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223刑初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5-06
审理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万水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燕良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明知柬埔寨诈骗集团成员刘某向其购买微信号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以每个微信号×××元的价格,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出售四、五十个微信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695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湖南省长沙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的近亲属代其退出赃款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燕良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被告人退赃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严某、毛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手机查询恢复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视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某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95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周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闵万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