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81刑初3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1-29
审理经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9〕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由自己任总经理(董事长),同案人牟某、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创赢集团,并先后招募同案人王某1、王某2、毕某(均另案处理)等数百余名工作人员。集团下设博彩、金融两大平台(部)及为此提供保障支撑的行政部和财务部。集团采用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设立办公场所,将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中国香港、韩国、美国等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私人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以逃避监管。
2011年底,同案人汪某在互联网上架设某隆金融投资平台、某某德金融投资平台、某某外汇金融投资平台、某某财富金融投资平台等多个金融推广网站,吸引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购买来的MT4交易软件和交易数据开展虚假黄金、外汇、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同案人汪某等人先后招聘同案人王某、刘某、杨某、李某、程某某、王某2、毕某、张某、刘某某、祁某、陈某某、巫某某、雷某某、汤某、李某某、吴怡萍(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万某至金融部下设的技术部等部门进行网页开发、网页编码、网络测试、网络维护、网络优化、服务器购买、服务器维护等工作,直至2018年7月18日案发。
金融平台以“合法”外汇、贵金属、股票、原油等交易为外衣,通过隐瞒被害人的资金没有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所有交易都在虚拟的交易盘中进行,平台与被害人之间系“对赌”关系等关键性事实,利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QQ群聊、微信等通迅软件以及拨打投资者电话等方式,发布某隆、某某德、某某外汇、某某财富等投资平台是受境外国家监管、系合法平台、有专业讲师指导盈利等虚假广告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进入某隆、某某德、某某外汇、某某财富等网站注册。待被害人注册成功并使用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方式实施入金操作后,直播间分析师和客服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恶意指导被害人频繁操作,诱导被害人加金持仓,风控部跟进采用后台VD插件控制,故意制造“延迟”、“滑点”,调整K线图交易点位、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选择对被害人不利的价格成交,并限制盈利的被害人出金,达到使被害人亏损、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万某于2018年2月底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赢集团,担任技术部开发组工程师,负责某某财富金融平台的网络编码、网络维护等技术工作,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吴怡萍、邹某、毕某等人供述、证人曲某证言、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退出了违法所得,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忠正
人民陪审员郑勇
人民陪审员胡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