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1102刑初6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7-12-05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7、邱某8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娄丽伟,被告人朱某2及其辩护人李成道,被告人孟某3及其指定辩护人吴世臻,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吴洪江,被告人刘某5及其辩护人吕惠,被告人刘某7及其辩护人刘全,被告人邱某8及其指定辩护人杜伟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以来,刘某2(另案处理)个人出资,未经审批私自通过网络设立彩票网络销售平台,该平台由私人坐庄,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江西11选5”、“福彩3D”等彩票的玩法和开奖结果,并自行研发“分分彩”彩票软件,设定网银支付、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平台充值方式,以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平台1个投注积分的方式接受玩家充值,同时设定中奖赔率高于合法彩票赔率来吸引网络玩家注册并投注,从中非法牟利。为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刘某2雇佣陈某,4(另案处理)负责对网络彩票平台的服务器租赁和构架维护,负责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提现事宜,雇佣刘武(另案处理)管理客服团队,雇佣廖文君(另案处理)管理业务员团队,雇佣刘某5(另案处理)等人为马仔为其转移资金。
陈某,4联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为上述非法网络彩票平台开通商户进行资金流转,雇佣被告人刘某7为其到银行将犯罪所得进行提现。刘某2联系了被告人刘某5,通过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网络彩票平台进行维护和二次研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1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摩宝公司、久付公司、易某2公司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周某1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5个商户,产生了246063345.4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15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和839091.65元人民币的佣金;在久付公司开设了27个商户,其中21个帐户产生了9********.5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27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和2688054.63元人民币的佣金;在易某2公司开设了3个商户,产生了83910891.4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80000元人民币的佣金。被告人周某1共计非法获利3649146.28元人民币。
2、2016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朱某2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摩宝公司、汇元银通(汇付宝)公司二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朱某2在摩宝公司开设了6个商户,产生了52520955.58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87255.03元人民币的佣金;在汇付宝公司开设了12个商户,产生了287779834.3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863339元人民币的佣金和46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被告人朱某2共计非法获利955194元人民币,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3、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孟某3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汇潮公司、环迅公司、摩宝公司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孟某3在汇潮公司开设了5个商户,产生了65319608.23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190613.31元人民币的佣金和17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在环迅公司开设了2个商户,产生了419312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5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产生了963748.7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2121.4元人民币的佣金和1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被告人孟某3共计非法获利2215734.71元人民币,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4、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4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优付公司、智付公司二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李某4在优付公司开设了12个商户,产生了52278797.05元人民币交易金额,收取了900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另有李某4按约定应收取的人民币195800.15元佣金以及刘某2平台被冻结的资金372815.44元人民币已由优付公司直接退缴至公安机关;在智付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收取了10500元人民币的开户费。被告人李某4共计非法获利100500元人民币,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5、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5在上海成立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花某,4(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技术人员,为刘某2犯罪集团开设的非法网络彩票平台进行维护和二次研发,从中非法获利141600元人民币。
6、2016年10月6日以来,被告人刘某7持陈某,4交给其的银行卡,到湖南省长沙市市区的多个银行ATM机提取陈某,4等人非法经营网络彩票平台的犯罪所得,并将取得的现金交给陈某,4,共计提取犯罪所得332221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7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
7、2016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邱某8持被告人刘某7交给其的银行卡,到湖南省长沙市市区的多个银行ATM机提取陈某,4等人非法经营网络彩票平台的犯罪所得,并将取到的现金刘某7,再由刘某7一同交给陈某,4,共计提取犯罪所得26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7、邱某8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均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1是从犯;2、被告人周某1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被告人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周某1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周某1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6、被告人周某1的父亲年纪比较大,还有两个小孩;7、被告人周某1羁押时间已超过一年,已受到教育。请求判处被告人周某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某2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而非起诉指控的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朱某2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朱某2自愿认罪,具有较好悔罪态度;4、被告人朱某2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其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5、被告人朱某2系初犯、偶犯,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朱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孟某3系从犯,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被告人孟某3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孟某3系在不知道自己收取佣金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收取了平台支付的佣金,其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孟某3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5、被告人孟某3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4是从犯;2、被告人李某4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李某4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李某4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5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刘某5是从犯;3、被告人刘某5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此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刘某5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刘某5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7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情节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提现的数额少于起诉指控的数额。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7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刘某7系受陈某,4的指使进行提现,较陈某,4而言其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看,被告人刘某7属于情节一般;4、被告人刘某7的行为并未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5、被告人刘某7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并积极认罪、悔罪,坦白交代;6、被告人刘某7已退清违法所得;7、被告人刘某7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刘某7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8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邱某8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邱某8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邱某8系初犯、偶犯,也未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4、被告人邱某8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5、被告人邱某8的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被告人邱某8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以来,刘某2(另案处理)个人出资,未经审批私自通过网络设立彩票网络销售平台,该平台由私人坐庄,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江西11选5”、“福彩3D”等彩票的玩法和开奖结果,并自行研发“分分彩”彩票软件,设定网银支付、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平台充值方式,以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平台1个投注积分的方式接受玩家充值,同时设定中奖赔率高于合法彩票赔率来吸引网络玩家注册并投注,从中非法牟利。为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刘某2雇佣陈某,4(另案处理)负责对网络彩票平台的服务器租赁和构架维护,负责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提现事宜,雇佣刘武(另案处理)管理客服团队,雇佣廖文君(另案处理)管理业务员团队,雇佣刘某5(另案处理)等人为马仔为其转移资金。
陈某,4联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为上述非法网络彩票平台开通商户进行资金流转,雇佣被告人刘某7为其到银行将犯罪所得进行提现。刘某2联系了被告人刘某5,通过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网络彩票平台进行维护和二次研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1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摩宝公司、久付公司、易某2公司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周某1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5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246063345.4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15000元的开户费和人民币839091.65元的佣金;在久付公司开设了27个商户,其中21个帐户产生了人民币931022056.5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27000元的开户费和人民币2688054.63元的佣金;在易某2公司开设了3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83910891.4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80000元的佣金。被告人周某1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649146.28元。
2、2016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朱某2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摩宝公司、汇元银通(汇付宝)公司二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朱某2在摩宝公司开设了6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52520955.58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87255.03元的佣金;在汇付宝公司开设了12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287779834.28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863339元的佣金和人民币4600元的开户费。被告人朱某2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55194元。
3、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孟某3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汇潮公司、环迅公司、摩宝公司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孟某3在汇潮公司开设了5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65319608.23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190613.31元的佣金和人民币17000元的开户费;在环迅公司开设了2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419312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5000元的开户费;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963748.7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2121.4元的佣金和人民币1000元的开户费。被告人孟某3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5734.71元。
4、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4帮助刘某2、陈某,4等人在优付公司、智付公司二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商户用于彩票平台的资金流转。其中,李某4在优付公司开设了12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52278797.05元交易金额,收取了人民币90000元的开户费,另有李某4按约定应收取的人民币195800.15元佣金以及刘某2平台被冻结的资金人民币372815.44元已由优付公司直接退缴至公安机关;在智付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收取了人民币10500元的开户费。被告人李某4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500元。
5、2016年7月以来,由刘某2出资,被告人刘某5在上海成立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花某,4(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技术人员,为刘某2犯罪集团开设的非法网络彩票平台进行维护和二次研发,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1600元。
6、2016年10月6日以来,被告人刘某7持陈某,4交给其的银行卡,到湖南省长沙市市区附近的多个银行ATM机提取陈某,4等人非法经营网络彩票平台的犯罪所得,并将取得的现金交给陈某,4,共计提取犯罪所得人民币3322210元。被告人刘某7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7、2016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邱某8持被告人刘某7交给其的银行卡,到湖南省长沙市市区附近的多个银行ATM机提取陈某,4等人非法经营网络彩票平台的犯罪所得,并将取到的现金交给刘某7,再由刘某7一同交给陈某,4,共计提取犯罪所得人民币2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1于2016年11月11日21时许在扬州泰州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2于2017年2月22日18时许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万泰阳光小区5幢3单元501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3于2017年2月27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4于2016年11月9日经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后于2017年3月10日经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5于2016年11月9日11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中环国际广场1009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7、邱某8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下胡家花园弄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又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2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280000元,被告人孟某3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300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4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14291.18元;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5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20000元,其中人民币103207.18元为被告人刘某5个人所有,剩余部分为刘某2支付给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被告人刘某7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人民币1600元、银行卡44张。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1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3649146.28元,被告人刘某5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73792.82元,被告人刘某7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8400元。
还查明,公安机关在对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时,从被告人刘某5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5台、主机2台、组装服务器1台、印章3枚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刘某7、邱某8等人的身份自然身份情况。
2、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证明(1)其于2015年初开始在网络上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代理,2016年初到盐城银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做信息员。2015年,其通过QQ(QQ名为圣殿大骑士)认识了昵称为“诚信做人”(QQ号为17×××84)的客户,“诚信做人”让其在摩宝公司帮忙开设商户号,但又无法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的域名网站等材料。其问对方是不是做诈骗的,对方说不是,后来通过聊天得知对方是做私人网络彩票平台的,但是为了赚取每个商户号1000元的服务费,还是帮“诚信做人”伪造了相关材料向摩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申请商户号;(2)2015年至2016年4月,其以刘某6的身份为“诚信做人”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5个商户,共产生了人民币246063345.4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15000元的开户费和人民币839091.65元的佣金;(3)2016年4月开始,其以刘某6和周某的身份为“诚信做人”在久付公司开设了27个商户,其中21个帐户产生了人民币931022056.5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27000元的开户费和人民币2688054.63元的佣金;(4)此外,其还为“诚信做人”在易某2公司开设了3个商户,共产生了人民币83910891.4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80000元左右的佣金;(5)其为“诚信做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商户共计获利人民币3649146.28元,上述款项其主要用于购买基金等事实。
3、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证明(1)其为沧州米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营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理等业务,其使用的QQ号是43×××76,网名“申请接口Q我”;(2)2016年年初,一个QQ名叫“诚信做人”的人在QQ上联系其,叫其帮忙开设第三方支付的商户,对方说是做私人彩票平台的,并且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提供不了商户的“五证”,其为了赚钱就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之后其就在网上购买了一些商户的资料,帮“诚信做人”开设商户用于资金流转;(3)其在摩宝公司开设了“飞希尔”等6个商户,共产生了人民币52520955.6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87255元的佣金,其在汇付宝公司开设了12家商户,共产生了人民币287779834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863339元的佣金。此外,其还向“诚信做人”收取了人民币4600元的开户费,其通过帮“诚信做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商户获利共计人民币955194元,其在案发后已经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28万元等事实。
4、被告人孟某3的供述,证明(1)其为沈阳盛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QQ名叫“诚信做人”(号码17×××8447)的人加了其为好友,2016年其开始使用名为“小迷糊”的QQ(号码58×××000)与对方联系;(2)2016年8月,“诚信做人”叫其帮忙开设商户,其就帮对方在汇潮公司开了5个商户,并收取了开户费,因为开设商户需要提供“五证”和备案域名,“诚信做人”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其就在网上花钱买这些开户资料,其在和“诚信做人”的交流中知道对方是做网络彩票的,其为了赚钱就帮对方开设了商户;(3)其帮“诚信做人”在汇潮公司开设的商户,共产生了人民币65319608.23元的交易金额,其收取了人民币190613.31元的佣金和人民币17000元的开户费;其在环迅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369536元交易金额,并收取了人民币2500元的开户费,另一个编号为179252的商户其记不清楚了,以调取的数据为准;其在摩宝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产生了人民币963748.7元的交易金额,并收取了人民币2121.4元的佣金和人民币1000元的开户费,案发后,其已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3万元等事实。
5、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证明(1)其为深圳富盈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另一合伙人袁某,4峰。2016年10月8日,一个QQ昵称为“诚信做人”(号码17×××8447)的人加其昵称为“智付”的QQ(号码为2609977174),叫其帮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商户,其在交流中得知对方是做私人彩票平台的,但其认为对方不是诈骗的,就帮对方开始开设帐户了;(2)其通袁某,4峰在优付公司开设了12个商户,共产生人民币52278797.05元的交易金额,并收取了人民币90000元的开户费,因为案发后优付公司把这些商户冻结了,所以佣金其没有拿到。其在智付公司开设了1个商户,收取了人民币10500元的开户费,但没有产生流水,另一商户其不知道是“诚信做人”在使用,案发后,其已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14291.18元等事实。
6、被告人刘某5的供述,证明(1)2016年4月份,其高中同刘某3磊找其做彩票网站的维护与新功能开发,并且介绍刘某2龙给其认识,刘某2龙就是这个彩票网站的老板,后其又到深圳腾讯大厦旁的一个办公楼看了这个彩票网站的源代码、框架等,并进行了拷贝。接刘某2龙刘某3磊又带其到长沙认识陈某,4洪,告诉其以后对网站的要求会陈某,4洪告诉其;(2)其在考虑的过程中,知道国家目前是禁止个人发售彩票的,也知道做这个研发工作没有授权,是不正规的,刘某2龙等人告诉其做了很多年都没事,而且是外包给其的,其看给的条件也优惠,就决定成立公司做这块业务;(3)2016年7月,刘某2龙出资,其正式成立了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际经营人向某,4杰许某,4平王某4娟是公司前端工程师花某,4华刘某4辉庞某,4祥是后台工程师,负责漏洞修复以及代理分红、抽奖等小功能的研发,花某,4华主要负责的,其不在公司时,也是花某,4华陈某,4洪的要求传达给下面的员工王某2英是美工苏某,4星是测试人员吴某,4玄是移动端开发人员迟某,4丽是前台朱某明是产品经理,负责根陈某,4洪交代的客户需求画出界面的草图,于2016年9月份离职。上述员工除迟某,4丽外都可以打开其给的源代码,进去后就知道公司做的是彩票网站的;(4)公司的收入开销都刘某2龙刘某3磊先后打到其个人的卡上,再由其进行支付,总共打给其5笔钱共计79.8万元。其每个月从中拿35400元作为工资,已经领了3个月,最后一个月的员工工资共计120000元也已经于11月8日打到其卡上了,但还没有发下去,案发后,其带公安机关将其卡内的共计人民币220000取出来,该人民币220000元中,有人民币67807.18元是其自己的钱,剩余的人民币152192.82元中,有人民币120000元是尚未发出去的工资,其余是平时公司运营费用的结余等事实。
7、被告人刘某7的供述,证明(1)2016年10月初,其因生活困难主动联陈某,4洪帮忙陈某,4洪问其愿不愿意帮他取钱,其就问是不是电信诈骗陈某,4洪说不是,叫其不要问,由于缺钱,其就答应了。其当时就想即使不是电信诈骗,也应该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钱,否则没必要分多张卡在多地的ATM机进行取款;(2)2016年10月6日开始,其拿陈某,4洪分3次给的共44张银行卡长沙市区M机取款,其先把卡号发陈某,陈某,4洪把钱打进去后就会把密码发给其,其第一天取了3个ATM机,一共6万元,接陈某,4洪就会发一个地点给其,双方见面后其就把钱交给陈某,4洪。接着其以同样的方式陈某,4洪取钱,一天取5张卡,每张取2万元,一共取了350万左右;(3)11月1日,邱某8找到其一起住,刚陈某,4洪叫其每天取10张卡,其就问邱某8愿不愿意一起帮别人取钱,邱某8对于这些钱是违法犯罪得来的也是有数的,说再考虑一下,后邱某8跟着其取了1、2天钱后就同意一起取钱了。之后邱某8每天拿着其给的5张银行卡,两人分头取钱,取好后再把钱交给其,其再一起交陈某,4洪。邱某8一共取了3次,一次6万,2次10万,一共取了人民币26万元;(4陈某,4洪说给其人民币1万元每月的工资,平时给5000元每月的开销。10月底陈某,4洪给过其人民币1万元,5000元的开销还没给。邱某8的工资也是5000元,但是还没拿到过工资就被抓获了等事实。
8、被告人邱某8的供述,证明(1)2016年11月1日,其到朋友刘某7那边住,刘某7问其愿不愿意跟他去取钱,其问了刘某7这些钱的来源,刘某7叫其不要管,其内心感觉不对劲,说考虑一下;(2)之后刘某7就叫其跟着去取钱了,给了其4、5张银行卡,其就按照要求在不同的地方将卡里的钱取完,然后把钱交给刘某7,其总共取了人民币26万元左右;(3)其知道卡里的钱应该是违法所得,因为卡主不是刘某7,而且是偷偷摸摸取,刘某7也根本没钱;(4)刘某7没有给其工资,只是其吃住都是刘某7包的,并且给其充了一张公交卡等事实。
9、证陈某,4洪的证言,证明(1)其真实姓名陈某,4洪,因陈某,4洪的身份是逃犯,其就花了20几万元买了一个身份叫唐运财;(2)其刘某2龙的团伙里负责技术工作和财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系洽谈,从第三方平台的资金池中提取资金;(3)其共联系过4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理开商户在摩宝、环迅、汇潮、智付、汇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过商户,分别是QQ名为“圣殿大骑士”、“小迷糊”、“智付”、“接口申请Q我”,其都是用昵称为“诚信做人”的QQ号和上述代理商联系的;(4)其最早联系的是摩宝公司的代理“圣殿大骑士”,其一开始就用行话告诉对方自己是博彩平台,因为其提供不了正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是额外花钱让对方制作虚假的商户信息,所以对方也很清楚其是搞非法的博彩平台的。同样,其在另外3个代理那边开设的也都是虚假商户,且在平时的沟通以及彩民投诉的信息来看,对方也应该都知道其实际做的是彩票网站;(5)其还让“圣殿大骑士”帮其开易某2宝公司的商户,数量不多;让“小迷糊”为其在摩宝公司、汇潮公司、环迅公司开设过商户用于资金流转,让“智付”为其在智付公司、优付公司开设过商户用于资金流转,让“申请接口Q我”为其在摩宝公司、汇付宝公司开设过商户用于资金流转,为了不被第三方支付平台监测到商户有问题刘某2龙交代其过一个月左右就换一批商户;(6)其联系了研发、维护、更新网络彩票平台的两个团队,一个是上海的刘某5团队,一个是深圳边某,4松团队,两人做好的平台发送给其,由其放入服务器内构架,平台运行碰到的问题由其反馈给刘某5边某,4松;(7)2016年6、7月份时,其刘某2龙刘某3磊、刘某5一起在长沙见了面,由边某,4松做事很消极刘某2龙就找到了刘某5准备让他接手平台技术这一块,后刘某2龙跟刘某5一起去深圳边某,4松拿了源代码,之后刘某5就帮忙开发G20版本的彩票平台了,准备重点培养刘某5;(8)其在刘某2龙做事期间,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刘某2龙虚假报账,多报来的钱转到了自己准备的银行卡上。2016年10月初,其先后给了刘某730多张银行卡,让刘某7帮其从银行卡里取钱,约定每月1万元的酬劳,并且已经给了刘某7人民币1万元。刘某7拿着其给的银行卡到街上的ATM机取款,取了之后两人再接头,刘某7把装钱的包和其携带的空包调换,以逃避警察的打击以及防止刘某2龙发现。后来刘某7说邱某8也想帮其做取钱的事情,其说可以的,说给邱某8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另外还给刘某7和邱某8的日常开销费用,刘某7总共帮其取现了人民币300多万元。其没有和刘某7说过取的是什么钱,很明显这些钱是不正规途经得来的,但刘某7也没说什么等事实。
10、证代某,4飞的证言,证明其是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被告人周某1是其公司的代理商,公司给代理商发展的商户资金流的0.21%作为佣金。久付公司是摩宝公司下面的一个核心代理商,久付公司资金流转还是通过在摩宝公司开设账号进行结算的,周某1提供的商户资金是通过其录入系统由公司审核的,2016年9月28日周某1下面的商户有一笔投诉,资金有200万,后该笔资金被摩宝公司冻结了,周某1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份一共从摩宝公司拿走佣金人民币1495414.1元等事实。
11、证杨某,4爽的证言,证明其系成都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久付公司是摩宝公司的一级代理商,2016年2月份QQ名为“圣殿大骑士”的人联系要做公司代理商,自称刘某6龙,并推荐说朋周某根也想做久付公司的代理商,经公司审核同意了刘某6龙周某根代理的商户流水非常大,开始都很正常,直到2016年9月28日,“圣殿大骑士”代理的商户投诉量突然很大,公司将两个商户内的资金人民币280余万元冻结,并联系“圣殿大骑士”了解情况,对方说会去沟通解决,但一直还未解决。“圣殿大骑士”在久付公司一共获利人民币380多万的分润等事实。
12、证刘某1芳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周某1的妻子,其就知道周某1在网上做生意,其他情况并不清楚,其准备帮周某1退赃等事实。
13、证肖某,4洒的证言,证明其为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2015年8月底,一个自称沧州米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的人用号码43×××766的QQ联系其说想成为摩宝公司的代理,后来沧州米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在摩宝公司开设了48个商户,时间是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双方约定的佣金比例是0.21%,对方一共拿了人民币156111.25元的佣金等事实。
14、证王某1静的证言,证明其为汇元银通公司的商务专员,2016年3月,沧州米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2用QQ联系其说想成为其公司的代理,其公司就开通了对方的代理帐户,后来沧州米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在其公司开设了29个商户,约定的佣金比例是0.2%等事实。
15、证寇某,4伟的证言,证明其先后在环迅公司和成都摩宝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13年5月份开始,QQ号58×××000的“小迷糊”加其为好友表示要成为环迅公司的代理,后其跳槽到摩宝公司,又把对方的业务带到了摩宝公司。对方提供了沈阳盛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3的相关材料,约定佣金是0.21%,其为孟某3开过100多个商户,孟某3拿到人民币27万元左右的佣金。2016年11月中旬,孟某3还打电话问其有没有公安机关来调查过自己开设的商户情况等事实。
16、证李某,4青的证言,证明其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4年年底开始,QQ号58×××000的“小迷糊”加其为好友后经过资质审查成为了其公司的一级代理,并陆续开设了25个商户,对方能拿到0.3%不到一点的佣金等事实。
17、证易某1伟的证言,证明其为深圳银盛支付服务公司的风控专员,公安机关出示的12个商户均是优付公司郭某,4凯在其公司开设的,优付公司相当于其公司的代理,其公司通过该12个商户共收取了人民币244778元的佣金,至郭某,4凯从上述商户中拿了多少佣金其不清楚等事实。
18、证郭某,4凯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其筹建了优付支付公司并和深圳银盛支付服务公司合作,因其公司没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就走银盛公司的支付通道,公安机关出示的12个商户均是其公司的代袁某,4峰于2016年10月帮客户开设的,2016年11月,该12个商户同时出现了批量的不良投诉,联袁某,4峰后发现都是同一个客户开的,而且联系不上这个客户,其就把商户里人民币372815.44元的资金及本将支付给代理的人民币195800.15元的佣金全部冻结了,该笔冻结款项已交由公安机关等事实。
19、证袁某,4峰的证言,证明其和被告人李某4等人合伙经营深圳富盈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但各自联系客户,2016年10月份,因为其在优付公司有熟人,李某4提供了12个商户的资料给其帮忙在优付公司开设商户,优付公司审核后就开通了,开户费由李某4直接收取,而这些商户佣金还没打过来就被冻结了等事实。
20、证花某,4华的证言,证明(1)2016年7月25日,其通过面试到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后台工程师,负责一款彩票软件的后台二次研发和app接口的处理,主要开发了代理分红和消费抽奖两个功能,被告人刘某5是该公司的负责人;(2)刘某5给了公司员工2套源代码和一个服务器,刘某5叫其添加哪些功能其就负责做起来;(3)其知道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做的个人彩票软件是不合法的,但公司给其的待遇是每月人民币15000元,其为了赚钱也就没去探究了;(4)当刘某5没空的时候,其还会帮助刘某5开公司的例会,由于其的技术是公司内最好的,因此工资也是最高的;(5)其公司开发的彩票软件被设计出了几个后台控制功能。一是彩民要提现时可以后台设置前面有几百人在排队,让彩民提现不了;二是后台可以直接设置充值的金额,不需要实际充值;三是彩民的抽奖概率、分红比例都可以后台控制;(6向某,4杰许某,4平王某4娟是公司前端工程师,其刘某4辉庞某,4祥是后台工程师王某2英是美工苏某,4星是测试人员吴某,4玄是移动端开发人员迟某,4丽是前台等事实。
21、证边某,4松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开始,其到深圳群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做了7、8个彩票软件平台的后台二次研发、漏洞处理及第三方接口处理等工作,后来做到了公司的经理,后刘某2龙带了两个人到其公司拷贝彩票软件的源代码,并交代其这两个人在其公司学习一下,以后一起做事情等事实。
22、证刘某2龙的证言,证明(1)其真名刘某2龙,其还花了10万元买了一个叫梁安玉的身份;(2)其于2015年10月找了上海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软件,创建了一个赌博平台,比国家的正规彩票高出将近一倍的返奖率,利用高返奖的诱惑,拉拢客户到平台来购买“裁判”,整个平台由其总负责,其他人为其打工服务,其定期支付酬金,下面主要分四块管理层,一个是平台的维护、一个是客服、一个拉客户、一个取款。平台维护是陈某,4洪负责的,他主要的工作就是寻找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管理、处理平台的漏洞等工作;(3)其中彩票平台研发和维护这一块,其最早找的是深圳一家公司边某,4松进行研发和维护,后来其感边某,4松那边效率太慢而且信任感不强,就通刘某3磊介绍找到了被告人刘某5,并带刘某5到深圳看边某,4松的源代码,后让刘某5的公司帮其做网站平台维护和研发等事实。
23、证刘某3磊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其刘某2龙公司上班,5月份刘某2龙问其认不认识做IT的人,其就帮忙联系了被告人刘某5,之刘某2龙和刘某5面谈的时候,其知刘某2龙是做私人彩票的刘某2龙叫刘某5帮忙做一些网站,后刘某2龙带刘某5去了深圳弄源代码,这些事情其就没有参与了,大约6月份开始,刘某5和他的团队就在上海刘某2龙工作了,主要从事彩票网站的相关工作,刘某5的团队的工资基本都刘某2龙自己发放的,有一刘某2龙很忙叫其帮忙看一下,刘某5发来一个工资表,大约十几万元,其看和以前差不多就给刘某2龙,说没什么问题,然后再刘某2龙把钱打过去给刘某5等事实。
24、证许某,4平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11日开始到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前端工程师,负责彩票软件的界面美化等工作,公司是被告人刘某5朱某明一起经营的,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刘某5给大家源代码花某,4华算是技术总管,每天都会给大家开会,其一开始就感觉公司不正规,但因为每月有人民币7500元的工资,其就入职了,直到案发其一共领了工资人民币12500元等事实。
25、证庞某,4祥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11日开始到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后台开发工作,负责制作彩票软件的代理分红、数据查询等功能,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花某,4华是公司技术水平最好的,管理后台这一块业务,每天都会给大家开会,其刚接触这款彩票软件时就感觉有问题,但因为工资还可以就入职了,直到案发其一共领了工资人民币8400元等事实。
26、证迟某,4丽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28日开始到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行政工作,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刘某5说公司是做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但具体是做什么的不清楚等事实。
27、证苏某,4星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0月19日开始到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软件测试工作,负责重庆时时彩、分分彩等彩票软件的界面测试,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老板不在时都花某,4华给大家开会,公司开发彩票软件没有经过授权,一开始就感觉公司不正规,但因为工资不错,其就入职了等事实。
28、证王某2英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29日开始到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彩票网站页面设计工作,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等事实。
29、证吴某,4玄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8月30日开始到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手机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工作,负责为一个彩票类app编程序,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花某,4华是后台负责人等事实。
30、证刘某4辉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7月20日开始到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为一款服务器的后台进行系统升级,还要做前台页面优化、处理不兼容、系统漏洞等问题的工作,网站开发出来是用来卖彩票的,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等事实。
31、证向某,4杰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0月27日开始到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前端工作,负责为双色球、大乐透、时时彩这些彩票的网页样式修改维护、玩法校验等,公司老板是被告人刘某5,公司一共有11名工作人员,要是老板不在就花某,4华负责给大家开会等事实。
32、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告人周某1位于盐城市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笔记本电脑、台式机主机等物品;于2017年2月22日搜查被告人朱某2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的住处,查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于2016年11月9日搜查被告人刘某7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下胡家园巷的住处,查获共计44张银行卡及人民币1600元、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等物品;于2016年11月9日对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查获5台笔记本电脑、2台主机、1台组装服务器、3枚印章、3张银行卡等物品,于同日扣花某,4华持有的1张招商银行卡、1部手机等事实。
33、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2017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4处扣押人民币114291.18元;2016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从告人周某1处扣押银行卡、U盾、U宝、华为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物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2处扣押苹果7手机和电脑主机;2017年3月9日,公安机关郭某,4凯处扣押被冻结在优付公司的人民币372815.44元资金和人民币195800.15元佣金;2016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5处扣押现金22万元、5台笔记本电脑、2台主机、1台组装服务器、3枚印章、3张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7处扣押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共计44张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1600元、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从被告人邱某8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等事实。
34、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孟某3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朱某2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28万元;被告人刘某5被扣押的人民币22万元已预缴至指定帐户等事实。
3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5指刘某2龙就是出资给其成立上海巨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指边某,4松深圳公司给其介绍源代码的人,指陈某,4洪就是负责告诉其网站维护需求的人,指刘某3磊就是联系其优化网站的人,指刘某4辉朱某明庞某,4祥就是其公司员工花某,4华指刘某4辉朱某明庞某,4祥是其公司员工边某,4松指刘某2龙就是带人到其处获取网站源代码的人等事实。
36、取现数额统计表,证明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7处扣押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统计,刘某7在2016年10月6日以后所持的44张银行卡取款金额为人民币3322210元的事实。
37、代理分润明细,证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1在为摩宝公司代理期间共收到代理佣金人民币1495414.1元,被告人周某1在为久付公司代理期间共收到代理佣金人民币3830862.08元的事实。
38、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1被扣押手机中以“圣殿大骑士”的QQ陈某,4洪“诚信做人”的QQ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等事实。
39、QQ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人周某1用网名为“圣殿大骑士”的QQ号陈某,4洪网名为“诚信做人”的QQ号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被告人孟某3用网名为“小迷糊”的QQ号陈某,4洪网名为“诚信做人”的QQ号联系业务的情况;被告人李某4用网名为“智付”的QQ陈某,4洪网名为“诚信做人”的QQ号联系业务的情况。
40、提取经过、商户账户查询,证明公安机关进入久付公司网站,在被告人周某1提供的久付公司开设的2个代理账号下,查询到登记账135××××36011下其为他人开设的119个商户号,登录账18×××311下其为他人开设了49个商户号等事实。
41、商户号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周某1为“诚信做人”在久付开设的29个商户账号,周某1对提取的商户号进行了确认,确认帮助开设了27个商户账号,其中有两个未开设成功等事实。
42、查封、冻结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1的2套房产予以查封,将其使用的刘某6龙”、周某根”、“周某1”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将被告人朱某2、孟某3使用的商户予以冻结等事实。
43、代理帐户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商户资料,证明久付公司以电子光盘的形式提交刘某6龙周某根申请成为代理时提交给久付公司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刘某6龙周某根代理的商户资料、交易流水,刘某6龙周某根在久付公司的分润情况;摩宝公司提交刘某6龙名下代理的商户流水,刘某6龙在摩宝的分润情况;被告人李某4陈某,4洪代理的其中12个优付公司商户的邮箱、手机号码、商户号等信息,被告人李某4陈某,4洪代理的2个智付公司商户的代理商、交易明细等信息。
44、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2016年5月19日至10月19日,汇元银通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朱某2的款项情况等事实。
45、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告人孟某3提供的QQ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材料;接受被告人李某4提供的QQ聊天记录、交易详情、开通商户清单等材料;接受证花某,4华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4张等事实。
46、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人孟某3为沈阳盛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该公司主营在线交易处理等业务;证郭某,4凯为山东游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事实。
47、交易详情,证明被告人李某4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收陈某,4洪支付给其的人民币45000元的事实。
48、佣金收取明细表,证明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郭某,4凯共计收取了人民币244778元的佣金费用等事实。
49、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5尾号0057的招商银行卡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一笔柜台存现人民币19.8万元,2016年11月8日收到一笔柜台存现人民币12万元;刘某5尾号0851的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4月27日收到一笔跨行汇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一笔跨行汇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9月5日收到一笔跨行汇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79.8万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7持有的44张银行卡于2016年10月6日以来年在湖南省长沙市市区的多个银行ATM机提取现金的相关记录等事实。
50、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优付公郭某,4凯持有的由被告人李某4开设的12个商户的交易明细、开户资料、佣金明细、余额明细等资料。
51、光盘资料,证明摩宝公司、久付公司易某2宝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周某1的代理商户明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汇总表;汇远银通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朱某2在其公司的商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汇潮公司、环迅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朱某2在其公司的商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深圳银盛公司、深圳智付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李某4在其公司的商户信息和交易明细及第三方汇总表格中可以筛选开户姓名、交易金额、佣金总额、支付公司等选项,汇总出四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被告人各自的交易金额、收取佣金等情况的事实。
52、U盘资料,证明山东游盟天下公司(优付公司)法定代表郭某,4凯提供的被告人李某4在优付公司开设的12个商户的交易明细、开户资料、佣金明细、余额明细等资料。
5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1于2016年11月11日21时许在扬州泰州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2于2017年2月22日18时许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万泰阳光小区5幢3单元501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3于2017年2月27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4于2017年3月10日经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5于2016年11月9日11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中环国际广场1009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7、邱某8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下胡家花园弄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54、本院出示的退赃款票据,证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1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3649146.28元,被告人刘某5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73792.82元,被告人刘某7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8400元等事实。
针对被告人朱某2、孟某3、刘某7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刘某7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刘某7取现的数额有从被告人刘某7处扣押的44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并有被告人刘某7的供述、证陈某,4洪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该数额的认定证据充分,故被告人刘某7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取现数额过高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二、关于被告人朱某2的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朱某2明刘某2龙集团非法从事博彩业务而为其提供帮助,其刘某2龙犯罪集团的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非法经营罪属重罪,被告人朱某2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朱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2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孟某3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孟某3于2016年11月9日做第一份询问笔录时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观明刘某2龙集团系做网络博彩业务的事实,其在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3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孟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某3系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销售彩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7、邱某8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7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某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刘某7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7与上游犯罪陈某,4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刘某7、邱某8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均已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1、朱某2、孟某3、李某4、刘某5、邱某8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刘某7从轻处罚。故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刘某7的辩护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刘某7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孟某3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4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5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7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邱某8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八、追缴被告人周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四万九千一百四十六元二角八分(3649146.28元),由本院上交国库;追缴被告人朱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九十四元零三分(955194.03元),被告人孟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四元七角一分(215734.71元),被告人李某4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零五百元(1005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5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六百元(141600元),其中人民币十万三千二百零七元一角八分(103207.18元)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九十二元八角二分(38392.82元)由本院上交国库;追缴被告人刘某7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其中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人民币八千四百元由本院上交国库;
九、公安机关从优付公司扣押的被告人李某4的佣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八百元一角五分(195800.15元),予以没收;
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7处扣押的44张银行卡及从被告人刘某5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5台、主机2台、组装服务器1台、印章3枚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露
人民陪审员张云
人民陪审员周献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