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04刑初2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20]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对方购买流量用于攻击其他网站服务器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租赁20台服务器,并将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网络“8UC组织”的丁威,为该组织利用网络攻击其他网站服务器提供流量,并按照300元/G的价格收取费用,从中获利19万余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流量用于实施犯罪,仍租赁服务器向其出售流量,从中获利1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1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时一并考虑李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等。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小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姗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