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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81刑初1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5   阅读:

审理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081刑初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0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琼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及指定辩护人谭春立、被告人朱某某2及指定辩护人何丽花、被告人谢某3及指定辩护人曹进辉、被告人汤某4及指定辩护人王敬文、被告人蔡某某5及指定辩护人何石才、被告人彭某6及指定辩护人段国强和李林辉、被告人郝某7及辩护人雷斌、被告人曲某某8及指定辩护人周海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北京方元展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有关人员向被告人肖某1推荐了“金牛汇”APP平台。肖某1观察一段时间后决定加入“金牛汇”做代理,并与被告人朱某某2、被告人谢某3商议后决定一起做,之后,三人出资购买了手机、电脑等设备。同年2月21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技术员被告人郝某7为肖某1等人在“金牛汇”APP平台设置了网络端口“laojiumen”,肖某1等人将之取名叫“桃花岛”联盟,并发展俱乐部(相当于“桃花岛”联盟下面的代理)。同年2月23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曲某某8开始给“桃花岛”联盟充“钻”(一种虚拟物,无“钻”不能开设赌局,赌客带欢乐豆参赌也要消耗“钻”,欢乐豆需由人民币购买,1元人民币兑换1个欢乐豆,即1分),“桃花岛”联盟下面的俱乐部开始接受赌客上分投注,并按赌客下注额的2%或者3%“抽水”,所得“水钱”按不同比例在“桃花岛”联盟和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之后,“桃花岛”联盟逐步发展了“老九门”、“牛在天上飞”、“赢到爆”、“一路通杀”、“一路发”等十数个俱乐部,并于同年2月底聘请被告人汤某4为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赌资、上下分、与俱乐部结算、记录每天的“水钱”等日常工作;同年3月17日,“桃花岛”联盟聘请了被告人蔡某某5为财务人员。同年4月底,“桃花岛”联盟又聘请了被告人彭某6为财务人员。汤某4、蔡某某5、彭某6三人每月工资均为8000元,不参与分红。同年4月19日,何某在自己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梦圆新城的家中玩手机时发现了“金牛汇”APP及下面的“桃花岛”联盟,并先后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参与“桃花岛”联盟下面俱乐部“老九门”的赌局。截止2019年5月23日,“桃花岛”联盟和下面的俱乐部连续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3个月,抽头渔利5332560元,涉案赌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肖某1非法获利约80万元,朱某某2非法获利约70万元,谢某3非法获利约50万元,汤某4非法获利1.7万元,蔡某某5非法获利1.6万元。同时,从2019年3月26日开始,方元公司不再免费为“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充“钻”,曲某某8明知“桃花岛”联盟在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依然在公司安排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提供网络有偿充值服务。截止2019年5月22日,曲某某8共向“桃花岛”联盟充值41.5万元人民币的“钻”用于“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在“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期间,郝某7明知“桃花岛”联盟在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仍在公司安排下为“桃花岛”联盟提供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在方元公司上班期间,郝某7非法获利约10万元,曲某某8非法获利约3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暂扣肖某1涉案款80万元,暂扣朱某某2涉案款71.296万元;暂扣谢某3涉案款50.22万元,暂扣汤某4涉案款1.7万元,暂扣蔡某某5涉案款1.6万元,暂扣曲某某8涉案款10万元。

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资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网络聊天记录、账本复印件、笔记本原件(账本)、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现场、远程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号交易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汤某4、蔡某某5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彭某6、曲某某8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涉案赌资没有5000万元。其指定辩护人谭春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肖某1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肖某1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肖某1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1积极退赃;被告人肖某1系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肖某1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涉案赌资没有5000万元,抽头渔利也没有这么多。其指定辩护人何丽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朱某某2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且口供稳定,系坦白;2、被告人朱某某2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朱某某2认罪态度好,认罪深刻、悔罪强烈;4、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2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积极退赃,其被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足以退清本案违法所得;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朱宏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谢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涉案赌资和抽头渔利其不是很了解。其指定辩护人曹进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3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谢某3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说,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谢某3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情节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王敬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4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汤某4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没有前科;被告人积极缴纳了非法获利,且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让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情节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何石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蔡某某5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主观意识去犯罪;被告人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情节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段国强、李林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6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彭某6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其被聘请为财务人员,只做了20天,且未拿到工资,其参与程度低,社会影响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被告人未参与管理,且未分红,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郝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情节无异议。其辩护人雷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7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郝某7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在本次犯罪活动中提供技术帮助,系从犯;被告人当庭陈述认罪认罚,并且对本案作了深刻的悔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本身是一个技术性的高才生,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愿意退赃和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郝某7一直被羁押在资兴市看守所,其愿意重新做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曲某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情节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周海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曲某某8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愿意退赃和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是一个对法律意识不够,涉世未深的女孩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北京方元展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有关人员向被告人肖某1推荐了“金牛汇”APP平台。肖某1观察一段时间后决定加入“金牛汇”做代理,并与被告人朱某某2、被告人谢某3商议后决定一起做,之后,三人出资购买了手机、电脑等设备。同年2月21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技术员被告人郝某7为肖某1等人在“金牛汇”APP平台设置了网络端口“laojiumen”,肖某1等人将之取名叫“桃花岛”联盟,并发展俱乐部(相当于“桃花岛”联盟下面的代理)。同年2月23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曲某某8开始给“桃花岛”联盟充“钻”(一种虚拟物,无“钻”不能开设赌局,赌客带欢乐豆参赌也要消耗“钻”,欢乐豆需由人民币购买,1元人民币兑换1个欢乐豆,即1分),“桃花岛”联盟下面的俱乐部开始接受赌客上分投注,并按赌客下注额的2%或者3%“抽水”,所得“水钱”按不同比例在“桃花岛”联盟和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之后,“桃花岛”联盟逐步发展了“老九门”、“牛在天上飞”、“赢到爆”、“一路通杀”、“一路发”等十数个俱乐部,并于同年2月底聘请被告人汤某4为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赌资、上下分、与俱乐部结算、记录每天的“水钱”等日常工作;同年3月17日,“桃花岛”联盟聘请了被告人蔡某某5为财务人员。同年4月底,“桃花岛”联盟又聘请了被告人彭某6为财务人员。汤某4、蔡某某5、彭某6三人每月工资均为8000元,不参与分红。同年4月19日,何某在自己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梦圆新城的家中玩手机时发现了“金牛汇”APP及下面的“桃花岛”联盟,并先后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参与“桃花岛”联盟下面俱乐部“老九门”的赌局。截止2019年5月23日,“桃花岛”联盟和下面的俱乐部连续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3个月,抽头渔利5307836元,涉案赌资38467587.71元,其中,肖某1非法获利约80万元,朱某某2非法获利约70万元,谢某3非法获利约50万元,汤某4非法获利1.7万元,蔡某某5非法获利1.6万元。同时,从2019年3月26日开始,方元公司不再免费为“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充“钻”,曲某某8明知“桃花岛”联盟在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依然在公司安排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提供网络有偿充值服务。截止2019年5月22日,曲某某8共向“桃花岛”联盟充值41.5万元人民币的“钻”用于“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在“桃花岛”联盟开设赌场期间,郝某7明知“桃花岛”联盟在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仍在公司安排下为“桃花岛”联盟提供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在方元公司上班期间,郝某7非法获利约10万元,曲某某8非法获利约3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暂扣肖某1涉案款80万元,暂扣朱某某2涉案款71.296万元;暂扣谢某3涉案款50.22万元,暂扣汤某4涉案款1.7万元,暂扣蔡某某5涉案款1.6万元,暂扣彭某61.6万元,暂扣曲某某8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一、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3)资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注册信息;(4)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现场、远程勘验工作记录;(6)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7)“老九门”群聊天记录58页,郝某7、朱某某2、肖某1签字确认这是金牛汇APP给桃花岛解决问题所建的一个聊天群;(8)朱某某2(zhu697788)与郝某7(两鱼(haoyuan3114))的聊天记录;(9)郝某7(“一切随缘”)与王军伟(wjw)、汤某4、彭某6(飞在天)的聊天记录;(10)王军伟、曲某某8、郝某7的聊天记录;(11)肖某1与展华(涂鹏)、郝某7、王军伟的群聊天记录;(12)肖某1与郝某7的聊天记录;(13)曲某某8(“玛丽莲梦兔”)与“飞在天”(桃花岛赌博网站财务公用微信号)的聊天记录;(14)曲某某8与王军伟、郝某7的微信聊天记录;(15)曲某某8与王军伟、郝某7的微信聊天记录;(16)曲某某8与郝某7的聊天记录、曲某某8与李淑兰的聊天记录;(17)账本原件(封面为小女孩);(18)账本原件(封面为爱迪生);(19)账本原件(封面为童话世界);(20)账本原件(封面为OFFICE);(21)账本照片(从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软件中的记录)和部分原件;(22)后台数据;(2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24)户籍资料;(25)(2015)长县刑初字第00477号刑事判决书;二、证人何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肖某1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朱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谢某3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汤某4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蔡某某5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彭某6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郝某7的供述与辩解。8、被告人曲某某8的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湘鹏程司鉴郴字(2019)第34号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2)辨认笔录;(3)辨认笔录;(4)辨认笔录5份;(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安乡县司法局、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监利县社区矫正局、丹东市元宝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均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均当庭认罪,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曲某某8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5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指定辩护人曹进辉提出被告人谢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谢某3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指定辩护人谭春立提出对被告人肖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何丽花提出对被告人朱某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王敬文提出对被告人汤某4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何石才提出对被告人蔡某某5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段国强和李林辉提出对被告人彭某6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雷斌提出对被告人郝某7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周海英提出对被告人曲某某8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汤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谢某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汤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郝某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谢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汤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蔡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彭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扣款中抵缴。)

七、被告人郝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曲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扣款中抵缴。)

公安机关暂扣肖某1800000元、暂扣朱某某2712960元、暂扣谢某3502200万元、暂扣汤某417000元、暂扣蔡某某516000元,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暂扣彭某616000元,其中5000元抵缴罚金,余款予以退还;公安机关暂扣曲某某8100000元,其中30000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10000元抵缴罚金,余款予以退还;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7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龙飞

人民陪审员曹玉瑛

人民陪审员许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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