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1702刑初14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1-18
审理经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1通过网络租赁或者购买他人服务器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制作数字竞猜俱乐部赌博网站平台,后将该网站平台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非法得款人民币25000元。张某等人利用谭某某1制作的上述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活动,经查,陈某投注到上述网站平台人民币293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某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民
人民陪审员张洪勋
人民陪审员葛广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