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湘0211刑初8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9   阅读:

审理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211刑初89号

案件类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4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2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中止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本院于2020年6月1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辩护人蒋旺、被告人邹某及辩护人晏雪芳、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李杨子、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黄文保、被告人刘某2及辩护人胡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共同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名都XX栋XX室从事非法利用网络给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等帮助。具体方式为购买、搭建网站、租赁服务器、通过百度优化赌博关键词,取得流量权重较高的网站、设置广告网页、与赌博网站进行商谈出租广告位,采取网络技术跳转等方式,为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从中非法获利。为了收取赌博网站支付的广告推广费,被告人李某从网上购买了他人7张银行卡(即邓某某光大银行卡62×××08、周某1邮政储蓄银行卡62×××33、李某1邮政储蓄银行卡62×××11、兰某某工商银行卡62×××31、周某2农业银行卡62×××71、邓某某中信银行卡62×××52、李某2民生银行卡62×××64)并非法持有。被告人陈某从网上购买了他人8张银行卡(即徐某1邮政银行卡62×××02、徐某2建设银行卡62×××16、阳某建设银行卡62×××52、陈某1建设银行卡62×××17、陈某建设银行卡62×××09、宋某某宣建设银行卡62×××23、刘某某建设银行卡62×××92、徐某1建设银行卡62×××91)并非法持有。被告人邹某非法获利286700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1380493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448800元。被告人邹某、李某、陈某3人合伙,所得非法获利3人共同分配。被告人孟某非法获利6021475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经商量,由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共同出资,被告人刘某2出技术合伙建立并经营鼎红彩票赌博网站,盈利回本后经营所得5人平分。因经营鼎红彩票赌博网站收款需要,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经商量,由被告人孟某先行垫资,由被告人刘某2购买了他人5张银行卡(即林某某东莞银行卡62×××90、陈某2农业银行卡62×××71、肖某1工商银行卡62×××73、陈某3工商银行卡62×××79、肖某2建行银行卡62×××01)并非法持有。鼎红彩票赌博网站建好后在网上进行了运营并接受了充值、投注。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所有的湘D×××××保时捷越野车;扣押了被告人邹某所有的湘B×××××玛莎拉蒂轿车;扣押了被告人孟某所有的湘A×××××奔驰轿车及从该车上扣押了人民币294700元;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所有的宝马湘B×××××轿车。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邹某持有他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1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2台白色iPhone8plus手机、1台黑色iPhoneXsMax手机、1个黑色移动硬盘、1个U盘;扣押了被告人孟某持有他人名下的4张银行卡、1台银灰色iPhone6S手机、1台黑色iPhoneXsMax手机、1台黑色iPhoneX手机、1台黑色小米MiX3手机、1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个黑色U盘;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持有他人名下的8张银行卡、1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苹果手机、1台白色苹果手机、1个移动硬盘、2个U盘;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持有他人名下的9张银行卡、1台黑色iPhone8plus手机、1台白色iPhone6Splus手机、1台黑色iPhone7plus手机、1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2个U盘、1个移动硬盘;扣押了被告人刘某2持有他人名下的5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5套、1台蓝色华为手机、1台银白色华为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诉机关当庭调整被告人刘某2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2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余某1、余某2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被告人邹某、陈某、刘某2笔记本电脑的信息资料、四名被告人的手机信息资料及相关资料信息的截图,提取笔录及被告人邹某使用QQ23×××38的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及鼎红网站的后台截图,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的U盘中的电子数据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清单,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持有的他人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经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收取赌博网站的广告推广费的统计表,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株公物鉴(电话)字[2019]10号检验报告,株公天(刑)冻财字[2019]0145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冻结财产清单,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合伙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中,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邹某、李某、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五被告人系初犯,且系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孟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邹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2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五、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六、被告人孟某的违法所得六百零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二十八万六千七百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八万零四百九十三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四十四万八千八百元予以追缴。

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六台、手机十三部、移动硬盘三个、U盘六个、银行卡二十八张、U盾及电话卡五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伟良

人民陪审员龙近

人民陪审员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莹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