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10刑终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04-13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1、肖某2、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何某某8犯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9、叶某某10、谭某某1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川10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1、肖某2、刘某某3、黄某某4、岑某某7、叶某某10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熙、代理检察员陈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肖某1、肖某2、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何某某8、孙某某9、谭某某11、叶某某10及其辩护人张保华、胡德胜、付志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1、肖某2和陈尚欢、陈尚贤共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新桥镇石砍村一起实施QQ诈骗。肖某1出资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QQ号码,并安排陈尚贤接待安装非实名制的联通宽带网络人员安装网线等。肖某1联系了被告人刘某某3,刘某某3又联系被告人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在明知肖某1等人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由黄某某4提供解绑的非实名制宽带账号,吴某某6、岑某某7提供匹配的光猫数据,刘某某3、蒙某某5负责拉网线、安装宽带,于2016年7月26日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石坎村肖某1等人选定的房间内安装了非实名制宽带。
2016年7月底,被告人肖某1、肖某2和陈尚欢、陈尚贤(均已判)在宾阳县新桥镇石砍村一民房内实施QQ网络诈骗。2016年8月1日上午,陈尚欢在互联网上查到资中资州医院的相关资料,随后陈尚欢将实施诈骗的QQ名改为“资中资州医院-许可”,陈尚欢通过QQ号查找到资州医院的聊天群并加到医院职工谭意如,陈尚欢将谭意如拉进自己在QQ号内建立一个聊天群进行聊天,便让谭意如去将医院财务人员许某某拉进聊天群,尔后,由陈尚欢冒充“许可”,提出医院之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现需退还保证金,肖某1冒充签订合同的“张总”与许某某通话,肖某1让肖某2制作一张虚假的转款凭证,许某某相信后便将医院账户内的95万元转到肖某1提供的“张建”农业银行账户内,将105万元和100万元转到肖某1提供的“赵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
2016年8月1日上午,依照被告人肖某2与被告人何某某8事前达成的可以帮忙“洗钱”的约定,肖某2联系了何某某8,何某某8联系被告人孙某某9,孙某某9联系被告人叶某某10,叶某某10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这种层层联系,李某某提供了被告人谭某某11与罗某某共同控制的常某某农业银行卡号给叶某某10,叶某某10将该卡号经过孙某某9转传给了何某某8,何某某8转传给了肖某2,肖某2告知了肖某1。肖某1将所诈骗到资中资州医院的款项在赵某某卡上的105万元,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分三次转入了常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常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及U盾为吴某某所使用,吴某某受谭某某11和罗某某安排。吴某某受罗某某安排,及时将该笔资金,以每次5万元转至戴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内,次日戴某某将该卡内的资金转了100万元到其工商银行卡内。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肖某1将所骗得的资州医院的105万元资金转入常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叫被告人肖某2询问被告人何某某8何时将该笔钱“洗”好。肖某2通过联系,得知该笔款第二天能“洗”好。被告人叶某某10从李某某处得知该笔款已“洗”好后,扣除所得后将所剩下的款项转给了孙某某9,孙某某9扣除其所得后,将所剩下的款项转给了何某某8,何某某8又扣除所得后,将所剩下的款项76万余元转给了肖某2,肖某2将该76万余元转给了肖某1。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1、何某某8、孙某某9、叶某某10分别违法所得76万余元、2万元、2.1万元、5.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6、叶某某10亲属分别向资中资州医院退出违法所得及赔偿款10万元、5.1万元,均取得了谅解。何某某8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1、肖某2、吴某某6、何某某8、孙某某9、叶某某10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岑某某7、谭某某11当庭自愿认罪。何某某8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冻结在案的195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资中资州医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证人许某某证言、相关聊天记录及截图证实,2016年8月1日10时许,同事林维把她加入一个QQ群,群里自称是“许可”的人叫她与张总联系,说与“张总”签了合同,收了95万元保证金,并发了一张截图,说要退保证金。她按照要求在当日14时许,通过网上转了95万元到户名为张某的6228480128433423075卡上。过了一会儿,群里的“许可院长”又说昨天还有一笔105万元,叫她与“张总”联系,后“张总”给她打电话叫汇到另一个赵某某的6228480395823332378农行卡上。15时30分,通过网上转了105万元。大约16时许,“许院长”再次叫她转100万给“张总”,在4时30分,她又转了100万元。当天共转了300万元,都是从资州医院51001687208051504415转出的。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实,资中资州医院于2016年8月1日分别转了105万元、100万元到户名为赵某某的6228480395823332378银行卡内,转了95万元到户名为张某的6228480128433423075银行卡内。
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黄某某4是宾阳邹圩镇宽带的代理商,店名为宾阳县俊和通讯。吴某某6原来是联通公司运维部的工作人员,有数据配置的权限,也在机房做过。2016年7月26日下午至2016年7月27日,运维部是岑某某7在值班。182.88.180.88于2016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到当天下午16时43分对应上线宽带账号是771********,这宽带账号在2016年7月27日下午18时43分被对应辖区的黄某某4在联通公司的宽带装维管理系统上进行解除绑定操作,导致77164583896宽带账号可以在新的位置拨号上网。
5.证人龙某某证言证实,为了打击网络QQ诈骗,宾阳联通公司通过发文等形式要求宾阳县网点在安装宽带是要严格实行实名制,禁止私自解绑操作,77164583896账号是黄某某4网点办理的,进行了私自解绑操作。
6.证人曾某证言证实,黄某某4以前在宾阳联通公司上班,后在宾阳开了通讯营业网点。公司下发严格办理实名制宽带,将这些文件派专人到公司各营业厅代理商进行了宣读,并叫代理商在文件上签字,他向黄某某4进行宣读。正常一个宽带账号是720元每年,宾阳是网络诈骗的重灾区,公司对宽带账户的管理很严格。
7.证人莫某某证实,办理宽带必须实名制主要是为防止QQ诈骗。宾阳QQ网络诈骗太多,实名制能控制诈骗。黄某某4也要求他们办理手机及宽带必须要实名制本人身份证等,主要是防止诈骗。联通公司也派出人到店进行宣传,是为了防止诈骗。
8.证人莫某某甲证言证实,宽带安装程序要求严格,要求实名制、拍照、暂住证等,并发文件要求签收。培训就是为防止QQ网络诈骗,给他们的微信群发文件,文件也宣读了的,是她或黄某某4签收的。联通公司还召集代理商黄某某4开会防止网络诈骗。
9.证人覃某某证言证实,宾阳联通公司经常宣传和组织大家学习,必须要求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按照正规程序安装宽带,严防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公司派员到代理店进行宣传讲解,要求必须实名制以及怎样防范网络诈骗。
10.中国联通宾阳分公司文件证实,相关文件指出广西宾阳籍QQ诈骗团伙异常活跃,犯罪危害特别严重……做好切实实名制工作。
1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4月,谭某某11安排刘某,让刘某的父母刘自德、常某某在中山市办理了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二张,谭某某11给了他们3千元作为办理银行的费用。2016年7月底8月初,有笔几十万的款进入常某某的银行卡,她清楚这笔款。常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U盾是交给了谭某某11在使用。其辨认出常某某、谭某某11等。
12.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他到银行取了5次款,取了100多万元,最后一次去取款时,银行告知钱被冻结了。林某某让他到交易城的民生银行去取钱。他以前在林某某的多多米公司用身份证办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是民生银行的,一张是工商银行的,都放在林某某那儿。戴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13.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戴某某是他公司管人事的。戴某某有两张卡,一张是工商银行,一张是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的卡是他拿着在使用,取钱的时候,他会联系戴某某去取。他和澳门一个叫虎哥的男子在澳门开了一个赌桌,合作时本金是一百万元。合作到期了,虎哥就说把本金打给他,他以戴某某的民生银行那张卡的账号给了虎哥,他只有一百万元,不知怎么虎哥打了二百多万到民生银行这张卡上。
1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谭某某11叫她父母过来办卡是为了洗钱用,谭某某11给了她父母3千元。她父母办的银行卡和U盾她给了谭某某11。
1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左右,他帮谭某某11转账,是通过网上银行用的U盾转,谭某某11每月给他8千元。6月初,谭某某11拿了澳门房屋的钥匙给他,他在那房屋里帮谭某某11转账。大约是7月底8月初,谭某某11的一个叫“阿山”的朋友通过微信和他联系,“阿山”告诉他常某某农业银行卡里今天会有一笔款进来,让他进行转账,接着给他发了民生银行、农业银行等3、4个银行的账户,他收到信息后,在房屋里面用常某某的农业银行U盾进行转账,转了大约100多万元。常某某农业银行、苏财发的建设银行、黄书涛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U是他持有和使用。谭某某11用常某某银行卡是因为有时候会遇到赃钱或者黑钱,用自己的银行卡容易出事。2016年8月2日,“阿山”叫他去查一下常某某的卡的银行发现卡被冻结。常某某银行卡里进来的钱,谭某某11和“阿山”都可以支配,安排他转账,打进来的几笔钱是“阿山”通过微信让他查的。其辨认出谭某某11、阿山。
16.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她到广东中山她女儿那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开卡时留的电话号码是谭某某,卡是交给了谭某某,谭某某给了她3千元。其辨认出刘某、谭某某。
1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办了二十多张银行卡,除四张自己留用外,其余全部卖给了老板去了。有一天,老板看了一条短信,是他之前卖给老板的卡号为62284801284********的农业银行卡进账了95万元,老板通过手机操作时发现被冻结了。
1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卡号为6228480395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是他的,卡办好后就交给了一个姓赵的人了。
19.被告人肖某1供述证实,因为大家没有钱,肖某2提出做网络诈骗,他联系了陈尚贤,陈尚贤约了陈尚欢。在作案之前,他出资准备了一些物品,陈尚贤找的房子,准备了二三部诺基亚功能机,二三张电话卡,四台手提电脑,网上购买了两张农业银行卡,几十个QQ号,张建、赵某某的银行卡,这两张卡都开了网银和U盾。安装宽带是通过朋友介绍的,第一次是装宽带,他拿了5千元给陈尚贤,第二次是做光猫和宽带,此次再拿了5千元给陈尚贤。他们在工作室工作时,陈尚欢加到了一个资中一个医院的财务,后他与陈尚欢骗了对方,在中午1点多,骗了第一笔95万元,下午2时左右,陈尚欢又在QQ上,叫对方财务再转了105万元到赵某某卡上,到下午5、6时许,陈尚欢再次让那财务转了100万元在那个卡上。他们总共在那个医院财务上骗取了300万元。钱骗取到后,将钱转到了石哥给的那张卡上,之前与石哥联系了的,石哥是中间商,他骗了取不到的钱,他们洗掉之后,对方得28%。骗取得了钱后,他与石哥联系,有一个在环城路一个地方,给了他76万元,他分给了陈尚欢21万元,肖某2、陈尚贤没有分钱。他们骗取了300万元,到手的105万元,这钱是分三笔转到石哥提供的账户上的。安装黑宽带,他们花费了9500元,还欠500元,安装正常宽带,仅需要一千元左右。安装宽带的人肯定知道人们是利用安装的黑宽带到干网络诈骗。肖某1辨认出刘某某3、蒙某某5是安装宽带的人。肖某1辨认出了陈尚贤、肖某2、陈尚欢。QQ聊天复印件。
20.被告人肖某2供述证实,他与肖某1、陈尚贤、陈尚欢做QQ诈骗。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肖某1叫他到石砍村上班,前期拉线是肖某1做的,他负责做了工作室的木板到工作室去,刚开初的几天没有成功,在八月初的一天,他们诈骗了资中的一个医院。记得那天下午,陈尚欢在网上找到资中县一个医院,就用一个QQ冒充那个医院的老总加上财务,加上后,就由肖某1和陈尚欢操作,当时以合同之类的名义叫对方进行转账,陈尚欢冒充老板打电话之类,整个过程是肖某1叫他做了一张银行凭证的假图。陈尚贤在网上找资料,后来实施资中的那个医院实施诈骗的时候,陈尚贤在一边看。那天下午,他听肖某1说有105万元到手了。2016年5月,他在科甲村的赌场里听人说何某某8可以帮别人洗钱,收费28%,但不固定,起幅不超过三个点。2016年8月的一天,肖某1让他与何某某8联系,何某某8给了他一个银行账户,他转给了肖某1,大约半小时,何某某8给他打电话说那边已经把那些钱处理好了。第二天中午,他与何某某8到约定的地点,何某某8拿了一个黑色的袋子递给他,那里面是一捆一捆的钱。他拿到钱后,到了肖某1家,把钱全部给了肖某1。辨认出其制作的假的银行转账图。辨认出肖某1、陈尚贤、陈尚欢、何某某8。视频辨认截图。
21.同案犯陈尚贤供述证实,2016年7月,肖某1找到他,叫他敲键盘、找房子。他找到了一平房作为工作室。肖某1到廖寨桥拿了四台笔记本电脑,他将四台电脑放在工作室里面。工作室就是用来诈骗钱的地方。7月中旬,肖某1叫他接一个装线的人,他接到案装线的人安装好后,按照肖某1的安排,给他那人5千元。7月下旬,肖某1叫他到工作室,见有肖某1、阿一、阿六。肖某1安排座位,每人有一笔记本电脑,他负责发邮件,阿六安排他搜索各种公司、企业。较胖的安装师傅来了四次,第三次那个师傅来安排光猫和换账号,他按照肖某1的安排给他那师傅5千元。他听肖某1他们说骗了资中那个医院三百万元,他没有分到有钱。陈尚贤辨认了陈尚欢,刘波、刘某某3、肖某1、蒙某某5,辨认视频截图。
22.被告人刘某某3供述证实,2016年7月,有人打电话要装宽带,谈成安装价5千元,在石砍村,他与蒙某某5看了现场发现可以安装宽带,他给黄俊容打了电话要了宽带号、密码,给了2500元,他又给吴某某6发了账号,由吴某某6做数据,给了200元,给了蒙某某51000元,自己得了1300元。后可以上网了。宾阳正常安装宽带一千元左右。在科甲村安装另外一条宽带,肖某1给了他5500元,他给了黄俊容3000元,给了蒙某某51200元,这次只要了个宽带账号。他安装的是非实名制的宽带,是向黄某某4买的,买成2500元,黄某某4是联通工作的代理商。非实名制登记的需要吴某某6找人在后台做数据才可以上网,他找吴某某6做光猫数据有二三次。辨认出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肖某1,现场图片辨认。
23.被告人黄某某4供述证实,他是联通公司的代理商,经营二家通讯店子,正常安装宽带业务10M宽带一年1300元左右,20M的是2000元左右一年。他没有遵守公司的规定,自己开的虚假账户。他们那个开户系统,登入输入他的账户,进行输入开户的证件和名字,利用以前遗留下来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操作,开出来宽带账户,留下一个电话号码。虚开账户只有他有账户密码,只有他能操作。他虚开了三至五个虚假账户,全部以三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3,出售了宽带账户后还负责一些数据的维护。宾阳搞QQ诈骗的比较多。
24.被告人蒙某某5供述证实,他帮Q仔(方言,意为从事网络诈骗的年轻人)接网线,就是帮Q仔接实施QQ诈骗的宽带网线。刘某某3电话叫他一起去给Q仔拉网线。2016年7月,刘某某3叫他到石砍村去,他到石砍村时,有一个Q仔问是不是拉开线的,他跟着Q仔进了村,看好了拉线的位置。当天晚上,他坐刘某某3开的车到了石砍村那房子处,安装了宽带,刘某某3给他一千元的酬劳。他去拉线知道他们是用来诈骗的。之后,刘某某3还叫他到石砍村去接了宽带线,还是原来那个Q仔与他联系的。他是移动的员工,刘某某3以前是联通的员工,刘某某3在帮别人做私活。
25.被告人吴某某6供述证实,他曾在联通公司从事宽带解绑和做光猫业务,离开后只有联系岑某某7,每解绑一个宽带账号400元,做一个光猫数据200元,多次帮刘某某3解绑过宽带账号,知道刘某某3在宾阳帮搞QQ诈骗的人拉宽带网线。2016年7月26日晚11时许,他帮刘某某3做光猫数据,知道这次刘某某3私自解绑的账号是宾阳那边搞诈骗使用,刘某某3和他讲过此事。给岑某某7说过宾阳那面有个宽带需要解绑,岑某某7也知道是什么意思,因为宾阳那边有很多人搞QQ诈骗,通过非正常手段解绑的都是用来搞诈骗。岑某某7给过上班时间表,之前他一直和岑某某7合作在帮搞QQ诈骗的人解绑宽带账号,岑某某7给他的时间表是让他方便清楚岑某某7上班时间。搞QQ诈骗的人找他们解绑宽带账号不需要填申请表和实名制登记,他们只需要给其一定的费用,岑某某7通过他在联通公司的权限违规操作就可以帮QQ诈骗的人解绑宽带账号。刘某某3专门在帮搞QQ诈骗的人拉宽带的线路,刘某某3找他私自解绑宽带账号的时候,都会明确告诉他这些宽带账号是要用来搞诈骗的。通过他们私自解绑的宽带账号,公安机关查不到这个宽带账号的有效信息和实际安装的地址,就不容易抓到这些搞诈骗的人。吴某某6指认其与刘某某3在7月26日通话记录,吴某某6辨认出刘某某3、岑某某7。
26.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运维部宽带中心园区网管资源组排班表,证实2016年7月26日晚,广西润建代维人员岑某某7值班。
27.被告人岑某某7供述证实,他是广西南宁联通的外包公司深圳市润建通讯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南宁联通公司的后台数据制作、网络监控等,与吴某某6合作解绑宽带账号,做光猫数据,解绑一个账号,吴某某6给他200元,做一个光猫数据,给他100元。7月26日晚,他给吴某某6做了一个光猫数据,知道这个数据是宾阳的,知道宾阳QQ诈骗很多,这次吴某某6给了他100元。他这样做是为了赚钱。岑某某7辨认出顺洪卓。
28.吴某某6、黄某某4等人的通话详单,刘某某31550771****、1850780****,蒙某某51517780****、1557721****,黄某某41561678****、1567819****,吴某某61560781****,岑某某71597770****,证实这些人在7月26日到7月27日,上述人员电话联系,印证当晚上述人员安装、开通宽带网络的事实。
29.被告人何某某8供述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肖某2给他打电话说有105万元要洗钱,他给阿三打电话,阿三说要收26%手续费,阿三发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给他,他转给了肖某2,过一了会儿,肖某2说已经转了105万元到银行卡里,他立即给阿三打电话叫去查一下,不一会儿,阿三回电话说钱已经到账了,第二天14时许,阿三给他打电话说钱回来了,叫他去拿,他在宾阳县环城路美文化娱乐街与阿三见面,阿三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的钱交给他,他将黑色塑料袋包的钱交给了肖某2。他得了二万多。他知道这钱是诈骗来的。阿三是孙某某9的外号。其辨认出孙某某9、肖某2。
30.被告人孙某某9供述证实,2016年7月或8月,何某某8给他打电话说有一笔钱要走,大约是100万元的样子,他打电话给叶某某10,叶某某10回答可以,并转发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他就将这账户转给了何某某8,他与何某某8约好后,将剩下的钱给了何某某8。他知道这钱是电信诈骗来的钱,何某某8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而且手续费这么高。
31.被告人叶某某10供述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孙某某9打电话说有笔钱需要他处理一下,说有一百多万,他给澳门阿华的人联系,阿华通过短信提供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给他,他又转给了孙某某9,过了半小时,孙某某9给他打电话说进了105万元,他给阿华说了并约好在珠海拱北口岸地下隧道那里交钱。当晚一个年轻小伙给交给他90万元,他拿到回到中山,又驾驶别克轿车到宾阳,在宾阳古辣高速路口交给孙某某984万元。他给阿华的点子是13个点。他赚了五万多元。其辨认出孙某某9,向他提供农业银行账号的澳门人李凯华。资州医院出具谅解书,收到叶某某10姐姐退了现金5.1万元。表示谅解。
32.被告人谭某某11供述证实,常某某是她姨妈。常某某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开了银行卡并办了一个U盾给她使用,给了常某某3千元。2016年4、5月开始,她与罗介山合作做港币兑换生意,因为经常有不干净的钱进来,所以用他人的银行卡来规避风险。常某某的银行卡和U盾是安排堂弟吴某某在澳门使用。2016年8月1日,常某某的62284806693840279进入了30万、40万、34.9万以及260万元,这几笔钱是罗介山的朋友转入的,罗介山打电话问她客人是民生银行卡,可不可以5万、5万转给客人,她回答可以,叫她直接打电话给吴某某。后来,罗介山又给她说,这笔款尾数比较多,大约二万多港币。她就觉得这笔钱不干净,有问题。这笔钱利润达三万余元,她分得2.5千元。其辨认出谭某某、常某某等。
3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8月1日,赵某某转30万元、40万元、3.499万元至常某某62284806693840279,当日,该账户以每笔5万元,转戴某某。
3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示意图证实,现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石砍村一居于楼内。
35.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8月16日抓获戴某某,2016年8月17日,将谭某某11抓获。
36.资中县看守所在押人员何某某8检举情况说明、何某某8的检举材料,证实何某某8检举网上追逃人员的情况。
37.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线索转递回执,证实根据何某某8的线索,将网上在逃人员抓捕。
39.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肖某1举报的线索对该局侦办无价值。
40.资中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叶某某10交代了上线名为李凯华,系澳门人。目前,该局侦查人员对该线索暂未核实。肖某2给该局侦查人员提供了何某某8相应的线索,该情况与该局侦查人员前期掌握的情况大部分吻合。该局民警通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8抓获。
41.资中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资州医院被诈骗现金返还情况说明、资中资州医院资金回收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7月17日和7月19日,资中资州医院分别收到公安机关退还的95万元、100万元。
42.资中资州医院收条和刑事谅解书证实,收到吴某某6退赃款及赔偿款共计10万元,取得了谅解。收到叶某某10亲属退赔款5.1万元,取得了谅解。
43.四川效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4.查封、扣押、冻结等。
45.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肖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被告人何某某8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予以转账、套现,且事前与实施诈骗的人员有共谋;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9、叶某某10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予以转账、套现;被告人谭某某11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账、套现;其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肖某1、肖某2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全部参与的犯罪处罚。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何某某8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2、孙某某9有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谭某某11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何某某8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1、肖某2、吴某某6、何某某8、孙某某9、叶某某10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岑某某7、谭某某11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10、吴某某6退出违法所得,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某某8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肖某1、肖某2、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吴某某6、岑某某7、何某某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孙某某9、叶某某10、谭某某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肖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3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4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某8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孙某某9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叶某某10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岑某某7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蒙某某5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谭某某11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6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戴某某账户上违法所得238.2397万元,返还资中资州医院89.9万元,剩余款项148.3397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肖某1的违法所得76万元,追缴何某某8的违法所得2万元,追缴孙某某9的违法所得2.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其他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肖某1上诉提出,系初犯又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其向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犯罪线索,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肖某2上诉提出,其除按照肖某1的安排做了凭证和联系洗钱的人员外,未在参与其他诈骗活动,也没有分赃,归案后其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从轻改判。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3上诉提出,其事先不明知肖某1等人实施诈骗,也未直接参与诈骗,仅仅违规提供互联网接入,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3在安装非实名制宽带时并不知晓用于诈骗犯罪,刘某某3又未参与具体的诈骗活动,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论处;同案量刑不均衡,刘某某3的量刑远远高于为肖某1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同案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4上诉提出,刘某某3向其购买非实名制宽带时未告知该账号用于电信诈骗,在提供非实名制宽带账号、安装网线、提供光猫及光猫序列号修改环节中未起主导作用,其不认识肖某1等人,更未参与诈骗活动,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论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岑某某7上诉提出,其不认识肖某1和刘某某3等人,制作光猫数据均由吴某某6在居中联系,其听从吴某某6的安排应认定为从犯,且其获利较少,原判量刑时未充分考虑其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情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10上诉提出,其帮助洗钱的105万元尚未洗钱成功,应认定为未遂;同案之间量刑不均衡,其的量刑应低于孙某某9,请求二审依法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二审中,因新证据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3具有立功情节,应对其依法改判,其余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建议驳回其余原审被告人的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刘某某3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
针对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肖某1有无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肖某1虽有向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但该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线索不具有价值,故肖某1依法不构成立功。肖某1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肖某2在诈骗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肖某1、肖某2等人共谋实施诈骗,并共同寻找作案目标,诈骗中提供诈骗资料(制作虚假的银行收款凭证),诈骗后联系他人对诈骗款进行洗钱,收取诈骗款,其地位虽低于肖某1,但在诈骗犯罪活动中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之一。肖某2的有关从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3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二审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3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该情况说明内容与刘某某3、蒙某某5二审庭审中的供述吻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某3具有立功情节。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系犯罪未遂的问题。经查,肖某1等人向资中资州医院诈骗的款项,经层层转移后,已被肖某1等人所支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已完成,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叶某某10相关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对上诉人刘某某3等人的罪名适用问题。经查,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岑某某7在当地严厉打击网络诈骗活动,禁止非实名制网络接入的情形下,为获取不当报酬,仍违规提供互联网接入,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依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诈骗罪对四原审被告人定罪处罚。刘某某3、黄某某4、岑某某7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黄某某4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黄某某4作为联通公司宽带业务的代理商,虚开非实名制宽带账号,高价贩卖给刘某某3,非实名制宽带账户是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互联网接入的关键环节,其地位作用并不低于刘某某3。黄某某4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1、肖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3、黄某某4、岑某某7及原审被告人蒙某某5、吴某某6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活动,违规提供互联网接入,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何某某8事前与肖某2共谋,掩饰犯罪所得,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10、原审被告人孙某某9、谭某某11明知是违法所得,应予以转移、套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在诈骗犯罪中,肖某1、肖某2为主具体实施诈骗活动,转移、获取诈骗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3、黄某某4、吴某某6、蒙某某5、岑某某7、何某某8为肖某1等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和掩饰赃款来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活动中,孙某某9、叶某某10分别利用自身资源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不宜区分主从犯,谭某某11仅向他人提供掩饰犯罪所得的银行账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何某某8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刘某某3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肖某1、肖某2、吴某某6、何某某8、孙某某9、叶某某10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某某3、黄某某4、蒙某某5、岑某某7、谭某某11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叶某某10、吴某某6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鉴于肖某1、肖某2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赃款未追回等因素对二人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肖某1、肖某2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对岑某某7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系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鉴于岑某某7所在司法部门不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依法不能使用缓刑。岑某某7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期间因新证据证实刘某某3具有立功情节,导致一审认定事实出现变化,且量刑时未充分考虑叶某某10的退赔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被告人肖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肖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被告人何某某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孙某某9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岑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蒙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某1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戴某某账户(62169129********,中国民生银行厦门江头支行,6212261410001557800,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北门支行)上违法所得238.2397万元。追缴后,返还资中资州医院89.9万元,剩余款项148.3397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肖某1的违法所得76万元,追缴何某某8的违法所得2万元,追缴孙某某9的违法所得2.1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其他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七项,即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叶某某10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10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箭
审判员郑强
审判员唐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