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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74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2-26   阅读:

审理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303刑初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裁判日期:2017-02-08

审理经过

被告人彭阳阳被控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阳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彭阳阳受小陈(另案处理)雇佣,小陈提供“伪基站”设备,由彭阳阳提供车辆并操作该设备,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含有“澳门金沙娱乐网”的广告短信,小陈每日支付被告人彭阳阳600元报酬。

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彭阳阳驾驶鄂A×××××号面包车,先后到湖北省内武汉市、孝感市、随州市、襄阳市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共计451,450条。1月23日,彭阳阳驾驶该车到十堰市,在十堰市城区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80,147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阳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笔记本电脑、发射器、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发送短信计数截图、车辆行驶轨迹监控截图、十堰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移动公司关于“伪基站”相关问题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彭阳阳的供述与辩解,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阳阳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发送短信共计451,450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阳阳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彭阳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认为其平时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阳阳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朱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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