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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刑初57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3   阅读:

审理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681刑初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2-13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耀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吴红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陈建捷(已判决)经他人介绍结识赵松明(已判决),赵向陈提出帮忙设计一个能让玩家买涨跌的网络微交易网站,且该交易网站能人为操纵涨跌的数据。陈建捷即联系被告人曾某及吴海生、黄健红、王创旭、林亿癸(均已判决)按赵松明的要求设计上述微交易网站。被告人曾某、陈建捷等人明知该微交易网站能人为控制涨跌数据,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仍由被告人曾某负责该网站制作进度,黄健红编写程序,吴海生购买对应网站的微信公众号,林亿癸、王创旭完成网站第三方通道对接,共同制作该网站,将该网站命名“抱抱商城”投资网站,并将该网站交给赵松明等人,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5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陈建捷、吴海生等人的供述笔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单,相关人员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曾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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