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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81刑初28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汨罗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681刑初2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1-19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8]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及其辩护人马婷、刘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叶某1通过互联网租用香港VPS服务器,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创建非法网站并提供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并从中获取网站制作、维护费用等非法利益。其中,叶某1以上述方式帮助网名为“繁华落尽”(又名“谎言敷衍诺言”、“品味的女装”)的网友创建了域名为www.vip13700.com的“澳门永利娱乐场”非法网站,并收取了网站制作费5700元。该网站在2018年5月9日至13日期间骗取了家住汨罗市川山坪镇青江村新屋组的彭某等人的人民币共计169700元。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叶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1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1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截图;证人彭某、谢某、黄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服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1主动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57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婷、刘滔提出:被告人叶某1的主观恶性不深,是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告人叶某1供述自2017年7月至案发,他先后搭建了13个赌博网站,以3000元至5000元一个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进行犯罪,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从网上购买他人身份的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害人彭某正因为登录了被告人叶某1制作的www.vip13700.com的“澳门永利娱乐场”非法网站导致了财产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搭建非法网站,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为逃避打击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交易,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被害人彭某的损失与其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意见均不予采纳。

辩护人马婷、刘滔还提出: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通过自己的QQ与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聊天,公安机关以此获取对方的信息,并将诈骗人抓获到案,应当认定叶某1有立功表现。经查,休庭后,本院找到公安办案机关核实,公安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是根据被告人叶某1供述的QQ号码,公安机关再通过各种侦查手段以及技术分析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并非根据被告人叶某1在与其他犯罪嫌疑人QQ聊天过程中,将对方锁定并抓获。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QQ号码,属坦白,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马婷、刘滔提出:被告人叶某1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无前科、系初犯,希望法庭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经查属实,但被告人叶某1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某1的刑期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1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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