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06刑初16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人当庭将被告人吴某某本次犯罪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值班律师均无异议。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将本人农业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进行获利,并多次对农业银行卡进行注销又重新开卡后再次贩卖。吴某某贩卖的本人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645271379被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用于对李文杰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吴某某贩卖的本人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688325470被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对周雅清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10810.8元;吴某某贩卖的本人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17217276被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对陈倩倩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9020元,对张云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16100元,对胡瑞雪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2160元。
2019年11月20日,李水平(另案处理)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72498175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村一网吧将该卡以800元出售给韦亮(另案处理),后网络诈骗嫌疑人用该农业银行卡对刘文革进行诈骗共计人民币47400元。
据统计,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的三张本人农业银行卡和李水平农业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1090890.94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旧村福临客栈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丹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