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611刑初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04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邓永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某1经何华敏(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专门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转账的团伙,该团伙每十到二十天更换一次APP,加入团伙后,陈某1先成为最低级别的成员,即“刷手”,通过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接收非法资金,再通过本人的银行卡提现,在扣除千分之八到千分之十不等的利润后转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整个帮助非法资金转账的流程即算完成。期间,陈某1在“盘它”、“撸串”等多个平台操作,帮助非法资金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万元,获利5000元;以每个月租金600元的价格,租借自己以及曹某1、曹某2的建设银行卡帮助非法资金转账,获利2400元。
2019年7月份,何华敏将陈某1发展为组长,组长拥有发展二级组长,抽取下级成员提成的权限。陈某1陆续发展王某、马某、李某、徐某等人为二级组长,二级组长又陆续发展陈某、欧某、陈某、肖某等人为刷手,共计发展下线100余人,在“盘它”、“聚宝盆”、“红太阳”“风火轮”、“天宝天财”等多个APP平台内帮助非法资金转账,陈某1从中获利57124元。
2019年7月16日,君山区居民严某收到QQ刷单邮件,被网络诈骗分子骗走19486元,其中51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陈某1发展的下线陈国东的账户内。2019年12月27日,陈某1在郴州市北湖区一美容店内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3日,陈某1向公安机关退缴74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报警记录、聊天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1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1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万四千五百二十四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