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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0刑初12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0刑初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9]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江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江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3日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1与刘某4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霍某2与张某5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裴某10与宋某11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关某3系刘某4弟媳。

一、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6联系被告人杨某1,由李某6向杨某1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杨某1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刘某4。被告人刘某4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并解锁手机。李某6累计向杨某1支付手机解锁费用220540元。

二、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7联系被告人杨某1,由刘某7向杨某1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杨某1将手机序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刘某4。被告人刘某4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刘某7累计向杨某1支付手机解锁费用175620元。

三、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裴某10、宋某11联系被告人杨某1,由裴某10、宋某11向杨某1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杨某1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刘某4。被告人刘某4则使用网张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裴某10、宋某11累计向杨某1支付手机解锁费用43790元。

四、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9先后联系被告人杨某1、关某3,由宋某9向杨某1、关某3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杨某1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刘某4。刘某4、关某3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移除,成功解锁手机。宋某9累计向杨某1支付手机解锁费用34360元、向关某3支付手机解锁费用18600元。

五、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8联系被告人霍某2,由陈某8向霍某2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霍某2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张某5。被告人张某5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陈某8累计向霍某2支付手机解锁费用92850元。

六、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庄金汉(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霍某2,由庄金汉向霍某2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霍某2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张某5。被告人张某5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庄金汉累计向霍某2支付手机解锁费用10550元。

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13联系被告人霍某2,由彭某13向霍某2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霍某2将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交被告人张某5。被告人张某5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密码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彭某13累计向霍某2支付手机解锁费用8975元。

八、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12联系被告人关某3,由孙某12向关某3提供解锁苹果手机需要的手机序列号和原机主的手机号码。关某3则使用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机主,冒充苹果官方客服,骗取对方苹果帐户的密码,并使用帐户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将该手机从帐户中移除,成功解锁手机。孙某12累计向关某3支付手机解锁费用16870元。

九、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江喆向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提供网络电话软件并为杨某1、霍某2、关某3设定虚假的苹果官方客服电话用于上述犯罪活动,累计收取费用131780元。

在上述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有时会将收到的上家提供的手机序列号和手机号码相互提供给对方,由对方进行解锁并收取解锁费用,杨某1向霍某2转上家支付的解锁费用98130元、向关某3转上家支付的解锁费用52250元,霍某2向杨某1转上家支付的解锁费用3000元、向关某3转上家支付的解锁费用11900元,关某3向杨某1转上家支付的解锁费用20100元。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霍某2、张某5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渝南明珠23号3栋15-1被抓获;2019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1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奥特莱斯门前路边被抓获;2019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8在重庆市涪陵城区被抓获;2019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13在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被抓获;2019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4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抓获;2019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关某3在重庆市綦江区被抓获;2019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12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抓获;2019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裴某10、宋某11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家中被抓获;2019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9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江喆在安徽省桐庐市郊区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原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被告人杨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霍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4、张某5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关某3、李某6、刘某7、陈某8、裴某10、宋某1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宋某9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孙某1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彭某13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江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江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中,杨某1、刘某4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97410元,霍某2、张某5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99955元,关某3违法所得达人民币92850元,宋某9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2960元,裴某10、宋某11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3790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孙某12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6870元,彭某13违法所得达人民币8985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江喆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网络电话软件,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在相互各自对应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系主犯,但本案中被告人杨某1的作用最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4、张某5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陈某8、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江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7、宋某9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江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霍某2、关某3、刘某4、张某5、李某6、刘某7、陈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孙某12、彭某13、江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抓获当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霍某2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关某3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4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5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6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7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陈某8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宋某9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裴某10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宋某11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孙某12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彭某13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江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十五、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莉

人民陪审员田勇

人民陪审员蹇书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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