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305刑初2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2-15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莫羡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熊员庆、刘家维等人利用VCE加密积分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仍接受其委托,利用柳州市木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熊员庆经营的深圳华富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服务合作协议书,并为VCE加密积分平台提供服务器、数据库的部署和架构,维护平台正常运作和安全防范等事项,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已将40000元非法所得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亦能自愿供认,并有证人毕某、熊员庆、刘家维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合作协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的接入、服务器的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1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李某1没有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锋
审判员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颜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