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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621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781刑初6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7-12-12

审理经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吕某、张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碧溪村邹家组30号四楼一出租屋,从事虚假彩票、投资理财的网站的制作工作,被告人张某负责在网上为其发广告,售卖其制作的网站。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张某根据严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制作一个名为“宝利金”(网址:××)的虚假彩票网站,后将该网站出售给严某、周某,非法得款6500元。经查,严某、周某在娄底市清潭水果批发市场旁边的一出租屋五楼,聘请阙某(已判刑)、罗某1(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吕某制作的“宝利金”虚假彩票网站在网上发送诈骗信息实施网络诱骗活动。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阙某、罗某1、唐某、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张某的违法所得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某、张某的作案工具LENOVO笔记本电脑二台,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吕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四、江门市公安局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吕某、张某的作案工具LENOVO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立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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