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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刑初2640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114刑初26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19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乔某的犯罪事实:自2019年2月起,被告人乔某在网上租售“快狗”、“天机”、“神域”等用于“聊呗”网络赌博用的软件。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乔某多次向同案人肖某(另案处理)租售“神域”、“快狗机器人”、“西瓜”、“天机自动赔付”、“懒猫秒”等用于“聊呗”网络赌博的软件,帮助肖某实施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9月12日,花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河南省偃师市抓获被告人乔某。

(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同案人肖某租售“神域”、“快狗机器人”、“秒挂”、“天机自动赔付”等用于“聊呗”网络赌博的软件,帮助肖某实施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社区南杨滨新区150号301房抓获被告人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认为王某坦白,认罪认罚。2、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悔罪。3、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使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乔某、王某认罪认罚、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乔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手段、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台、电脑主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固态硬盘二个、机械硬盘二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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