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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13刑初6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5   阅读:

审理法院: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713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裁判日期:2019-07-08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带检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刘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带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田艳玲、检察员苑洪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2及其辩护人丛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1在江苏镇江服务器出租公司租一台服务器,自己架设一个网名叫“迪士尼”的视频吸毒平台,并在自己的QQ群中发布消息,告诉QQ好友想视频吸毒的来这个平台,并发布平台安装包。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2来到陈某某1处,利用自己的软件和技术帮助陈某某1架设一个网络视频聊天平台,手把手教其如何修改玩家权限、更改图标等,期间刘某2明知陈某某1运营的是网络视频吸毒平台,但为了获利,仍给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撑。此后当网络视频吸毒平台出现技术问题时,刘某2均帮助解决。视频吸毒平台架设好之后,陈某某1规定进入平台新人必须都是吸毒人员,否则就踢出去。平台内玩家分等级,为保持平台新鲜感和躲避公安机关打击,陈某某1多次更换平台名称。经查,陈某某1通过出售“消费号”获利,扣除服务器租金,非法获利人民币3160元。刘某2为其提供技术帮助,收取报酬人民币55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1为寻求刺激和获得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刘某2帮助下架设专门用于组织吸毒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会员发展迅速,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聚众吸毒虚拟空间,也为贩卖毒品行为提供了交流平台,且运营时间长、方式隐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群体特殊,社会危害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刘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

刘某2辩护人以刘某2建立网站之前并不知道陈某某1利用网站从事违法活动、一贯表现良好,作有罪从轻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1开始吸食毒品,自己建立一个“引领时尚”QQ群,参加者都是吸毒人员。2016年末,通过QQ好友“会会”加入“夜时尚”视频吸毒平台,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听刺激音乐、与女性聊天,感觉很刺激,便产生自己建立一个视频吸毒平台的想法。2017年5、6月份,陈某某1在江苏镇江服务器出租公司租一台服务器,自己架设一个网名叫“迪士尼”的视频吸毒平台,并在自己的QQ群中发布消息,称想一起视频吸毒的来这个平台,并发布平台安装包。因技术不成熟,导致平台经常出现问题,运行不久就关闭了。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2来到广东省肇庆市陈某某1处,陈某某1对刘某2提出帮忙要架设一个网络视频平台,刘某2同意后,陈某某1给其提供在江苏镇江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的服务器和网站域名,刘某2便利用自己的软件和技术架设一个网络视频聊天平台,按照陈某某1的要求起名叫“粉红佳人”。刘某2在陈某某1家居住期间,亲自教陈某某1如何修改玩家权限、更改图标等。刘某2明知陈某某1运营的是网络视频吸毒平台,但为了获利,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此后,当网络视频吸毒平台出现技术问题、网站受到黑客攻击、视频吸毒平台出现流量攻击、玩家掉线、修改网站名称、背景图片、系统更新升级、网站系统中病毒、更改麦序等问题时,刘某2均帮助解决。视频平台架设好之后,陈某某1在自己的“引领时尚”QQ群里发布消息,让有想一起视频吸毒的好友来到这个平台,并发了一个安装包,玩家下载安装就可以进入平台。在此期间陈某某1先后找到宋某(网名幺妹,2018年9月30日被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郭某(网名笑笑,2019年1月17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张某(网名杨小歪,2018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后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另案处理)等人做平台管理员。想进入平台的人员需自行下载安装包,由管理员给新人开号,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陈某某1规定进入平台的新人都要视频吸毒验证,否则就“踢”出去,从而保证平台内都是吸毒人员。“粉红佳人”网络视频吸毒平台设有三个房间,管理员随机安排人员进入。平台内玩家分为三个等级,站长(陈某某1)和管理员权限最高,能在后台给新人开号,能看见玩家IP,能看到其他人的悄悄话,能踢人;其次是督察级别,能看玩家IP,能踢人,能看悄悄话;其余都是普通玩家,普通玩家每月充值人民币500元可以变成“消费号”,升级为督察级别。平台内会员每天上线时间不固定,在线时间也没有限制,在平台内通过视频一起吸食毒品、聊天、听音乐、玩小游戏等。陈某某1为保持平台新鲜感和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多次更换平台名称,分别叫过“粉红佳人”、“花好月圆”、“引领时尚”等名称。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该平台内共有会员账号1538个,去除重复实有账号1379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该平台内共有会员账号534个,去除重复实有账号258个。经查陈某某1通过出售“消费号”获利,扣除服务器租金,非法获利人民币3160元。刘某2明知陈某某1设立专门用于组织吸毒的网络视频平台,给其提供技术帮助,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报酬人民币550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电脑主机箱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OPOP牌手机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牌手机1部、服务器硬盘1个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架设吸毒平台及向被告人刘某2微信转账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和侦破情况;

3.直播吸毒视频网站截图证实,陈某某1开设的直播平台专为吸毒人员进行视频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平台,组织玩家视频吸食毒品;

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陈某某1微信转账情况;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某1违法犯罪被处罚的事实;

6.QQ聊天记录截图、语音转换文字说明证实,刘某2知道陈某某1架设吸毒视频网站后,仍然帮助陈某某1对吸毒网站配置客户端、重新生成代码、更换网站名称等提供技术支持的事实;

7.证人曹某证言证实,陈某某1运营的“迪士尼”、“引领时尚”视频网站的建立时间,网站人员结构,专门招揽吸毒人员进行视频直播吸毒,通过收取玩家升级平台身份费用获取利益及刘某2帮助陈某某1建立平台和对平台进行日常维护的事实;

8.证人宋某、郭某、张某、武某证言证实,陈某某1架设的“狼站”是一个组织大家聚众视频直播吸毒的平台,进入平台的流程和规则、平台人员结构、运行等情况;

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狼站”是一个组织大家聚众视频吸毒的平台,加入时需吸毒视频验证流程、规则,如何一起吸毒、发断粮的含义,更换网站名称,站长通过玩家升级账号身份获取利益,网上吸毒人员通过平台认识更多的吸毒人员,方便买卖冰毒的事实;

10.证人沈某、贺某、陈某证言证实,“狼站”是聚众吸食毒品的平台,通过该平台能认识更多的吸毒人员,并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自己吸食外还进行贩卖的事实;

1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陈某某1租用服务器收取费用情况;

12.辨认笔录证实,“狼站”平台内吸食毒品人员相互辨认玩家情况;

13.视频吸毒网站“狼站”录像光盘20张证实,在陈某某1架设的“花好月圆”“狼站”视频直播网站上,陈某某1非法组织登录的玩家通过视频直播吸毒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刘某2的自然情况;

15.被告人陈某某1供述:2016年年底我通过QQ好友把我拉进一个视频吸毒平台,我们在一个房间里一起吸毒,听音乐、聊天,我感觉很刺激,我就想自己搭建一个这样的视频平台,我就用以前租的服务器架设了一个叫“迪士尼”的视频平台,我在QQ群里发布消息,有想视频吸毒的就来这个平台,我还发了一安装包,当时技术不太成熟,软件也有漏洞,来平台玩的人很少。2017年11月份,刘某2来我这玩,见面后我就和他说想架设一个视频平台,问他能不能帮助我,他同意了。就用他的软件给我做了一个平台,我便给他一个域名,做好后刘某2给我发了一个网址,视频平台名叫“花好月圆”,平台架设好之后我在我的QQ群里发消息让群里的好友来我的平台上视频吸毒,还发了安装包,让他们自己下载并安装,因为当时平台人员较多,我就找人做平台管理员,来给玩家开号,负责对进入网站玩的人进行视频检验,就是通过视频当场吸食毒品给我们看之后才能开号进入平台。后为给玩家一个新鲜的感觉,也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我将平台名称更换为“引领时尚”,当视频吸毒平台出现技术问题、网站受到黑客攻击时,我就通过手机QQ聊天联系刘某2帮我处理,给我提供技术帮助,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他500多元钱。

16.被告人刘某2供述:2017年11月份,我去广东陈某某1处玩,我俩见面后,陈某某1和我说想架设一个网络视频平台,问我能不能做,我同意后,就用手里一个现成的聊天网站软件,我在他给我的服务器里装了一些支撑网站的工具,他给我一个域名,我就给他架设了一个视频聊天网络平台,他还让我把这个平台名称改为“花好月圆”。架设之前我不知道这个是吸毒平台,有一次架设完后他外出,电脑没关,我看见他登录的这个“花好月圆”网站,房间里有些人拿着吸壶吸毒,这样我才知道陈某某1运营的这个网站是吸毒网站,我就回家了。后陈某某1网站出现问题他就找我帮忙解决,我让他截图过来看是什么问题,我告诉他怎么解决。他将网站后台账号和密码给我,我还帮他将平台名称“粉红佳人”更换成“引领时尚”和背景图片,还为网站换过域名,改过麦序等技术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利用信息网络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网站,为寻求刺激和获得非法利益,通过视频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聚众吸毒和贩卖毒品的平台,人数众多,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刘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160元、刘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迟福志

审判员王立新

审判员郭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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