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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刑初167号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5   阅读:

审理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1182刑初1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1、潘某2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某3、晋某某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1及其辩护人张晓敏、被告人潘某2及其辩护人刘立东、被告人王某3及其辩护人张广义、被告人晋某某4及其辩护人裴松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实施网络诈骗,二人在互联网上利用“百度推广”虚假网页,谎称可以提供手机定位、破解微信密码、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服务等,获得被害人信任,再通过微信收款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3564元。被告人王某3、晋某某4明知潘某1、潘某2实施诈骗行为,仍多次帮助二人在“百度推广”上制作、发布虚假诈骗网页,提供广告推广。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3至1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破解微信密码服务诈骗本市居民卢某3400元。

2.2018年8月1日至8月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湖北省潜江市居民刘某13000元。

3.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甘肃省会宁县居民刘某22000元。

4.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找回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四川省金阳县居民黄某200元。

5.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找回手机号服务诈骗山东省东营市居民韩某1350元。

6.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重庆市居民周某1500元钱。

7.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云南省保山市居民计某5400元。

8.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广东省陆丰市居民杨某5000元。

9.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河北省易县居民韩某23000元。

10.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蚌埠市居民张某11700元。

1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山西省运城市居民马某500元。

1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湖南省双牌县居民朱某1618元。

13.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山东省邹平市居民张某3500元。

14.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上海市居民张某23000元。

15.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我省绩溪县居民胡某1199元。

16.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山西省繁峙县居民郝某500元。

17.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云南省曲靖市居民王某1300元。

18.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福建省福鼎市居民周某2800元。

19.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广西省港市居民宁某600元。

20.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天津市居民李某100元。

2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黑龙江省肇州县居民迟某100元。

2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河南省郸城县居民丁某100元。

23.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诈骗湖南省长沙县居民伍某500元。

2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南京市居民邓某1000元。

25.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诈骗辽宁省营口市居民郑某2500元。

本院查明

结合电子数据、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上述手段另外诈骗137人,共计11567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卢某、刘某1、刘某2、黄某、韩某1、周某1、计某、杨某、韩某2、张某1、马某、朱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1、潘某2、王某3、晋某某4的供述和辩解;明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1伙同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535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潘某1、潘某2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3、晋某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王某3、晋某某4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1、潘某2、王某3、晋某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潘某1的辩护人认为:一、关于定罪,没有异议。关于诈骗数额,发表以下观点:1、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为153564元,但是有被害人相关身份材料的仅有25人,涉案金额为37885元,这25名被害人中,有23名有询问笔录,被害人宁某只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郑某仅有报案材料,不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异地证人证言取证规则。另外137名被害人均只能通过电子数据和微信记录显示相应的微信号,没有询问笔录、没有报案材料。137名被害人中有部分被害人微信号是以wxid_开头,通过微信添加朋友查询,存在搜索不到的情况,无法查实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公诉机关指控潘某1诈骗被害人宁某、郑某的事实以及其他137名被害人涉及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成立,该部分的数额应该予以扣除。2、即使按照最高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数额综合认定,仍然存有异议,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太多,无法一一核实具体内容,在此提出一笔,在8号电子数据中,微信号为×××的被害人要求进行定位测试,缴纳金额100元,并对测试定位结果表示:这个蛮准的。整个聊天记录中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自己遭受诈骗,也不认为自己遭受到损失,那么在这137起没有被害人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的诈骗行为中,若还存在此类情况,不应当将此认定为诈骗数额。3、另外起诉书指控的数字与辩护人核实的数字,部分存在出入,提出几点异议:10号电子数据中,微信号×××的被骗金额应为2元,非20元;微信号×××的受害人被骗金额应为1400.09元,非1618元;微信号×××的受害人被骗金额为1400元,非1500元;微信号×××的受害人被骗金额为750元,非950元;微信号×××的受害人被骗金额为2200.93元,非2362元;微信号×××受害人被骗金额为5500元,非5600元;微信号×××受害人被骗金额为998.58元,非1325元;微信号×××受害人被骗金额为1200元,非1300元。应将上述差额部分从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二、关于量刑意见,被告人潘某1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配合侦查、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良好;2、积极退赃,已经将已知受害人涉及的赃款退赔。其他退赔事项愿意积极配合法院,也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2的辩护人认为:一、对潘某2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关于犯罪数额请法庭综合认定;二、潘某2系初犯、偶犯、从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潘某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诈骗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而非企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潘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五、潘某2积极退赃,真心悔罪。综上,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某3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王某3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只认为是违法,未意识到潘某1、潘某2是进行诈骗犯罪;王某3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间较短,参与犯罪活动次数较少,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王某3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并且当庭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晋某某4的辩护人认为:一、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晋某某4并无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二、晋某某4在潘某1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及获利金额较低,作用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三、晋某某4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案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潘某1、潘某2合谋实施网络诈骗,两名被告人租住江苏省盱眙县房屋作为犯罪场所,谎称可以提供手机定位、破解微信密码、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服务等实施诈骗。两名被告人通过被告人王某3、晋某某4帮助多次在互联网上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虚假网页,进行广告推广,获得被害人信任添加微信,再以缴纳定金、尾款、保证金等为借口,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232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3至1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破解微信密码服务为由诈骗本市居卢某平3400元。

2.2018年8月1日至8月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为由诈骗湖北省潜江市居刘某1一3000元。

3.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甘肃省会宁县居刘某2靖2000元。

4.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四川省金阳县居黄某沙200元。

5.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找回手机号码服务为由诈骗山东省东营市居韩某1伟350元。

6.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重庆市居周某1飞500元钱。

7.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服务为由诈骗云南省保山市居计某希5400元。

8.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广东省陆丰市居杨某熊5000元。

9.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河北省易县居韩某2娇3000元。

10.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安徽省蚌埠市居张某1新17**元。

1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山西省运城市居马某浩500元。

1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湖南省双牌县居朱某萍1400.09元。

13.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山东省邹平市居张某3浩500元。

14.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上海市居张某2苗3000元。

15.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安徽省绩溪县居胡某馨1199元。

16.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山西省繁峙县居郝某亮500元。

17.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云南省曲靖市居王某1永300元。

18.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福建省福鼎市居周某2华800元。

19.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居宁某勇600元。

20.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丢失手机中微信内容的服务为由诈骗天津市居李某麟100元。

2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为由诈骗黑龙江省肇州县居迟某宝100元。

2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为由诈骗河南省郸城县居丁某俊100元。

23.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服务为由诈骗湖南省长沙县居伍某高500元。

2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南京市居邓某静1000元。

25.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为由诈骗辽宁省营口市居郑某化2500元。

结合电子数据、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被告人潘某1、潘某2以上述手段还骗取另外13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14673.51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1、潘某2退出全部赃款。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晋某某4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卢某平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以及该局在工作中发现,后该局立案侦查。2018年10月26日潘某1、潘某2在盱眙县电梯口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9日海安市公安局在该市李堡镇富庄村16组将王某3抓获归案;2019年1月17日晋某某4在其公司负责人陪同下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接受调查,后被移送明光市公安局。

2.监管人员信息一览表:证实被告人王某3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临时寄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1、潘某2、王某3、晋某某4自然人身份情况。

4.退赃凭证、退款明细表、微信退款凭证:证实案发后潘某1、潘某2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其中37800元赃款已退还给已核实卢某平等25名被害人。

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卢某平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被骗对方的微信号、收款二维码、付款凭证;被害刘某2靖提供红包转账记录,其于2018年8月16日先后向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发送红包11个,金额共计2000元;被害黄某沙向公安机关提供被诈骗微信红包200元转款截图及自己微信信息;被害韩某1伟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本人微信信息截屏及向对方支付350元红包截屏,红包被昵称为“CW”领取;被害周某1飞向公安机关提供被骗对方微信信息截屏,其微信信息截屏,其三次发送红包截屏,其红包被昵称为jacky微信用户领取;被害韩某2娇向公安机关提供转款记录;被害张某1新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微信信息截图、对方微信信息截图、转账清单;被害朱某萍向公安机关提供被骗转账记录;被害张某2苗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本人微信信息截图及对方微信信息截图;被害胡某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本人微信信息截图,向对方转账记录,对方收款微信名是笑脸,共计1199.58元;被害郝某亮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四张共计700元;被害王某1永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向对方转账2800元记录手机照片;被害周某2华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被骗转账记录,共计800元;被害宁某勇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被骗转账记录截图;被害李某麟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流水明细,被骗转款记录;被害伍某高向公安机关提供对方微信信息截图、聊天截图、转款截图。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2018年11月29日向深圳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调取×××1”等14个微信号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的交易流水、注册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等信息;明光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POP78899”等41个微信号的交易明细、资金明细、捆绑资料等。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明光市公安局2018年10月26日扣押潘某1手机八部、电脑一部、银行卡一张、收款二维码三张、电信卡四十四张;扣押潘某2手机四部、现金二万五千四百元、电信卡二十张;扣押王某3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晋某某4手机一部。

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实2018年10月26日12时10分至13时50分,在见证王某2海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潘某1、潘某2在盱眙县东方都市小区10幢1单元802室租住处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电信卡、现金等涉案物品。侦查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制作清单。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1月1日9时55分至16时1分,侦查人员对潘某2、潘某1二人共计十二部涉案手机、潘某1一部涉案电脑、三张收款二维码检查情况。其中潘某2的一部灰色Letv手机号码188××××65799;三个收款二维码的收款方分别为:诺信平服务中心、云网商务财务部、立平信息财务部;潘某2手机内登录的微信名称分别为:永恒装饰、德184××××9377、斌、甜滋滋、云侦探、时光;潘某1手机内登录的微信名分别为:小飞、珍惜当下、李汉经、cc客服(微信×××)、cw.h(微信×××)、封情v、小金、凯瑞、塞柯南×××b(微信×××)、小王、凯润、华为手机专卖(其中微信好友“云终端”微信号×××)、笑脸符号(微信×××)、费费(微信×××)189××××1766。电脑桌面“恢复操作介绍”文件夹内容:微信聊天记录恢复通过手机号找人及收费标准等。

2018年11月22日17时03分至17时12分,侦查人员对被害卢某平提供的付款二维码进行检查,侦查人员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出现收款方“立平信息财务部”。

2018年12月8日10时43分至11时50分,侦查人员对王某3的SONY牌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并全程录屏:侦查人员点击电脑桌面上“微信”程序快捷方式,弹出一对话框,出现微信名为“A.百度全网推广”的登录微信号,成功登录后,在其微信搜索输入“数据”,出现一微信备注名为“数据恢复罗”,微信号为“zxl27788”的微信;点击“A.百度全网推广”头像,出现微信号“lzgt123456”,侦查人员按时间顺序逐页点击打开两人聊天记录至结束。打开微信“A.百度全网推广”,找到微信好友备注为“渠道林”的微信号,点击“渠道林”微信头像,出现“huijing62728”微信号,侦查人员按时间顺序逐页打开聊天记录至结束。整个过程全程录屏,生成一段272MB视频,刻录成光盘附卷。

2018年12月8日9时33分至10时10分,明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潘某2蓝色OPPO(IMEI1:863897046051194)、潘某1金色OPPO手机(IMEI1:865649037200431)、王某3灰色苹果手机(IMEI1:354970079967309)进行检查,检查“百度推广”账号情况,从潘某2、潘某1、王某3手机中找到“百度推广”APP,打开APP,对手机登录过的“百度推广”账户逐一查看并拍摄照片,从中发现登录过的“百度推广”账户均有“绿鑫苗木”等账户。

2019年1月17日12时03分至12时15分,侦查人员对晋某某4的黑色honor手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登录的微信×××,昵称“A专业开户竞价托管156××××075”,切换登录出现微信号×××;打开其手机中的百度推广APP,发现其登录过该APP。

10.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附照片:证实明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涉案电子设备编号为:JC-01、JC-02、JC-03、JC-04、JC-05、JC-06、JC-07、JC-08、JC-09、JC-10、JC-11、JC-12、JC-13、JC-14、JC-15手机共15部进行勘验检查。检查电子设备中通讯信息、聊天记录等信息,发现并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方式是将检材打开飞行模式后接入美亚“DC4501”手机取证系统进行取证,提取基本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腾讯QQ等电子数据,将提取的电子数据压缩,运行哈希值计算工具对压缩文件进行完整性校验计算,得出MD5值。

11.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证实为搜集证据,2018年12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扣押的王某3SONY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使用录屏工具全程录屏,生成272MB视频,将该录屏视频刻录光盘附卷。

12.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本案扣押、刻录、调取的物品清单,其中光盘三张、硬盘一个附卷移送,下余物品存放于明光市公安局。

13.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具体浏览次数暂无法详细查明;经多方查找,未能核实到相关被害人。

14.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其为了找寻微信密码,在百度网页搜索到“专业破解微信密码”的广告,并留有微信号“×××”、微信昵称“云终端”,于是用自己的微信号“ai136××××7061”昵称“小龙”加了该微信聊天,聊天过程中对方以支付押金、尾款、保证金、使用费等理由要求其打款,并向其出示二维码,其扫描二维码显示是“立平信息财务部”。其按对方要求先后向“立平信息财务部”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共计3400元,后找对方要微信密码,对方就不理其了。其保存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提供给公安机关对方的微信号、收款二维码及转账凭证。

1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其为了查询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网上搜索找到一个“cc客服”的人并用自己“Qjfyzs”、昵称刘某1(风原装饰)微信号添加对方聊天,对方以支付查询费用、押金、解密费等为由,让其向一个昵称为“往事随风”自称公司财务的人转款,其于2018年8月1日及6日先后向昵称“往事随风”的人发了共计3000元红包,后怀疑自己被骗报案。

1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其为了寻找联系不上的女朋友,在手机百度上搜索通过手机定位找人并用自己1j2978493307,昵称“曾经de约定”的微信号添加网页上对方提供的微信号聊天,按该网友要求先后向对方以微信红包和转账的形式支付共计2500元钱,后发现被骗。

1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为了通过手机微信定位找到联系不上的哥哥,在手机百度上搜索通过定位找人并用自己wxid…736gipmnzb4u21的微信号联系上对方,对方声称可以定位,其按对方的要求转了200元钱,后发现被骗。其有对方领取红包截图,名字叫×××。

18.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实其为了找到QQ号码绑定的手机号,上网搜索到一个网站提供的一个微信号,用自己的微信:一笑解千愁(微信号×××)加对方微信号×××好友,对方将其拉进一个四人的群里,之后其按对方要求发了两个共计300元的红包,未找回绑定的手机号,后发现被骗。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19.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份左右,其为了找妻子,搜索手机定位后用自己的微信号“feifei871849556”添加对方昵称“CW”、微信号“GPS885588”为好友,对方将其拉进三人群里,然后其按对方要求先后发了三次微信红包共计500元,后发现被骗报案。

20.被害人计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0日,因其想恢复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过百度搜索一个网页添加了一个微信号(微信名“数据大师”、微信号“×××”),之后对方以交定金、尾款、保证金、风险抵押金为由向其索要钱款,其按对方要求通过发微信红包和转账方式转给对方5400元,后发现被骗。

2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1日其为了找人,从手机百度搜索微信定位,用自己的微信号×××添加搜索结果上留的微信号×××好友,对方声称可以定位,其按对方要求先后转账共计5500元钱,后发现被骗。

22.被害人韩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2日下午1时许,其因为想找孩子,于是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找人公司”,用自己的微信号×××加了网页上留的微信号,对方称可以找人,于是其按对方要求先后通过微信红包发了共计3000元给对方,后对方一直不回复,发现被骗。

2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0日,其为了找人在网上搜索找人网站,搜索到网站××名为济南槐荫逸泓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对方称可以找人,于是其用自己微信×××按对方要求加了对方×××昵称“莱胜”的微信号,先给昵称为凯瑞的发了200元试验费,后给微信为×××微信发了1500元,共计1700元。后发现自己被骗。提供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对方微信资料。

24.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份左右,其在百度上输入手机定位找人,用自己的微信×××加了网页上留下的微信号×××,昵称为莱盛,对方称可以手机定位,于是其按对方要求转账500元给对方,后发现被骗。

2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期间,其第一次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手机号码定位,加了微信号花儿g8758785好友,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共计5800元钱给对方;第二次加了微信号×××,按对方要求微信转了1200元;第三次加了微信号×××技术,按对方要求微信支付了1000元;第四次加了微信号是×××海阔天空,按对方要求在微信上支付了5600元,第五次加了微信号×××卡联盟主,用朋友微信“2fs1314888绝无情诺桑”转了5600元钱。后发现被骗,其微信号是×××女王。

2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查私人信息广告,称可以找人,其希望找其大学同学,于是就用自己微信×××加了网页上留的微信号,并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对方,后发现被骗。

2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17日,其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陈似罗的男子通过该男子找债务人的位置,其用自己的微信×××昵称为阿苗加对方微信×××,在此过程中被骗取4500元。其中500元是发给陈似罗微信,另外4笔是陈似罗拉其进一个群里,其分别发了500元、500元、1500元、1500元。

28.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19号晚上8时许,因想找回丢失的手机,于是在网上搜手机定位信息,后添加微信号×××微信名“莱盛”为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手机定位找回丢失的手机,其按对方要求先后通过微信共计发了1100元红包,是被对方拉到一个三人的群里,红包是被另外一个人领取的。后发现被骗。

29.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0日下午,其在网上搜索手机、微信定位信息找其女友,加上对方微信好友后,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发了共计700元红包后发现被骗。钱是对方拉其进群,群里自称财务的收的。

3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日,因其一个朋友联系不上而在网上搜索定位信息,用自己的微信号×××加了网页上留下的微信×××好友,后按对方要求先后通过微信发了2800元红包给对方,后发现被骗。

31.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0日左右,其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手机定位,并用自己微信号×××,昵称“花”添加网页上留的微信号,后按对方要求先后通过微信发了800元给对方,对方将其拉进一个三人的群,钱是被群内所谓财务的人领取的,后发现自己被骗。

32.被害人宁某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份,宁某为找寻其嫂子和侄子,在百度网搜索添加了两个自称能手机定位帮助找人的微信号,一个微信号:×××,昵称“吉星高照”,一个微信号:×××,昵称“陈似罗”,宁某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向“吉星高照”发了1900元、向“陈似罗”发了600元给对方之后,发现被骗报案。

3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为了将丢失手机里的微信内容恢复,在网上添加了微信号为“×××”、昵称“cc客服”的网友,后被该网友拉进一个无名微信群,向群里发了100元红包,红包被微信名是一个小笑脸的人领取了。其微信账号是×××,昵称是“灰太狼斯基”。其红包是绑定的建行银行卡支付的,卡号是42×××2。

34.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底的时候,因其想恢复微信聊天记录,在百度上看到广告说可以恢复聊天记录,于是添加了对方微信好友,并按对方要求发了100元红包给对方,后发现被骗。其微信号是×××,昵称是“所谓”。

35.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份左右,其为了查询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百度上搜索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被对方拉进一个群,按对方要求发了100元红包,后发现被骗。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转账页面显示100元是被微信名为一个笑脸的领取。

36.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25日,其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恢复微信聊天记录后添加了昵称“cc客服”、微信号×××的微信,对方称可以恢复聊天记录,其按对方要求转账500元给对方,发现被骗。其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伍某”。

37.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份左右,其在手机百度搜索定位之类的信息,添加微信号×××,昵称“莱盛”为好友,对方称可以查手机号定位,其被拉进一个群并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发了共计500元红包被一个微信号为×××,昵称为一个笑脸的领取,再次往群里发了500元红包之后发现被骗。其微信账号是×××。

38.被害人郑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8年10月26日,其因为手机丢失,在百度上搜索手机定位加了一个微信号为×××,微信名为“莱盛”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以帮助手机定位,被对方拉进“财务群”并按对方要求发了2500元微信红包给对方,后联系不上发现被骗。

39.被告人潘某1供述:证实2017年其想通过手机号码定位找人,被人骗了1700元。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就想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也骗点钱,就找同学潘某2,他答应和其一起做。其二人到盱眙县子,在网上买了一批手机卡,几部手机,找人花钱在百度网页上打了广告,广告内容就是卖定位软件,并留下一个微信号。其二人用的微信号一开始是用购买的手机卡申请的,后来使用的微信号是在网上买的,一般都把微信名改成“云搜索”、“云科技”这类比较有科技感的,让对方相信其是可以帮忙定位的。其目前使用的微信号都在手机上,一部手机会登陆两个微信号,其有八部手机。等有人看到广告后,就通过微信联系其,其再和对方聊天,先是向对方推销叫“神速追踪”的定位软件,向对方收取1200元,一般情况下对方都不会购买这个软件,都会问是否可以帮忙手机定位,其就说可以。其实其二人不能进行定位。就先让对方发红包给200元,再让对方把手机号码发过来,其使用一个叫“朋友手机定位”的软件确认一下这个人的微信位置或者通过微信看对方的所在位置,再随便标个这个人周边的一个地方发给他,告诉他手机所在的大致位置,对方要是想进一步知道具体的位置,就让对方再发200块钱,等对方发过钱后其一般就在这个人微信搜索的位置附近标记一个具体的位置给对方,告诉对方当前手机的具体位置,要是对方不想继续发200元,就不理对方了。

帮其二人做广告的人也是微信中找的,跟其长期合作的人说是河南人,说叫晋龙。晋龙跟其聊天的有两个微信号。其金色OPPO手机有一个叫“华为手机专卖”的微信号,在这个微信号里,好友名字叫“A级专业网络代运营开户”、“A专业开户竞价托管”后面还有一个手机号码,这两个微信号就是晋龙的微信号。晋龙帮其制作、发布的诈骗网页都是在百度推广上发布的,他帮助其发布一个网页,就会发给其这个网页对应的百度推广的账户名和密码,然后叫其交钱。比如说其向晋龙转了3000元块钱,他会向百度推广账户里充值2500块钱左右,剩下的就被他留下了。其登录这个账号后,就可以看到网页点击量,收费是根据点击量,正常一个点击量是3块钱。登录这个账户后,其还会看到账户内余额,如果账户里的钱用完了,晋龙就会通知其再转钱。现在百度也查这类诈骗的网页,正常一个网页在百度推广上发几天后,就会被百度查封,然后晋龙再重新制作、发布一个网页在百度推广上,流程和之前一样。在其金色OPPO手机里,有一个百度推广的APP,从这个APP上可以看到其以前登录的账户,其中一个叫“河北坤辉”的账户是晋龙发给其的,其他还有好几个最近登录的账户。其转钱给晋龙,他都是让其微信扫二维码付钱给他的,其是用“×××”这个微信号扫码付钱给他的,扫码付钱后显示收钱方叫“圣天”。晋龙帮其发布假的定位网页,其一共付给他有三、四万块钱。晋龙帮其制作的网页就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网页,其需要什么跟他讲,网页上写着专业定位、破解密码、恢复聊天记录之类的广告,然后留下一个工作用的微信号。晋龙他们就是靠这个赚钱的,他们也是干这行的,肯定知道其是搞诈骗的。

其一般通过手机定位来骗人,也有人会问能否破解微信密码、恢复聊天记录,其也讲可以。其声称自己认识腾讯内部的技术人员,可以获取到所要的微信的密码,然后先让对方转钱,又以需要交纳押金之类的理由让对方继续转钱,一般对方转完钱后就不理对方,也有的时候是因为自己使用的微信被封了没办法联系了,就不理对方了。其没有办法破解微信密码,也不认识腾讯内部人员。

其被扣押的手机微信联系人中有一个微信名为“云终端”,微信号×××的微信是其之前买的微信骗过钱,已经被封了。被扣押的卡号为62×××44的常熟农商银行卡是其二人买的,就是用这张银行卡取钱。其二人骗钱收款主要是收微信红包。因为一般跟对方聊天的微信号没有绑卡,不能收钱,所以需要收钱的时候,其就建个群,把手机唯一能收钱的微信号也拉到群里,就跟对方说把钱打到财务微信里面,这个收钱微信号是×××,微信名是一个笑脸,潘某2的客户也把钱打到这个微信号里,这个微信号是实名的,其在网上买的。其再把这个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里使用,其自己的微信号是×××,微信名是“放空”。其以前还用过其他微信号收过钱,具体号码想不起来了。其还从网上买过二维码收钱,其中有一个二维码叫立平信息财务部,但是不太好用,现在就没怎么用了。

其与潘某2一般都是各干个的,因为都是使用同一个收款的微信,从2018年7、8月份到现在每人分了有三万多块钱。

40.被告人潘某2供述:证实2017年其和潘某1听说有人在网上发帖子说可以帮人家定位骗钱,而且收入也可以,其和潘某1就商量着也用这种方式骗点钱花,骗到钱一起平分。其和潘某1一起租了盱眙县802室,就到盱眙搞定位了。搞手机定位,需要在网上做个简单网页,所以其二人就在网上找专门做网页的人,让他帮助做网页,网页做好后,二人会按点击量给对方钱,一般一个网页要付两、三千块钱,这样他们发的网页容易被人搜索到。其和潘某2也经常在网上买作案使用的微信号,买的微信号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能聊天的微信号,这样的一个微信号几十块钱,还有一类是俗称的“四件套”微信号,也就是微信绑定手机号码、身份证、银行卡,这样的微信号就可以收钱、提现的,这样的微信号一个要大几百块钱。专业做网页人在网页发些专业定位、精准定位、GPS定位这样的话语,网页上还留下其作案使用的微信号,有定位需求的人搜到这个网页后,就会加其二人的微信号,然后就可以跟对方一步步聊天了。在跟对方微信聊天的过程中,有些客户还找其要手机号码,对于要手机号码的客户,其二人就把“188××××6579”给对方,这个号码也是二人在网上买的。客户跟其聊天后,就会问定位多少钱,其一般会找客户要几百块钱的费用,如果客户需要定位的多,就会要一千多块钱的费用,客户相信后,就让客户把钱用微信发红包的方式直接发到收款的微信号里,对于有些客户,其二人会让先交几十到两百块钱的定金,有的还进一步收取几百元不等的尾款,在骗客户的过程中,其二人从网上截假的地图给客户,在地图上标个点,告诉客户标的点就是定位的地点。一般一个客户会被骗几百块钱,多的有被骗一千块钱的,偶尔也会有被骗两、三千块钱的。客户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有的会向腾讯公司举报,举报的人多了,腾讯公司就会把微信账号给封掉,然后其二人再发新帖子,使用新买的微信号跟客户聊天。其和潘某1从干这行开始,主要是搞定位诈骗的,也就是手机定位、微信定位,也有少量客户问其能否恢复微信聊天数据、解密码之类的,其也会骗对方说可以的,并让对方发钱。

其和潘某1搞诈骗,有一个固定的收款微信号,这个微信号是一个“P”开头的,除了这个固定的微信号收款,四部工作手机中,还有三部手机的登陆的微信号也收客户的红包,这三个微信号微信名分别为“甜滋滋”、“永恒装饰”、“斌”,这三个微信号也是实名的。潘某1还在网上买过专门收钱的二维码,客户需要发钱,其二人把收钱的二维码发给对方,对方扫码付钱后钱就进入这个二维码商户里,钱到商户后,商户再把钱转给其二人,商户从中扣一些费用,但是这个方式不好用,其二人就用过两、三次。因为其和潘某1是一起搞定位诈骗的,骗到钱后,有时候很难分清楚哪次打来的钱是哪个客户的,所以骗的钱正常都是平分的。其和潘某1两个搞定位诈骗有一年多了,两人平分有四万块钱,骗到的钱多数都用于家里开支了。微信号×××,微信名“cc客服”还有一个微信名“往事随风”的微信号都是其和潘某1诈骗用的微信号。

其跟一个微信号叫“A.百度全网推广”的人聊天,其提供微信号给这个人,让他在互联网上发百度推广网页广告。其跟他的微信聊天中,其说自己姓罗,是用“zx127788”的微信号跟对方聊天的。(侦查人员播放2018年12月8日检查扣押的王某3笔记本电脑制作的视频,播放时间段为视频的前7分钟)视频中就是其的“zx127788”微信号跟“A.百度全网推广”这个微信号聊天记录。在视频播放到04:25时的时候,其发了一个“×××”的微信号给对方,发过这个微信号后,又向对方微信转了3000块钱,其让对方把这个微信号留在他制作的百度推广定位网页上。视频到04:57的时候,其又发了一个“pst6543”的微信号给对方,之后其也发了个微信转账3000块钱的图片给对方。视频在播放到06:29时的时候,其又发了一个“×××”的微信号给对方,在发微信号的同时,其也转了2000块钱给对方。除了这三个微信号,其没有提供其他的工作微信号给“A.百度全网推广”这个人了。

41.被告人王某3供述:证实其有一个微信号“lzgt123456”,微信名叫“百度全网推广”。大概在2018年10月份时,其在互联网上搜索怎么进行手机定位,搜到一个网页,网页上自称可以进行专业手机定位,网页上有个微信号,这个微信号就是“zx127788”。其以前做百度推广,知道这类搞定位诈骗的人需要把他们的诈骗微信在互联网上推广出去,这种网页一看就是诈骗的,其就想着帮助这个人推广赚些钱。其就用“lzgt123456”微信号加这个人为好友,他跟其讲他姓罗,这个人的微信号就被其备注成“数据恢复罗”。他问其是否能在百度平台上作推广,其讲可以,开个户需要3000块钱,充到账户里的金额大概是2400块钱,其他600块钱是代理的服务费,然后他就同意了,他把需要推广的内容发给其,大概内容就是“定位手机、定位微信请加微信号×××”,同时发给其一个诈骗的微信号。其以前认识一个人,有她的微信号,备注为“渠道林”,是个女的,其把需要在百度推广上推广的网页需求跟“渠道林”说了,把“数据恢复罗”给的微信号又给了“渠道林”。“渠道林”就把她做的推广网页发给其看,网页比较简单,就是说专业提供手机定位,如果服务,请加“×××”微信号。其收到这个百度推广网页后,再发给“数据恢复罗”确认,“数据恢复罗”看过网页后,确认核实,他就把3000块钱打给其,其自己扣除120块钱后,再把剩下的钱发给“渠道林”,“渠道林”扣除480块钱,把剩下的2400块钱充到百度推广账户里。“渠道林”做好百度推广网页后,会发网页对应的账户名和密码给其,账户名像绿鑫苗木这样比较奇怪的,其再发给“数据恢复罗”,他就可以看到网页点击量,余额之类的信息了。百度根据这个推广网页点击量收钱,正常一次点击量收取3块钱。其知道“数据恢复罗”不可能有帮人定位的技术,这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所以“数据恢复罗”是利用这个广告骗人钱的。

其帮“数据恢复罗”推广过三次手机定位服务方面的网页,每个网页内容差不多,都是自称可以提供手机定位服务,每个网页都有一个微信号,他提供过三个微信号,即“×××”、“pst6543”、“×××”给其。正常一个手机定位网页在百度推广出去后,一段时间百度公司就会检测到是诈骗网页,然后百度公司就会把网页封掉,“数据恢复罗”又会找其做新的定位方面网页,流程和之前一样。其一共收取“数据恢复罗”微信发来的12000多块钱,有的是微信直接转账,有的直接是扫码支付,都支付到其“lzgt123456”微信账户里。

42.被告人晋某某4供述:证实2018年9月份的时候,其在QQ群里看到有人问谁可以百度开户,其就在QQ里跟他聊天,后又加了他的微信号,他自称姓张。他提出需要在百度上套别的公司户进行推广,行内这叫非正企推广,其同意帮张老板推广后,在互联网上搜,看到一个自称姓谢的业务员,称可以提供非正企的百度推广。之后,其就和姓谢的合作了。张总跟其说他需要做手机定位的网页推广,还发了具体的示范网页给其看,其就按照张总的需要,跟姓谢的人对接,帮助张总做手机定位的百度推广。刚开始没有意识到是违法的,后来其同事说做这个定位推广是违法犯罪的。其通过姓谢的帮助张总推广的网页,类型都差不多,搜索的词条有四个,分别是定位、系统、定位软件、系统定位,是姓谢的编写的,只要别人搜索四个词中的任意一个,就会找到推广链接。网页上自称可以提供专业定位服务、GPS定位服务,然后留下一个微信号,如果有人有需求的话就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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