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黔0303刑初525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9   阅读:

审理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黔0303刑初5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24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9)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梁某、“吉祥”等人合谋在贵州省遵义市、凯里市以及六盘水市多地租用民用住宅,安装电信诈骗网络接入和通讯传输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3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接收、发射、改号器七台、小米米家智能摄像头四个、AC1200双频无线路由器三台、华为4G无线网卡四个、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一台、吉比特无线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二台、白色摄像头一个、华为无线WIFI一个、gpon天翼网关一个、白色、黑色路由器各一个、紫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梅寒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