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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刑初104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7   阅读:

审理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1004刑初10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07-04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犯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1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某1、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邓某某13及辩护人潘建锋、林鑫、金琴云、郭佳捷、梁毅、曾宪湘、张梁、林玲、郑嘉瑜、陈宏威、陈程飞、张海红、马丹萍、金利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邝某某1编写淘宝商家信息提取软件,在明知对方将该软件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邹某某2将该软件有偿租售给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等人使用。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等人使用该软件实施下列诈骗行为。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4经事先预谋,在淘宝商城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诈骗淘宝卖家。由被告人曾某某3负责购买拆卸掉硬盘的笔记本电脑、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淘宝账户、企业QQ号等以及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等。被告人曾某某3负责用软件筛选出新手淘宝卖家信息,后在受害人卖家店铺内下单购买商品但不付款,并留言虚构订单被拦截的消息,要求受害人卖家联系淘宝客服解决激活被拦截的订单,后由被告人曾某某4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虚构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假一赔三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宝账户或游戏账户生成的支付二维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4诈骗金额至少共计人民币970934.6元。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经事先预谋,在淘宝商城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诈骗淘宝卖家。由被告人曾某某5负责购买拆卸掉硬盘的笔记本电脑、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淘宝账户、企业QQ号等以及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等。被告人曾某某5负责用软件筛选出新手淘宝卖家信息,后在受害人卖家店铺内下单购买商品但不付款,并留言虚构订单被拦截的消息,要求受害人卖家联系淘宝客服解决激活被拦截的订单,后由被告人曾某某6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虚构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假一赔三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宝账户或游戏账户生成的支付二维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诈骗金额至少共计人民币624779.56元。

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7、钟某某8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7向被告人邹某某2购买新开淘宝商家信息,后通过群发短信平台向淘宝商家发送包含企业QQ号码的诈骗短信,待淘宝商家主动添加该企业QQ好友后,由被告人钟某某8使用该企业QQ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需要缴纳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假一赔三保证金等名义,对淘宝商家实施诈骗并向其发送支付二维码。其中,被告人钟某某8于2016年10月中旬参与诈骗。被告人王某某7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34925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8参与后二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71925元。

2016年11月下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9伙同“天天”、“19”(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信息。由“19”通过阿某1旺旺给淘宝商家留言微信号,后被告人苏某某9通过微信虚构无法下单为由骗取淘宝商家QQ号,再由“天天”用企业QQ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需要交纳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假一罚三保证金等名义,对淘宝商家实施诈骗。经查,被告人苏某某9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614元。

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10、曾某某11伙同曾某1、杨某6(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购买笔记本电脑、系统U盘、阿某1旺旺小号、QQ小号等工具,并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了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后,先是通过阿某1旺旺小号以订单异常为由,骗取新开淘宝商家QQ号,后用QQ小号冒充淘宝官方客服加淘宝商家好友,并虚构需要交纳消费者保障服务金及假一赔三保证金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二维码。经查,上述支付二维码实为盛大游戏账户的点卡充值二维码,该盛大游戏账户共计充值金额(即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045.56元。

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12经事先预谋购买笔记本电脑、阿某1旺旺号、微信公众号等工具并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了淘宝商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信息,先通过阿某1旺旺冒充买家,以无法在店内购物为由骗淘宝商家去关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后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对上述新开淘宝商家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4000元。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曾某某4、曾某某6、游某某10、曾某某11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7、钟某某8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9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1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物证:手机、电脑等;

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违法犯罪证明、照片、账户对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证、违法犯罪证明、支付宝流水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林某3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许某1、杨某1、朱某1、陆某1、赵某1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5、曾某某4、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13(QQ昵称为“皇冠点卡回收”)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7(QQ昵称为“唐唐-移动98”)的充值卡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QQ予以大量收购,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至少69090元。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13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物证:手机、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照片、银行流水、QQ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7、钟某某8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13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目无法纪,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12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4、曾某某6、钟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2、游某某10、曾某某1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1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邝某某1辩称:其并未参与犯罪,出售软件时并不知道用户用于诈骗,也没有分成,2016年11月才知晓该情况。

被告人邝某某1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邝某某1所编写的软件并不只是用于违法犯罪,也有正当使用的用户,且邝某某1起初并不明知用户购买软件系用于诈骗,对于其他被告人的诈骗,被告人邝某某1亦不参与分成,故被告人邝某某1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的罪名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被告人邝某某1系初犯,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应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邹某某2辩称:出租软件之始并不知道用户用软件诈骗,系之后才知道。

被告人邹某某2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邹某某2与其他被告人不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主观故意,也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亦没有分成,被告人邹某某2不构成诈骗罪,其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被告人邹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邝某某1的作用要轻,应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邹某某2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某3辩称:对罪名无异议,但诈骗金额应为20多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3辩护人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该金额计算方法不合理,证据不足,用以计算诈骗金额的相关银行卡中还有其它收入款项,实际诈骗金额应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被告人曾某某5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有异议,诈骗金额应为30万元左右。

被告人曾某某5辩护人辩称:诈骗金额应为30万元左右,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其中用以计算诈骗金额的熊某2银行卡中的款项系二次洗钱,涉及重复计算。被告人曾某某5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6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其仅应承担自己参与部分的金额,未参与部分不清楚。

被告人曾某某6辩护人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金额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证据不足,其中用以计算诈骗金额的熊某2银行账户款项来源存在多种可能性,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的涉案金额应以被害人陈述的150000元为准,其中被告人曾某某6获利20000元,其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0多万元,故仅有该部分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曾某某6系从犯,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轻,应予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曾某某6构成自首、坦白,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4辩称:其提成获利金额不到4万元,参与诈骗金额应为20万元左右。

被告人曾某某4辩护人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金额有异议,该金额计算方法不合理,证据不足,实际诈骗金额可以被害人陈述为准,该被告人参与诈骗时间晚于被告人曾某某3,其参与诈骗金额应为20万元左右。另被告人曾某某4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要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7辩称:对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过高,对于用以计算诈骗金额的银行卡,其仅认可吕某1、董某、郑某1、许某4四张卡中的金额。其余银行卡与其无关,相应金额缺乏依据。

被告人王某某7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该金额缺乏足够证据证实,计算方法存在错误,仅认可吕某1、董某、郑某1、许某4四张卡中的金额。另被告人王某某7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8辩称:其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系网上购买,不排除有其他人使用过,其参与诈骗的金额应为10万元左右。

被告人钟某某8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被告人钟某某8开始参与时间应为2016年11月中旬,其诈骗金额应为10万元左右。另被告人钟某某8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9辩称:对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金额应以受害人陈述为准,且其参与时间在2016年12月5日之后,只是领取工资,并非主犯。

被告人苏某某9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及参与时间有异议,依据不足,金额应以受害人陈述为准,大约2万元,且其参与时间在2016年12月5日之后,只是领取工资,并非主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如实供述。综上,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游某某10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过高,2016年11月23日至25日三天其未参与,且账户中亦有其他人的充值金额。

被告人游某某10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但被告人游某某1023日至25日期间并未参与诈骗,其犯罪金额应为28147.17元。另被告人游某某10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11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过高,不能排除该金额所在账户中有其他人充值的可能。

被告人曾某某11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该金额依据不足,不能排除该金额所在账户中有其他人充值的可能,被告人曾某某11涉案金额应为21625元左右。另被告人曾某某11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造成的社会损失较小,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1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13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13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指控金额中有6958元系重复计算,应予扣除,涉案金额应为62132元。另被告人邓某某13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要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一)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4经事先预谋,在淘宝商城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诈骗淘宝卖家。由被告人曾某某3购买拆卸掉硬盘的笔记本电脑、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企业QQ号等并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被告人曾某某3负责用软件筛选出新手淘宝卖家信息,后在受害人卖家店铺内下单购买商品但不付款,并留言虚构订单被拦截的消息,要求受害人卖家联系淘宝客服解决激活被拦截的订单,后由被告人曾某某4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虚构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假一赔三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宝账户或游戏账户生成的支付二维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4诈骗金额至少共计人民币970927元。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春城、曾某某4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被告人曾某某3供述:其与曾某某5、曾某某4、曾某某6四个人一起来云南丽江,其与曾某某4住在格林豪泰酒店708房间。房间里白色的索尼笔记本电脑系其购买的二手电脑,本来就没有硬盘,卖的人说有外接U盘就可以开机。在身上搜到的李某10、刘昆明、孙某2的身份证及几张光大银行跟兴业银行卡是在京东网上买来赌博用的。之后供述其一共诈骗了一万多元,是从2016年11月20日开始诈骗的。使用过孙某2、李某10、刘昆明这几张银行卡,孙某2的银行卡是洗骗来的钱用的,此外还用来赌博,但是单笔最多一两万,都是通过喵喵洗钱,李某10、刘昆明的卡主要用来支付宝提现骗到的钱,支付宝里的钱都是骗来的,其把骗来的钱从支付宝提现到这两张卡里后,直接用银行卡通过京东网购买q币,然后卖给喵喵。李某10、刘昆明的卡也有用于赌博,诈骗使用的QQ都是新买的企业QQ号,都是其本人在使用。

2、被告人曾某某4供述:2016年11月初起跟着曾某某3诈骗,其电脑被曾某某3改装成没硬盘,靠外接U盘启动。11月8日左右一天就骗来3000多元,其分到600元。11月11日左右曾某某3带着其及曾某某5、曾某某6到长沙做诈骗。11月24日到云南丽江后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跟淘宝卖家联系,骗取他们交纳保证金、开通假一赔三服务费用等。曾某某3给其两个QQ号,其主要负责跟卖家聊天,具体聊天内容都是曾某某3复制过来的,大概意思是对方店铺没有交纳保证金,导致订单被拦截,需要他们交纳保证金来激活这笔被拦截的订单。在淘宝下单留言具体都是曾某某3负责操作。淘宝客服的证件照片也是曾某某3发过来的,其冒充的淘宝客服叫陈志伟,曾某某3给了两、三个游戏平台的网址,在游戏的交易平台里输了金额就可以生成一个用支付宝支付的二维码,再把这个二维码提供给被害人,让对方扫码付款。其按20%分成,共分到6000至8000元,骗到30000元至40000元。软件、银行卡、账号、QQ等都是曾某某3准备好的,除了与淘宝商家聊天,其它事项都由曾某某3负责,其电脑及里面的QQ等社交软件账号都由本人使用。后供述其自2016年11月11日开始诈骗,共分到5600元。

3、证人曾某某5证言:2016年11月在广东遇见“胖子”(曾某某3)他们,知道他们是做这个行业的(诈骗),他们让其购买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把硬盘拆掉,改装成插上U盘才能开机。2016年11月中上旬的时候“胖子”(曾某某3)叫其以及“江南”(曾某某4)、“阿某2”(曾某某6)四个人一起到长沙,住在酒店里做诈骗,之后到丽江,然后被抓获。其诈骗的流程是买一个可以筛选淘宝新手卖家的软件,筛选出新手卖家,虚构交易出现问题的信息并留言留下QQ号码,在QQ里冒充淘宝客服跟他们聊天诈骗,要求他们交纳保证金等。其冒充的淘宝客服叫张肖军。其四个人是两两一组,其与阿某2一组,江南跟胖子一组。诈骗的时候是分开的。还在广东的时候四个人就在一起商量做淘宝保证金的诈骗,当时曾某某3说他有办法可以买到那种身份证和银行卡,其便让曾某某3帮忙购买。张某15的支付宝系其使用,有时曾某某3他们也会借用一下,如果借用过其会把钱转回曾某某3账号,两组骗来的钱划分的很清楚的,没有合作关系,只是为了有个伴。

4、证人曾某某6证言:2016年10月,曾某某5叫其一起去汕头,到汕头后与曾某某5、曾某某3、曾某某4汇合,一起住了十天左右,之后四个人一起去长沙,住在酒店里做诈骗,其与曾某某5一起住,曾某某3和曾某某4一起住。其负责找淘宝新店及下订单,曾某某5、曾某某3、曾某某4负责QQ接待,后期怎么操作不清楚

5、辨认笔录:曾某某4辨认出“阿某3”曾某某5、“阿某2”曾某某6、“胖子”曾某某3。

6、搜查笔录:

曾某某3随身携带一个黑色皮质单肩包,内包含三张兴业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1、62×××12、62×××13)、三张身份证(孙某2、刘昆明、李某10)。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01U盘(曾某某5):显示其存有“张肖军”的淘宝工作证件

04U盘(曾某某3):其中有2241543388(苦苦)、3088591083(RMB就是任性)等27个QQ聊天记录文件。

2016年10月7日至11月25日3088591083(RMB就是任性)与3204533694(顺哥)多次聊天记录涉及洗钱并要求打款至杨某7(兴业银行62×××11)、孙某2(兴业银行62×××13)、袁某2(兴业62×××12)账号。

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3日2241543388(苦苦)与253434334(晨光)多次聊天记录显示,苦苦要求对方收点卡后打款至杨某7(兴业银行62×××11)、孙某2(兴业银行62×××13)、袁某2(兴业62×××12)账号。

2016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2241543388(苦苦)与378888708多次聊天记录显示,苦苦要求对方收点卡(寻宝)后打款至杨某7(兴业银行62×××11)、孙某2(兴业银行62×××13)、袁某2(兴业62×××12)账号。

3088591083在2016年11月份多次聊天记录中提到利用杨某7(兴业银行62×××11)、孙某2(兴业银行62×××13)、袁某2(兴业62×××12)账号收款。

05U盘(曾某某4):其中有14个QQ聊天记录文件,主要内容为诈骗经过。

8、被害人陈述及寻宝、网易、支付宝数据信息:雷某、于某、白某、张某13、顾桃红、胡河、叶某、姚某、王德聚、唐某2、武某3、杨亚辉、赵某4、吴某3、曾某2、张某14、苟洪霞、何某4、侯某3、孙某3、梅羡、胡某、李某1王某12、李某12、黄某3、奚某、狄某、谢某4、韩某1、吴某4、葛某、孙某1丽、鲍某、施某、黄某4、丁某、李某1邹某、贾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25日间被网上诈骗的事实。被害人所陈述对方QQ号部分与曾某某3、曾某某4U盘中QQ号一致,部分被害人款项汇入李某10、刘昆明支付宝,部分被害人款项汇入寻宝游戏账户。

9、孙某2兴业银行交易流水清单:2016年11月2日至11月25日转入款项345237元,产生利息4.59元,合计345241.59元。2016年10月7日、10月11日、11月2日分别向陈某9转账600元、600元、1200元。

10、杨某7兴业银行交易流水清单:2016年11月2日至11月25日转入款项305245元,产生利息2.98元,合计305247.98元

11、袁某2兴业银行交易流水清单:2016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转入款项320445元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曾某某3的手机五部、手表、项链、手链、戒指、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人民币54000元。扣押被告人曾某某4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13、QQ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截图。

14、张某1李某10、刘昆明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

15、李某10、刘昆明、袁某2、孙某2银行对账单。

16、户籍证明、证明。

1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某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用于诈骗的相关银行卡中金额还包括赌博、洗钱后的款项及被告人正当收入,诈骗金额应以被害人陈述的金额为准,本院认为,鉴于电信诈骗的特殊性,被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核实,而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卡、电子物证、电子数据等可证实被告人诈骗所得款项部分进入李某10、刘昆明支付宝,部分进入游戏账户,再通过洗钱方式进入杨某7、孙某2、袁某2三个账户,该三个账户系被告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故账户中款项应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账户中包含其它款项,但不能明确账户中款项合法来源,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该情况存在,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某7、孙某2账户中的利息收入不应作为诈骗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金额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经事先预谋,在淘宝商城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诈骗淘宝卖家。由被告人曾某某5负责购买拆卸掉硬盘的笔记本电脑、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企业QQ号等并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再用软件筛选出新手淘宝卖家信息,后在受害人卖家店铺内下单购买商品但不付款,并留言虚构订单被拦截的消息,要求受害人卖家联系淘宝客服解决激活被拦截的订单,再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虚构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假一赔三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宝账户或游戏账户生成的支付二维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诈骗金额至少共计人民币622462.62元。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曾某某5供述:2016年11月开始在淘宝上诈骗,听曾某某3他们说要买一个二手电脑,把硬盘拆掉,买一个硬盘作为外置硬盘,这样只有插上U盘电脑才能开机。之后其买了一个二手电脑,装上一个外接u盘,从一个QQ群里买一个软件,费用是1200元,这个软件可以筛选出淘宝上没有交纳保证金的新手卖家,然后进去这些卖家的店铺,拍下商品不付款,在下面留言说交易出现问题被拦截,需要联系客服解决并留下QQ号码,这些QQ号码系其购买,QQ名字均改成淘宝客服,有卖家加了QQ后,由曾某某6冒充淘宝客服跟他们聊天进行诈骗,说交易出现异常是因为他们没有交纳保证金,然后要求他们交纳1000元保证金,并发给他们充值二维码,二维码是在一个叫寻宝的游戏平台生成的,有些是用张某15的支付宝。他们扫了二维码就充值到账户里了。如果对方交纳了,再用假一赔三的理由,让对方交3000元,如果还会交的,就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理由让对方再交6000元。通过游戏平台扫进来的二维码,直接充值到游戏里,游戏账号是上线提供的,然后上线按骗来钱的20%给其打钱,其与曾某某6各分到过10000元。其冒充的淘宝客服叫张肖军。其与曾某某6一组,曾某某3跟曾某某4一组分别行骗。张某15的身份证和光大银行卡系由其购买。之后供述其分到40000元钱,赚来的钱20%给曾某某6,曾某某6分到10000元左右。平时其负责用软件采集淘宝新手卖家的信息,并在店铺下单及留言,曾某某6负责假冒客服跟被害人聊天,对方扫描二维码后,钱到由其处理。用支付宝收到的钱,其提现到银行卡,再到京东平台购买Q币,把Q币卡和密码发送给收购的网上商贩,收到钱后打回到这张银行卡。直接充到游戏平台充值账户的钱,把这些账户的账号密码发送给回收充值账户的网上商贩,商贩再把钱打回到银行卡里,其再去提现。

2、曾某某6供述:2016年10月起诈骗,和曾某某5、曾某某3、曾某某4一起,先用软件扫淘宝新开店铺,软件自动对扫描出来的店铺下订单,但不付款,商家看到备注留言,联系其预留的QQ,曾某某5、曾某某3、曾某某4负责QQ接待,然后把骗来的钱分成给其,曾某某5分给其1万多元。

3、辨认笔录:曾某某6辨认出曾某某5、曾某某3、曾某某4。

4、搜查笔录:曾某某5随身携带一个黑色笔记本包,内有身份证一张(张某15,身份证号码:)等。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01U盘(曾某某5):有2159821659(好运来)等15个QQ聊天记录文件,主要内容为诈骗聊天记录及洗钱聊天记录。

2159821659(好运来)与378888708(a喜服科技)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聊天记录,可证实其通过寻宝、盛大、完美、网易等游戏账户洗钱后要求对方打款至62×××19贾某2平兴业银行账户及62×××13熊某2兴业银行账户。

2159821659(好运来)与410456616(海尔冰箱)2016年11月13日聊天记录,要求其打款至贾某2平兴业银行账户62×××19。

2159821659(好运来)与1980131927(非常火)2016年11月20日聊天记录,要求其打款至贾某2平兴业银行账户62×××19。

02U盘(曾某某6):有2159821659等12个QQ聊天记录文件:主要内容为诈骗及洗钱聊天记录。

2159821659好运来与2747828982喵喵2016年11月8日聊天记录,证实其通过寻宝账号洗钱,并要求洗钱方打款至熊某2兴业银行账户62×××13。

6、被害人陈述及寻宝、网易、支付宝数据信息:被害人许某1、陈某1、裴某、高某1、孔某、孟某、朱某2、王某1、谢某1、徐某、诸某、饶某、王某2、孙某1、黄某1、卜某、高某2、李某1、万某、王某3、许某2、杨某2、王某4、赵某2、侯某1、钟某1、袁某1、陈某7、王某5、余某陈述其在网上被诈骗的事实。被害人所陈述对方QQ号部分与曾某某5U盘中QQ号一致,部分被害人款项汇入张某15支付宝,部分被害人款项汇入网易及寻宝游戏账户。

7、贾某2平兴业银行交易流水:2016年11月4日至11月23日转入款360122.64元,产生利息2.08元,合计360124.72元;

8、熊某2兴业银行交易流水:2016年11月3日至11月20日转入款264653.62元,产生利息1.22元,合计264654.84元;

9、张某15光大银行卡流水。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扣押曾某某5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及人民币10000元;扣押曾某某6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及人民币9900元。

11、张某15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

12、对账单:(张某15,光大银行,卡号:62×××06,2016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贾某2平,兴业银行,卡号;62×××19)。

13、户籍证明、证明。

1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被告人曾某某5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一部分款项即熊某2银行卡中的款项系二次洗钱款项,涉及重复计算,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电子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诈骗所得款项部分进入张某15支付宝,部分进入游戏账户,之后再通过洗钱方式进入熊某2、贾某2平账户,熊某2、贾某2平账户系被告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账户中款项应认定为诈骗金额,但贾某2平账户中2016年11月4日所转入的1500元及2016年11月8日所转入的813.64元系由贾某2平本人支付宝转入,不宜作为诈骗金额,另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3.3元不应作为诈骗金额,该两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被告人曾某某5及其辩护人认为熊某2的卡系二次洗钱,与贾某2平的银行卡中金额重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存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某6辩护人认为熊某2银行账户款项来源存在多种可能性,但不能明确账户中款项来源,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7、钟某某8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7购买新开淘宝商家信息,后通过群发短信平台向淘宝商家发送包含企业QQ号码的诈骗短信,待淘宝商家主动添加该企业QQ好友后,由被告人钟某某8使用该企业QQ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需要缴纳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假一赔三保证金等名义,对淘宝商家实施诈骗并向其发送支付二维码。其中,被告人钟某某8于2016年10月中旬参与诈骗。被告人王某某7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34925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8参与金额为人民币771925元。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7、钟某某8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王某某7供述:2016年6月开始学习冒充淘宝客服诈骗,在网上买了店家数据,通过易迅通平台向这些店家发送信息,信息内容为店铺异常,将于24时关闭,请联系企业QQ。淘宝店家加了其留的QQ后,其根据店家实际情况告知其需要开通消费者保障服务、假一赔三服务,分别需要交纳1000元、3000元,如果卖家容易骗,就又让他补交8000元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和8000元的假一赔三保证金。卖家向其支付宝付款后,其提现到买来的银行卡,再用银行卡在www.942ka.com网站购买点卡,将这些卡以九折的价格卖给皇冠点卡回收,点卡回收商把钱打到买来的银行卡上,其再取现。如果钱是寻宝网支付进来的,就通过网站购买游戏币洗钱。其于2016年6月做了一个月,再从10月做到今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14日和15日刚拿了数据被抓获。2016年10月中旬开始其与钟某某8一起做的,骗取的钱六四分成,2016年12月13日改成其7成钟某某83成,钟某某8主要负责跟淘宝卖家QQ聊天,有时也去银行取诈骗得来的钱,其分给钟某某8的钱大概有4万。其成功诈骗过至少上百个淘宝卖家,骗到至少十多万元钱。之后供述其与钟某某8一起诈骗两个多月,其至少分到三万,钟某某8分到一万,是三七分成。其供述前后一共用过至少十几个支付宝账号,大部分账号名称是“xiaofeizhefuwu”拼音或“xiaofeizhe”拼音开头然后后面数字的,有少量支付宝账号是用手机号码的。这些账号都是空白的新号,都是其本人在用。短信大部分通过易迅通发,少部分通过雷雨发。其使用过吕某1、董某、郑某1、许某4的银行卡。

2、钟某某8供述:2016年11月中旬王某某7教其网络诈骗,王某某7提供QQ、聊天文本、支付宝二维码,其按照聊天文本与被害人聊天,让他们交纳1000元的消费者保证金、3000元的假一赔三保证金,十多天里其帮王某某7诈骗了30多次,获得3成佣金提成10000元。2016年11月26日其开始独立网络诈骗,王某某7提供QQ和卖家电话,其按王某某7教的方法通过易迅通网络平台群发信息,信息内容为:您的店铺信息未完善,将关闭处理三个月,请联系客服QQ处理。然后留下QQ号码。等卖家加了其QQ,其照文本上的内容与卖家聊天骗钱,其独立工作了五、六天。这期间帮王某某7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的卡取款过七、八次,这些银行卡里的钱都是他诈骗得来的。其独立诈骗一共成功过30多次,提取三成收益。之后供述其冒充淘宝客服与淘宝商家聊天,以保证金的名义让商家交钱,然后发给商家一张支付宝二维码图片,图片是王某某7给的,其骗到钱后告诉王某某7,王某某7会马上把支付宝里的钱提现到银行卡,然后用银行卡里的钱去一个平台购买手机充值卡,再低价出售这些充值卡用以洗钱。其见过王某某7登录一个名“唐唐移动”的QQ,通过这个QQ把充值卡卖给一个叫“皇冠点卡回收”的QQ。之后供述2016年9月,王某某7让其一起做网络诈骗,把支付宝的头像改成保证金的图标,把收款的名字改成拼音的“xiaofeizhefuwu”等字样,让对方认为是客服,使对方相信其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是真的。

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在王某某7生活居住的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商业街后巷6号5楼房间搜查到的物品其中有一部黑色华硕FL5600L笔记本电脑(序列号F6N0CV384404257),在该房间床头柜,搜查到的物品其中部分为两个建设银行网银数字证书(编号:70G000008459,70G000029917),两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08吕某1,6217001320005934521董某),两张身份证(董某,身份证号码:;吕某1,身份证号码:),两张建设银行业务资质凭证,一部黑色米浪手机(IMEI:862395140037053),一个银白色U盘。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对王某某7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内硬盘进行检验,发现25×××88等9个QQ聊天记录文件,主要聊天内容为诈骗及洗钱。

王某某7黑色米浪手机中有聊天记录、郑某1、许某4支付宝账号:(郑某1、xia×××@163.com、?132××××****)、(许某4xia×××@163.com?、132××××****)。

5、提取笔录:对王某某7笔记本电脑与U盘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短信群发平台网址及账号密码:

①吾爱雷雨短信群发平台网址及账号密码(短信平台:http://123.56.204.53:9001账号:al55×××55密码:qq69×××87)

②易迅通短信群发平台(网址××,账号11×××69,密码45391695;账号11×××23,密码10816214;账号11×××14,密码28318897)。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王某某7群发短信光盘:2016年9月27日至12月13日群发短信的记录,中间涉及内容:(【温馨提示】卖家您好,系统检测您的店铺尚未完善,将于今日24时对您的店铺进行关闭处理3个月,请添加客服QQ:28×××66处理!)、(【温馨提示】卖家您好,系统检测您的店铺尚未完善,将于今日24时对您的店铺进行关闭处理3个月,请添加客服QQ:28×××99处理!

尊敬的淘宝卖家您好!我们这里是北京朝阳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淘宝公司对您的一封起诉书,由于您在淘宝违约未履行补充消费者保障金协议条约淘宝公司将以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开店,请及时联系客服QQ:28×××66进行处理或3天内在家里等待当地法院的起诉传票!)等术语。

其中涉及QQ号有:QQ:28×××66、28×××99、3001712210、2885738746、28×××36、2885641716、2885647298、28×××96、2885649646、28×××54、2885879944、2885865124、2885659785、2885879416、28×××49、3001459697、3001745200、3001712210、28×××55、2885712848、2885712747、3001662211、156152312、53535535315、2885794508、2885794535。

7、被害人陈述及支付宝转账信息:

(1)被害人郭某1陈述: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被骗,对方QQ28×××36,其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第一次转对方1000元。对方账号是12×××77,名字叫“*露”。第二次转对方3000元。(对应收款人潘某xia×××@163.com)。

(2)、被害人杨某1陈述:2016年11月19日14时30分左右被骗1000元,对方QQ28×××54,对方支付宝账户:昵称:【消费者】保障服务,账户:xia***@aliyun.com。(对应收款人李某1xia×××@aliyun.com)。

(3)、被害人安某陈述:2016年11月27日被骗1000元。对方QQ28×××66,其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对方1000元。对方支付宝账号:【消费者】保障签署xia***@aliyun.com。(对应收款人刘某1xia×××@aliyun.com)。

(4)被害人王某6陈述:2016年11月20日11时22分许被骗1000元。

对方QQ28×××54,其是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对方的。对方账号是:云xia***@aliyun.com(对应收款人李某1xia×××@aliyun.com)。

(5)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6年9月30日11时许至2016年9月30日14许被骗。对方QQ28×××55,对方QQ名称:阿某1云客服-0625,对方支付宝账户:消费者保证金服务Xia***@163.com。其是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对方的,第一次转1000元,第二次转3000元。共4000元。

(对应收款人王某15,xia×××@163.com)。

(6)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11月13日下午14时20分许被骗1000元。对方QQ28×××49,其是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给对方的。(对应收款人李某1xia×××@163.com)。

(7)被害人晋某陈述:2016年9月30日被骗1000元。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对方1000元。对方QQ28×××55.对方收款交易号是2016093020040011100390047735890,收款账号是春云xia***@163.com,付款时间是2016年9月30日16时33分47秒。其手机号是135××××****,QQ29×××35,淘宝账号是JGY1106,支付宝账号135********。(对应收款人王某15,xia×××@163.com)。

(8)被害人陈某3陈述:2016年11月23日被骗1000元;对方支付宝:xia***@163.com;对方QQ28×××96(阿某1云客服);流水号201611232000400111005900841921。(对应收款人缪某17191164782)。

(9)被害人武某1陈述:2016年11月25日被骗1000元;对方QQ28×××66;对方支付宝账号13×××81,账户名(消费者)保障签署。(对应收款人林某4,132××××****)。

(10)被害人林某1陈述:2016年11月28日下午15点30分被骗。其是通过对方QQ发其的二维码转对方的。对方QQ28×××66.第一次转对方1000元,第二次对方3000元。共4000元。对方支付宝账户:【消费者】保障签署下***@aliyun.com。其支付宝账号:157×××@163.com。(对应收款人刘某1xia×××@aliyun.com)。

(11)被害人崔某1陈述:2016年10月21日被骗4000元钱,一笔2000元,一笔2000元;对方支付宝xia***@163.com(2016年10月21日打款至陆某2账户)。

(12)被害人何某2陈述:2016年10月23日被骗1000元;对方支付宝:xia***@163.com,支付的订单号20161023200040011100910065872717;其支付宝135××××****。(2016年10月23日转入陆某2支付宝账户xia×××@163.com)。

(13)被害人魏某1陈述:2016年10月23日被骗1000元;对方支付宝:xia***@163.com。(2016年10月23日转入陆某2支付宝账户xia×××@163.com)。

(14)被害人何某3陈述:2016年10月23日被骗1000元;对方支付宝:玲xia***@163.com。(2016年10月23日转入陆某2支付宝账户xia×××@163.com)。

(15)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6年10月23日被骗1000元;对方支付宝:xia***@163.com。(2016年10月23日转入陆某2支付宝账户xia×××@163.com)。

(16)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6年10月前后的一天被骗1000元。其支付宝账号:13×××16。(2016年10月24日转入陆某2支付宝账户xia×××@163.com)。

(17)2016年10月22日钟某某8转款10元至陆某2账户

(18)被害人沈某、薛某、常某1、侯某2、熊某1、邱某1、宗某、尹某、崔某2、廖某1、任某、刘某1、程某、张某1、周某1、宋某1、许某3、邓某、李某4、裘某、李某5、李某6、陈某4、倪某、顾某、廖某2、邱某2、张某2、唐某1、张某3、林某2、刘某2、曹某、肖某1、李某7、邝美婷、张某4、张某5、郭某2、童某、魏某2、谢某2、段某、刘某3、王某7、杨某3、刘某4、刘某5、王某8、刘某6、王某9、张某6、荀某、江某、王某10、陈某5、李某8、范某、杜某、李某9、魏某3、张某7、刘某7、黄某2、吴某2、宋某2、张某8、朱某3均陈述其在网上被骗的事实。(受害人款项分别汇入李某1潘某、刘某1王某15、林某4、廖某4、郑某1、吕某1、陆某2支付宝)。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扣押王某某7手机四部、电脑二台等物品;扣押钟某某8手机一部等物品。

9、吕某1、董某、李某1陆某2、许某4、郑某1、王某16超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

10、户籍证明、证明。

11、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1、王某某7供述其使用吕某1、董某、郑某1、许某4等几张卡收取诈骗款项,其米浪手机中亦关联出许某4与郑某1的支付宝,故上述几张卡其关联的支付宝账号里的金额应予认定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

2、潘某、李某1刘某10、王某15、缪某、林某4、陆某2银行卡所关联的支付宝内有相关被害人的转账,电子物证中被告人群发短信所留的QQ号亦与被害人陈述内容能够相互对应,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应认定上述支付宝里的金额亦应认定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

综上,吕某1、董某、郑某1、许某4、潘某、李某1刘某10、王某15、缪某、林某4、陆某2相关支付宝系用于诈骗,事实清楚,电子数据可证实上述支付宝总收入为834925元,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7的诈骗金额。对于钟某某8的诈骗金额,鉴于钟某某8本人供述是2016年11月中旬参与诈骗,而王某某7指证是2016年10月中旬,同时在王某15关联支付中发现钟某某8在2016年10月13日有转入1元钱,而该支付宝系诈骗所用,所以结合王某某7的指证,应认定钟某某8参与诈骗是2016年10月中旬,而上述账户中王某15账户中交易金额在2016年9月下旬,其它账户交易均发生在2016年10月下旬,故上述金额仅王某15账户的金额应该扣除;因此,应认定钟某某8参与诈骗金额为771925元。

(四)2016年11月下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9伙同“天天”、“19”(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信息。由“19”通过阿某1旺旺给淘宝商家留言微信号,后被告人苏某某9通过微信虚构无法下单为由骗取淘宝商家QQ号,再由“天天”用企业QQ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需要交纳消费者保障服务保证金及假一罚三保证金等名义,对淘宝商家实施诈骗。经查,被告人苏某某9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614元。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9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被告人苏某某9供述:2016年12月5日,QQ名叫天天的人从网上找其说做诈骗,五五分成,发给其话术,其从网上向“决战武林”买了一个新开店铺获取助手用来诈骗,联系了QQ名19的人,把软件发给他,让他帮发信息给新开店铺,19负责下单买东西,用旺旺联系卖家,让卖家加苏某某9微信,其跟卖家聊微信,说下单付不了款,向卖家要QQ号,要了三十多个QQ号,再把卖家QQ给天天,天天冒充淘宝客服,以店铺未交保证金的名义向卖家骗钱。之后供述2016年11月底了解到做保证金诈骗很赚钱,之后就开始着手学习,还找了QQ名叫天天的人来合作,2006.11.23买了软件,付了二千多元。凌渡一切这个微信号里的钱都是其骗的,共骗了一万多元。其QQ都是天天远程登录,因为其不会,其与天天对半分成。聊天记录中盛大完美账号都是其回收,收来后全部出售,钱都是通过常某2这张卡进出,共十一万多。

2、证人苏某证言:未实施过诈骗,也未购买过诈骗软件或帮他人付钱买过诈骗软件,其哥哥苏某某9向其借钱或其向哥哥要钱时会通过支付宝转账。

3、证人林某3证言:公安机关所搜查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金利蓝湾157栋1302室里面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应系苏某某9所有。

4、情况说明:“19”、“天天”、“杨某8”现身份不明。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照片。

扣押苏某某9的acer牌笔记本电脑、lenovo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手机六部等物品。

其中苏某某9持有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内有664493441、859911491两个QQ号,2851851407、3001183215、2851053618、3001664616四个企业QQ号,微信号为:“凌渡一切”一个微信号,用户名为:boluo0503、fae567、“这个忘情没问题”三个淘宝账号。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1)从扣押的acer电脑硬盘中提取664493441等五个QQ聊天记录:664493441(金耳朵渔网)与55×××89(收Q币/盛大/完美)有多次买卖点卡的聊天记录,并利用(常某2建行)收钱;另外提到盛大完美账号:xccck321、zxkk9888、oksss888999等;

664493441(金耳朵渔网)与2186727748(决战武林)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有购买软件的聊天记录,2186727748(决战武林)用17×××06陈某9收款;

664493441金耳朵渔网与903161347(19)于12月14日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金耳朵渔网指导19使用软件向淘宝商家发送信息及链接。

2180570197(启动超级赚钱模式!)与2186727748(决战武林)聊天记录;

2180570197(启动超级赚钱模式!)与664493441(金耳朵渔网)发送:盛大通行证账号:ksuuu88等。

(2)从扣押的lenovo电脑硬盘中提取664493441、859911491等五个QQ聊天记录:

664493441(金耳朵渔网)与55×××89(收Q币/盛大/完美)在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12日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利用(6217001210075780864常某2建行)收款;同时提到盛大完美账号:xccck321、oksss988、ksuuu88、kzxsss8、weskkk88、ksssk988等;

664493441(金耳朵渔网)与2180570197(启动超级赚钱模式!)聊天中:发送盛大通行证账号:ksuuu88oksss988oksss888999等;

859911491(顺顺钓)与QQ55×××89(收Q币/盛大/完美)聊天记录。

7、被害人谢某3、朱某1、王某1张某9、周某2、金某、郭某3、陈某6、赵某3陈述,被害人杨某4陈述及银行清单,被害人崔某3电脑及手机截屏,被害人刘某8陈述及手机截屏,被害人张某10、焉玉莹、张某11陈述,被害人杨某5陈述及手机截屏,被害人刘某9、洪某1、武某2、张某1关某、闫某陈述其在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网上被骗,部分被害人款项部分进入盛大游戏账户,部分被害人款项转入微信账户。

8、常某2建设银行流水: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26日流水转入115614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流水、盛大数据。

10、户籍证明。

11、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从苏某某9的电脑中获取的其用于诈骗的QQ号与被害人陈述中诈骗人所使用的QQ号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电子物证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诈骗所得款项部分进入微信账户,部分进入盛大游戏账户,再通过买卖点卡洗钱之后进入常某2银行卡,常某2账户系被告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账户中款项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9参与诈骗时间在2016年12月5日之后,本院认为,苏某某9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电子证物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实苏某某9从2016年11月下旬已经开始购买诈骗软件,同时有将盛大游戏账号里的款项套现至常某2卡中,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9只是领取工资,并非主犯,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9主动购买诈骗软件,与其他同伙在诈骗中分工合作,且供述与同伙系对半分成,其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非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且其同伙未到案,故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10、曾某某11伙同曾某1、杨某6(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购买笔记本电脑、系统U盘、阿某1旺旺小号、QQ小号等工具,并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了淘宝卖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后,先是通过阿某1旺旺小号以订单异常为由,骗取新开淘宝商家QQ号,后用QQ小号冒充淘宝官方客服加淘宝商家好友,并虚构需要交纳消费者保障服务金及假一赔三保证金等费用向淘宝商家发送支付二维码。经查,上述支付二维码实为盛大游戏账户的点卡充值二维码,该盛大游戏账户共计充值金额(即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045.56元。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游某某10、曾某某11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游某某10的供述:2016年11月初至11月25日和曾某某11、杨某6、曾某1一起骗钱,四个人平分,租用了新开店铺获取助手,每半个月600元。其与曾某某11用旺旺号找脚,即以拍不了货为由索取淘宝商家的QQ号,再把QQ号给客服,由曾某1和杨某6冒充淘宝客服,跟淘宝商家称需交纳消费者保证金才能交易,然后发一张支付二维码给商家,商家扫了二维码后钱就充到了其盛大点券账户里,之后把点券卖了套现,第一笔骗成功后客服就让商家继续交纳假一赔三保证金,但骗成功几率低很多。钱是平均分,其一共分到3300元,11月25日骗了四千还没有分。2016年11月23日中午至25日晚上22时那段时间不在。其QQ小懒猫自己用。QQ和旺旺都是新号,没有给别人用过。骗到的钱通过盛大账号vjwd2016套现。

2、曾某某11供述:购买了软件1100元每月,2016年11月11日开始与游某某10、杨某6、曾某1骗钱,和游某某10主要负责找脚,杨某6负责客服,曾某1找脚、客服都做,收钱杨某6、曾某1在管,钱四个人平分。自2016年11月以来,每天都有,人均分到二、三百至三、四千,骗钱的时候是其与游某某10获取淘宝商家的QQ号后发给曾某1和杨某6,曾某1、杨某6冒充淘宝客服加商家QQ,然后发一个盛大账号的充值二维码图片给淘宝商家,所以盛大账号里的钱是骗到的钱,盛大账号游某某10掌握。其共至少分到1万元在支付宝(157××××****)。后供述其分到六千元,曾某1至少分到六千元,杨某6分到二千元左右,游某某10分到三千元左右,笔记本U盘没借过别人,租来诈骗的房间无外人来过。游某某102016年11月23日下午回去老家,到11月25日晚上22时回来,回来又开始一起作案。

3、被害人陈述:戴某、陆某1、韩某2、王某17、吴某6、杨某9、吕某2、肖某2、陈红利、龙娟、贺某、林某7、郑某2证实自己系淘宝卖家在网上被人以保证金诈骗,金额进入盛大游戏账户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据:

向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调取vejwd2016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被告人盛大点券帐户中支付宝外部交易号对应的订单明细及付款方详细信息。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游某某10笔记本电脑三台、手机一部等物品;扣押曾某某11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物品。

6、杨某6U盘取证截图:内有多个阿某1旺旺号和QQ号;(其中有与部分被害人联系的QQ号)。

7、游某某10(62×××54)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李金华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游某某10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曾某某11建设银行交易流水。

9、搜查笔录、搜查证。

10、辨认笔录:游某某10辨认曾某1、杨某6;曾某某11辨认曾某1、杨某6。

1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杨某6U盘内容显示:347337305(美汁源)与2747828982(喵喵)在2016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的聊天记录,表示“vejwd2016这个盛大账号我冲”同时利用(6228480059599951072李金华农行)收钱;

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盛大网络数据:注册名称:vejwd2016、vip85333;vejwd2016充值金额43005.66。

(2)2016年11月she×××@shandagames.com交易总金额42045.56元

13、户籍证明、证明。

1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盛大点券交易记录可对应出支付宝外部交易号,并关联出卖家支付宝账号为she×××@shandagames.com,且与受害人陈述相互对应,可证实受害人的被骗款项系进入支付宝she×××@shandagames.com,故该支付宝中的金额应作为被告人诈骗所得。

被告人游某某10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游某某102016年11月23日至25日三天未参与诈骗,相应金额应予扣除,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10与曾某某11、杨某6、曾某1相互配合,各自分工,共同实施犯罪,其对于犯罪的共同目的、行为和后果均有预料,故其共同故意的范围不应仅指自己所经手的部分,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游某某10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游某某10系从犯,被告人曾某某11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某11系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10、曾某某11与其他同伙在诈骗中分工合作,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非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12经事先预谋购买笔记本电脑,企业QQ号,微信公众号等工具并向被告人邹某某2租用了淘宝商家信息提取软件,利用该软件获取新开淘宝商家信息,先通过阿某1旺旺冒充买家,以无法在店内购物为由骗淘宝商家去关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后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冒充淘宝官方客服,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对上述新开淘宝商家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4000元。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1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被告人朱某某12的供述:其于2016年10月开始诈骗,购买了笔记本电脑、身份证、银行卡、企业QQ、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工具,并租用了新开店铺获取助手软件,专门用来搜索新开的淘宝商家,然后用阿某1旺旺号和商家聊天,说下不了订单,发一张伪造的图片给商家,内容为商家保证金服务未开通,要添加公众号×××,等商家添加公众号后,用这个公众号冒充淘宝客服跟商家聊天,以交纳保证金等名义发微信支付二维码给商家,新开店铺获取助手软件是通过QQ交易的,付了1200元,对方名“水莹”。共做了7天,骗过两个人,每个一千元,共二千元。骗来的钱转其支付宝,提现到网上买的银行卡再取款。电脑别人没用过,诈骗用二个微信公众号,一个叫淘审员0261号。

2、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10月12日,顾客zhaoxianzeyou31称其交易限制,让其联系客服,微信×××,淘审员0261号,被骗4000元,12号1000元,13号3000元,其微信×××,支付宝×××,农行账号。

3、被害人赵某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共交易支出4000元。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朱某某12电脑一台、手机三部等物品。

5、检查笔录及照片:朱某某12的笔记本电脑里存在大量的保证金诈骗话术文档、支付二维码图片、阿某1旺旺账号以及微信公众号“淘审员0261号”的名片二维码图片。此外还存在多个QQ号、企业QQ号、微信号的聊天记录;

6.辨认笔录。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8、户籍证明、证明。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邝某某1编写淘宝商家信息提取软件,在明知对方将该软件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邹某某2将该软件有偿租售给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等人使用。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等人使用该软件实施了诈骗行为。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被告人邝某某1的供述:2016年上半年,其编写了“淘宝店铺新开软件”,该软件一次注册账号之后可以使用一个月时间,用来搜索那些在淘宝网上新开的店铺并获取店铺具体信息,“小杨”和邹某某2通过QQ把这个软件出租给别人使用,每个月收取费用六、七百元至一千一百元不等,其对于该软件有最高权限,可以从后台看见他们租出去的账号,可以控制里面的人的所有账号以及负责维修服务器故障。这个软件就是租给骗子使用的,那些骗子通过该软件获得新开店铺的卖家信息,然后对那些卖家进行行骗。起初小杨称只是用来推广淘宝店铺,用了一段时间后其从后台看见小杨收费很高,后来他告知其这个软件是被用于诈骗的,那个时候邹某某2已经参与进来了,其于那个时候已经知道这个账号是他们租出去用来诈骗的。小杨和邹某某2赚的钱分给其一半,其用这个软件三、四个月赚了二十万元不到,邹某某2也赚了十几万元,开了30多个软件账号,用支付宝和银行卡收款,有一个支付宝系其与邹某某2一起使用,账号为17×××06,账户名字陈某9。邹某某2是2016年10月向其要的这个软件,给了其三千元,小杨付给其至少一万元,都是打到钟某2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被告人邝某某1供述2016年8、9月期间经小杨要求编写淘宝店推广软件,之后交给小杨推广,推广一个分成200元,共拿了五千来元。小杨具体用来做什么及怎么推广其并不清楚,另将这款软件给过邹某某2,邹某某2有没有推广不清楚。每个月的软件费用系其用钟某2的支付宝交的。之前的笔录都是其本人签字捺印,在广东做过两次笔录。

2、被告人邹某某2的供述:2016年下半年邝某某1称他有一个淘宝新开软件,软件上的账号可以注册之后租给别人用,之后他给了其后台的权限,其就拿来出租,租赁费用每月从600元至1200元不等,还有租半个月的,大概已有三十多个账号。其都是用QQ决战武林(2186727748)和售后技术服务(35×××71)联系的,售后技术服务是和邝某某1共同使用的。2016年九月份其知道有些租软件的人是用来诈骗的,继续租是因为这时生意越来越好,赚的钱也越来越多。之后供述系在2016年国庆节之后知道有些人租软件是用于诈骗,租软件的有一个QQ名叫小懒猫(2539589966),还有一个好运来(2159821659),都是用来诈骗的。邝某某1有这个软件的最高权限,其是负责租给别人,用一个叫陈某9的支付宝账户(17×××06)收钱,这个账户是跟邝某某1一起使用的。邝某某1本人还使用一个叫钟某2的支付宝账户(nb9×××@163.com)。邝某某1应该知道他开发的软件有一部分人拿来诈骗用的。软件费用其都是让客户以自己实名转账到其与邝某某1共同使用的陈某9支付宝,再提现到陈某9银行卡里,再转账到钟某2银行卡里,除去费用后两个平分。之所以要客户实名转账,是担心客户做诈骗会牵连到其,用他们自己的支付宝付费的话问题不大,比较放心一些。

3、证人王某某7的证言:2016年5月,其向QQ名为售后技术服务购买了新开淘宝店铺数据用来诈骗。到了2016年10月又购买了七、八千条数据,其骗来的钱都买充值卡点卡,然后卖给一个QQ叫皇冠点卡回收的人,有几次让他直接转钱给售后技术服务,是转到一个名叫钟某2的银行卡里。

4、证人苏某某9的证言:其用来诈骗的有一个软件,叫“新开店铺获取助手”,这个软件可以搜索到新开店铺的实时信息,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去骗钱。这个软件是2016年11月23日其从网上向QQ名“决战武林”以每月1100元的价格买的,这款软件和其它软件不同,可以说是专门为了做保证金诈骗用的,别的软件只能搜索新开的淘宝商家店铺名,别的都搜不到,但这款软件不但可以搜索到新开的淘宝商家店铺名和店铺消保状态,还能显示这家店铺有无实时上架的产品、产品的链接以及商家阿某1旺旺是否在线,这一点对于做保证金诈骗非常重要,因为其做保证金诈骗,第一步都是先通过阿某1旺旺联系淘宝商家,然后发送商品链接,说下不了单,骗取商家QQ后再用冒充的淘宝客服QQ去诈骗商家。另外这款软件写软件的人没有留QQ,只能通过行内的QQ群找到他然后交钱,他再在后台开账户给人使用,这么设计可能是因为写软件的人知道这款软件是非法用来诈骗的,否则作为正常合法的软件,写软件的人会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更好推广。此外,一般做淘宝店推广的软件月租金二、三百就够了,而这款软件月租金高达1100元,而且租用的人非常多,可见这款软件适合用来诈骗。另外这款软件与其他淘宝店推广软件不同就是之前搜索过的淘宝商家,以后不会再搜到,其认为这个也是为了避免搞诈骗的人搜到同一个商家。软件如果出现问题,其会QQ联系决战武林,一般半小时就能解决。“决战武林”要求其必须通过自己的实名支付宝转账给他,因为他知道这款软件都是诈骗的人使用,怕用诈骗收款的支付宝转账给他,到时公安机关会查到他。另外其认为写软件的人一直在针对性地更新优化这款软件。这款软件的费用其是用自己的支付宝或其弟弟苏某的支付宝转账给陈某9这个账户的,付了两千多元。

5、证人游某某10的证言:其诈骗是通过一个“新开店铺获取助手”的软件来寻找作案目标,这个软件是其向qq35×××71租来的,租金600元每半个月,其是通过其的qq小懒猫跟他联系的,租金通过曾某1的电脑通过财付通方式支付。

6、证人曾某某5的证言:2016年11月8日开始使用一个诈骗软件(新开店铺获取助手)。

7、证人冯某的证言:其购买手机号码发给他人做保证金诈骗,手机号码是2016年7月开始向一个叫决战武林的QQ购买的,决战武林收款的支付宝叫陈某9。决战武林应该知道其拿这些手机号码是用来诈骗的,因为其向他购买手机号码时他已经组建了两三个QQ群,群里很多都是福建人,很多做诈骗的。其之前是做淘宝店装修生意,正规的淘宝装修软件租金很低,一般在100元-200元/月之间,正规的淘宝装修软件只需要采集阿某1旺旺,一般不需要区分消保,正规的软件还可以选店铺的信誉星级,正规的淘宝软件不需要一键聊天也不需要发送宝贝链接,如果一个软件既能一键聊天,又能发送宝贝链接,其认为就应该是用来做诈骗的。

8、检查笔录及照片。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扣押邝某某1手机一部等物品及人民币67400元;扣押邹某某2手机一部等物品。

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邝某某1、邹某某2使用的支付宝(17×××06陈某9、nb9×××@163.com钟某2、hua×××@aliyun.com杨某10毅)注册信息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转账明细:

钟某2、陈某9、杨某10毅支付宝清单:

苏某某9(314×××@qq.com)在2016年11月23日、11月27日、12月2日、12月6日分别向陈某9账户转款1300元、200元、200元、200元;

朱某某12(aiw×××@qq.com)在2016年10月12日向陈

水莹账户转款1200元;

邓某某13(125×××@qq.com)在2016年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27日、11月28日向陈某9账户转款1862元、2910元、1274元、1176元(王某某7称通过邓某某13转账);

贾某2平(131××××****)在2016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10日分别向陈某9账户转款1800元、600元、400元(曾某某5)。

(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硬盘中显示2186727748(决战武林)、35×××71(售后技术服务)多个聊天记录。

11、王某某7手机QQ聊天照片:王某某7与售后技术服务的聊天记录,可显示售后技术服务明知该软件被用于诈骗。

12、对账单:(孙某2,兴业银行,卡号:62×××13):2016年10月7日、10月11日、11月2日分别向陈某9账户转款600元、600元、1200元;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9、钟某2工商银行交易流水。

陈某9(6212262015001165055):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交易流水清单,其中11月至12月收入金额87150元;其中孙某2账户在2016年10月7日(600元)、10月11日(600元)、11月2日(1200元)三次转账给陈某9账户,以及大量的支付宝转入金额。

钟某2(6212262010004983547):2016年6月至12月交易流水清单:其中邓某某13账户2016年11月4日(980元)、11月5日(1372元)、11月7日(980元)、11月8日(1862元)、11月9日(1862元)、11月30日(2300元)均有转账给钟某2账户。

14、抓获经过

15、证明、户籍证明:邝某某1、邹某某2无犯罪前科。

16、情况说明:邝某某1的第一、二份笔录制作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

1、被告人邝某某1辩称在侦查机关所作第一份笔录签字时未看具体内容,未做过第二份笔录,但其在第七次笔录中陈述在广东做过两次笔录及之前的笔录都是其本人签字捺印,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亦可证实第一、二份笔录均由其本人所作,故对被告人邝某某1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邝某某1供述其在2016年8、9月经小杨要求编写软件后交给小杨推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软件被用于诈骗,当时邹某某2已参与进来;被告人邹某某2供述其在2016年9月份已发现该软件被用于诈骗,及证人苏某某9证实一般的推广软件月租金为二、三百,而被告人朱某某12在2016年10月12日支付1300元租用该软件,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二人均从事淘宝账户买卖等生意,应明知该行业行情,另该软件不能直接获取开发软件人的联系方式,且软件具有特殊的筛选消保功能并可避免重复搜索,故从该软件的价格、推广方式、特性来看,该软件均非一般的淘宝推广软件。以上事实相结合,应认定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在2016年10月份已明知该软件被用于诈骗。故其诈骗金额应包含曾某某3、曾某某4的970927元、曾某某5、曾某某6的622462.62元、王某某7、钟某某8的771925元、苏某某9的115614元、游某某10、曾某某11的42045.56元、朱某某12的4000元,合计2526974.18元。

3、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规定定罪处罚。

4、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未直接参与诈骗,仅提供技术支持,应认定为从犯。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邓某某13(QQ昵称为“皇冠点卡回收”)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7(QQ昵称为“唐唐-移动98”)的充值卡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QQ予以大量收购,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至少62132元。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13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13退赃20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

1、邓某某13供述:2016年9月开始收点卡,收到以后把点卡的账号密码输入吕某3给其的点卡回收系统,这个系统会将金额打到其在该系统的账号,其再从系统里把钱提取到其自己银行卡。其知道卖点卡的那些人这些点卡是违法所得,因为都低于网络上点卡正常销售价格,但是为了赚取差价其没想太多。买卖了几千张,至少几十万金额,其赚了2000元左右。2016年9月其与吕某3成立了海南辉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吕某3给了其皇冠点卡回收、辉鹏点卡的QQ,回收点卡、充值卡。

2、证人王某某7证言:其骗来的钱都买充值卡点卡,然后卖给一个QQ叫皇冠点卡回收的人,皇冠点卡有注册公司,其做保证金诈骗的,收成好的时候每天都至少能骗到几千块的钱,如果这么多钱都拿去正规的网站买卡,网站会监测到,不会允许其买这么多卡,这样肯定也是为了避免洗黑钱。所以其要去皇冠点卡回收这样的公司网站去买卡,虽然价格超出面值,但可以大批量购买,也不会被网站检测出异常,用来洗黑钱是最方便的。所以其认为皇冠点卡肯定也知道他回收的卡不是来自正规渠道。

3、钟某某8证言:其把诈骗的钱转到银行卡后,会到一个洗钱的网站里以105元价格购买面值100元的移动充值卡,再以每张90元价格重新卖给这个网站。网站具体名字记不清楚,是皇冠点卡回收给其一个网站在里面购买充值卡,对方把这些卡的卡号和密码发给其,其再把这些卡号和密码发给皇冠点卡回收再结算钱。皇冠点卡回收应该知道其的钱来路不正因为其从不讲价格,向他买的时候贵,卖给他的便宜,而且量大且每天都有。

4、搜查证、搜查笔录。

5、检查笔录及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邓某某13黑色台式主机硬盘中有30×××53等31个QQ聊天记录文件。

8、QQ截图:显示QQ30×××53皇冠点卡回收与唐唐-98移动的聊天记录。

9、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对王某某7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内硬盘进行检验,其中有QQ25×××88(唐唐—移动98)与QQ30×××53皇冠点卡回收的聊天记录。

10、王某16超银行卡交易明细:2016.12.10汇入6076元、4900元、4900元;2016.12.11汇入4900元、5292元;2016年12.12汇入3920元、6860元;2016年12.13汇入6958元、4998元、4998元、4312元,均与皇冠点卡回收与唐唐-98移动聊天记录内容吻合。

11、户籍证明。

12、违法犯罪证明:邓某某13无前科劣迹。

13、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所查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皇冠点卡回收与唐唐-98移动聊天记录及相应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QQ皇冠点卡回收2016年12月10日至13日收取的充值卡涉及金额应为62132元,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12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5、王某某7、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其犯罪情节与性质,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4、曾某某6、钟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其实际犯罪情节与性质,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2、游某某10、曾某某1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12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邓某某1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当庭认罪且有退赃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某某1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邝某某1系初犯、被告人邹某某2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某某2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某4系从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曾某某5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某5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曾某某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某6系从犯、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某7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7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钟某某8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某8系从犯、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9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9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游某某10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游某某10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曾某某11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某11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13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某某13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有退赃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邝某某1、邹某某2、曾某某3、曾某某4、曾某某5、曾某某6、王某某7、钟某某8、苏某某9、游某某10、曾某某11、朱某某12、邓某某13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邝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曾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邹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曾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钟某某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曾某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苏某某9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曾某某1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游某某10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朱某某1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邓某某1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曾某某3已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曾某某5已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6已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9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十五、责令被告人曾某某3、曾某某4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916927元;被告人曾某某5、曾某某6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02562.62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7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834925元,被告人钟某某8对其中的771925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苏某某9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15614元;被告人游某某10、曾某某11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2045.56元;被告人朱某某12向被害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元。

十六、被告人邝某某1已扣押的手机一部,被告人邹某某2已扣押的手机一部,被告人曾某某3已扣押的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曾某某4已扣押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曾某某5已扣押的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曾某某6已扣押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王某某7已扣押的手机四部、电脑二台,被告人钟某某8已扣押的手机一部,被告人苏某某9已扣押的手机六部、笔记本电脑二台,被告人游某某10已扣押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三台,被告人曾某某11已扣押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朱某某12已扣押的手机三部、电脑一台,以上作案工具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七、被告人邝某某1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400元、被告人邓某某13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艺

人民陪审员陈学友

人民陪审员杨圣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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