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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刑初35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0322刑初3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1-27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1(在淘宝上注册淘宝店,名为“道洋网络”,专门制作网站)明知张强(另案处理)让其制作的“四平市职工社保查询系统”网站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却为其制作网站、搭建维护数据库、数据维护等,期间从张某处获得人民币37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制作网站、搭建维护数据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某1供述、张某讯问笔录、证人付某证言、被告人付某所做网站照片、张某与道洋网络在淘宝的聊天截图、远程数据提取工作记录、20180008远程提取操作截图、广州道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制作网站、搭建维护数据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等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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