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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30刑初16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7   阅读:

审理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030刑初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5

审理经过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初,黎某(已判决)在网上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网名“裹仁”),让张某某提供一款在“滚筒子”赌博微信群中用于计分、理数的“机器人”软件,并谈好张某某使用“机器人”软件在其开设的赌博微信群负责计分、理数和结算,按照l500元一天,加班费200元一小时支付工资。张某某随即与专门做软件开发的网友“牛魔”(另案处理)联系,并支付4000元定金让“牛魔”开发软件,“牛魔”根据“滚筒子”赌博规则修改了一款其已经开发的软件,并于2017年7月15日至l9日,在黎某等人开设的微信群内用了4天,张某某获得工资6000元。因“机器人”软件容易出错,张某某再次支付“牛魔”三四千元开发费,并积极协调“牛魔”修改调试软件,使软件运行效果取得较大改善。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张某某使用“机器人”软件在黎某等人开设的“滚筒子”赌博微信群内专门负责统计参赌人数及抢包结算工作,获得工资80700元。其中,张某某支付给“牛魔”的软件开发及使用费用40000余元,其个人获利4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六万元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黎某、刘某、魏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1、胥某等人证言,电子数据,电子工作检查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收款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却未积极退赃,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卓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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