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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5刑初26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3   阅读:

审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705刑初2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9-10-11

审理经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8)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梦奇、尹箫、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芳龙、王玉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3月13日提请本案恢复审理;于同年6月1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13日提请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与廖陕强(另案处理)等人合作,成立深圳锐付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等银行、银盛支付服务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联系,搭建资金支付通道。通过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僵尸商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周某甲、李乐(另案处理)所在的对外称作通汇公司的公司合作,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等银行、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联系,搭建资金支付通道。通过贵阳锦程苏缘科技有限公司等“僵尸商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资金174201729373.92元,其中包含陈某乙(已判刑)充值的资金26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帮助纵达、彩天堂等赌博网站收取资金20763175101.89元,其中包含陈某乙充值的赌资7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张某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甲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梦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周某甲到公司运营部成为主管后才知道通汇公司进件之后的业务流程,没有宣传过银盛可以从事博彩、赌博、赌资的业务。2016年12月,方东林通知周某甲,张某的平台成为通汇公司的备用通道,要求周某甲维护。(二)周某甲主观方面不明知是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流转服务,事实上也没有获得任何非法所得,只能承担其获得薪水部分的责任。周某甲客观方面并不是犯罪的组织者,只是根据方东林的指示做工作。周某甲并非通汇公司的核心人员,到案后认识态度较好,能够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尹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甲及通汇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开设赌场,而是为可能的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本案系单位犯罪,周某甲仅仅根据方东林等人的决策与指示操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进行处罚。三、关于涉案金额,周某甲仅参与通汇公司涉及的赌资流转服务,只应对通汇参与合作的业务金额负责。四、被告人周某甲主观犯意较小,并非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五、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恳求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孙芳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所在的公司从事第三方支付代理业务,与锐付、钜真、银盛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或第四方公司之间有合作,负责帮助他们介绍电子支付商户,并提取佣金。2、张某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明知是犯罪仍配合犯罪的行为。张某相当于中介或者代理,不应对全部商户或者支付平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并不存在明知有博彩公司从事非法的赌博业务却故意帮助其进行资金结算或者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3、张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初犯、偶犯,且愿意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玉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张某对涉及陈某乙案件的部分已经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二、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三、张某属于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2016年9月始,陈某乙、韩某等人分别为万森、彩天堂、纵达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揽参赌人员,非法获利。均因开设赌场罪先后被判处刑罚。

一、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称“通汇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周某甲负责运营。

2016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所在的通汇公司与被告人张某合作,在张某的介绍下,通汇公司与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支付公司)、厦门百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百付公司)、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矩真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搭建资金支付通道。被告人周某甲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通支付账户后,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受其控制的贵阳锦程苏缘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商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设支付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挣取费率和结算手续费。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贵阳锦程苏缘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空壳商户为纵达、彩天堂等赌博网站收取陈某乙等人充值的赌资2694631元。被告人周某甲获取违法所得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二、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与廖陕强等人成立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代理业务。该公司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与银盛支付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搭建资金支付通道。被告人张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通支付账户后,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受其控制的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空壳商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设支付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挣取费率和结算手续费。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商户为纵达、彩天堂等赌博网站收取陈某乙等人充值的赌资725544元。

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通过银盛支付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厦门百付公司、上海钜真公司为从事赌博平台资金运作的周某甲等人联系支付渠道,挣取费率及结算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而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陈某甲的证言,证实:系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与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这三家商户业务的拓展属于唐某的部门,近期唐某说这三家公司涉及部份资金是赌博资金。其公司委托唐某,将为三家公司流转资金收到的手续费70万元全部上交给公安机关。

2、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开始,其在万森娱乐、纵达娱乐、彩天堂三个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中挣取赌博网站给的返点以及赌博网站的活动奖励。参与赌博网站的投注是在网站主页右上角进行充值,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另一种是微信扫码支付,如果选择第三方支付,会出现各大银行的列表,点击进行存款,就会出现一个收款账户,如彩天堂赌博用支付宝方式充值时会出现招商银行账户。公安机关调取的其工商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其已将赌博集团回款时所使用的银行卡予以标记。其登录赌博网站时,已发现纵达娱乐赌博网站于2017年7月2日与bet365合并重组。

3、周某乙、李某、高某、韩某的证言,均是陈某乙发展的赌博代理下线,均证实其担任纵达娱乐、彩天堂等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线代理接受投注以从中牟利的事实。

4、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为谢业永,股东有张某、谢业永、廖陕强。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系统、清算系统的技术开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业务。张某是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与第三方、第四方公司对接,也就是联系渠道;谢业永负责公司的财物,以及及时解决业务问题;廖陕强主要负责管理商户、分配VPN,与上游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问题处理,他是香港人。其是2017年5月底去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一部分业务参与了流转赌资,具体为哪个赌博集团流转过赌资其不清楚。首先要通过张某与渠道方联系,建立流转通道,其次是要通过RFu系统与商户建立对接,其公司主要负责为客户申请商号,建立QQ群进行技术联调,利用RFu系统为客户提供查询、掉单补单,申请切换通道;第三是商户利用了RFu系统的聚合支付功能进行了充值和付款。主要是通过QQ群、百度论坛发布广告词,广告词中含有为时时彩、娱乐城、棋牌等进行支付等业务。建立支付通道,首先商户提供相应的证照(包括五证及域名、邮箱、申请电话)进行商户号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发送正式号至商户提供的邮箱;然后客户进行该平台的技术对接工作,直至完成开始启用。其公司通过发展商户及代理,赚取支付公司的充值反佣、代付反佣。2017年10月10日,其来公安机关替张某上交违法所得。

5、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其到上海矩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市场部总监至今。2016年10月份,张某说在银盛做支付业务,有七八个亿沉垫资金,其就和张某商量把这部份资金转到钜真公司的合作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2016年11月,张某用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钜真公司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由钜真公司通过合作银行的银联代付系统给他们代发资金。为了确保业务风险,其让银盛和其们的合作银行也签订一份代付业务协议。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户创立都是2017年1月11日,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都是张某的,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李乐,副总经理是周某甲,这三家公司都是渠道合作关系,是张某给周某甲和李乐找的支付通道,因为这三家公司的支付通道是由张某负责联系的,收款渠道是统一的,所以他们的资金是统一调配,由张某说了算。

2017年3月份,其们收到了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转来的浙江、江苏等公安机关发来的电信诈骗协查,其才知道河南姓李的和姓周的游戏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因为业内的潜规则是只要一说游戏平台,就知道是赌博网站。为了方便交流工作,其们建立了微信工作群“银联代付对接2通”,群里其有张某和姓李的、姓周的以及其等人。姓周的让其绑定的IP地址有70.39.188.36和70.39.188.134。警方通过IP地址搜索是美国的。其们行业内叫博彩为BC。其公司是通过收取代付业务手续费获益,其个人没有获益。

赌徒要向赌博平台网站充值,需要在客户与游戏网站之间搭建一个充值通道,这个通道需要张某和姓李的、姓周的拿着资质到银行、第三台支付平台签约,但是赌博网站与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需要由张某和姓李的、姓周的搭建的技术平台来对接。客户的钱充值后能进入张某和姓李的、姓周的他们签约的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账户,再转入到银联代付对公账户中。

6、单某、梁某、徐某、周某丙、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周某甲与方东林等人合伙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分别成立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思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河南亿博公司名义链接深圳银盛支付公司等支付通道,发展下游商户,通过银盛的支付通道帮下游商户流转资金,由思意公司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周某甲负责客服及市场业务,领取月工资五千元,三四个月后到一万元。在银盛开设的40多家商户都是虚假的,没有真实交易,由周某甲在银盛公司注册开户。亿博公司发展的大部分商户都是走非法资金,例如网络赌博等。亿博公司可以控制开设在银盛公司商户的钱,因为接口、密钥等方东林都掌握。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1)2017年8月13日,经唐某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某、周某甲即涉嫌开设赌场的嫌疑人、张某合伙人徐旭超、河南亿博公司姓李的即为李乐、张某业务合作关系人罗志杰(香港人MIC)。(2)2018年3月21日,经被告人张某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罗志杰(英文名LAWCHIKIT)。

(三)物证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四)书证

1、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周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15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荣华路284号百合山庄2栋百锦阁201室将张某抓获。2018年2月5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金寨派出所民警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一路育协花园小区将周某甲抓获。

3、临时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2017年9月16日至18日临时羁押于深圳龙岗区看守所。2018年2月5日至12日,被告人周某甲临时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4、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电话查询记录、立案决定书和拘留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周某甲201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聊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5、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乙等人因在纵达娱乐、彩天堂等赌博网站参与赌博并发展下线代理被判处刑罚。

6、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陈某乙工商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的赌资充值及提现使用情况,2016年8月-2017年4月期间,用于赌资充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出现“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等账户。

7、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陈某乙名下五张银行卡与银盛支付公司的往来商品订单号、附光盘一张,证实:陈某乙名下五张工商银行卡(卡号尾号分别为1548、8071、9878、9919、8089)与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往来商品订单号数据,其中涉及陈某乙赌资充值的商品订单号的“AO”段中3111开头的订单号为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8、银盛支付公司、上海矩真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公司分别通过邮箱、微信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文件。

9、调取证据通知书、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往来交易明细数据、附光盘两张、证明,证实:根据陈某乙五张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中涉及赌资收付商户共计70家的合同、收款、代付数据明细情况,其中代付交易数据与其公司贵州多崎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5家商户有关;陈某乙充值订单号AO栏临时字段7中3111开头的订单号,与其公司有关的接受陈某乙资金的商户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等29家。其中:贵州多崎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玉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收款数据;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无代付数据。

10、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涉及收取陈某乙赌资商户信息,证实:根据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数据,2018年2月12日,周某甲从该数据中辨认出通汇公司为赌博网站流转赌资时所使用的商户名称,其中11家商户联系方式留有周某甲的电话。2018年7月16日,经周某甲确认,贵阳锦程苏缘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商户系通汇公司通过银盛支付公司为赌博网站流转赌资所使用的商户。

11、办案说明、网页截图、彩票管理条例、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通知、关于bet365网站开设赌场的立案决定书、截图、投注情况,证实:2017年7月2日,纵达娱乐赌博网站与bet365赌博网站合并重组,bet365赌博网站截图。

12、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企业信息,证实: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贺波波,监事方东林,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贺波波出资60万元、方东林出资4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电子设备安装及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及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办公用品。

13、陈某乙开设赌场案涉及的万森、纵达、彩天堂赌博网站截图,由周某甲签字确认是通汇公司商户帮助流转赌资所使用的赌博网站。

14、上海矩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为陈某乙、周某乙等人代付的赌资明细,证实: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通过伪造业务场景,以合规商户材料接入其公司代付业务平台,其公司收取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收手续费53万元;上海益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收手续费9.8万元;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取手续费。

15、唐某提供的上海矩真公司与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以及出款情况,证实:2016年12月14日,上海矩真公司与“通汇公司”就代付业务签订协议及代付交易金额情况。

16、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个人账户转账汇款业务回单、张某书写的声明、上海矩真公司委托付款说明和银行打款凭证,证实:2017年9月15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民警扣押张某黑色苹果7P手机一部、华为黑色P10手机一部。2017年10月10日,张某妻子邓鹭向公安机关上交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2017年8月13日,民警从唐某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ipad一台,同年11月14日,扣押唐某代矩真公司上交的非法所得70万元。

17、聊城市公安局拘留证、新余市公安局拘留证、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吕梁市石楼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周某甲、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先后在聊城、新余、徐州、石楼等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奎公(网)电勘字(2018)4号、5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数据光盘,系2018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证人唐某使用的三部手机予以扣押后进行了数据提取,从上述检材中提取了短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证实:被告人建立工作群,沟通交流为赌资流转进行操作及服务的情况。其中张某手机中存有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微信群、通汇-RFU微信群及聊天记录。

2、《光盘》二张,其一为: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提供陈某乙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其中尾号为9878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多次出现“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其二为:有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与陈某乙涉赌资金有关的商户信息,与上述银行交易明细相对应。

该证据与书证相符,证实赌博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提现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陈某乙银行卡交易信息查询到银盛公司,银盛公司据此提供对应商户信息,由此查询到涉赌资金流转的商户与河南亿博公司相关。

3、公安机关提取的网页截图、从银盛支付公司调取的交易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根据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与陈某乙赌资相关的70家商户商城网址,经查询“批量ICP备案信息查询”所获取的网站首页网址,其中10家商户关联涉赌网站、1家关联涉黄网站。与张某及其锐付公司有关的涉案商户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向贵州多崎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转账的情况。

4、光盘三张、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银盛支付公司调取70家商户的注册信息,统计出周某甲所在的通汇公司利用26家空壳商户收取陈某乙赌资2694631元。张某及其锐付公司利用贵州益连达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斗罗恒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陈某乙赌资126250元,伙同通汇公司收取陈某乙赌资共计599294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四张,证实:银盛支付公司提供的向上海矩真公司在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两个银联清算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河南亿博公司等78家商户所属拓展方信息及内部转账情况、被投诉及冻结、解冻情况。

6、公安机关从张某苹果7P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张某与boey(MIC业务团队成员)的聊天记录,谈及在与银盛公司的业务中确定通汇公司的返佣情况、银盛公司转往北京银行的款额等。

7、公安机关调取的张某QQ邮箱截图,其中包含:①统计表两张,含商户名称、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签约费率;②澳门娱乐城的发来邮件内容;③邮件内容为“河南亿博手续费确认表”,结算周期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④邮件内容为“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互联网业务联合拓展协议”等。证实:张某与河南亿博公司、银盛支付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事实。

8、公安机关提取的张某whatsAPP聊天软件的信息截图、张某与网络黑客“骆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张某与廖陕强QQ聊天记录照片、telepal聊天群,均由张某签字确认。载明:张某在MIC(罗志杰)建立的RFU工作群中聊天记录、与网络黑客“骆驼”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涉及大量“通汇公司”、“BC”、“博彩公司”、“九州娱乐城、bet365”等词汇,证实:张某明知资金是赌博网站资金,利用黑客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的事实。

9、公安机关提取的张某华为P10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银联代付对接2通”微信群是张某、周某甲、唐某等人沟通流转资金技术操作、对账等聊天内容。

10、上海矩真公司提供的河南亿博公司邮件截图,证实:2017年2月-3月,上海矩真公司为河南亿博公司代付款项情况;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打款水单。

11、公安机关提取的网页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民警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后,确认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无《支付业务许可证》。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其参与为赌博集团流转资金,主要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资金接口,包括进件、建立支付通道以及代付通道,收取费率和结算手续费。其就是为了挣钱,因为赌博资金的交易量非常大。费率即付款费率,结算率是当商户后台有资金滞留时,商户需要将这些资金结算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中,手续费通常按笔收费。

资金流转的通道建立:首先是进件,其们把资质提供到银行、第三台支付平台进行签约,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查验商户运营的网络商城、ICP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信息。其次是由签约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QQ扫码、网银转账的渠道号和商户号。第三是由技术人员将商城的域名解析到实际的赌博网站,并建好接口,赌徒在赌博网站进行充值时,就会跳转到收银台的界面。第四是建立接口,由签约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QQ扫码、网银转账等支付、代付通道。当代付不及时时,其们也会与一些技术公司进行合作,由技术公司帮忙完成代付。代付时需要绑定下发的IP,需要从别的银行将用于代付的资金转过去。当时代付赌资时绑定的IP是211.152.44.232和70.39.188.136以及70.39.188.134,其中70.39.188.136和70.39.188.134两个IP与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代付下发绑定的IP一致,是美国的,由张某提供的。与赌博网站接口服务要完成两个对接,一个是与赌博网站的对接,即在进件完成后,由赌博网站的技术人员解析到赌博网站,并在赌博网站上建好收款界面;第二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等进行对接。

其们进件时使用的商户都是一些空壳商户,有些是其公司买的,有些是张某提供的。商户进件时,需要提供手机号码和邮箱号,当登录银盛的商户系统或者代付时,就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或者邮箱验证码。这些空壳商户的使用都与其有关,如武汉粤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函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乾罡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诚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湖金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玄员堂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佳润昌商贸有限公司、松原市万兴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市启明星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科云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优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上述公司的联系电话用的其手机号156××××1923。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流转赌资是违法行为,怕被公安机关查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司是: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QQ扫码主要是利用了上海益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可能是杭州分行,网银用过郑州工行、建行郑州文博支行、银盛支付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份)。为赌博网站提供代付服务的公司是:银盛支付公司和盛付通公司、上海钜真公司、厦门百付公司等。上海钜真公司、厦门百付公司都是张某联系好,让其和李乐去对接的。百付的操作流程是一样的。中信银行是张某和徐旭超搭建的。

其与张某是2014年认识,2016年12月份以后,其和张某系合作伙伴。由张某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部分空壳商户,其们进行接口对接,是与赌博网站的对接,挣取的费率和结算手续费由张某和方东林进行分成,方东林给其发工资,其一个月能挣两万元左右。其们使用的是河南亿博联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时称呼为通汇,实际负责人是方东林,李乐、姚平负责技术,主要是做接口,其负责运营,主要是招聘员工、商户进件、掉单补单。收的赌资存在其们在银盛用空壳账户开的备付金账户中,其们开了大约三十多个备付金账户。

2、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为赌博集团流转赌资,主要是为香港人MIC(罗志杰)所在的MTA支付平台流转过BC(博彩)的支付结算,并为李乐、周某甲流转赌资联系通道。其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厦门百付公司、上海钜真公司为从事赌博平台资金运作的李乐和周某甲联系支付渠道,可以挣支付公司的差价,一般每笔交易手续可以挣千分之一到万分之五。

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谢业永,股东有其、谢业永、廖陕强。其负责渠道洽谈、面试新员工。李乐和周某甲有个公司叫通汇,其公司作为他们公司的代理发展商户。其公司为通汇公司发展了白城市真真商贸有限公司、白城市素素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宏捷升贸易有限公司等空壳商户。其通过银盛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做赌博游戏平台的李乐、周某甲提供收付通道,通过厦门百付公司和上海钜真公司为他们提供代付通道。2016年3月份左右,其为周某甲和李乐介绍认识了银盛支付公司经理吴韶雄,他们用几十家僵尸商户与银盛支付公司签订了收付协议,由银盛支付公司给他们提供了网银转账通道。周某甲和李乐与银盛支付公司对接通道时所用的IP地址是70.39.188.136;70.39.188.134。收款通道的建立是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将对应的商户号及生成的二维码图片发给联系人的邮箱,网银转账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密钥发给联系人邮箱,联系人提供给赌博网站的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上转到赌博网站。付款通道其为他们联系了百付和上海钜真公司,其公司没有收益。贵州品浩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其只是用这家公司与百付公司和钜真公司签订协议,仅仅为了流转资金。

香港mta支付平台经理是罗志杰,他在whatsapp聊天软件中也叫MIC,员工有TED和BOE。其介绍了国付宝支付公司与他合作,进行收付款业务。2017年1月,MIC的贵金属交易出现涉赌投诉,MIC才告诉其里面有涉赌资金。其听MIC说认识BET365赌博公司的人,其还是放任它流转了。其公司大约挣了六十万元左右。香港的MTA支付平台也叫RFU系统,是一个支付系统,与商户申请时域名进行对接,但这个域名被赌博集团解析并关链到赌博网站,因为其们是他们的代理,RFU系统给锐付电子支付(深圳)有限公司开通了代理系统。其们主要是为罗志杰公司提供了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QQ钱包扫码、网银转账。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QQ钱包扫码是批量报价,批量报价的接口是其去对接,其拿着周某甲、李乐、TED给的五证以及邮箱和联系手机号,帮他们申请接口,其公司给周某甲、李乐、TED报价一般是按照流量收千分之八的交易收手续费。其实周某甲、李乐的通汇公司也是为MIC一方流转赌资的一个通道,其实际上一共挣了1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被告人周某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对于周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周某甲主观方面不明知是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流转服务、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系单位犯罪”、“张某并不存在明知有博彩公司在从事非法的赌博业务却故意帮助其进行资金结算或者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张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里面涉及大量涉赌词语、资金流量通道转换等内容,可以认定张某主观上对于流转资金中涉及赌博网站资金是明知的。周某甲曾因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始其在通汇公司仍然实施了利用空壳商户为赌资流转提供结算便利的行为,且用于收取赌资的商户中有11家是周某甲的手机号,印证该商户系周某甲控制并使用。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印证周某甲、张某主观上对所在公司为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服务是明知的,客观上二被告人积极实施了通过控制的空壳商户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资金流转通道,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虽以单位名义从事上述行为,但其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对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周某甲、张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周某甲并非通汇公司的核心人员,能够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张某系初犯、偶犯,且愿意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当庭积极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50万元、被告人周某甲缴纳的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卫琴

人民陪审员韩爱民

人民陪审员杜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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