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03刑初2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4-23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西检三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熊某2、赖某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上旬,一林姓男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1商议,由周某1在本市运行、维护一批多卡宝设备,林姓男子等人则通过手机APP软件绑定上述多卡宝设备在云南拨打诈骗电话,并承诺运行、维护多卡宝设备每天每台支付周某1300元至450元不等。11月中下旬,周某1回昌后邀被告人赖某3、熊某2一同运行、维护多卡宝设备,并承诺给予二人25%不等的分成。三人陆续采购或接收数十台多卡宝、随身行WiFi、充电宝、虚拟电话卡设备后进行组装,然后租用汽车存放,并在本市流动运行,以供林姓男子及其介绍的多人(QQ好友:给我一杯忘情水、键盘侠、大鱼快来1等人)通过上述多卡宝设备在外地拨打诈骗电话。邹海兴(另案处理)应周某1之约于12月4日抵昌加入运行、维护多卡宝设备。至案发,周某1等人收到林姓男子等人转款共计333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四川省剑阁县的吴春方在2019年12月5日15时至18时许,被周某1等人运行、维护的卡多宝设备中的电话谎称支付宝客服第三方理赔骗取9722元;陕西省西安市的刘敏在2019年12月5日14时至17时许,被周某1等人运行、维护的卡多宝设备中的电话谎称支付宝客服第三方理赔骗取6871元。
2019年12月5日17时,侦查人员据线索在本市西湖区长运汽车站停车场发现被告人周某1、赖某3、熊某2和邹海兴,跟踪至红谷滩外婆家烧菜馆将上述四人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周某1处扣押多卡宝59台、手机卡84张、华为随身WiFi24台、手机三部、银行卡等物。
本院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1、熊某2、赖某3的家属代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33300元(三被告人均退缴人民币11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赖某3、熊某2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1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3、熊某2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赖某3、熊某2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熊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三、被告人赖某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1、熊某2、赖某3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文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