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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0刑初18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330刑初1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09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蒋涛、检察员翟华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黄光发(另案处理)以每天支付300元为由,联系被告人黄某1实名办理银行卡给其使用。被告人黄某1被要求以刷脸方式将支付宝绑定办理的银行卡,便于在网上操作非法转账。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被告人黄某1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137.87万元,其获得报酬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黄光发(另案处理)以每天支付300元为由,联系被告人黄某1实名办理银行卡给其使用。被告人黄某1被要求以刷脸方式将支付宝绑定办理的银行卡,便于在网上操作非法转账。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被告人黄某1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137.87万元,其获得报酬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1在桂林市区被平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黄某1归案后,其家属主动到本院为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1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现金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明国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1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由本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秀甫

人民陪审员古金莲

人民陪审员易春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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