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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204刑初23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8   阅读:

审理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内0204刑初2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2020-08-03

审理经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诈骗罪,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班祯杰、被告人吴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郝颖、被告人吴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颜毅鹏、被告人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1、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微信及银行账户,并帮助取现,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吴某1具有深刻悔罪表现,向被害人武某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许某犯罪所得应当认定为12816元。2、许某涉嫌罪名本质上属于帮助犯罪,量刑时应当轻于同案涉嫌诈骗罪的两名被告人,3、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退还部分犯罪所得,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吴某2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吴某2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方某具有坦白情节,2、方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3、方某子女年幼,家庭条件较差,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从×××年1月开始,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指尖科技、脚本精灵、微粒贷等虚假软件并出售,此外,还为他人提供相关诈骗软件的维护、互联网服务器接入、数据存储等技术支持,至案发,许某获利共计207308.03元。被告人吴某1、吴某2利用并无定位功能的指尖科技软件通过互联网对被害人武某等六人实施诈骗活动,骗取六被害人在微信中发送的现金1红包。被告人吴某1诈骗数额共计18804元,其中被告人吴某2参与诈骗数额为11268元。×××年11月,被告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自己的微信用于在犯罪活动中领取红包并从银行卡中取出,经统计,方某的微信领取涉案红包共计5060元。案发后,吴某1向全部六名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其中五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许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0072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受证据清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武某被骗11268元,刘某被骗380元、任某被骗680元、李某1被骗568元、王某被骗4360元、李某2被骗1548元等事实。

(2)调查信息反馈、情况说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实许某制作指尖科技软件,并购买云平台账户,管理数据或对软件作维护,仅于×××年11月11日支付过一次云服务账单19.27元;无法核实“下单999”、“下单666”微信群其他成员情况;吴某、吕某经办案单位工作,吴某无法取得联系,吕某拒绝报警;方某涉案微信号接收武某红包共计4860元,接收任某红包200元;许某收款微信号×××年1月10至12月6日共收款211113.11元,其中许某自己掌握的两个微信号分别给该微信号转账3805.08元,故许某微信号接收他人款项207308.03元;方某卡号为×××从×××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微信零钱提现43200元,ATM取款共计4万元等事实。

(3)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出所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立案经过、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许某、吴某1、吴某2、方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年12月28日办案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将许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办案民警在广东省揭阳市××县将吴某1、吴某2抓获归案;×××年11月9日,报案人武某报案称被人以购买虚假定位服务(指尖科技)诈骗11268元,经过工作发现指尖科技寄托服务器为北京柚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通过调取相关证据,锁定被告人许某,经过对被害人武某提供的红包交易订单号查询,发现4860元转入方某微信号,根据对武某提供诈骗其的微信进行工作,发现吴某1与吴某2共同实施虚假定位诈骗;许某于×××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7日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吴某2、吴某1于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7日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等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1月12日在网上买定位软件“指尖科技”,加入微信群后发红包陆续被骗11268元,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谅解等事实。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0月12在网上买定位软件,加入微信群后发红包被骗400元左右,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谅解等事实。

(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1月3日在网上买定位软件,加入微信群后被骗发红包680元左右,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谅解等事实。

(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0月18在网上买定位软件,加入微信群后被骗发红包568元左右,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谅解等事实。

(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0月18左右在网上买定位软件,加入微信群后被骗发红包4360元左右,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谅解等事实。

(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年11月14日左右在网上买定位软件,加入微信群后被骗发红包1548元左右,案发后收到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赃款并表示不谅解等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许某的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制作过用于诈骗的假软件有脚本精灵、指尖科技、微粒贷、千寻、蓝盒插件、GAIS插件(破解),脚本精灵是用于做棋牌麻将外挂的,实际上是没有外挂功能的。指尖科技是用于定位的软件,但这个指尖科技软件也只是有页面上的一些按键,实际上是没有定位功能的。然后骗子用其给他软件中附带的一个工具生成一些激活码、服务器码等数据用来诈骗。微粒贷是用于贷款的,但这个微粒贷软件实际上是无法办理贷款的。千寻也是用于定位的软件,实际上是没有定位功能的。蓝盒插件也是用于定位的软件,和指尖科技和千寻相似。GAIS插件也是用于做棋牌麻将外挂的,和脚本精灵性质一样。其应该是从今年4月份开始做这些假软件的。做这些软件其收到对方的总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余万,除去一些服务器费用、模块费用、证书等费用,实际获利应该在12-13万元之间。每个软件其都收对方5000元的软件制作费用,之后买其软件的人每个月给其900-1500元的维护费用,里面包含了服务器费用、模块费用、证书等费用,还有对方如果变更服务器或者软件名称、软件图片、下载地址等内容,其每次会收取300-900元的服务费用。其做的这些软件都没有实际功能,实际上就是个空壳子。公安机关从腾讯财付通调取其微信号为×××的微信交易流水,此微信号×××年1月10日至×××年12月6日累计收入金额211113.11元,这21万余元是其做空壳软件其收到对方的总的支付结算金额,除去一些服务器费用、模块费用、证书等费用,其实际获利应该在12-13万元之间。

(2)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进行诈骗的方式是其先是从网上找人购买微信号,然后再找在百度上投放广告的人,让这些人把其这个买来的微信号投放到广告上去,并在广告中注明卖定位及微信数据恢复,这样有买定位或者做数据恢复的客户从百度上搜索这些关键词就会从百度上找到这条广告,从而联系到其。客户添加其微信之后,其会先和对方交流,其会告诉对方其可以查询微信、手机、QQ等工具的位置,并且能给客户自己或他人的微信等内容做数据恢复。之后客户表达想买的意愿后,其会把客户拉入一个微信群,并在拉客户入群之前告诉客户付款方式是在微信群里发红包付款,微信群里有其、客户和帮忙点红包收款的人,这个群是帮忙点红包收款的人建立的,他们先把其的工作号拉入群里,如果客户上钩其就把客户再拉入群里。然后其会在群里告诉客户购买软件的价格,一般是180、280、480、568元不等,其中180元的多一些。客户把购买软件的钱以红包形式发到群里后,点红包收款的就会领取客户发的红包,然后其把软件的下载二维码发给客户,让客户扫码下载APP。客户下载APP后,注册完进入软件选择需要定位的项目,就会弹出需要授权码的对话框,客户问其怎么回事的时候,其就告诉客户这个需要授权才能使用,授权码得花钱买,让客户再以同样的形式把钱以红包的方式发到微信群里,有专门的点红包收款的人进行收款,授权码之后还会有GPS码、服务器码等,都是以同样的方式骗客户,直到客户不交钱为止。其扮演客服进行诈骗,点红包收款的扮演财务,一般一个微信群里有5个人左右,除了其和客户其他的都是点红包收款的人。点红包收款的人收了款之后会抽骗客户钱的10%,然后对方会把剩余的90%以现金的方式给其,但他们不是直接给其,是其让他们把钱放到一个指定的地点,然后其去取,一般其会指定商店多一些,但是也不固定。其使用过的软件有指尖科技和GPS工具箱两种软件。指尖科技是吴泽萍推荐给其的,她当时给了其下载指尖科技APP的二维码,并且给了其六个授权码之类的码,这些码可以让不同的用户重复使用。其联系上点红包收款的人的方式是通过之前惠来的一个微信群里介绍认识的,这个群里就有点红包收款的人发广告,其没有见过红包收款的人。其已经找不到其购买微信号的卖家了。其也找不到帮其投放广告的人了。有吴志东和吴某2两个人给其帮过忙实施诈骗,吴某2在其忙的时候帮其操作一下工作号拉一下客户给其,并且还帮其对一下工作号里的账单,就是统计各个群里的红包。其总共给过他5-6千的好处费,通过微信和现金的方式给的,微信转账多一些。吴某2手机里诈骗客户的话术录音是吴某2自己说的录音。吴某2参与了诈骗武某那起犯罪等事实。

(3)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帮吴某1实施诈骗活动,其帮其姐夫吴某1向微信群中发送过授权。其帮其姐夫发送指尖科技APP的授权码。吴某1都是通过他“说个话”微信给其微信转账分红的,其总共收了他4000元的分红等事实。

(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邻居林某发微信给其,问其想不想挣钱,几个小时可以挣几百,其过了几天问他怎么挣钱,他说让其把微信借给他,其问他用微信做什么,他说不做什么就领个红包,他的微信号不够用,有的被封了,然后其就同意借给他了。他借走微信这几天一般都是用几个小时然后告诉其可以用微信了(多是晚上在使用),他每天用完会给其好处费,用一次300元到320元不等,据说是按抢来的红包金额抽成给其,说是按0.2给其,他用完后会让其删除微信零钱的记录和转账记录,其把其的微信支付密码告诉了林某,林某会把微信零钱提现到其的银行卡里,再让其去银行ATM上把钱取出来给他现金,一共给他取了5次钱,一共40000元。其取款的银行卡户名是方某,卡号是×××,其共获利2000元左右等事实。

5、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1手机内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方某辨认出林启忠。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光盘证实腾讯提供的微信交易流水,允正声像恢复的数据资料,柚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指尖科技软件的后台数据。

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非法所得207308.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微信及银行账户,并帮助收取红包并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2在其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吴某1、吴某2、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辩护人关于许某犯罪非法所得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许某供述和微信转账信息可以印证许某明知其编写的软件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通过编写诈骗软件并维护共收取微信转账207308.03元,虽然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告人许某帮助的其他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的五倍以上,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其通过编写诈骗软件并维护收取的207308.03元应全部认定为许某的犯罪所得,被告人许某在犯罪过程中为犯罪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亦不应从其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其第2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1、吴某2、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的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的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的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的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的退缴的30072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犯罪所得177236.03元向被告人许某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敏

人民陪审员王俊英

人民陪审员刘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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