辨认出刘艳即成某7。
6.成某7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8年八九月,任某2带着王某1找其和方某6,王某1说他现在做拉客户投资的生意,很赚钱,平台经常出现黑吃黑情况,他想自己找一个可靠的投资平台,问方某6愿不愿意帮忙寻找投资平台并提供收款账号,赚钱了可以分一点好处费给方某6,方某6答应并让其一起帮忙,赚了钱给点其。之后方某6就找了MG国际期货平台,让吴某提供收款账号,后续就转进来很多钱。后来知道王某1和任某2是在搞诈骗,平台数据可以修改。提供收款账号的还有林某1,吴某和林某1都是方某6的朋友。其微信号×××,昵称叫静心,联系电话186××××9527,方某6的微信昵称心灵@净化,电话号码为137××××5215,其都是和任某2联系。王某1等五人,有清扬、任某2嫂子,还有一个男业务员,王某1是老板。其这边有方某6、林某1三人,其和方某6负责联系软件方,林某1按其和方某6通知转账。方某6购买联系软件方过来时,其参与见面。其知道一个叫倪某的被骗了100多万,好处费由方某6给其。看了其和方某6之间最后四笔银行转账记录,这钱都是方某6给其的好处费,一共是12.525万。成某7确认微信号等信息。
7.吕某5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经王某1介绍到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大概二十多个人,固定的就其和王某1、任某2、胡清扬、赵某4五人,直到2018年1月份。后来公司叫华欣科技有限公司,二个公司都是王某1负责。其和胡清扬、赵某4是业务员,冒充熊毅和谭文扬,其就冒充熊毅,找客户投资平台,任某2冒充王经理指导客户下载软件和操作,王某1冒充指导老师助理让客户进行投资即出金和入金。二家公司操作模式一样,华欣公司从2018年6月到11月,其等五个人都在。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是黑龙江什么平台,其当时没有谈成客户,华欣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誉国际期货平台和MG国际期货平台。当时有转账到其卡上40万和30万,王某1让其取现交给他,40万是诈骗倪某的钱。当时胡清扬也取了30万或40万,一起交王某1。其使用微信号×××,微信昵称禅,微信号×××,微信昵称人间正道是沧桑等。胡某3骗了倪某160万,方总和成某7应该是在操作平台的,他俩在2018年6月份左右参与进来,都是和王某1联系,感觉上不是老板,最多就是和王某1是合作关系。辨认出刘艳即成某7。
(二)同伙及证人证言
1.林某1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方某6向其借银行卡,之后陆续有钱转到卡里。钱进来后,方某6会向其确认并教其如何处置,其中一次打入100万元,其就不让方某6继续使用了。方某6一共往卡里转账339万元,其中335.55万元按方某6意思转掉或取现交给他。多出3.45万元,其微信转给方某61.05万元,卡里还留有2.4万元。其有一次帮方某6取现30万元转到林棋账号里,叫林某2取,有一笔100万元,其怕冻结,转了30万元给林某3,方某6要时再取出来。
2.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堂哥林某1说有一笔钱转给其,叫其帮忙取出来,当天就有一笔30万元的钱转到其建设银行尾号2662的卡里。其问林某1这钱来源,林某1说朋友转给他让他帮忙取款。第二天其取出30万元交给林某1。
3.林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林某1说转一笔钱先放其卡里。当晚就有一笔30万元钱到其建设银行尾号7953卡上。一段时间后,林某1叫其把这笔钱给他,其陆续用微信或银行卡转出30万元给了林某1。
4.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一天,其跟方某6、成某7一起,成某7提出王某1、任某2在做平台生意,成某7跟任某2是闺蜜,方某6听后说叫王某1、任某2过来先了解一下。一二天后,王某1、任某2来谈平台生意,王某1说自己做金融行业,负责开发客户到平台做投资,自己有客户没平台,想找合作伙伴到淘宝上购买后直接联系平台方。接下来,方某6他们在网上找了一个平台方。方某6向其借了一张农业银行卡,说问亲戚借一笔钱,用其账户过一下就把钱提走。其尾号2370卡那段时间都借给方某6使用,同月21日方某6将其卡里5万元转到林某1尾号4192卡。期间有2笔10万元转进后被转出,不清楚钱的来源。
5.解华敏、杨建鑫、李金永的证言,证实在看守所男监区206室的王某1向208室的方某6喊话,让方某6不要承认,他外面找好了关系,让方某6放心,方某6没怎么回音。
(三)被害人陈述
1.赵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前后,有个自称谭总的人加其微信好友,其被谭总诱导后开始做期货,接着一个自称王经理的女子加其微信好友,王经理发了二维码让其下载黑龙江中远农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手机APP,教其操作注册账号和操作流程。开户后一段时间,谭总叫其入金,说自己一直跟着张老师操作,又把其介绍给张老师,后一个自称张老师的助理刘助理让其往平台入金。当时其觉得谭总、刘助理说的有模有样,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同年12月6日往平台入金10万元钱,刘助理指导买卖,设定止盈止损。其操作一二次后就亏损了几万元,刘助理他们就让其加金操作,同月8日其又投入10万,没多久全部亏空。这时张老师亲自打电话给其,很诚恳解释行情不好造成亏损,其又试了几次都是亏钱,之后确认被骗。其一共入金186.001万元,出金98.166691万元,损失87.834309万元。谭总微信号×××,网名海阔天空,联系电话150××××8693;王经理微信号×××,联系电话186××××9337;刘助理微信号×××,网名踌躇满志,联系电话186××××2470;张老师联系电话130××××9865。
2.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前后,自称谭文扬的人加其微信,提到自己在买尿素看行情。聊了一个月后,谭总叫其一起买尿素带其赚钱。谭总朋友圈发一些扶贫信息,其觉得靠谱。谭总给其王经理的电话,叫其联系王经理开户,王经理是一个女的,她用微信发了二维码让其下载黑龙江中远农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手机APP,教其注册账号及操作。其于同年12月20日注册账号,充值10万元,二三天就亏掉。谭总让其再投把亏的钱赚回来,还说自己投资多,都是赚的,其又投资了20万元,买了一个星期尿素,结果又亏了大部分,其意识到谭总在骗其钱。其用倪仁密的农业银行卡尾号0074汇钱过去,拿回2.519958万元,算下来损失27.480042万元。谭总微信号×××,网名海阔天空,电话150××××8693,王经理电话186××××9337,微信号×××。
3.倪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六七月,其接到一个男的电话并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还发来名片自称是熊毅,是福建省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给其留了电话号码为130××××8317,QQ号为27×××96。同年8月份,熊毅特地发来一些期货走势图,上面有收支盈亏情况,称自己做了三四年,能赚钱。其不懂,熊毅让平台的客户经理给其打电话,对方一个女的自称天誉国际期货平台王经理加其微信好友,让其发身份证信息及资料过去,说给其开户,王经理发来天誉国际期货平台的二维码来让其下载APP,这个平台只有5个期货商品,可以买涨买跌。当日其通过支付宝扫二维码转账5万元到平台,之后熊毅就每日带着其买卖期货。9月底其收到通知说平台要升级,让其先提现。10月11日,王经理发来二维码让其重新下载一个叫MG国际的期货平台,之后其往平台里入金。没过几天熊毅称由指导老师带其赚钱,但账户里必须达到一定资金,接下一个星期左右,其一共往平台入金165万元,达到了让指导老师带的标准,接着就有一个刘助理专门负责教其买卖期货,同月18日其在平台上买入了200手的聚丙烯期货,当夜就赚了15.2万元,同月22日晚上买入了400手的聚丙烯期货,几分钟直接亏完,总计亏损96万元,另外手续费还需10万元。这次亏损后,熊毅和刘助理让其再入金说指导老师带其把钱赚回来,10月24日晚,刘助理和熊毅让其买了聚丙烯期货250手,当夜赚回30万。同月29日,其又按照刘助理和熊毅的通知买了350手聚丙烯期货,这次也是几分钟就亏完84万元,加上手续费8.75万,总计亏损92.75万元。第二次出现这个情况后,其怀疑平台有问题。接下来继续跟着刘助理他们操作,还是一直亏空,其确定平台有问题。同年12月8日,其特意去了福州找熊毅这家公司,但没有找到。熊毅跟其聊天当中说到他们在福州万佛寺庙有捐助,当时其微信转账1千元叫熊毅帮其捐助过,万佛寺对捐助的香客都有登记,却没有找到熊毅及汉达机电公司捐助的登记信息,其就更加确定自己被骗了。其到当地公安局查询熊毅提供的身份证,发现这张身份证也是假的。12月9日账号里还有2.9788万元,其在平台上申请显示不能提现,遂打电话问熊毅,当日下午收到这钱。熊毅的电话为1302××××3I7,微信号为×××;王经理的电话186××××6253,微信号×××;刘助理的电话186××××2470。
4.陈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一个自称熊毅的人(微信号×××,昵称老先生)加其微信,推荐理财,开始给其一个云润投资平台,其没投资。后又推荐MG国际期货平台,当时熊毅说有团队可以指导投资,之后王经理(手机186××××6253,微信号×××,昵称心若向阳)教其下载MG国际期货平台及如何操作软件,然后指导老师刘助理与其联系,同年9月28日,熊毅说第一次需投50万,其分三笔共40万投了MG国际期货平台,10月1转账10万凑成50万,后其缺钱熊毅通过林某1转账给其10万元。11月8日,熊毅又建议其投资,接着其转了84万,每次都亏的多。共投资134万,退还44.1396万元,亏损89.8604万元。看了转账记录确认转账给林某1的账户属实。
(四)书证等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11日18时22分倪某报案称被一个自称熊毅骗去做期货,投资165万元,损失162.03万元。
2.微信聊天记录
(1)微信聊天记录,经赵某4确认其与聪聪78年、T、T胡清扬、Z11.8娟宁波人生产服装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赵某4以谭哥或潭老师名义指导聪聪78年、Z11.8娟宁波人生产服装买卖尿素等,聪聪等人亏损。
(2)微信聊天记录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聊天记录,证实胡清扬、林某1、吕某5、任某2、赵某4等聊天记录:胡清扬:①与付婷:胡清扬让付婷将谭文扬身份证P图成熊毅;②与任某2:陈某个人信息及开户入金,倪某个人信息,让她投200万等。③与被害人陈某聊天记录。任某2:①与刘艳:你们平台要快点,等新盘测试好了就跟你们讲,方总去他朋友那边了解平台,让王某1直接联系老方,收到多少输入多少,其让老方跟技术部那边讲了;②与吕某5:任主任,那晚上让她亏一波(任某2教吕某5让客户亏钱方法),客户亏了1.5万元;③与清扬:韩丽芳入金,刘艳这个平台要倪某和陈某弄完换张卡才能重新开;④与付婷:刘艳说系统出问题,王某1在想办法,现在盘面都没了,这次就看刘艳,不然王总让他赔一半,底薪加提成3万,客户亏损45万,剩下让交易所吃了;⑤与一切随缘:客户说平台是骗人,15号发工资叫王总发我卡上;⑥与被害人陈某聊天记录。林某1:①与方某6:向林某1借银行卡;②与林某3:将钱放在林某3卡里。吕某5:与付婷、胡清扬、首富集聚群—任某2在导资源,王总,没平台不敢弄,怕被吃麻烦太多,客户钱出不来、报警,天誉做单计划发出来,20点48分天然气上涨20点通知客户,用谭文扬身份证P图成熊毅,起名华欣科技,RY国际二维码等。其中赵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打印并经赵某4确认。
(3)任某2与陈某聊天记录,证实教陈某注册、操作等内容。与胡清扬聊天记录,记载客户资料、投资人熊毅、让任某2帮客户开户等内容。
(4)胡清扬与陈某聊天记录、胡清扬weixin563989111信息及与王某1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与王某1微信转账情况。
(5)胡清扬与任某2聊天记录,记载开户、入金等内容。
3.转账交易记录
(1)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凭证7张、微信账号及手机号码、收支列表,证实赵某入金和亏损情况。其中赵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6148、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8629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号将钱款转入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计156.1万元。
(2)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倪仁密与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账记录),证实蒋某与对方聊天购买尿素亏钱。
(3)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及55张图片、天誉国际出入金凭证4张图片、MG国际出入金凭证6张图片、MG国际操作交易2张,证实熊毅等信息,倪某在平台买卖聚丙烯。倪某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0月11日至17日分五笔共165万元汇入林某1账户内,12月10日返还2.97万元。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业务凭证2张,证实吴某的卡号开户时间2018年8月29日,销户时间同年9月21日。9月7日一笔10万元转入,9月10日分2笔转出,9月20日一笔10万元转入,在20日、21日分2笔转出。
(5)林某1银行卡对账单、林某1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林某3个人活期有细信息,经方某6确认,林某1银行卡对账单收入339万元,转出335.55万元。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显示陈某:出44.1396万元,收134万元(胡清扬出40万元,黄清华出79.1446万元)(林某3出52万元,收48.95万元)(林棋出38.265万元,收0.72万元)(吕某5出70万元)(倪某出2.97万元,收165万元)(沈永娣出27万元,收12万元)(吴某收10万元)(农行浙江分行收18万元)(万云超出11.9716万元)。
(6)林某3卡号(62×××53)与成某7转账明细,收26.6183万元,出43.9428万元。
(7)成某7卡号62×××77转账记录、胡清扬卡号62×××26、62×××06转账记录。
4.交易明细清单
(1)林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62×××19)交易明细清单、对账单,证实2018年10月11日至17日分五笔共165万元从杭州银行倪某账户汇入。与吕某5(6217856400009176802)、胡某3(62×××06)账户有转账往来。2018年9月开始陈某(62×××99)陆续向林某1账户转账汇入共计134万元。林某1与方某6、林某2、林某3等人账户有转账往来。
(2)林棋的中国建设银行(62×××62)交易明细清单、林棋取款视频监控制作说明及光盘1张、林某3中国建设银行(62×××53)交易明细清单。
(3)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方某6的62×××87中国建设银行卡与林某1、成某7、包港川等人有转账往来。
(4)胡某3的招商银行(62×××06)交易清单、取款视频截图,证实2018年12月18日林某1账户将40万元汇入,与任某2有转账往来。
(5)吕某5的中国银行(6217856400009176802)交易清单、取款单据及取款视频截图,证实2018年10月18日接收林某1账户40万元汇入、11月6日将40万元现金取出。
(6)林某1对账单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卡号62×××19明细与对账单对应,转入339万元,转出335.55万元。并经林某1、方某6确认。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黄清华卡号14×××04历史明细清单、杨利卡号14×××73历史明细清单,分别显示2018年11月13日从林某1处转入40万元、2018年12月12日从林某1处转入20万元,与任某2、方某6、王某1、赵某4、吕某5等人有资金往来。
(8)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制作光盘及情况说明,①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6×××61开户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光盘1张,证实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哈尔滨上游支行调取该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服务”;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光盘1张,证实成某7的农业银行卡号62×××77、62×××10、62×××73交易情况;③情况说明、光盘1张、胡某3卡号62×××06、62×××26显示林某1转入40万元,转出给马先琦2万元;④情况说明、光盘1张,证实林某3卡号62×××53、方某6卡号62×××87、林某2卡号62×××62、林某162×××19交易情况。
(9)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①包港川卡号(62×××55)明细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②成某7卡号(62×××90)明细信息、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③胡清扬卡号(62×××08)明细信息、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④任某2卡号(62×××18)明细信息、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⑤方某6卡号(62×××87)明细信息;⑥林某1卡号(62×××19)明细信息;⑦林棋卡号(62×××62)明细信息;⑧林某3卡号(62×××53)明细信息;⑨陈某卡号(62×××99)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转账往来林某1账号金额;⑩马先琦卡号(62×××85)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10)被害人被诈骗数额列表,陈某(出134万元,入44.1396万元)、倪某(出165万元,入2.97万元)、赵某(出186.001万元,入98.166691万元)、蒋某(出30万元,入2.519958万元)。林某1卡号62×××19查询结果与以上陈某、倪某金额对应。
5.查询信息
(1)情况说明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福建御华宸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在福建范围内未查到“华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信息,证实福建省工商档案馆查询御华宸公司,有福建御华宸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生)、福建御华宸有限公司彭楼分公司(唐甫)、福建御华宸有限公司(唐甫)。
6.被告人王某1、任某2、吕某5、赵某4、胡某3手机中提取微信账号信息
(1)与光盘2张从腾讯调取财付通部分数据对应,证实王某1×××第五元素,任某2sfc332211佳人难再得、×××心若向阳、LLin0717柠檬树,张倩Qian446789素心如兰,且听风吟,甘荣煌ling5619193老先生,zhangqq9388Night,l55598777天道酬勤,×××心若向阳,zzhk_xq素笔韵青丝,陈芳哩c489445791菲菲Amy,×××禅,陈红梅r1528058五月的lvory,苏益仁W528614659黄诗琴,linqi-tai人间正道是沧桑,吕某5zhenjingweiyi平平淡淡才是真,赵某4zxj159××××0854国际\赵,任军×××琅琅,ns92411府颂巧,187××××2229_Martin\,吕某5×××人间正道是沧桑,liwenzhong1984/17093083094,胡某3×××禅,林雅婷cxy55982Nancy,胡某3Angelina88693Mrs.何,xiongyi16668/159××××7641,xiongyi181818老先生,胡某3×××老先生,任某2×××心若向阳,185××××0060心若向暖,×××心若向阳。
(2)涉案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从腾讯调取财付通数据,证实Angelina88693胡某3,c489445791陈芳哩×××吕某5,×××成某7,×××胡某3,cxy55982林雅婷,diandian2293吕某5,fang7758520方某6,LF135××××0853林某1,ling5619193甘荣煌,liwenzhong1984吕某5,LLin0717任某2,Qian446789张倩,r1528058陈红梅,R576371388任某2,×××任某2,×××任某2,×××任军,W528614659苏益仁,weixin563989111胡某3,×××王某1,zhangqq9388高仁杰,zhenjingweiyi吕某5,zxj159××××0854赵某4。
(3)微信信息及部分账号转账记录,证实方某6fang7758520、任某2R5763713、吕某5diandian、成某7×××、赵某4zxj159××××0854、×××、×××(胡清扬、魏战军、何亮)、任某2w1923463、w1899743(任军、朱正官、赵某4)、×××(吕某5、王景钦)转账情况。
7.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图片及刻制的光盘14张,证实从王某1等人手机提取的数据,部分有效信息为聊天信息和电子文档,证实佰富商品王某1营业部2016年6月份报表:手续费、盈亏等内容;胡清扬、赵某4等十余人工资提成等内容表格;企业及人员信息表格(疑为客户资源)。
8.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检材照片、附光盘8张,证实对涉案20部手机进行检查结果。
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各被告人作案工具和赃款情况。
10.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七被告人系被动归案。
1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七被告人身份。
12.关于平台:情况说明,证实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誉国际期货交易平台、MG国际期货交易平台如果没有在官网目录中,都是非法平台;期货公司名录未找到上述三个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福建日月同辉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家公司均无期货经营。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间已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方某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虚构期货平台,骗取他人投资款,被告人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被招募积极参与,扮演不同角色诱使他人被骗投资,其中被告人王某1组织诈骗4次共计骗取人民币365万余元,被告人方某6组织诈骗2次共计骗取人民币251万余元,被告人任某2、胡某3、赵某4、吕某5参与4次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365万余元,被告人成某7参与2次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251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所犯事实清楚,但认定罪名不当,予以更正,指控非法经营的两节事实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和要件,全案当认定诈骗一罪。被告人王某1、方某6在共同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任某2、胡某3、赵某4、成某7、吕某5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6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王某1组建期货平台实施诈骗,诈骗多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4人360余万元被骗,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理由是:(1)没有证据证实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动提供账户为犯罪所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公司存在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等人采用冒名欺骗的手段诱使被害人投资,给予部分返款以营造交易获利的假象,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仅从两个被害人身上便骗取100余万元,此节不属于非法经营,更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2)王某1与方某6结伙分组协作诈骗,其带领4个组员进行分工,扮演业务员、老师、经理等不同角色,使得被害人陷入被告人设计的圈套,主动就范,投资入金,其是诈骗的起意者,不是从犯;2.王某1归案后首供避重就轻,其诈骗多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就有4人,却只交代诈骗倪某一人的犯罪事实,不是坦白,其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不是偶犯,其他所辩初犯、认罪认罚与事实相符,其作为主犯不能给予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故对所辩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方某6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认定方某6与王某1分工协作,其提供平台软件,有王某1、成某7等同伙供述证实,其本人在侦查期间亦曾供述自己是购买软件的主联系人,证据充分,方某6与成某7作为男女朋友,经济上成某7依附于方某6,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二人的主次地位;2.指控虽未将分赃予以明确,但从各被告人供述与部分转账明细分析,可以大致确定各人的获利情况,区分主从犯,不但看获利,还要看作用地位,方某6作为合伙一方,其与王某1各为己方主角,内部上掌握着己方三人的获利支配权,外部直接与王某1沟通,仅是分工不同,至于双方人数、直接接触被害人与否,不影响主犯地位的认定;3.其直接参与诈骗协作,购买软件、提供账户,掌控被害人的投资款走向,事后取赃分赃,是典型的诈骗同伙,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独立成罪,通常指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而本案被告人方某6对于涉案诈骗事前合谋事中操控事后取款分赃,这种全程参与一对一合伙诈骗的行为显然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包容。故对辩护人关于方某6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任某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任某2系黑龙江中远农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员工,所谓拿工资在公司上班,只是被告人自话自说,没有一个正常公司的员工会冒充身份去与客人沟通的,其作为诈骗分子参与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工资即是其犯罪所得;2.按其所供,每月工资3千元,其参与犯罪时间长达20个月之久,获利至少6万元,故对非法经营罪定性和获利3万之辩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犯、认罪认罚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胡某3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本案4节诈骗均是被告人之间分工合作完成,诱骗被害人上当首先依赖打前战作为客户经理身份的被告人胡某3、赵某4、吕某5,其中3节难以明确具体行为人,系共同完成引诱被害人上当,唯独能够明确的是被告人胡某3成功诱骗倪某投资入金,工资外有提成,获利较其他同伙多,其虽亦系从犯,但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大,并非辩护人所辩帮助行为极为有限、获利较少;2.胡某3徒有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意愿,并无实际行动,故对此有限从犯、获利少、有退赃等意愿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之辩不予采纳,所辩从犯、认罪认罚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赵某4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被告人赵某4自始至终跟随被告人王某1诈骗团伙,分工协作,对4节被害人采取相同手段引诱被害人投资入金,以使被害人投资亏损为目的,主观犯意明显,主观恶性大,构成诈骗罪;2.现有证据能够查证的便有4名被害人,所骗金额达36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大;3.归案后首供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仅供述诈骗倪某,不是坦白。故对指控非法经营二节系无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坦白之辩不予采纳,所辩初犯、认罪认罚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成某7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7归案后首供虽然交代了诈骗事实,但对获利情况避重就轻,不是坦白,其有退赃意愿没有退赃行动,故对坦白之辩和退赃意愿作为从轻情节之辩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作为从犯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吕某5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5归案后首供仅交代诈骗倪某情况,未如实供述其他几节诈骗,不是坦白,故对坦白之辩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作为从犯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一百零七万三千一百四十三元五角一分,分别发还被害人赵某、蒋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三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九月四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其中四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蒋某,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中二万元发还被害人赵某、蒋某,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五、被告人赵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其中四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蒋某,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止)。
六、被告人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止)。
七、被告人吕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其中四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蒋某,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止)。
八、责令被告人王某1、方某6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四元,发还被害人倪某、陈某。
九、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1的黑色、银色苹果手机各一部,被告人胡某3的黑色华为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任某2的粉色苹果手机、红色OPP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赵某4的金色、红色OPP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吕某5的黑色苹果、VIV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方某6的黑色苹果手机、金色OPP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成某7的粉色苹果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上述判处的罚金和责令退赔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扣押的被告人王某1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抵作退赔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霞
人民陪审员陈建斌
人民陪审员韩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邵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