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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1刑初79号信用卡诈骗、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曹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721刑初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1、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某2、温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2、穆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日和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慧、陈錾、李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恩民、马世德,被告人李某伟及其辩护人陈永胜、谢章扬,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苏煤炭、祝世伦,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柯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连锋,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振良,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兴松,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加凯,被告人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徐紫凯,被告人穆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彬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李某2、李某1、李某伟、余某某、柯某某、周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在缅甸邦康地区购买与中国建设银行相近的域名作为钓鱼网站,由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供钓鱼网站与服务器的接入服务,由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利用伪基站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话题短信,冒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名义,以“兑换现金”“提升信用卡额度”“完善银行卡信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绑定至具有闪付功能的中国建设银行“随芯用”的手机APP上,再利用具有闪付功能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云南省云某巴巴购买24台P**机供他人犯罪使用,安排被告人李某2将绑定账户为常某的3台P**机提供给被告人柯某某使用;安排被告人李某2查询POS机并分别绑定任某1、余某、杨某1、常某等4人账户,每日盗刷被害人银行卡金额后按比例转款,后被告人李某2指使被告人李某1每日查询任某1、余某、杨某1、常某账户内资金并转账。被告人张某某提供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467.12万元,被告人李某2、李某1参与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113.76万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伟、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并为被告人柯某某等人提供福临门烟酒店、艾某宾馆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其中,被告人李某伟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226.32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7.71万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伟、张某某等人提供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并让被告人李某伟为其团伙盗刷被害人银行卡,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温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41.7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53895.1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利用伪基站为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短信,导致被害人银行卡内的21093元被盗刷。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1、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被告人张某某偷渡往返缅甸8次,被告人李某伟、李某1、柯某某偷渡往返缅甸3次。

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2、李某1、柯某某、温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九人利用骗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绑定手机终端盗刷被害人银行卡的手段,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利用伪基站为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信息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均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1、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偷渡至缅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偷越国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没有参与信用卡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辩护人马世德提出:1.指控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张某某未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24台P**机不是张某某所购买,“常某”名下的POS机不是张某某所提供,余某、杨某1、任某1名下的银行卡也不是张某某所有,故24台P**机产生的交易金额385.362万元及常某、任某1、余某、杨某1四人名下银行卡的交易金额81.758万元不能认定为张某某所诈骗,故指控张某某诈骗金额467.12万元的证据不足。(2)指控的24台P**机在本案中没有产生盗刷被害人资金的记录,指控张某某指使李某2用绑定银行卡户名为任某1、余某、杨某1内的POS机盗刷被害人的财产的事实不清。2.张某某因提供以“常某”为名绑定POS机23.236万元的犯罪事实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刘恩民提出:1.对张某某以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指控定性错误,张某某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且只能认定张某某参与了李某2与提供POS机以及网购申请POS机相关的帮助活动,张某某属于从犯,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张某某对指控的偷越国境罪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其辩护人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李某伟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2263200元的资金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侦查机关扣押李某伟的POS机小票245张,涉及金额1705364.66元,其中一部分是柯某某、李某2、温某某等人使用李某伟提供的POS机刷取被害人的钱。(2)指控数额2263200元的证据相互矛盾,数额不一致,缺少大部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在案查明的仅是刘某1昌、郭某等40名被害人,财产损失金额为503434元。故李某伟实施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03434元。2.李某伟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实际获取非法所得较少。3.李某伟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郑某2银行卡里有50万元资金没有转移,及时避免了损失,减少了损害后果。4.李某伟偷越国境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其行为应当被信用卡诈骗罪吸收。如果该偷越国境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则李某伟在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偷越国境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李某2辩解称其未参与整个诈骗过程,没使用过杨某1、余某的账号,常某和任某1账户里的钱帮忙转了20万元左右,账户上的全部资金不能都算在自己身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犯意的提起不是李某2,李某2未与犯罪团伙合谋,也未参与诈骗团伙的诈骗活动,只是根据张某某的安排,将绑定账户为常某的3台P**机提供给柯某某使用,当诈骗团伙诈骗得逞后,为其提供POS机进行转款取款,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因用于犯罪的POS机系张某某提供,具体安排联系及赃款的收取、分配也是张某某,李某2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3.指控李某2自2016年12月份以来由张某某安排将绑定账户为常某的3台P**机提供给柯某某使用与事实不符,实际发生于2017年3月份。李某2、李某1始终否认使用余某、杨某1的银行卡刷卡,李某2仅承认使用常某、任某1的两个账户,总额分别为13.0968万元及23.4973万元,合计金额为36.59万元,而这两张卡除李某2使用外,其他被告人也使用过,扣除他人使用的外,李某2多次交代参与的涉案金额为20万元左右,且该部分诈骗款项缺乏大部分被害人陈述,也不能计入涉案款项。故李某2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款项只能认定在20万元以内。4.李某2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参与时间较短,获得赃款较少,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辩解称其未直接参与诈骗,指控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指控的诈骗数额偏高。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柯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41.7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部分涉案资金是柯某某帮助他人盗刷的资金,其本人未从中收取任何报酬,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必要将其实施的诈骗所得与其帮助他人盗刷的资金区别开来。(2)指控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缺少相应的被害人笔录印证。(3)柯某某的犯罪所得余额和支出的总数不过18万元左右。(4)温某某为柯某某负责联系的伪基站位于重庆、湖南和湖北,凡是超出该三省的被害人均与柯某某无关。2.柯某某有坦白情节,愿意缴纳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明显。3.柯某某前两次偷渡到缅甸并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后一次偷渡到缅甸是为了实施诈骗活动,属于为了一个目的而触犯了两个罪名,应认定为牵连犯,对其第三次偷渡缅甸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量刑。故指控柯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宣告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指控的诈骗数额偏高。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温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41.7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温某某虽然在帮助柯某某实施诈骗活动,只是收取工资,但无法证明温某某参与POS机的提供、盗刷银行卡以及“洗钱”,温某某对盗刷金额一无所知。(2)指控的犯罪金额是整个案件银行交易记录和POS机对各被告人的总体犯罪数额,无法证实温某某实施诈骗的具体金额。(3)温某某认罪,仅认可参与诈骗10余万元。2.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诈骗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以柯某某套刷被害人银行卡认定周某某的诈骗数额证据不足。2.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指控的诈骗数额偏高。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7.7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余某某在2017年3月份前未使用过郑村的银行卡,该银行卡自2017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1日间进出账20.95万元的资金流向不能证实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7.71万元,也不能因为余某某在2017年3月份之后使用过该卡就将该卡内的资金往来都认定为余某某参与盗刷被害人的资金。(2)指控余某某的犯罪金额17.71万元没有明确的被害人账号,也没有该17.71万元的具体构成。(3)余某某没有与李某伟一起为柯某某提供福临门烟酒店、艾某宾馆的POS机盗刷被害人的银行卡。2.余某某虽然参与了李某伟在2017年3月31日、4月1日的共同信用卡诈骗,但其没有提供POS机,也没有提供转账用的银行卡,参与犯罪时间不长,实施诈骗次数不多,没有实际取得犯罪所得即被抓获归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3.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刘某某诈骗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以一般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认定更适宜;2.刘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2有坦白情节,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穆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且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

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2、李某1、柯某某、温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在缅甸邦康地区购买与中国建设银行相近的域名作为钓鱼网站,由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供钓鱼网站与服务器的接入服务,由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利用伪基站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话题短信,冒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名义,以“兑换现金”“提升信用卡额度”“完善银行卡信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绑定至具有闪付功能的中国建设银行“随芯用”的手机APP上,再利用具有闪付功能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云南省云某巴巴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4台P**机供他人犯罪使用;安排被告人李某2将绑定账户为常某的3台P**机提供给被告人柯某某使用;安排被告人李某2查询POS机并分别绑定任某1、余某、杨某1、常某等4人账户,每日盗刷被害人银行卡金额后按比例转款。后被告人李某2指使被告人李某1每日查询任某1、余某、杨某1、常某账户内资金并转账。被告人张某某提供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4671194.25元,被告人李某2、李某1参与盗刷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137568.63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伟、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并为被告人柯某某等人提供“福临门烟酒店”“艾某宾馆”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其中,被告人李某伟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2263192.56元,被告人余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77120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柯某某、温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等人提供的POS机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并让被告人李某伟为其团伙盗刷被害人银行卡,被告人柯某某、温某某、周某某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417581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53895.1元。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利用伪基站为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短信,导致被害人银行卡内的21093元被盗刷。

2017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决定,曹县公安局对上述电信网络系列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4月2日,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伟、李某2、李某1、柯某某、温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连同上述人员的作案工具POS机、银行卡、银行U盾、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以及张某某现金77000元、李某2现金163020元、李某1现金1080元、柯某某现金12000元、温某某现金21020元、周某某现金16000元、余某某现金3100元、刘某某现金650元移交曹县公安局。被告人张某某2、穆某某先后于2017年4月8日和4月10日被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曹县公安局民警于同日扣押张某某2持有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1部、穆某某持有的银行卡3张、金色“oppo”牌手机1部及现金1028元等物品一宗。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4月2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于同日扣押周某某持有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1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1台、“苹果”牌手机1部、银行卡8张等物品一宗。

案发后已经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肖某1经济损失398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

(1)金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23日10时47分,其手机收到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账户已满10×××00积分可兑换10%的1000元现金,请登录wap.cbbdz.cc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短信,其按照网页提示输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号62×××35、姓名等信息,10时54分收到一条95533发过来的验证码,将验证码输到该中国建设银行的网站上面,其手机就收到一条95533发过来的信息“你尾号为0135(交易卡尾号0622)的储蓄卡账号3月23日10时58分消费支出人民币998元。”当日16时37分,其向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服打电话反映自己收到那条积分兑奖的短信情况,客服说他们从来没有发送积分兑换之类的短信,并说其可能被骗了,建议其将该卡报停,其即将卡内余额转到名下其他银行卡内,接着就通过95533客服将该卡报停了。当时感觉被骗金额少就没报案。

(2)刘某1昌陈述、短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3月22日19时许,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短信“尊敬的建行用户,您账户已满10×××00积分可兑换10%的1000元现金,请登录wap.bocyt.cc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根据提示输入后,手机又收到95533发来的一条短信“你主卡尾号8284(交易卡尾号9019)的储蓄卡账户3月22日19时19分消费支出人民币5100元,活期余额11.49元[建设银行]。”其感觉被骗,经与建行客服95533联系,客服称其刚才消费的5100元是在福建省厦门一个酒吧里刷的,钱无法追回来。后经查询,其银行卡62×××42被盗刷5100元的对方账户是“厦门沃某金咖啡馆”。

(3)郭某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43于2017年3月23日11时16分、11时22分先后被盗刷9995元、5000元至823393050940427号商户“厦门刘爱玉珠宝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dz.cc。当日其即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报案。

(4)陈超男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71于2017年3月17日22时50分被盗刷979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wwm.cc。当日其即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皋派出所报案。

(5)李某2龙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01于2017年3月19日11时31分、11时34分先后被盗刷9986元、9987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正大黄金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upmz.cc.其意识到被骗,即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报案。

(6)谭启容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06于2017年3月18日20时40分、41分先后被盗刷9997元、7103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正大黄金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upmn.cc。当日其即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皋派出所报案。

(7)杨秀慧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79于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被盗刷4637元至“人间天堂KTV”。当日其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湖派出所报案。

(8)赵泽陈述、短信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43于2017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盗刷4960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upmc.cc。当日其即在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报案。

(9)杨凯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96于2017年3月8日被人通过闪付功能盗刷212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后其在枣庄市市中公安分局光明路派出所报案。

(10)贺某1兴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储蓄卡62×××30于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盗刷9136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wwx.cc。次日其即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关派出所报案。

(11)熊爱民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16于2017年3月20日14时54分许先后两次被盗刷9987元、9986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dcsh.cc。次日其即在北京市派出所报案。

(12)李树林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35于2017年3月18日15时30分许先后被盗刷9996.7元、9998.86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人间天堂KTV”,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wwk.cc。当日其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报案。

(13)蒋川陈述。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09于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被盗刷9820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wwz.cc。当日其即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报案。

(14)王焱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83于2017年3月24日被盗刷998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ku.cc。后其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双龙派出所报案。

(15)钱振陶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84于2017年3月19日11时许被盗刷8900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mvn.cc。其于2017年3月22日在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报案。

(16)尹代俊陈述。证明其银行卡62×××78于2017年3月6日、7日先后被盗刷1000元、998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金裕盛五金机电”。当日其在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壁泉派出所报案。

(17)杨某2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建设银行卡62×××17于2017年3月15日13时31分被盗刷4200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owwo.cc。后其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报案。

(18)申高鹏陈述。证明其银行卡62×××28于2017年3月22日16时32分被盗刷618元至“厦门市暖春旅馆”,钓鱼网站网址××caos.cc。当时未报案。

(19)曹翠柳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42于2017年3月21日被他人用POS机刷卡消费盗刷9998元、9997元至“普洱市思茅区天长”(对方POS机号码是88774D073330012),22日被盗刷9995元、9997元至“厦门市意趣西餐厅”(对方POS机号码是823393058120659),23日被盗刷9996元、9998元至“厦门市沃某金咖啡馆”(对方POS机号码是823393058130466),24日被盗刷9998元、9996元至“厦门市刘爱玉珠宝店”(对方POS机号码是823393050940427)。

(20)吴某平陈述、短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43于2017年3月21日被盗刷9996元、7999元至“厦门市意趣西餐厅”,钓鱼网站网址为wap.bbcva.cc。

(21)林雪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93于2017年3月24日被盗刷996元至“厦门刘爱玉珠宝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kd.cc。

(22)陈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95于2017年3月23日被盗刷997元至“厦门刘爱玉珠宝店”,3月27日被盗刷995元至“云南普洱市思茅区朱燕饰品店”,3月28日被盗刷518元至“福建省永春县艾某宾馆”。

(23)刘斐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58于2017年3月24日被盗刷9996元、9993元至“厦门刘爱玉珠宝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aar.cc。

(24)宋天文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42于2017年3月23日被盗刷289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9.cc。

(25)马某1成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70于2017年3月25日被盗刷6400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tcnb.cc。

(26)赵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1日13时5分许,其手机收到建行95533的短信,提示其银行卡账户62×××26因出现异常支付操作即将被冻结,让其登录wap.cbbues.cc网址进行身份验证解除异常,其以为是建行客服给自己发的,就直接点开短信链接,按照提示填写了个人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并且按照要求获取验证码、填写验证码,过了约4分钟,其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消费支出9998元,然后又收到短信提示银行卡消费9997元,2笔共计19995元均被刷至“泉州市不见不散KTV”。其意识到被骗即报警。

(27)周敏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1日12时20分许,其收到95533短信称自己的储蓄卡存在交易风险,即将冻结卡的使用,需要其点击网络链接确认,其点击短信附带的网络链接,向网站提供了银行卡号及密码、个人信息,还输入了后面收到的验证码。其银行卡62×××54于2017年4月1日12时24分至25分先后被盗刷9996元至“泉州市不见不散KTV”、2000元至“永春县倍馨烟酒店”。

(28)贺某2飞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34于2017年4月1日18时14分被盗刷两笔9997元、9997元至“泉州市不见不散KTV”。

(29)马某2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66于2017年3月25日被盗刷9996元、995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fx.cc。

(30)卜某伟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41于2017年3月25日被盗刷800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其是被95533发的短信称其账户已冻结,需要登录某网站输入卡号和密码解除冻结所骗。

(31)林戴礼陈述、短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57于2017年3月25日以“积分兑奖”被盗刷995元至“厦门沃某金咖啡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fx.cc。

(32)顾某勇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77于2017年3月18日被盗刷7900元至“君悦酒店”。

(33)赵某2不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56于2017年3月17日被盗刷9863.1元、9589元、547元至“人间天堂KTV”,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byax.cc。

(34)杨某3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43×××43于2017年3月18日被盗刷9976元至“君悦酒店”,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bmk.cc。

(35)肖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22于2017年3月18日被盗刷9981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9993元至“人间天堂KTV”;其银行卡62×××16于2017年3月18日被盗刷9996元至“博罗县红雅阁家具”、9998元至“正大黄金”、9981元至“人间天堂KTV”、9974元至“正大黄金”。其因“积分兑换现金”共被骗了59923元。后其经查银行流水,发现是在商户消费了,但自己并没有去这些商户消费,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那几笔消费产生了映射卡,62×××22对应的映射卡是62×××42,62×××16对应的映射卡是6210813760002971641,要查询这些商户的具体消费信息必须通过这些映射卡去查询。

(36)宋丹阳陈述。证明其银行卡62×××46于2017年3月18日21许被盗刷998元至“天上人间KTV”,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upmn.cc。

(37)吕某和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43于2017年3月19日被盗刷998元至“美颜汇美容院”。

(38)王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52于2017年3月18日被盗刷9989元至“美墅林咖啡会所”、9995元至“美颜汇美容院”;3月19日被盗刷9996元至“美颜汇美容院”、9995元至“美墅林咖啡会所”,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bmk.cc。

(39)秦博帆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1日12时46分,其收到一条95533发来的信息,让其实名认证补录信息,其点击所附网址后输入自己的信息,之后关掉了网页。16时30分其看手机银行里还剩6角钱,拨打95533客服得知被骗,即报警。其银行卡62×××39于当日被盗刷两笔分别为863元、912元至“泉州市福临门烟酒”,钓鱼网站网址为wap.bcbaaz.cc。

(40)李勇陈述、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32于2017年3月31日被盗刷995元、996元至“泉州市福临门烟酒”,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crc.cc。

(41)蓝建辉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50于2017年3月30日被盗刷三笔分别为500元、998元、997元至“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永春县艾某宾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crc.cc。

(42)杨来陈述、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12于2017年3月29日被盗刷999元至“永春县艾某宾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ezz.cc。

(43)欧某过陈述、短信记录。证明其银行卡62×××18于2017年3月29日被盗刷995元、3000元至“永春县艾某宾馆”、“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bbexx.cc。

(44)付岩岩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其收到一条中国银行95566发来的短信“您的账户积分10×××00分即将到期,将于24小时后清零,请登录我行网址wap.cobmsk.cc兑换500元现金”,其按照短信内容登录网址,根据提示步骤操作,接着收到95566短信交易提醒,大概10分钟左右其银行卡62×××82先后20次被盗刷19905元,其意识到被骗即报警。

(45)禾丽峰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中国银行卡60×××87于2017年3月14日先后10次被POS盗刷共计9167元。当时其根据95566中国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登录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obwek.cc后,收到信息“您尾号为0987的借记卡绑定e闪付(HCE)设备卡8715已开卡成功[中国银行]”,然后就收到了POS机消费捐款的信息,一直不停地发。

(46)魏某2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中国银行卡62×××13于2017年3月14日先后20次被盗刷共计19881元。

(47)严松陈述。证明其银行卡62×××08于2016年12月3日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被盗刷42378.80元至“南宁市源美化妆品”、“南宁市格林空调”、“南宁市宜室家具”、“南京市辣椒王食府”、“南宁市上上签时尚女鞋馆”、“南宁市倩倩闺蜜坊化妆品”、“南宁市舒心酒楼”,每笔交易都是999.99元,只有最后一笔是379.22元,都是在广西南宁的各种商户消费的,共有43笔交易。

(48)黄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银行卡62×××26(副卡6217003760015990005)于2016年12月3日被盗刷两笔分别为999.99元、830元至“广西南宁市舒心酒楼”、“广西南宁市格林空调”。

(49)叶某云陈述、短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因兑换积分,其银行卡62×××88于2016年12月4日被盗刷五笔均为999.99元至“南宁市舒心酒楼”、“南宁市格林空调”、“南宁市宜室家具”、“南宁市倩倩闺蜜坊化妆品”、“南宁市上上签时尚女鞋馆”。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unzp.cc。

(50)苟其红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因兑换积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62×××88于2017年3月14日被盗刷两笔分别为9987元、9985元至“云南楚雄市鸿福商店”、“昆明经开区学源超市”。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dmns.cc。

(51)范某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因兑换积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62×××81于2017年3月14日被盗刷两笔分别为9986元至“昆明市官渡区庆升”、“昆明市五华区维明”。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dmnz.cc。

(52)段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因积分兑换,其建设银行卡62×××46于2017年3月12日被盗刷两笔9989元、7539元至“昆明市五华区朗程”、“昆明市官渡区庆升”。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modi.cc。

(53)丁某1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因兑换积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62×××98于2016年12月9日被盗刷31笔共计27873元至“云南红河哈尼族彝”、“云南西双版纳傣族”、“云南昆明市晋宁丽”、“云南昭通市祥瑞首”、“云南昭通市熊某铝”,其中4915元被盗刷至“云南昭通市熊某铝”。钓鱼网站网址为wap.cczzna.cc。

(54)王许文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收到95533发的短信“银行资料过期,需要完善”并附了一条链接,其没意识到是诈骗信息,就点击了链接,并按照提示进行操作,之后其就收到自己的银行卡62×××96于2017年3月27日被盗刷838元至“普洱市思茅区朱燕饰品店”的短信,即知被骗。

(55)梁成峰陈述。证明2017年12月6日20时19分开始,其手机银行显示其建设银行卡62×××79不断在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玉溪市消费,6日被消费了1万元,到7日8时18分开始,手机银行上再次显示在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玉溪市消费1万元,其感觉不对,即赶紧将卡里的钱转走并报警。很奇怪的是其建设银行卡号是62×××79,但是收到的短信消费提示显示的是主卡建行卡尾号8679(交易尾号是2398),跟(交易尾号2406)交易的这2万元,其并没有这两个卡。

(56)李某1陈述。证明其因提升信用卡额度,其银行卡62×××69被盗刷十几次共计14744元至“云南曲靖市若谷草堂食疗养生坊”、“云南昆明市西山王某2鲜肉店”、“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姐告王某2水果经营部”。

2.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张硕证言。证明2017年2月末,QQ号19×××69、昵称“人渣”的人(即李某2)通过其QQ号29×××27(昵称“车马炮”)让其在沈阳市铁西家乐福、于洪开发大道、皇姑区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大量发送虚假的领取建设银行积分的含有网址的短信,“人渣”按照发送短信时间通过转账的方式每日付给其2000至3000元不等的报酬,其给他发了一两天。2017年2月末,QQ号26×××99、昵称为“狼牙”的人(即李某伟)也通过其上述QQ号让其在沈阳市铁西、于某、皇姑区内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大量发送虚假的建设银行卡解除冻结的含有网址的短信,“狼牙”按照发送短信时间通过转账的方式每日付给其2000至3000元不等的报酬,其给他发了两天短信。其每天发送四至五个小时或半天。

(2)周某1(李某伟之女友)证言。证明其知道李某伟在缅甸邦康地区从事网络赌博和网络六合彩诈骗,还用POS机帮人套现洗钱。其知道和李某伟一起投资的有“会长”(姓张,微信号是×××,昵称“闯天下”)、李某2,平时和李某伟在一起搞诈骗的有“伍佰、峰哥、牛仔、刘某2”等十几个人,李某伟对其说过全国很多地方的人给他跑伪基站搞诈骗。柯某某也和李某伟在一起搞诈骗,李某伟对其说过柯某某是他20多年的兄弟,开始搞诈骗的时候他和柯某某跟着“会长”搞诈骗,后来他们三人开始带人单独干了。他们三人是合伙投资干的诈骗,李某伟和“会长”、李某2也分别单独诈骗。李某伟都是在“悦来酒店”附近一个仓库搞诈骗。李某伟通过电脑在网络上赌博,通过手机在网上搞诈骗,其在宾馆看过李某伟操作电脑、手机搞诈骗,他有很多手机和POS机。李某伟搞诈骗的手机和电脑都是在缅甸邦康地区购买的,不知道POS机如何购买的。其知道李某伟通过“源都演艺吧”的会计陈老头(微信号×××,昵称“春天”)提过三次现金,前两次是其帮他提的现金七八万元,后一次是他自己提的。李某伟先后给过其六七万元钱。其QQ号是17×××76(昵称“往事只能回味”),微信号是183××××3742(昵称“谷了哈VIP喀什。”)。其知道李某伟和“会长”、李某2、柯某某等人都是偷渡到的缅甸,他们没有出入境通行证。

(3)自如胜证言。证明2017年3月15日前后,老乡自火良打电话让其以每天150元的价格将其车租给穆某某开几天。3月18日,其将车辆交给了穆某某和自德岗。3月19日晚上,穆某某请其吃饭,其发现车主驾驶座下有一个接线的黑盒子,穆某某说这不犯法。穆某某一直租其车到3月28日,每两天给其结算一次租车费用,共租了10天。他们离开的时候没有将黑盒子带走,穆某某说过几天还会回来继续租其车。其被抓获后,办案民警将穆某某放在其车上的东西拿出来,其见有一个电源转换器用黄色电线连接在驾驶座下面的电瓶上,后备箱有穆某某装设备的黄色纸箱,内有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和一根天线,还有一个黑色壳子的铁盒,应该是他俩发短信用的机器。其听穆某某说过他和自德岗是用银行的名义发短信,其收到过他俩发送的建设银行兑换积分的短信,附有网址链接,其想着不是什么好短信就删除了。2017年3月20日或21日晚上,其和他俩一起吃饭时穆某某收到一个微信,他把内容复制粘贴到他用的手机上,其看内容与其收到的建行兑换积分的短信内容一样,就问穆某某是不是他发的,他说是拿别人钱给别人发这些信息。

(4)自德岗证言。证明自2017年3月18日开始,其和穆某某一起在昆明市及周边利用伪基站发送建设银行“积分兑换现金”“银行卡信息不全”之类含有链接的诈骗短信,一直干到3月20日,穆某某共给其2000元。

(5)方成连证言及24部POS机邮寄凭证等相关信息。证明其所在的云某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向外销售POS机。2016年12月,一个自称姓李的客户从其处购买了24台传统移动POS机和7箱POS机小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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