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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81刑初29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1   阅读:

审理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581刑初2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7-10

审理经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下午,林州市中宝骨料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王某、石某等人被他人利用QQ的网络诈骗手段,将公司的278.6万元分二次转账给广州华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该被骗资金中的177603元转入宁波孙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2019年7月23日,有人冒充“公检法”人员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38万余元,后该被骗资金中的50000元转入宁波孙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另查明,宁波孙胜贸易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刘某1伙同祖少凯(另案处理)、汤云良(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的,并同时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刘某1等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对公账户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该对公账户卖给他人。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刘某、石某等人证言,交易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到案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综合刘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相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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