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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04刑初503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4   阅读:

审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804刑初5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裁判日期:2019-12-17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1、张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1在互联网上架设“淘女吧”黄色网站。2018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1又在互联网上架设“萝莉楼”黄色网站,两个网站均以会员注册、充值方式可以浏览、下载网站内淫秽物品。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1向淮安市淮阴区网民范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利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2明知“淘女吧”为黄色网站,仍为其提供资源、采集脚本、维护等技术支持,非法获利人民币800余元。

经随机下载及鉴定,“淘女吧”下载的21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萝莉楼”下载的36部视频中有30部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1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移动硬盘1个、银行卡6张等物品,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某2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归案后,二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2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张某、包某等人证词笔录,物证及照片,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网络在线提取记录,视频光盘,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1、张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1、张某2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张某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犯罪所用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朱某某1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建坤

人民陪审员包卫军

人民陪审员丁祖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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