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604刑初8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6-27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祝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络购买苹果手机、苹果手机序号和苹果AppleID等作案工具,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15号石湾汽车站二楼201房利用电脑控制苹果手机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群发送网络赌博、色情、“A货”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广短信,数量达60余万条。
2018年12月26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当场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微信帐户和聊天记录,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及交易流水,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钟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古锋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