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6刑终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郭某、杨某、潘某、曾某2、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廖某、阮某、刘某、苏某、吕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皖06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万某、郭某、杨某、陈某、杨某2、吴某、符某、阮某、苏某、吕某、徐某、贾某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万某在湖北省黄冈市成立黄冈新锐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翔公司),万某任实际负责人,雇佣人员进行公司化经营,雇佣被告人杨某担任公司总监,被告人郭某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潘某负责公司考勤、工资发放。万某为非法牟利,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曾某2联系,要求曾某2搭建“微交易”平台,曾某2即在互联网上搭建了后台可以修改数据的“微交易”平台提供给万某,并提供平台维护等技术帮助。自2018年1月至8月,万某等人以赢利为诱饵,吸引客户向平台大量注资,再通过被告人杨某、郭某从后台修改数据,造成客户亏损,以骗取客户资产,通过被害人的资金亏损实现公司赢利及个人提成的目的,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先后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清国际印尚国际酒店11楼、黄州区三清国际华城3楼租房,购买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窝点,形成以被告人万某为首,被告人杨某为经理,被告人梅某、杨某3、陈某、吴某、舒某、周某、杨某2、林某、盛某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小组;被告人符某为经理,被告人谯某某、徐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小组;被告人贾某为经理,被告人熊某某、洪某、杨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小组;被告人廖某为经理,被告人刘某、阮某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小组;被告人苏某为经理,被告人徐某、王某、吕某等人为业务员的诈骗小组;被告人吴某某、荆某某分别为经理的诈骗小组。期间万某、杨某等人指使“业务员”通过使用QQ、微信软件添加不特定被害人,冒充女性,以推荐高回报的微交易项目为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投资该平台,“业务员”再将被害人推荐给本小组经理等人假扮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先让被害人小额投资,让被害人赢利,诱使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杨某、郭某通过后台操控修改数据,实施诈骗46起总计753834.3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杨某小组诈骗事实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骗取被害人刘某1500元。
2.2018年3月、7月份,被告人陈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28999.85元、被害人杨某20000元、被害人乔某150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盛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郭某30250.30元。案发后,盛某主动退赔郭某26000元,郭某对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2018年6月、7月,被告人杨某2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25000元、被害人黄某7000元。
5.2018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徐某28300元。
6.2018年4月、5月、7月,被告人吴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110050元、被害人王某16000元、被害人张某110000元。
7.2018年3月、4月,被告人梅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武某15993元、被害人穆某6805元。案发后,梅某主动退赔武某现金2万元、穆某6905元,武某、穆某对梅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8.2018年5月份,被告人舒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丁某122502元。
9.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3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29953元、被害人康某5473.24元。
10.2018年4月、5月,被告人周某以业务员、被告人杨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分别骗取被害人罗某3812元、被害人宋某146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其参与“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海天老师”(杨某)推荐,指导老师“毅”(杨某)教其操作,被骗500元。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截图:2018年3月,其经“巧巧”(陈某)推荐,指导老师“毅”、“施老师”、“岑老师”指导,先后参与“艾特国际”、“金蝶国际”、“亿盟国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被骗32500元。转账信息载明充值30565.89元,银行交易明细载明陈某提现1566.04元。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支付宝交易记录:2018年上半年,其经“巧巧”推荐,指导老师“毅”指导,参与“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被骗2万元。支付宝交易记录载明充值2万元。
4.被害人乔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其经“雨花石”(陈某)推荐,指导老师“毅”指导,参与“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被骗150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计17000元,提现2000元。
5.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聊天记录:2018年6月,其在“毅”的指导下,在“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买涨跌,其共投资56700元,提现18750元。转账记录载明充值为49000.3元。
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6月,其经微信好友“佩佩”(杨某2)推荐,在老师的指导下,在“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买涨跌,先充值2000元,后指导老师说最少要在平台里充值3万元才能每天有5个单,其就往平台充值3万元,期间提现过,共计被骗2.5万元。杨某手机截图载明交易情况。
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账单截图:2018年7月,其经“佩佩”推荐,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在“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被骗76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7600元。
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支付宝交易记录:2018年4月,其经“瓶子”(林某)推荐,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其投入35000元,后提现2000元,被骗33000元。支付宝交易记录载明充值为30300元。
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3月,其经“荒境&郁金香”(吴某)推荐,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在“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其投入13500多元,后提现3000元,被骗14000多元。转账信息载明充值为13050元。
1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信息:2018年5月,其经“红尘笑红颜”(吴某)推荐,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在“亿盟国际”微交易平台,其投入6000元,被骗6000元。杨某手机截屏信息损失6000元。
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份,其经微信名“且听风吟”(吴某)推荐,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在“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其投入1万元,被骗1万元。微信转账记录载明充值1万元。
12.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3月份,其通过QQ号32×××16(梅某)聊天,加对方微信,经微信推荐,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在“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其被骗2万元。其提现过一次。微信账单截图载明充值15993元。
13.被害人穆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4月份,其通过与微信“姗姗”(梅某)聊天,在指导老师“毅”的指导下,被骗6000多元,期间其提现1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计6600元,给“毅”红包305元,计6905元。
15.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林涵”(舒某)聊天,安装了“亿盟国际”软件,经指导老师“毅”指导,买涨跌,计被骗3万余元。其提现3000元。微信转账信息充值25502元。
1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杨某与刘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涅槃”(杨某3)聊天,“涅槃”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毅”的指导,被骗9900元。银行交易明细载明充值计9953元。
17.被害人康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涅槃”(杨某3)聊天,“涅槃”推荐安装“亿盟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毅”的指导,被骗1万余元。银行交易明细载明转入微交易平台6220元,从平台取现746.76元。
18.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其通过微信与“雁无双”(周某)聊天,“雁无双”推荐安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毅”的指导,在微平台上进行投资,其充值3500元,其余17000元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给“雁无双”。微信账单载明充值为3812元。
19.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1月份,其通过微信与“紫蝶”(周某)、“雁无双”聊天,“雁无双”推荐安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毅”的指导,被骗6000余元。微信转账载明计充值4640元。
2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在新锐翔公司工作,2018年5月份开始改做“微交易”。公司的老板是万某,其是公司总监,郭某是公司的客服,潘某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其手下的业务员有梅某、周某、杨某3、杨某2、陈某、吴某、盛某、舒某、刘燕。另外公司还有符某、贾某、廖某、苏某、吴某某、荆某某几个经理。公司做过“艾特国际”、“金蝶国际”和“亿盟国际”三个微交易平台。万某给其提供一些QQ号和微信号,其把这些QQ号和微信号发给底下的经理,然后经理再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添加这些人。添加好友后,业务员会给客户推销公司的投资平台,如果客户愿意,就给客户发送平台的二维码,让客户下载平台,在平台里投资。投资之前,业务员都会问客户是否需要老师带着玩,因为业务员会告诉客户老师带着玩成功的几率会高一点,业务员就把客户的QQ或微信号推荐给经理,然后再由经理来带客户玩。经理带客户刚开始会让客户进行小额投资,前期的小额投资都会让客户赢,这样客户尝到甜头之后,经理就让客户进行大额投资,进行大额投资后就把客户“杀掉”,意思就是经理推荐客户购买后,就会把客户购买的一项发给其或者郭某,然后由其或者郭某进行后台数据修改,这样客户就会赔钱。其、万某和郭某都可以修改数据,万某一般不负责修改数据,主要由其和郭某来负责。其的工资是2000元底薪加提成,其自己拉的客户提成客户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其下面业务员发展的客户亏损,其提百分之十,业务员提百分之二十。其每个月大概能领二万多元。
2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7年3月,其通过朋友杨某加入新锐翔公司。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行政是潘某,苏某、荆某某、符某、贾某是经理,我们团队的业务员有杨某2、周某、杨某3、梅某、舒某、吴某、盛某、林某,团队的经理是杨某。客户资源是公司发给其,其加客户为好友,找话题聊天,冒充女性增加亲近感,后向客户推荐平台,客户注册后,其告诉客户有老师带他们操作赚钱,这些老师其实就是团队经理。客户投钱比较少的时候,就让客户赚一点,等客户完全相信公司后,就劝客户投多点,客户亏损后,业务员按照客户亏损的20%拿提成。业务员的底薪是1800元,加客户亏损的20%提成,从去年到现在获利不到10万元。其开始带客户时就明白是骗别人的钱。
22.被告人盛某的供述:2018年6月20日,其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万某,他提供诈骗平台,给所有人发工资,有时也控制后台数据。杨某是我们这个团队的经理,客户的输赢都是杨某控制的,他通过后台操控数据控制APP上产品的涨跌。前期接触客户时,会让客户赚几单小钱,等客户加资金5000元以上时开始通过操控后台数据“杀掉”客户资金。我们团队的业务员有其、梅某、周某、杨少军、杨某2、陈某、林某、吴某、舒某、刘燕。其负责推广微交易平台,共发展7个客户,投资的客户有郭某等,郭某投了4万元,亏损了28000元。
23.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其妻子廖某一直在新锐翔上班,是公司的经理,她带刘某、阮某。2018年5月14日,其到新锐翔公司上班,和杨某一组,杨某负责教其具体的流程,其学会之后就明白这是骗人的工作。公司给其一台电脑还有很多QQ号和微信号让其加好友,向客户推荐公司的虚拟货币,推荐指导老师带着玩一定可以赚钱,被骗的客户,其会把这些人的信息推送给杨某。杨某就会冒充指导老师,骗这些人怎么充值,带着这些人去买虚拟货币,他可以控制网站的涨跌,让被骗的人尝到甜头,被骗的人投入更多钱的时候,杨某就在后台操作让这些人赔钱。其在公司的待遇底薪是1800元,加客户在平台亏损的20%。
2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其是2017年12月份到公司上班,其是业务员,拉客户到公司的微交易平台投钱,等客户投入较多的钱的时候,公司就会通过操作后台的数据让客户的钱全部赔完。其听杨某说他在后台可以修改数据。其每月底薪1800元,加按照客户亏损金额的20%抽取提成。
2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其于2018年3月底到新锐翔公司工作,做业务员负责推广微交易平台,平台叫“金蝶国际”,以前也叫过亿盟国际、华鑫国际,改过几次名字。公司老板外号叫“财神”,总经理是杨某,公司管行政的是潘某,平时发工资的除了潘某还有一个叫“玲姐”的,她只有在发工资时才会到公司。我们公司的赢利模式是客户在平台上充值金额后,公司的总经理或者经理会操控后台让客户亏钱,只有客户亏钱,才能拿到提成。6月份,其听同事说这个微交易在后台是可以操纵的,知道是犯法的行为。其共拉了十几个客户充值。其先把微信伪装成女性,然后通过微信加好友聊天,向他们推荐公司平台的投资项目,在取得他们信任后,其把平台的链接发给他们,等他们充值后,其就会介绍老师,由老师带他们进行投资,实际上老师就是公司的经理。
26.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其是2018年3月中旬到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工资1800元底薪,加客户亏损的20%的提成。公司老板姓万,外号财神,总监是杨某,业务经理有苏某、廖某、吴某某等人,行政经理是潘某,玲姐是公司客服和财务,负责给员工算工资。老板万某、总监杨某、客服玲姐能够操控后台数据。其是直接跟杨某干的。其用的微信都是女性的头像,用女性角色去跟别人聊天。今年4、5月份,一个微信昵称叫“武某华鑫已入金”的,其把他推给了经理杨某,杨某带了这个人到六月份。六月初时,这个人说他亏钱了。杨某后来告诉其,这个人没有加钱的可能了,就决定杀了他的钱。其做微交易一共让客户亏了2万多元。
27.被告人舒某的供述:其是新锐翔公司的业务员,知道这个工作是骗人的。其的工作就是用QQ和微信加杨某提供的QQ和微信号为好友,向他们推荐投资项目,让他们充值,给他们推荐老师,实际推的老师都是杨某。开始会让他们赢几单小的,吸引他们多下钱,杨某通过他们的方法让客户的投资钱都输掉。其听说老板和杨某能修改后台数据。其拉的客户输了有八九万元。其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奖金是其拉客户亏损钱的20%。工资都是发现金,每次都是潘某和客服玲姐发。
28.被告人杨某3的供述:2018年4月份,新锐翔公司开始做“微交易”。公司老板叫财神,总监是杨某,负责行政后勤的叫潘某。其团队经理是杨某。其是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用QQ、微信加客户,用女性的微信和客户聊天比较容易引诱客户上当受骗,聊天让客户加入平台,平台交易就是买涨跌,再给客户推荐老师,跟老师操作,实际推荐的老师就是杨某。客户一开始进去的时候投钱比较少,先让客户赚一点,然后慢慢让客户投大额资金,等到一定数目就直接杀掉,公司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让客户亏钱,公司老板和总监有权利操作后台数据。
29.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其是2017年四五月份到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行政部经理是潘某,她不过问业务的事,公司还有一个叫玲姐,她每个月发工资时来公司,同时杨某也是我们团队的经理。2018年三四月份,公司开始做微交易平台,业务员去拉客户,让客户到公司的平台投资,客户愿意投资,其就把客户推送给经理,其给客户介绍说经理是专业的老师,开始的时候让客户少赚一点,等到客户加大投资以后就让客户全部赔光。公司高层能修改平台后台的数据来控制平台上产品的涨跌,控制客户输赢。公司通过客户亏钱来赚钱。
二、符某小组诈骗事实
1.2018年3月、5月,被告人符某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29594元、被害人彭某43000元。
2.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谯某某以业务员、被告人符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分别骗取被害人范某21000元、被害人叶某47178元、被害人丁某218700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业务员、被告人符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张某2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3月份,其通过QQ上的好友推荐安装一个微交易平台,又给其一个微信名为“向往”(符某)的老师微信,经指导老师“向往”的指导,被骗1万余元,提现295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9889元。
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小雅”(符某)聊天,推荐安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向往”(符某)的指导,被骗4.3万元。
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与“晓雪”(谯某某)聊天,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又推荐了一位技术指导老师带其操作,被骗3万元。微信账单载明计充值2.1万元。
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梦瑶”(谯某某)聊天,推荐安装“艾特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向往”(符某)的指导,被骗8万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9万元;提现42822元。
5.被害人丁某2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2018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与“Anne安妮”(谯某某)聊天,推荐安装“亿盟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向往”(符某)的指导,按对方要求买涨跌,被骗2万元,其提现过1300元。银行转账信息载明充值2万元。
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宇浩理财师”(徐某某)聊天,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指导老师“向往”(符某)的指导,被骗2多万元,曾提现200元。微信账单信息载明平台交易金额19000元。
7.被告人符某的供述:新锐翔公司的老板是万某,总经理是杨某,潘某负责考勤、公司卫生、发放工资,玲姐每个月发工资时来公司。万某、杨某、玲姐能控制后台,操控客户的输赢。2017年10月份,其开始任业务经理,其团队有其、谯某某、徐某某三个人。主要工作是通过使用女性身份注册的微信和QQ号拉客户进公司的平台,让客户在平台上下单买虚拟的货币和黄金,骗取客户的钱。客户开始下单数额小,我们就叫客户赢,客户数额下大了,后台人员就把客户“杀掉”,随后后台就关闭并把客户拉黑或删除,其就给客户发信息说,后台被黑客或病毒攻击了,不能进入平台,其也从其的微信把客户删掉,不再联系。其的客户一共输9万元左右。其工资是2000元,加其团队成员业务的10%,其自己的客户提成30%。
8.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2017年9月,其经符某介绍加入新锐翔公司,一开始做外汇,2018年4月份开始做微交易。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行政部潘某负责发放工资,还有个玲姐,她每个月发工资时会来。杨某、玲姐有操控后台权限,控制客户输赢。业务员负责拉客户,骗客户投资。作微交易“杀”客户多少钱,业务员提成20%,经理提30%,总监也是提30%。其在符某团队,总共挣了6万元。
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17年9月,其进入新锐翔公司工作,老板姓万,我们都叫他财神。2018年开始做微交易,一般都是业务员拉客户,再推荐给经理,经理与总监联系“杀”客户的钱,总监杨某负责在后台操控数据“杀”客户的钱。其底薪工资是1800元,客户亏损的钱,业务员从中获取两成提成,经理提一成。2018年8月初,其拉的一个客户亏了19000多元。
三、廖某小组诈骗事实
1.2018年3月、7月,被告人廖某分别骗取被害人聂某15173.5元、被害人林某65000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阮某以业务员、被告人廖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宋某229900元。
3.2018年3月、7月,被告人刘某以业务员、被告人廖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34103元、被害人董某1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聂某的陈述及支付宝转账记录:2018年3月份,其QQ上一个叫“姜芬理财”(廖某)的好友向其推荐一个网上交易平台“亿盟国际”,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现货交易,买涨买跌,可以赚钱,又给了其一个微信名称为“船长”(廖某)的联系对象,刚开始根据“船长”的介绍赚了几百元,后来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却没有一次挣钱。6月份“亿盟国际”的交易平台打不开了,“船长”又给其发了一个交易平台“金蝶国际”,投了一万多元,到现在全部赔钱。其通过支付宝转到交易平台15×××××余元。转账记录和红包合计15173.50元。
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其和杨燕(廖某)是在QQ上认识的,她向其推荐一个理财项目,在QQ上给其发了个“金蝶国际”的APP链接。其下载好后,又给其推荐了一个老师微信号×××(廖某)教其操作,玩法就是买涨和买跌,就和下注赌博大小一样,涨跌的结算时间有30秒、60秒、180秒、300秒,时间越长收益越大,其先体验了5把,每把投200元,结算时间都选180秒,收益为85%,五把都赢了,总共赚了1105元人民币。7月20日,其开始跟着他正式买卖,其跟着他的提示,买了2万元的国际黄金跌和2万元的欧元兑日元涨,但两把都输了,老师说其下注时间慢了一点点,其也联系了杨燕,她说她会联系老师让老师帮其赚回来。后老师又给其推荐了一单,其又充了2万元。这次赢了,平台返了37000元。当时其账户里有46000元,老师说如果账户里有大于5万元每天就会教客户下两把单,其就又充值了5000元,分别买2万元欧元兑日元涨,2万元欧元兑英镑跌,但两单都输了,老师说是因为电脑蓝屏死机。后其提现1万元,提现后发现APP无法正常登陆了。其共计向平台充值75000元,期间提现1万元,被骗65000元。
3.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风华正茂”(阮某)聊天,“风华正茂”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船长”(廖某)的指导,被骗4.2万元。其提现过,有过提现不能到账的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载明转入平台计31900元,提现2000元。
4.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3月份,其通过微信与“somnus手机直销”(刘某)聊天,推荐安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船长”(廖某)的指导,被骗41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4103元。
5.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nmx89882945”(刘某)聊天,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船长”(廖某)的指导,被骗1250元,其充值计2350元,提现11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2000元。
6.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客服玲姐,其是公司的经理,其团队里有阮某、刘某两个人,其也做指导老师的工作。其基本不主动寻找客户,都是业务员联系到客户以后,把客户的信息推给其,由其负责来指导客户买涨或者跌。客户买入后,其就会把客户买入的信息发送公司的内部QQ群里,客服玲姐看到信息以后会根据这些信息控制产品的涨或者跌,杨某也有权限去操作后台数据。公司就是一个诈骗公司,通过业务员拉拢客户,然后骗这些客户的钱。公司做微盘就是靠客户亏钱,公司才能赚到钱。业务员的底薪是1800元,经理的底薪是2000元,加客户损失金额的20%提成。
7.被告人阮某的供述:2018年5月22日,其通过舒某介绍进入新锐翔公司上班。其团队经理廖某给其介绍了业务和工资方面的事情。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杨某,管行政的是潘某,还有个叫玲姐的,她只在发工资时才会到公司里。公司的赢利模式是客户在平台上充值,总监或者经理会操纵后台让客户亏钱,直到让客户把钱全亏掉,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赢利。平时其的工作就是微信聊天拉客户,给客户推荐分析师,由分析师带客户进行投资,实际上分析师就是经理廖某冒充的。其拉的客户,在平台注册的大概有12个,其中宋某2向平台充值30000元。其每月底薪是1800元,加上客户亏的钱按20%拿提成。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公司老板叫财神,总监叫杨某,下面还有经理,行政经理潘某,财务是玲姐。2018年2月开始做外汇买卖,其和阮某就负责在QQ上和客户聊天,向客户介绍公司目前在做的外汇产品,吸引客户投资,客户投资后,其会把客户交给经理廖某,由廖某带着客户做单,公司通过操纵平台后台数据来诈骗投资人的钱。客户开始比较谨慎投入资金比较小,先让客户尝到甜头,后如果钓到大的客户,后台就开始控制让这个单子开始跌,客户的资金就被我们杀掉,其听说玲姐、杨某可以操控后台数据。其拉到十几个人开户充值,王某3充值5000元、董某充值1000元等。
四、苏某小组诈骗事实
1.2018年5月、8月,被告人苏某骗取被害人丁某315000元、被害人牛某10000元。案发后,苏某主动退赔丁某3现金2万元、牛某1万元,丁某3、牛某对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苏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田某42000元。案发后,吕某主动退赔田某42000元,田某对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苏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吕某7606元、被害人沈某10174.01元、被害人刘某34800元、被害人戴某2110元。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赔吕某现金7606元、沈某10174.01元、刘某34800元、戴某2110元,吕某、沈某、刘某3、戴某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苏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王某48000元、被害人焦某4005元。案发后,王某、苏某共同主动退赔王某4现金8000元、焦某4005元,王某4、焦某对王某、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3的陈述及微信聊天截图:2018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和“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岼”(苏某)的指导,被骗2万至2.5万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1.5万元。
2.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濉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2018年8月份,其通过微信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又推荐指导老师“岼”(苏某)指导,后其充值1万元,几天后,发现平台进不去了,被骗1万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10000元。
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截图:2018年7月份,其通过QQ与“分析师一月笙”(吕某)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岼”(苏某)的指导,被骗4.2万元。微信聊天截图载明亏损4.01万元。
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安然”(徐某)聊天,推荐其安装“艾特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岼”(苏某)的指导,被骗7556元。微信截图充值7606元。
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微信截图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6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安然”(徐某)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岼”(苏某)的指导,被骗7300元。微信转账载明充值10174.01元。
6.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6月份有个微信昵称叫“安然”的加其为好友,向其推荐了微交易平台,叫“金蝶国际”,其按照他的要求注册了平台,并先投资了500元钱。后他又给其推荐一个微信昵称叫“岼”的人带其买了两单都赢了,“岼”跟其说成为会员得加大投资,其就又往里充了5000元钱,“岼”又给其推荐了两单,但全输了,输了后其感觉对方是骗子,就不玩了。微信账单截图显示充值4800元。
7.被害人戴某的陈述:2018年7月有个微信号“安然”添加其为好友,向其推荐微交易平台,叫“金蝶国际”,注册后其在里面充值了210元钱,又给其推荐一个微信昵称叫“岼”的指导老师,他带着其玩了两三单都赢了。老师说想继续玩需要大的资金,其就充了1000元,但这单按照老师的操作输了,之后其又按照老师的操作,投资了两单200元的,也都输了,其感觉对方是骗子就不再投资了。截屏显示充值四次计2110元。
8.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安好”(王某)聊天,推荐安装了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岼”(苏某)的指导,在平台上买各种项目的涨跌,被骗80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8000元。
9.被害人焦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号“SSSS92029”(王某)聊天,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微信号“jubao886688”(苏某)的指导,被骗40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充值4005元。
10.被告人苏某的供述:2016年8月份,其开始在公司上班,那个时候公司的名字叫中讯天宇,2017年11月份公司更名为新锐翔公司,公司老板是万某,万某相当于总经理,万某下面是杨某、郭某、潘某,相当于副总经理。杨某负责管理整个公司的业务,包括员工管理和微盘操控,郭某负责核算员工的工资,后来公司改做微交易之后,她在公司里面也负责微盘操控,所谓的控盘就是后台更改数据信息。潘某在公司里面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工资发放,以及公司的日杂工作。公司里面的团队经理有其、符某、贾某、廖某、苏某、吴某某、荆某某,这些经理都是自己带员工。杨某自己负责一个团队带员工,另外贾某和廖某团队的业务提成也有杨某的份额。其团队有三个员工,分别是徐某、王某、吕某。一般是团队经理把自己手上的工作QQ号和微信号分发给业务员,然后再下发一些公司统一分配的资源,业务员根据图片上的QQ资料去筛选优质客户进行好友添加操作,添加成功后通过QQ聊天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微交易平台,想方设法让这些人投资。告诉这些人,由老师带着投资成功率会高一点,如果这些人愿意让老师带,业务员就会把这些人的QQ号和微信号推荐给其,其再向这些人推荐购买哪种涨跌。刚开始的时候,其向这些客户推荐投资的都是钱数比较少的,因为我们的后台可以修改数据,所以说他们前期购买的都是稳赚的。推荐了几次之后,其就会告诉他们需要投资多一点,当他们投资金额比较大的时候,其就会把他们投资的项目告诉杨某,让杨某在后台修改数据,让这些客户赔钱。后台能够修改数据,想让哪个客户赔钱就让哪个客户赔钱,这些操控程序掌握在万某、杨某、郭某三个人手上。
1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其是2018年4月份经苏某介绍进的新锐翔公司,公司之前有两个平台叫“华鑫国际”、“艾特国际”,6月份开始用“金蝶国际”。其团队经理是苏某,其负责拉客户进平台投资,后把客户推荐给经理苏某,公司团队经理以上的级别可以操纵后台数据让客户亏钱。其工资构成是1800元底薪加提成,提成是根据客户的亏损额的20%发放。
1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其是2017年12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其团队经理是苏某,其是业务员,每天使用微信、QQ加好友,然后推销公司的平台和产品。因为公司可以操纵后台的数据,客户大部分都是亏损的。其做的客户比较多,记不清楚了。其工资就是底薪加提成。
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通过徐某介绍进入公司。其是业务员,团队经理是苏某。其拉客户进平台,让客户购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我们推广的理财是骗人的,可以通过后台操作。客户刚开始下单数额小,公司就叫客户赢,客户数额下大了,后台就把客户“杀掉”,后其也从微信中把客户删掉。自从进入公司,其拉了四五个人注册进群。
五、贾某小组诈骗事实
1.2018年4月、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贾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辛某6000元、被害人周某142950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退赔辛某现金6000元,贾某主动退赔周某1现金42950元,辛某、周某1分别对杨某某、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熊某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贾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骗取被害人周某220821元。案发后,熊某某、贾某共同主动退赔周某2现金20821元,周某2对熊某某、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3.2018年1月份,被告人贾某骗取被害人柴某7934.45元。案发后,贾某主动退赔柴某现金8635.54元,柴某对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2018年6月、7月,被告人洪某以业务员、被告人贾某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合伙诈骗被害人韩某2000元、被害人李某21502元。案发后,洪某主动退赔韩某现金2000元、李某21502元,韩某、李某2对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辛某的陈述及微信转账账单:2018年2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杨雪”(杨某某)的聊天,推荐其安装“亿盟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队长”(贾某)的指导,被骗6000元。
2.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6月份,其通过QQ与QQ昵称“李小洋”(杨某某)的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微信昵称“队长”(贾某)的指导,其合计充值43620元,被骗43620元,提现1000元。微信转账信息载明计充值52950元。
3.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7月,经加微信×××(熊某某)好友介绍,推荐在“金蝶国际”充钱购买几十秒的投资,她教其进行操作,后让其加一个人的微信“duizhang1318”(贾某使用),说是操作老师,让其跟着他后面学习操作,后其进入平台进行充值购买,先后被骗2万元左右。微信转账信息载明计充值20821元。
4.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2018年1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林颖”(贾某)的聊天,推荐其安装“华鑫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队长”(贾某)的指导,被骗10000元。微信转账信息充值8500元,收到回款565.55元。
5.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2018年6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诺诺”(洪某)的聊天,推荐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队长”(贾某)的指导,被骗2000元。银行交易明细载明充值2000元。
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微信账单截图:2018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号“nuoxi0519”(洪某)的聊天,推荐安装“亿盟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队长”(贾某)的指导,被骗1502元。转账信息载明充值1502元。
7.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公司叫新锐翔公司,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潘某和玲姐是行政和财务。2017年4月其任业务经理,带领熊某某、杨某某、洪某一组。其和公司员工冒用女性的微信号、QQ号,冒充女性大量加好友,然后向客户推荐公司平台上的期货、外汇交易,我们把客户拉进群里让客户按照公司发布的单子买卖,单子都是杨某给的,让客户先赚点钱,等到客户大量在平台充钱买卖后,找个成熟的时机把客户的钱“杀掉”。杨某和老板可以操控后台。其自己做的单提成客户亏损的30%,其团队业务员做的单,其提成10%,业务员提成20%。
8.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其和贾某、杨某某、洪某一个组,贾某是我们这个团队的经理,杨某可以操纵产品的输赢。2018年公司开始做微交易,业务员拉客户在平台上投资,后推荐客户给带单老师。2018年3、4月份,公司做“华鑫”和“亿盟”微交易平台,业务员每拉一名客户亏损5000元以下,业务员得到10%作为提成,客户亏损5000元以上,业务员提成20%;6月份开始做金蝶国际,不论客户亏损多少,业务员都提成20%。
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公司老板是财神,总经理是杨某,客服经理是玲姐,行政主管潘某。其是业务员,其团队经理是贾某。2018年3月份公司开始做微交易。公司是可以后台操作,控制产品的涨和跌,客户在平台上非常难赚到钱。其记得被其骗的大额客户,有一个被骗50000元的。公司老板财神、杨某、玲姐有操作权限,能够控制客户亏损和赢利。玲姐不经常去公司,每个月发工资时会去公司。
10.被告人洪某的供述:其是2018年4月18日,贾某介绍其到新锐翔公司上班。我们团队有贾某、熊某某和其,贾某是业务经理,其是业务员,其工作就是向别人推荐微交易,再推荐贾某为指导老师,杨某和老板可以操控输赢。微交易的平台以前是“亿盟国际”,6月底换成叫“金蝶国际”的软件。在交易平台上,其拉了二十多人。
六、荆某某、吴某某诈骗事实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荆某某骗取被害人崔某29755元。案发后,荆某某主动退赔崔某现金31000元,崔某对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18年7月份,吴某某诈骗被害人覃某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2018年3月19日,其通过QQ昵称“分析师胜轩”(荆某某)推荐加入“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后又推荐微信昵称“蒋浩”(荆某某)作为指导老师,被骗3.1万元。微信聊天截图载明充值3万元;银行流水载明提现245元。
2.被害人覃某的陈述:2018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追梦的婷儿”(吴某某)的聊天,推荐其安装“金蝶国际”微交易平台,经推荐的指导老师的指导,被骗15000元。
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其在58同城上看到新锐翔公司招聘的信息,就去了。其工作主要是向客户推广金蝶国际,介绍客户买虚拟货币的涨和跌,公司后台可以操控单子。公司推广的理财是骗人的。客户刚开始下单数额小,公司就让客户赢,客户数额下的大了,公司后台就把客户“杀掉”,后台就给其发信息说把客户“杀掉”了。其随后就给被“杀掉”的客户发信息说买错了。“杀掉”的意思是通过后台处理让客户下的单输掉,万某、杨某可以后台操控单子。其拉的客户下单,其就把客户下单情况反馈给杨某,由杨某负责后台操控。其一共拉了7个客户。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截图:其是2017年11月下旬到新锐翔公司工作的。公司老板是万某,总监是杨某,潘某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公司做的这种微盘,只有客户亏钱了,公司才能赚到钱。公司可以操控后台的数据,最终让客户亏损。公司做过很多平台。公司都是让小笔的投资客户赢利,大额的投资就操控数据给“杀掉”。其和荆某某都是经理,但下面还没有员工。微信聊天信息载明覃某充值1500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贾某、潘某、苏某、廖某、杨某、刘某、阮某、王某、杨某某、林某、洪某、周某、舒某、徐某某、杨某3、熊某某、陈某、盛某、吴某某、吕某、符某、谯某某、荆某某、徐某、梅某、杨某2、吴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某于2018年9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郭某于2018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2于2018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濉溪县公安局经搜查现场查扣电脑主机三十二台、电脑硬盘一个、手机五十四部、U盘一个。在原审审理期间,杨某退缴赃款9900元,陈某退缴赃款13500元,杨某3退缴赃款15527.04元,徐某某退缴赃款21000元,吴某某退缴赃款15000元。
证明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情况。
2.到案经过:2018年9月5日,万某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8月9日17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在黄冈黄州区清国际华城3楼,将贾某、潘某、苏某、廖某、杨某、刘某、阮某、王某、杨某某、林某、洪某、周某、舒某、徐某某、杨某3、熊某某、陈某、盛某、吴某某、吕某、符某、谯某某、荆某某、徐某、梅某、杨某2、吴某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抓获曾某2。2018年9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在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地产抓获郭某。
3.被告人户籍信息:载明三十名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4.前科核查证明:三十名被告人均无前科。
5.郭某手机截屏拍照照片:郭某手机存在大量与案件有关的程序、群、聊天记录。
6.被告人手机截图:各被告人使用手机微信、QQ打印图片,图片为办案民警拍摄于被告人手机内;各被告人使用的部分微信号、QQ号等。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作案窝点搜查,扣押各被告人手机、电脑等情况。
8.临时羁押证明:曾某2于2018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在惠州市看守所被临时羁押。
9.被告人工资明细表:载明各被告人2018年4、5、6三个月工资情况。
10.辨认笔录:(1)曾某2辨认出其所在公司老板朱彦军;(2)潘某、杨某、苏某、盛某辨认出万某、郭某。
11.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报告、U盘、光盘,从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明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的事实。
12.被告人万某的供述:我们公司是做“微交易”平台诈骗的,公司的全称叫“黄冈新锐翔有限公司”,公司之前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清国际印尚国际酒店11楼,2018年7月份,公司搬到黄冈市黄州区清国际华城3楼。其是公司老板,杨某是公司总监,潘某是公司行政,负责公司的考勤以及发放工资,郭某以前在公司也是负责行政的。公司经理有廖某、符某、贾某、苏某、吴某某、荆某某,经理下面设有业务员。业务员底薪1800元,提成百分之二十,团队经理底薪2000元,提成百分之三十,杨某底薪2000,外加下面团队的百分之三十五提成。微交易平台就是客户可以在平台里面购买一些外汇的涨跌,可以在一个时间段买某样东西的涨跌,买对了就赢利,买错了就亏损。公司做过“艾特国际”、“金蝶国际”和“亿盟国际”,公司做的微交易平台可以后台操控客户的盈、亏。因为公司之前是做大盘的,有很多做大盘的客户信息,其把这些做大盘客户的QQ号或者微信号发给总监杨某,杨某会把这些客户信息发给公司的经理,公司的经理再把客户信息发给下面的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添加这些客户的QQ或者微信号,添加完成之后,业务员就会和客户套近乎,给客户推荐我们的微交易平台。在客户注册投资平台后,业务员会告诉客户有一个指导老师,可以给客户推荐,这样赢利几率比较大。这些指导老师是我们公司的经理。在客户和经理联系之后,经理一般会给客户推荐几个体验单,体验单都是金额相对较小一点的。体验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赢利,看到甜头。在过了体验单之后,经理就会以各种理由让客户加大投资,在客户加大投资之后,经理就会联系杨某或者郭某来通过操控后台数据让客户亏损。经理一般都是通过QQ号和杨某、郭某联系让他们操控后台数据。其、杨某和郭某都能够操控后台数据,主要是由杨某负责操控后台数据,郭某在杨某没时间操控时才会操控后台数据,郭某基本上都不是在公司里操作的。
1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7月份,其帮万某公司算过一次2018年6月份的一个月工资。其没有平台的操作权限。
1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在新锐翔公司工作,2018年5月份公司开始改做“微交易”。公司的老板是万某,其是公司总监,郭某是公司的客服,潘某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有符某、贾某、廖某、苏某、吴某某、荆某某几个经理。符某的业务员有谯某某、徐某某,贾某的业务员有洪某、杨某某、熊某某,廖某的业务员有刘某、阮某,苏某的业务员有徐某、王某、吕某。公司做过“艾特国际”、“金蝶国际”和“亿盟国际”三个微交易平台。万某给其提供一些QQ号和微信号,其把这些QQ号和微信号发给底下的经理,然后经理再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添加这些人。添加好友后,业务员会给客户推销公司的投资平台,如果客户愿意,就给客户发送平台的二维码,让客户下载平台,在平台里投资。投资之前,业务员都会问客户是否需要老师带着玩,因为业务员会告诉客户老师带着玩成功的几率会高一点,业务员就把客户的QQ或微信号推荐给经理,然后再由经理来带客户玩。经理带客户刚开始会让客户进行小额投资,前期的小额投资都会让客户赢,这样客户尝到甜头之后,经理就让客户进行大额投资,进行大额投资的就把客户杀掉,意思就是经理推荐客户购买后,就会把客户购买的一项发给其或者郭某,然后由其或者郭某进行后台数据修改,这样客户就会赔钱。其、万某和郭某都可以修改数据,万某一般不负责修改数据,主要由其和郭某来负责。
15.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其是2017年8月1日到公司工作,负责行政工作,主要工作是招聘、预算、发放工资、员工考勤,还有一些后勤工作。公司老板万某,客服部郭某,总监杨某。公司员工负责开展客户,推荐公司的平台APP,发送二维码给客户,让客户注册投资。公司平台万某、郭某、杨某可以通过后台操纵数据,操纵客户的盈亏。开始客户投钱少的时候一般让客户先赚一点,等客户投钱多后,就开始亏损了。发放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两部分,其主要算底薪,提成的钱由万某、郭某操纵计算,他们全部算好之后,就把钱拿来由其、杨某、郭某发放。其自己没有客户,没有提成,其的工资从2017年10月份每月3000元。
16.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其是广东省惠州市华创企业管理公司的技术员,朱彦军是该公司法人代表。朱彦军安排其做一个微交易平台系统。其上网购买源代码、阿里云的服务器,将微交易平台搭建起来,搭建好交给了公司运营部。后朱彦军给其万某的微信,说给万某复制一个平台,其加了万某的微信,把搭建的平台系统链接、测试账号和密码、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都发给了万某,后该平台被万某改成华鑫国际金融交易系统,该系统可以控制客户的输赢。万某就是通过操控后台数据来诈骗客户的钱财。后万某因系统运行故障还找过其几次,其参与解决。后平台先后使用过艾特国际、亿盟国际、金蝶国际等几个名称。其只在华创企业管理公司领取工资,未参与过微交易平台的赢利分成。
17.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收到相关被告人的退赔款,并对相关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诈骗数额7538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杨某、潘某、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廖某、阮某、刘某、苏某、吕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受万某雇佣、纠集,接受万某组织领导,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参与骗取他人财物的集团犯罪,其中郭某、杨某、潘某作案数额7538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符某作案数额158472元,廖某作案数额115426.50元,苏某作案数额103695.01元,贾某作案数额81207.45元,陈某作案数额63999.85元,谯某某作案数额86878元,吕某作案数额42000元,杨某某作案数额48950元,盛某作案数额30250.30元,杨某2作案数额32000元,均属数额巨大;林某作案数额28300元,吴某作案数额26050元,梅某作案数额22798元,舒某作案数额22502元,杨某3作案数额15426.24元,周某作案数额8452元,徐某某作案数额19000元,阮某作案数额29900元,刘某作案数额5353元,徐某作案数额24690.01元,王某作案数额12005元,熊某某作案数额20821元,洪某作案数额3502元,荆某某作案数额29755元,吴某某作案数额15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曾某2明知其设立的网站存在后台可以修改数据,被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维护等技术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万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等人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均系受雇员工参与犯罪,郭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作为公司总监,潘某负责公司考勤和工资发放,符某、廖某、苏某、贾某、荆某某、吴某某作为小组经理,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谯某某、徐某某、阮某、刘某、吕某、徐某、王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作为业务员,在万某的指使下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曾某2、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阮某、刘某、苏某、吕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贾某、盛某、梅某、吕某、徐某、王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陈某、杨某3、徐某某、吴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杨某、潘某、陈某、盛某、杨某2、吕某、杨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廖某、阮某、刘某、苏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曾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七、被告人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八、被告人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九、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十、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十一、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杨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四、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十五、被告人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六、被告人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十七、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十八、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十九、被告人阮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十、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十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二十二、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二十三、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十四、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十五、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二十六、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二十八、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十九、被告人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十、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十一、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作案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十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三十二台、电脑硬盘一个、手机五十四部、U盘一个,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万某上诉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没有通过操纵修改后台数据实施诈骗;对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郭某上诉提出:其不是该公司员工,没有获得任何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帮助万某修改后台数据,操纵客户输赢;对认定涉案的资金数额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杨某上诉提出:应根据其团队的业务利润认定其犯罪数额;其未操作后台数据,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系从犯,仅应对自己小组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陈某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系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杨某2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吴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吴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
符某上诉提出:其系坦白,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阮某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应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苏某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缴纳罚金,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吕某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罚金,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失当。
二审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为诈骗有异议;对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贾某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诈骗数额7538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郭某、杨某、陈某、杨某2、吴某、符某、阮某、苏某、吕某、徐某、贾某,原审被告人潘某、盛某、林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谯某某、徐某某、廖某、刘某、王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受万某雇佣、纠集,接受万某的组织领导,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参与骗取他人财物的集团犯罪,其中郭某、杨某、潘某作案数额7538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符某作案数额158472元,廖某作案数额115426.50元,苏某作案数额103695.01元,贾某作案数额81207.45元,陈某作案数额63999.85元,谯某某作案数额86878元,吕某作案数额42000元,杨某某作案数额48950元,盛某作案数额30250.30元,杨某2作案数额32000元,均属数额巨大;林某作案数额28300元,吴某作案数额26050元,梅某作案数额22798元,舒某作案数额22502元,杨某3作案数额15426.24元,周某作案数额8452元,徐某某作案数额19000元,阮某作案数额29900元,刘某作案数额5353元,徐某作案数额24690.01元,王某作案数额12005元,熊某某作案数额20821元,洪某作案数额3502元,荆某某作案数额29755元,吴某某作案数额15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曾某2明知其设立的网站存在后台可以修改数据,被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维护等技术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万某纠集杨某等人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人均系受雇员工参与犯罪,郭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作为公司总监,潘某负责公司考勤和工资发放,符某、廖某、苏某、贾某、荆某某、吴某某作为小组经理,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谯某某、徐某某、阮某、刘某、吕某、徐某、王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作为业务员,在万某的指使下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曾某2、陈某、盛某、杨某2、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阮某、刘某、苏某、吕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苏某、贾某、盛某、梅某、吕某、徐某、王某、熊某某、杨某某、洪某、荆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杨某、陈某、杨某3、徐某某、吴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对郭某、杨某、潘某、陈某、盛某、杨某2、吕某、杨某某减轻处罚,对林某、吴某、梅某、舒某、杨某3、周某、符某、谯某某、徐某某、廖某、阮某、刘某、苏某、徐某、王某、贾某、熊某某、洪某、荆某某、吴某某从轻处罚。对上诉人万某、郭某、杨某、陈某、杨某2、阮某、吕某、徐某、贾某及辩护人关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各上诉人的诈骗数额并无不当。故此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上诉人万某、郭某、杨某、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操纵修改后台数据,本案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相关书证、电子证据、万某、杨某、曾某2等人的供述均能证实,万某联系曾某2搭建后台可以修改数据的“微交易”平台,雇佣人员进行公司化经营,杨某担任公司总监,郭某负责公司财务,下设数个诈骗小组,以推荐高回报的微交易项目为手段,吸引被害人注册、投资该平台,通过杨某、郭某从后台修改数据,造成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此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上诉人具有的从犯、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此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梅某于2018年8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原判对其刑期计算有误,应从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磊
审判员张琦
审判员赵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