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苏0303刑初34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3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303刑初3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0-21

审理经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8]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1日以云检诉刑变诉[2019]2号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樊吉磊、张鑫燕、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锦宝、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室设立工作室,陆续招聘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等人为员工,搭建、运营“领跑发卡”网站(www.9wka.com),开展网络资金结算服务。在公司运营中,被告人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客户投诉等行政工作,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负责通过互联网招揽客户在其公司进行资金结算业务、解决投诉等工作。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在明知其公司部分结算客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采用变换结算接口等形式,继续为私服、外挂、色情网站等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作为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淫秽网站结算资金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为“操逼影视网”淫秽网站的站长孙某某(另案处理)结算资金为人民币25万余元;为“avfun6.vip”淫秽网站的站长吴某(另案处理)结算资金为人民币58万余元;为“luolil.me”淫秽网站的站长陶某某(另案处理)结算资金为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为“www.lovexjz.com”淫秽网站的站长赵某某(另案处理)结算资金为人民币52万余元。被告人毛某某为“www.zsjl314.com”和“hdc1314.com”淫秽网站的站长徐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结算资金为人民币54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各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对上述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因公司运营困难,故抱着侥幸心理为淫秽网站提供结算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并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应聘到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客户投诉等工作,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某、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吴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帐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初犯,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毛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U盾、银行卡、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宏志

审判员薛传耀

人民陪审员梁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遆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