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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02刑初174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1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602刑初1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5-28

审理经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萍、黄长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8年、2019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高飞等人的“大话西游”赌博群、为倪常捷等人的“同福客栈”赌博群提供赌博软件,并按月收取5000元的出租费用。高飞、倪常捷等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流水数额巨大,高飞、倪常捷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将赌博软件出租给高飞、倪常捷等人用于网络赌博,并每月收取租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赌博软件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等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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