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402刑初1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3-10
审理经过
陶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0219890217183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陶家窑村一组。现住许昌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老贸易市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伙同陶江波(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陶某扔把一个微信昵称陶習博,微信和账号:18835991699和微信昵称开心麻花,微信号wxid_k94xv6we9ise22的微信号提供给陶江波进行刷单,陶江波从刷单中给陶某提成0.3%,共刷单转账449922元,陶某获利1349.8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陶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好,庭审态度较好,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1349.8元依法上缴国库。
(罚金以及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欣
裁判日期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