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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4刑初29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124刑初2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捕诉刑诉〔2019〕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2020年1月7日,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捕诉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5月22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6月2日、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张尤栋、检察官助理刘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凌辉、被告人林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夏传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经营鑫彩网络工作室,为他人制作网站。201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号347****添加邓某某QQ号120******为好友。邓某某为黄某某制作博彩网站,并帮助黄某某对该网站服务器定期缴纳服务费,保证博彩网站的正常运营。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黄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向邓某某支付费用14340元。

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某在互联网上找人制作玩博彩稳赚钱的宣传图片,图片上印有二维码、QQ号或者微信号,通过网络推手将图片向全国微信、QQ用户发送,诱骗对方添加其为好友,添加对方为好友后,黄某某按照“话术”的剧本与对方对话,将制作好的博彩网站推荐给对方,让对方在其提供的博彩网站内投注,并向对方保证稳赚不赔,其只抽百分之十的佣金,被害人充钱后,黄某某通过后台操纵结果让被害人赢钱,被害人发现无法提现时,黄某某以银行卡被冻结、需验证身份等借口诱骗被害人继续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或二维码打款,后林某某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汇入的钱取走,黄某某与林某某两人六四分账。现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某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7908元、骗取被害人秦某某10808元、骗取被害人刘某31993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8010元,共计88719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接电话通知到广西省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黄某某型号为DBU-AL00的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U盘一个、银行卡四张、身份证一张、电话卡八张;扣押了林某某型号为VIVOY93S手机一部;扣押了邓某某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一张、金色苹果Iphone手机一部。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交纳了代为退赔款88719元,现暂存于本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账户,其中2020年1月3日冻结的黄某某11000元,系被告人黄某某妻子的经营款,其妻子表示将该款作为黄某某的退赔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定的被害人秦某某、唐某某、刘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与被告人QQ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与诈骗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的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及微信转账明细,林某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信息图片、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虚假宣传图片、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林某某用于诈骗关联微信的银行卡、黄某某向邓某某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平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平阴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安县公安局富文派出所证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制作虚假博彩网站,并帮助黄某某为该网站服务器定期缴纳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赔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型号为DBU-AL00的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U盘一个、银行卡四张、电话卡八张;扣押的被告人林某某的型号为VIVOY93S的手机一部;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

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一张,依法发还黄某某,被告人邓某某的Iphone手机一部,依法发还邓某某。

冻结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一万一千元以及被告人邓某某代为退缴的损失款八万八千七百一十九元中的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唐某某三万七千九百零八元、发还被害人秦某某一万零八百零八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三万一千九百九十三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八千零一十元。被告人邓某某余款一万一千元依法折抵罚金。

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违法所得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元,将追缴后的七万四千三百七十九元发还被告人邓某某,余款三千三百四十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涛

人民陪审员陈淑玉

人民陪审员李书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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