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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81刑初60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581刑初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1-13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利用自己的身份给别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对公账号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在“胖哥”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办理了四个公司营业执照及四个对公账户,并卖给“胖哥获得约2600的好处费。2019年7月24日,林州市中宝骨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的方式诈骗278.6万元,该款汇入了赵某某办理的3602182309100057647的广州华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中。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刘某、石某等人证言,公司开户手续、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调取证据通知、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26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综合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相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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