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781刑初6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审理经过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1、温某某2、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1及其辩护人张春晓、孙宏彪,被告人温某某2及其辩护人邓世运、被告人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邓顺贵、被告人邱某某4及其辩护人詹建青、被告人史某某5及其辩护人何佛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经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李某1、李某、梁某1(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深圳市万泰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2016年,李某1、李某、梁某1等人以万泰公司的名义,雇请被告人温某某2开发了一款包含大量色情视频的APP(曾用名“情涩影音”、“涩涩影音”等)手机软件,组织万泰公司技术部门员工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等人对该APP进行补充后进行推广。该款APP是一款用经过剪辑处理的以淫秽短视频为内容,向用户承诺可以观看大量完整淫秽视频为诱饵,编造多种理由引诱用户不断充值的APP,以骗取用户充值的资金。
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2帮助万泰公司开发了上述APP,并且在明知上述APP具有使用不完整的淫秽短视频骗取用户充值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仍参与该APP的日常维护、测试、修改,还应李某1要求编写了有关诱骗用户充值等级的代码。同时,李某1、被告人乐某1组织被告人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以及苏某、朱某1、吴某1(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发、制作、维护、推广上述APP,由李某1组织策划,被告人乐某1作为技术总监负责带领、指导各技术人员搭建、维护作案所需网络的运转、剪辑、上传、更换和图片、设计用户界面,搭建、更换、维护安卓手机APP和苹果手机APP支付通道及提高网速等各作案环节,其中被告人刘某某3负责该APP苹果手机客户端的开发和维护、支付接口的对接等;被告人邱某某4负责上传APP安装包到服务器、租用服务器、租用和购买用户访问域名、维护电脑和服务器以及推广公司的APP牟取业务提成;被告人史某某5负责研发和管理上述APP的数据平台,通过该数据平台将APP用户充值数据汇总后提供给公司领导、财务、技术等人员;吴某1等人负责编辑淫秽短视频,然后将编辑好的视频上传到公司的FTP里面,经吴某1审核再由被告人乐某1同步到公司APP里供用户观影使用。
2016年下半年上述APP研发成功后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李某1、李某、梁某1、李某4、李某3、叶某1、罗某1、詹某1(另案处理)等万泰公司推广人员开始通过网络对该APP进行推广,与下线代理商冼某1、霍某1、孙某(另案处理)等人约定诈骗所得分成事宜后,将APP下载链接发给下线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给下线渠道商,渠道商将该APP链接置于相关网页,吸引用户下载,引诱用户充值,骗取用户资金。用户充值的资金通过万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的资金通道流入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再由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收取约定比例分成后汇入万泰公司,万泰公司以后台数据与下线代理商结算,由万泰公司将该APP用户通过代理商的下线渠道下载充值的总资金按比例汇入代理商提供的账户。上述以李某1为首的万泰公司人员、代理商、渠道商、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上述APP为纽带,形成了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又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中,潘某1(另案处理)的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科技)是为万泰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的公司之一,部分用户充值该APP的被诈骗的资金通过支付通道流入发发科技后,潘某1抽取资金总额的7%作为帮助万泰公司提供支付通道的报酬,其他的资金汇入万泰公司的相关账户。经查,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1日,发发科技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账户的资金为人民币72864979元。
经鉴定,万泰公司租用的用于经营上述APP的服务器1xx.xx.xx.x1里提取的8部共20.7M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x5里提取的3917部共109G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9x里提取的6139部共62.1GB的MP4影音均属于淫秽物品。
在李某1等人使用上述APP诈骗的过程中,下列被害人因充值万泰公司的上述APP被骗取资金,具体如下:
2017年4月11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1在广州市花都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77元。
2017年4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4在陕西省岐山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20元。
2017年4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2在台山市宿舍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3元。
2017年4月21日23时许,被害人伍某1在台山市宿舍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1元。
2017年4月22日0时许,被害人温某1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43元。
2017年4月22日0时许,被害人唐某2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8元。
2017年4月22日1时许,被害人伍某2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3元。
2017年4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于某1在天津市蓟州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22元。
2017年4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许某1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8元。
2017年4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沈某1在台山市宿舍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3元。
2017年4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2在广州市花都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9.61元。
2017年4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3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家中在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8元。
2017年4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7在台山市出租屋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3元。
2017年4月23日2时许,被害人李某8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8元。
2017年4月23日9时许,被害人叶某2在台山市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8元。
2017年4月23日9时许,被害人徐某1在重庆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40元。
2017年4月23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2在河南省长葛市大兴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75.53元。
2017年4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徐某2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8元。
2017年4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3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8.53元。
2017年4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郭某1在福建省泉州市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66元。
2017年4月24日1时许,被害人梁某4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0元。
2017年4月24日8时许,被害人周某1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9元。
2017年4月25日12时许,被害人陶某1在浙江省海宁市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22元。
2017年4月25日12时许,被害人朱某3在台山市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440元。
2017年4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罗某2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4.6元。
2017年4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26元。
2017年4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茹某1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8.2元。
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伍某3在台山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8元。
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某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用手机下载APP视频播放软件观看视频并充值了4次,被诈骗人民币86.1元。
2017年4月29日0时许,被害人欧某1在江门市高新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9.04元。
2017年4月29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1在江门市蓬江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3元。
2017年4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胡某2在江门市蓬江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3元。
2017年4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高某1在深圳市宝安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2元。
2017年4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4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1.95元。
2017年4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4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5.56元。
2017年4月30日1时许,被害人邓某1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家中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9元。
2017年4月30日1时许,被害人杨某3在云南省安宁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66元。
2017年4月30日8时许,被害人文某1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31.5元。
2017年4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郑某1在贵州省遵义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32元。
2017年4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颜某1许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95.1元。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蒋某1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
2017年5月1日1时许,被害人戚某1在开平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54.7元。
2017年5月1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9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15元。
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害人某丽在北京市房山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17.4元。
2017年5月1日17时许,被害人高某2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17.9元。
2017年5月1日17时许,被害人某振在江苏省南京市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14.8元。
2017年5月4日2时许,被害人马某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用手机下载上述APP观看视频并充值,被诈骗人民币119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温某某2、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1、李某、梁某1、李南某、苏某、朱某1、曾某1、吴某1、潘某1、黄某1、张某1、刘某1、李某3、叶某1、罗某1、霍某1、唐某1、陈某3、孙某、詹某1、李某、莫某1、甘某1、冼某1、梁某2、梁某3、邬某1、钟某1、陈某2、杨某2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温某1、伍某3、沈某1、李某7、伍某1、伍某2、徐某1、朱某3、某辉、叶某2、戚某1、梁某4、李某8、罗某2、胡某2、欧某1、杨某1、唐某1、文某1、王某、陶某1、张某3、某雄、杨某3、于某1、陈某4、周某1、马某1、李某9、刘某4、徐某1、邓某1、李某、刘某5、高某2、郭某1、茹某1、吴某2、赵某、刘某、郑某1、高某1、许某1、蒋某1、颜某1、张某、张某4的陈述;证人廖某1、郭某1、黄某3、蔡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电子数据;抓获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1、温某某2、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1、温某某2、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2、邱某某4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该案不作具体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乐某1在庭审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罪名由法庭认定,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在万泰公司其负责服务端的开发和维护,客户端的开发工作与其无关,平时都是各自开发、各有所职;其不是技术部门的主管,其没有主管其他技术人员。2.其不清楚客户端的代码中是否有引诱用户的行为,根据服务端弹幕接口的协议,客户端有弹幕温馨提示用户他们的APP并不提供露点的完整视频,因此用户对他们提供的视频内容应当是清楚的。3.他们所开发的客户端、服务端和其他APP的核心代码及功能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APP本身的内容,他们开发人员并不是内容的填充者,他们不产生内容,也不负责内容。4.不应当以一些静态截图和名字去辨别一个APP的唯一性,应通过开发者的签名或证书去辨别,其不确定侦查人员让其指认的APP是否是万泰公司的。5.如果其构成犯罪,其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温某某2在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根据其他同案人的供述,李某1、李某2向其和多名同案人都说过涉案APP既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也不属于诈骗,李某1、李某2的目的是为了其和其他同案人放下心里戒备,安心为他们开发APP,对其和其他同案人有严重的误导,使其和其他同案人未能及时清醒地认识到为李某1开发APP的法律风险,也基于这一点,其和其他技术人员犯罪的主观故意较低。2.根据朱某1与苏某1的供述,在其为万泰公司开发完安卓APP客户端后,他们也又应李某1的要求对APP进行大量的修改,并于2016年11月正式上线运营,此时安卓客户端的形态与其开发的客户端的形态有很大的差别,同时根据其他技术人员的供述,该APP能够正常运营必须要依赖于每天的日常维护工作,比如说维护支付接口,而日常维护工作正好是朱某1和苏某1维护的,其本人参与的较少。3.从万泰公司技术部的人员结构看出,该技术部人员较多,分工齐全,在不需要其这个第三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维持正常的运营、运作,其在日常运营活动中参与度较低,仅仅起到协助的作用,所以作用较小。4.其是初犯并自愿认罪,其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家庭经济压力非常大,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3在庭审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不认罪,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李某2与李某1多次跟他们提过公司的产品只是打涉黄的擦边球,其他都是合法的没有什么问题,正是基于他这种承诺其和其他人才在公司正常工作,主观上他们技术人员并无诈骗的主观意愿。2.他们的产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支付SDK,而支付SDK以及商户是经过微信或支付宝审核过的,是完全合法的,第三方公司允许他们套接SDK并且在微信和支付宝上可以正常的充值,微信和支付宝公司是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微信和支付宝并没有封掉他们的APP,封的只是商户号,并不是他们产品本身;因此,他们技术人员认为这个产品就是合法的。3.客户端的代码是有明确区分用户等级的,每一个用户等级至少对应100部视频,用户购买的并不是完整的视频,而是他们提供给会员的服务,用户不断地去充值,并没有受到他们的强迫,很可能是用户对他们提供的视频感兴趣,并且他们也有退款功能,整个经营程序上是完美的,是没有缺陷的。4.其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技术员工,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决策,也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运作,更没有从该产品中获得除工资以外的利益,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和其他员工各司其职,其没有结伙作案的主观故意;其没有参与产品策划,没有主动构想产品的运营模式,更没有解除任何用户,也绝没有诱导任何用户充值。
被告人邱某某4在庭审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整个案件是公司的运营并且非常合法,公司领导李某1、李峰也一再强调产品是合法的,其在使用中确实能退款以及看到的是不露点的视频,所以才继续为其工作。2.其在公司的工作内容是租用服务器,跟进续费、续约,但是各技术人员作何用途其是不过问的。3.其个人所谓的技术工作大部分都是简单的,已经被其他技术人员预设好的条款,在整个公司当中其是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所以其作用是不大的,是可有可无的。4.其手上的渠道商就是其推广提成,大部分都是李某2、李某1介绍过来的,可以看见这个APP一早就被设计好的,其作为员工根本不能预见该软件和该公司是否属于违法,是否属于诈骗。5.其是初犯、自愿认罪,具体罪名由司法机关认定,其个人对社会没有危害,愿意退赃,家有病重的父亲和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史某某5在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其加入公司时,该APP已经进行推广了,其没有参与该APP的补充开发,其加入公司后负责该APP的数据统计平台的开发和维护。2.其在公司所负责的后台数据系统,只是用于辅助财务结算,并未过多涉及到引诱用户充值的过程,在整个案件中作用较小。3.其是作为一名员工由于工作安排被动参与到案件中来,其主观恶性较小。4.其曾经向公司提出离职,只是当时乐某1没有立即答应,这证明其不想去做有犯罪风险的事情。5.其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有想过要退赃,但是家里经济能力有限,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乐某1的辩护人张春晓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侦查机关提取的APP并不是本案被告人温某某2开发的APP;侦查机关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不应当进行远程勘验,且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介质,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所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排除;47名被害人的陈述是采用同一个模版制作的,除了姓名、日期、金额的不同,其他的描述完全一致,以上是本案证据的瑕疵,应依法排除。2.被告人温某某2设计的APP及侦查机关错误调取回来的APP均没有出现过可以观看大量完整淫秽视频的承诺,仅表述为观看完整视频,这个表述可以理解为任何视频;APP上确实没有完整的淫秽视频,但是APP上有完整的美女写真,故起诉书的相应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公司的APP在播放过程中一直有弹幕跟友情提示“限于国内的法律法规,公司不能提供露点的违法视频,只能提供宅男福利小视频”,APP购买者均可以看到这样的弹幕提示,而且公司的APP上也从未向购买者承诺过充值后可观看完整的淫秽视频或露点视频的文字。另外,完整的视频是指技术层面的完整,即一部经过编辑剪辑的视频,只要能从第一秒开始到最后一秒结束,能够顺利播放完毕即为完整,事实上,在每个等级充值后,用户均可以看到相应的视频。因此,被告人乐某1及其所在的万泰公司开发的APP提供的短视频,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乐某1只是技术部的普通员工,并非真正的技术部负责人,其除了本职的技术工作外没有参与公司的其他运营;被告人乐某1至今并不清楚公司的营业状况,除了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其在公司并无其他获利;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乐某1和万泰公司的其他人商量过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乐某1也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公司推广的APP中设置了专门的及时有效的无障碍退款机制,所有购买者只要对观看的视频不满意或无法打开视频,均可向公司申请退款,并且可顺利拿到退款,再次说明公司及被告人乐某1无诈骗的主观故意。4.万泰公司除了经营涉案的所谓情涩影音APP外,还有大量的其他APP业务,公司的收入大部分是收取广告费,包括各个网站上的资源等,万泰公司大部分的营业收入来自其他业务,侦查机关对此没有进行侦查和甄别就将公司所有的流水认定为诈骗金额,明显与事实不符;另外,案卷内只有银行流水,没有专业的司法会计对相应的金额作出鉴定,辩护人根本无法核对涉案金额是多少,所以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金额72864979元是与事实严重不符。5.据统计,只有几名受害人可以陈述出情涩影音四个字,其他受害人根本不能说出涉案APP的名称,绝大部分受害人的充值金额不具有同一性、唯一性,且部分受害人的充值金额存在小数点、零钱,这些非整数充值款项与本案开发的APP完全不同,而市面上类似的APP有几百个,故本案受害人所描述的APP与公司设计的APP没有关联性。另外,47名受害人报案金额总共才4千多元,减去明显不是被告人公司经营APP的部分,本案的报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6.在本案受害者下载的APP中所看到的淫秽视频,不能证实是涉案APP传播的淫秽物品,在服务器上提取的视频,并非完全是淫秽物品,也不能证实这些视频已经上传到APP上,更不能证实侦查机关提取的APP就是被告人公司开发的APP。7.综上,被告人乐某1及其公司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更加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辩护人认为更接近虚假广告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且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8.被告人乐某1的举报立功行为对其他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重大作用,请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乐某1的辩护人孙宏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同意辩护人张春晓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乐某1及万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万泰公司、幻想网络公司及与本案有关的公司均未取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特殊资质,故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3.万泰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涉案经营行为,获利也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只是万泰公司技术部的员工,万泰公司或股东的获利与本案被告人无实质性的关系,他们只是靠自己的技术领取固定的工资,没有与单位或老板共谋犯罪。因此,本案应当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追究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4.被告人乐某1只是万泰公司的技术部成员,不是技术部负责人,其是从犯;其自被抓获至今一直能够稳定、全面、详细地供述万泰公司以及个人的行为,其对罪名的辩解不影响其认罪态度;万泰公司在推广的APP中专门设置了退款机制,并有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只要客户不满意就可以无条件退款,说明万泰公司的主观恶意并不严重;被告人乐某1被抓获后对万泰公司以及个人所参与的行为详细供述客观上为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提供了很大帮助,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谢某1重大诈骗案,有重大立功表现;综上,请对被告人乐某1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案证据证明涉案APP包含安卓客户端和苹果客户端,两个客户端是互相独立的,而温某某2只开发了安卓客户端,苹果客户端并非其开发的,故起诉书指控温某某2是涉案APP的开发者并不准确。2.温某某2并非万泰公司的员工,没有参与万泰公司的运营,只是受万泰公司的聘请,开发了涉案APP安卓客户端的程序框架和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获取正常的报酬,没有深度地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温某某2与李某1等人有为了诈骗而进行合谋的主观故意,对温某某2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温某某2定罪量刑更加准确。3.温某某2只是为万泰公司开发了涉案APP安卓客户端的程序框架和根据要求进行了2次修改,但其开发的程序框架不能直接使用,其只提供了有限的技术支持,大部分技术支持均由万泰公司技术部负责,故温某某2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温某某2受万泰公司的聘请提供技术是出于获取万泰公司支付的报酬的目的,不是出于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温某某2的违法所得较少,也说明其所起的作用较小,案发后其已主动委托亲属代其退赃;温某某2此次是初犯,归案后如实、稳定供述其所犯罪行,悔罪表现明显;综上,请求对温某某2从宽处理,建议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同意第一辩护律师的意见,除了关于乐某1举报立功的意见以外,其他意见也适用于刘某某3。2.公诉人出示的APP没有将之与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也没有同时对APP对应的证书和签名核实从而确认其唯一性,导致现在提交的APP存在重大瑕疵;另外,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为受害人涉及的14个商户号是万泰公司所使用,其假设的前提为这14个公司的商户号是供万泰公司唯一使用,但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这14个公司的商户号是供万泰公司唯一使用的证据,所以导致47个受害人是否使用万泰公司的APP存在重大瑕疵。3.万泰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大量短视频服务就会收取服务费用,而消费者是自愿支付相应的费用享受视频服务,双方之间具有等价关系;另外,万泰公司需要将80%-90%的收入支付给渠道供应商,且还会对不满意的消费者进行退费,因此,万泰公司没有非法占有消费者的钱财的故意;刘某某3作为在深圳从业多年软件工程人员,按照深圳普遍标准,至少有2-3万元一个月,刘某某3并不直接接触任何消费者,也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消费者;刘某某3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也无从知晓公司的其他运营情况,未有证据证实刘某某3与公司老板、股东有共同实施诈骗的共谋行为,因此,刘某某3不存在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4.万泰公司都提供大量的短视频供每个级别的会员观看,同时在APP的弹幕中反复提示消费者受国内法律限制不提供露点的视频;而消费者自以为再次充值可以看完整的性行为的过程是消费者自身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存在万泰公司虚构事实的行为,万泰公司不提供露点视频但提供很多短视频给消费者观看都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刘某某3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即维护工作,其没有向消费者虚构任何事实及隐瞒真相的可能性;因此,刘某某3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方法。5.消费者充值后万泰公司提供了大量可观看的短视频,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是没有异议的,万泰公司在弹幕中反复提示的信息消费者是知情的,所以充值成为会员的行为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对充值选择观看万泰公司提供的短视频服务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享受了服务没有造成损失。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3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6.就算本案构成其他犯罪,首先应当算单位犯罪,其次刘某某3在万泰公司只是短暂的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刘某某3也只是从犯,而且在本案中一直稳定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其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邱某某4的辩护人在庭上中没有发表辩护意见,庭后也没有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被告人史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单位犯罪。2.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3.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7200多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未找到被害人核实的犯罪金额,不应当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4.被告人是2016年11月才入职到涉案单位,入职时间比较短;被告人史某某5没有参与涉案APP的研发,只是负责涉案APP的数据平台;被告人在工作中获得一份固定的工资,没有其他的获利;因此,被告人史某某5是本案中的从犯并且起次要作用,是作用最小的从犯。5.被告人史某某5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史某某5通过网络应聘到涉案公司,目的不是为了犯罪,而是想找一份工作养家,当被告人史某某5发现涉案单位做的事情可能违法时提出辞职,所以被告人史某某5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恶性不大。6.被告人史某某5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7.被告人史某某5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刚出生的儿子要照顾,由于史某某5涉罪被抓,其家庭深受打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5减轻处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李某1、李某2、梁某1(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深圳市万泰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2016年,李某1、李某2、梁某1等人以万泰公司的名义,雇请被告人温某某2开发了一款包含大量色情视频的APP(曾用名“情涩影音”、“涩涩影音”等)手机软件,组织万泰公司技术部门员工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等人对该APP进行补充后进行推广。该款APP是一款用经过剪辑处理的以淫秽短视频为内容,向用户承诺可以观看大量完整淫秽视频为诱饵,编造多种理由引诱用户不断充值的APP,以骗取用户充值的资金。
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2帮助万泰公司开发了上述APP,并且在明知上述APP具有使用不完整的淫秽短视频骗取用户充值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仍参与该APP的日常维护、测试、修改,还应李某1要求编写了有关诱骗用户充值等级的代码。同时,李某1、被告人乐某1组织被告人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以及苏某1、朱某1、吴某1(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发、制作、维护、推广上述APP,由李某1组织策划,被告人乐某1作为技术总监负责带领、指导各技术人员搭建、维护作案所需网络的运转、剪辑、上传、更换和图片、设计用户界面,搭建、更换、维护安卓手机APP和苹果手机APP支付通道及提高网速等各作案环节,其中被告人刘某某3负责该APP苹果手机客户端的开发和维护、支付接口的对接等;被告人邱某某4负责上传APP安装包到服务器、租用服务器、租用和购买用户访问域名、维护电脑和服务器以及推广公司的APP牟取业务提成;被告人史某某5负责研发和管理上述APP的数据平台,通过该数据平台将APP用户充值数据汇总后提供给公司领导、财务、技术等人员;吴某1等人负责编辑淫秽短视频,然后将编辑好的视频上传到公司的FTP里面,经吴某1审核再由被告人乐某1同步到公司APP里供用户观影使用。其中被告人乐某1于2016年10月入职万泰公司,被告人邱某某4于2016年5月入职万泰公司,被告人史某某5于2016年11月入职万泰公司,被告人刘某某3于2016年12月入职万泰公司。
2016年下半年上述APP研发成功后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李某1、李某2、梁某1、李某3、李某4、叶某1、罗某1、詹某1(另案处理)等万泰公司推广人员开始通过网络对该APP进行推广,与下线代理商冼某1、霍某1、孙某1(另案处理)等人约定诈骗所得分成事宜后,将APP下载链接发给下线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给下线渠道商,渠道商将该APP链接置于相关网页,吸引用户下载,引诱用户充值,骗取用户资金。用户充值的资金通过万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的资金通道流入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再由第三方支付合作公司收取约定比例分成后汇入万泰公司,万泰公司以后台数据与下线代理商结算,由万泰公司将该APP用户通过代理商的下线渠道下载充值的总资金按比例汇入代理商提供的账户。其中,潘某1(另案处理)的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科技)是为万泰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的公司之一,部分用户充值该APP的被诈骗的资金通过支付通道流入发发科技后,潘某1抽取资金总额的7%作为帮助万泰公司提供支付通道的报酬,其他的资金汇入万泰公司的相关账户。经查,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1日,发发科技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账户的资金为人民币75063476.38元(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发发科技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账户的资金为人民币67556528.5)。
经鉴定,万泰公司租用的用于经营上述APP的服务器1xx.xx.xx.x1里提取的8部共20.7M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x5里提取的3917部共109G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9x里提取的6139部共62.1GB的MP4影音均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乐某1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被告人温某某2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公安机关抓获五被告人的经过情况。其中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于2017年5月12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温某某2于2017年6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相关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现金交款单、暂扣财务收据,证实被告人温某某2已退缴违法所得77250元。
3.《安卓APP及内购内容管理系统开发及服务合同》,由温某某2与万泰公司的张某2签订,证实万泰公司委托温某某2承担万泰公司“安卓APP及内购内容管理系统”功能开发及提供后期技术维护,万泰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内容提供必要的制作素材、文字信息资料等,温某某2在项目完成后向万泰公司提供一年的免费技术维护服务。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合同总价25000元。
4.鞍山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服务器列表,证实该公司收取以下服务器(其中有IP分别为“1xx.xx.xx.x5”、“1xx.xx.xx.9x”、“1xx.xx.xx.x1”、“1xx.xx.xx.x7”、“1xx.xx.xx.7x”、“1xx.xx.xx.8x”的服务器,使用时间依次为2017年2月11日、2016年11月23日、2017年4月1日、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1月8日、2017年3月10日)租用客户的费用合计269895元,付款账号是刘某1中信银行6217xxx****5295,用户分别为A神(QQ号码1xxxx20)、文仔(QQ号码9xxxxx8)、大毛毛(QQ号码6xxxx0)、碳子(QQ号码3xxxx6)。
5.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事主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江门市公安局对IP地址为1xx.xx.xx.x7、1xx.xx.xx.7x、1xx.xx.xx.8x的三台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和固定了相关涉案APP程序文件,于2017年6月2日将上述APP程序文件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该公司分析检查,送检APP程序文件嵌入使用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共14个。随后江门市公安局调取了这些商户号的注册基本信息和支付流水,通过分析支付流水得到事主的微信号,然后根据微信号排查出本案的事主。
6.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如下情况:
(1)通过对IP为1xx.xx.xx.x7、1xx.xx.xx.7x、1xx.xx.xx.8x的三台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固定涉案的APP程序文件,共12112个,随机抽取了16个APP程序文件样本,使用AndroidKiller软件进行反编译,反编译后使用软件自带的搜索功能输入关键字“text=‘免责条款’”、“text=‘退款’”和“text=”,其中使用“text=”的关键字搜索出来一条内容“未成年人请勿购买观看,一起不适,概不负责!”,其他关键字并没有搜索到相关的免责或者退款的字符和文字内容。
(2)通过对乐某1的华为手机勘验提取的涉案APP程序文件,共7个,随机抽取1个APP程序文件样本,使用AndroidKiller软件进行反编译,反编译后使用软件自带的搜索功能输入关键字“text=‘免责条款’”、“text=‘退款’”和“text=”,其中使用“text="的关键字搜索出来一条内容“未成年人请勿购买观看,一起不适,概不负责!”,其他关键字并没有搜索到相关的免责或者退款的字符和文字内容。
(3)通过对前期办案人员侦查时,对该公司涉案软件进行使用并充值的屏幕录像记录进行核查,并没有发现在充值或者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相关的“免责条款”。
(4)由于日常习惯及工作安排,同一案件,勘验工作笔录的落款时间以完成出具笔录的时间作为依据,而编号则在所有检查笔录完成后统一分配。由于本案硬盘数量多,个别硬盘存在取证设备无法识别等情况需要时间研究,而且办案人员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因此存在较长勘验时间的情况。以上情况对勘验结果的真实性不产生影响。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有关规定,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在本案中,办案人员从嫌疑人的供述中得到有关情况后,为及时固定证据,有必要进行远程勘验取证。
(6)5月12日,警方位于深圳抓捕现场,在控制嫌疑人情况下,通过嫌疑人当场交代的网站网址及账号、密码进入管理平台进行远程取证,远程勘验过程只是对管理平台的页面进行浏览、截屏、录像,对平台相关功能项进行查询并导出结果,勘验过程不存在改变后台数据的操作。
(7)办案人员根据到案嫌疑人供述的后台网站地址及账号和密码、服务器IP地址及FTP登陆帐号和密码对后台网站和服务器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勘验过程对后台界面浏览、截屏,对相关功能项的日志等数据表进行提取、固定,通过FTP登陆对服务器上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进行提取、固定,勘验操作不改变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文件。
(8)19个硬盘在扣押现场均有封存,对应有现场录像机相应法律手续。6月6日,办案人员对扣押的19个硬盘进行预检,未对拆封过程录像,在补拍拆封录像(编号为00171)过程遗漏了仍接在勘验设备内预检的贴有标签编号为“1xx.xx.xx.x5”、“1xx.xx.xx.xx7”、“1xx.xx.xx.x1”的三个硬盘。编号为00173的视频显示办案人员封存的硬盘均加贴了一张标签,这是办案人员在勘验过程中为了便于识别而在未改动原标签的前提下加贴的,该录像可清楚证明原标签未被改动。根据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文件的“属性”,可证明扣押的19个硬盘内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并没有被修改。办案人员在封存19个硬盘时所写的“2018.8.9”为笔误,正确时间应为“2017.8.9”。
7.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税务资料,证实如下情况:(1)深圳市万泰商务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核准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股东有李某1、李某2、梁某1、霍某2,出资比例分别是62%、30%、3%、5%,其中,李某1任执行(常务)董事,李某2任监事,梁某1任总经理。该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李某1占67%、李某2占30%、梁某1占3%。(2)深圳市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核准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5,唯一股东是李某2。(3)深圳超越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核准登记设立,梁某1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李某2、李某5。(4)揭西县威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经核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蔡某1。(5)广西发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登记设立,潘某1是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黄某1任监事;潘某1于2016年11月9日决定由张某1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免去张某1上述职务并改由陈某1担任。
8.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张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x47、中信银行账号621xxxxx15于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向蔡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78、李某3的工商银行账号6xxxxx83、李某3的中信银行账号62xxxxxxx07、叶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261、刘某1的中信银行账号62xxxxx295、刘某1的银行账号62xxxxx59汇款共75063476.38元。
9.经李某5、甘某1等同案人辨认的相关材料,证实如下情况:
(1)李某5指出名为“宏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聊天群截图是其公司群且员工都在里面,截图显示“威子”说“测试一下看看”,“人事-文彬”发送了一张情色图片并说“可以安装”。
(2)经李某5辨认为其QQ与昵称为“符策鸿-深圳橙子互动”聊天记录的截图显示,2017年4月12日,“符策鸿-深圳橙子互动”向李某5发送了一份表格,内容为退款记录,原因一栏记载“看不了视频”、“不了完整版,跟没办理一样”、“看不了”、“交了会员的钱却看不了片子”、“无法观看会员区,欺骗我”、“无法使用”、“交钱看不了”、“付费后,无法享受服务”;2017年4月14日,“符策鸿-深圳橙子互动”问“你们结算信息有变吗”,李某5发送信息“62xxxxx295刘某1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并说“打这个卡”。
(3)经甘某1辨认的数据表、万泰花名册表格记载,李某4入职时间为2月17日,李某1、李某2、梁某1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所属部门为行政部(股东);詹某1入职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所述部门为客服部。
(4)经甘某1辨认的5.02所有渠道结算表记载,李某2的渠道有“阿文”、“果子狸”、“梁某2”等22个,梁某1的渠道有13个,叶某1的渠道有“余佳惠”、“孙某1”、“林某1”、“黄某2”、“胡某1”等20个。
(5)经甘某1、李某2辨认的公司股东分红记录表证明,该表格记录的分红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参与分红的股东有李某1、李某2、梁某1(分别占股65%、30%、5%)。
(6)经李某5辨认为公司结算用或没有开始用过的银行卡的表格记录了蔡某1的农业银行账号62xxxxx75、叶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261、李某3的中信银行账号62xxxxxxx07、刘某1的中信银行账号62xxxxx295、刘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59、李某3的兴业银行账号6xxxxxxx88等。
10.情况说明及关于谢某1的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讯问笔录等起诉材料,证实台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8日从柬埔寨抓获20名涉嫌公检法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谢某1,该局在对包括谢某1在内的20名犯罪嫌疑人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及拒不交代冒充公检法诈骗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在提审情涩影音诈骗案的被告人乐某1时,其主动向办案民警举报了同仓的犯罪嫌疑人谢某1冒充公检法诈骗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乐某1的举报线索对该局在侦办谢某1等人涉嫌公检法诈骗一案的后期审讯及调查取证工作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三)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各被告人时对相关工作地点、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其中,扣押李某5持有的银行卡一批(其中有卡号为62xxxxxx261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xxxxx295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xxxxx59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xxxxxxx88的兴业银行卡、卡号为62xxxxx75的农业银行卡)及《安卓APP及内购内容管理系统功能开发及服务合同》等书证一批;扣押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温某某2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一批。2.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3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电信信息大厦IDC机房扣押鞍山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服务器硬盘共19个,其中部分服务器硬盘贴有标签“1xx.xx.xx.x7”、“1xx.xx.xx.x5”、“1xx.xx.xx.8x”、“1xx.xx.xx.7x”、“1xx.xx.xx.9x”、“1xx.xx.xx.x1”。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温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77250元。
(四)电子数据
1.关于相关网址及服务器的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证明如下情况:(1)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21时30分至同月18日11时30分对网址http://xx.xx.xx.xx6/gxxxxxxb/进行远程勘验。公安机关使用嫌疑人交代的网站账号和密码登陆网站,在网站界面左侧admin目录下的guest小目录导出“登陆名”、“密码”、“1代理”、“2单渠道用户”、“代理用户”、“渠道”、“额外说明”、“分成比例”等信息数据,生成“guest.csv”文件。对导出的“guest.csv”文件进行分析,发现有代理商登陆账号、渠道商登陆账号,其中有渠道商登陆账号“xxdd020”的信息,该账号对应的代理商登陆账号是“wxxxn”。(2)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日对IP地址分别为1xx.xx.xx.x7、1xx.xx.xx.7x、1xx.xx.xx.8x的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公安机关使用嫌疑人交代的账号和密码登陆上述三个服务器,分别利用FTP工具下载名为“default”的文件夹,三个“default”文件夹内共有apk格式文件12116个。(3)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18时30分至同日23时10分对IP地址为1xx.xx.xx.x5的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公安机关使用嫌疑人交代的账号和密码登陆该服务器,提取视频文件3917个及图片1431个。
2.关于“情涩影音”APP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4日11时30分至同日12时对名为“情涩影音”的APP软件进行远程勘验并录像截图的情况。该APP设置了多个层级,每一层级均提示用户充值。相关截图经李某1、李某2、詹某1等人辨认是涉案“情涩影院”APP的截图。
3.关于被扣押的19个硬盘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6日15时30分至同年8月9日11时对被扣押的19个硬盘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其中,在贴有“1xx.xx.xx.x5”标签的硬盘提取MP4文件3917个(2017年3月上传3071个,2017年4月上传385个,2017年5月上传62个),在贴有“1xx.xx.xx.9x”标签的硬盘提取MP4文件6139个(2017年4月上传4133个,2017年5月上传2006个),在贴有“1xx.xx.xx.x1”标签的硬盘提取MP4文件8个。提取文件清单显示,上述MP4文件的创建时间均在2017年5月11日以前。
4.“情涩影音”APP操作演示视频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情涩影音”APP进行充值操作演示的情况。具体如下:点击该APP图标后进入一个页面,有对话框提示“版本更新(1.旧版本无法使用,请立即升级新版本;2.新版本增加了更大内容)”并有“下载”按钮。下载安装打开后,首先进入的是体验区,点击体验区页面视频,视频的右下方显示时长64分12秒,观看视频至16秒时弹出对话框提示“非会员只能试看体验,请成为会员继续观看”。共成功充值五次,前三次充值后页面会刷新跳转,此前观看的视频消失,前三次充值后点击视频,视频右下方显示的时长依次为50分34秒、58分56秒、64分12秒,观看视频至3分2秒、9秒或准备观看时即弹出对话框提示“请升级钻石会员,观看完整影片”、“由于现法律不允许国内播放,请注册vpn翻墙观看,升级vpn会员终身免费使用”、“恭喜你成功注册海外会员,海外会员视频提供商需收取3美元服务费。付费后海量视频终生免费观看!”。第四次充值后,原有页面没有刷新变化,点击视频,视频右下方显示时长58分56秒,观看至2分31秒时弹出对话框提示“最后一次付费,您将得到您想要的,黑金会员,开放所有影片,你值得拥有!”。第五次充值后,页面刷新跳转,之前观看的视频消失,点击视频显示时长64分21秒,观看视频至39秒时,视频出现卡顿缓冲,缓冲3秒后弹出对话框提示“网络太慢了!由于目前观看用户太多,你的国内线路网带太低,是否切换到国外高速通道?”。第六次充值显示支付失败,弹出对话框提示“版本更新(1.旧版本无法使用,请立即升级新版本;2.新版本增加了更大内容)”并有“下载”按钮。前五次共充值141元。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19个电脑硬盘及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等物品是否存有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等资料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关电子数据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
(1)台公鉴字[2017]0001号台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涉案手机APP软件后台服务器远程调取了视频一批,存放于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上,经台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文件夹1xx.xx.xx.x1里8部共20.7M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x5里3917部共109GB的MP4影音,文件夹1xx.xx.xx.9x里6139部共62.1GB的MP4影音都属于淫秽物品。
(2)台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送检的黑色移动硬盘里有一个情涩APP案涉黄视频文件夹,文件夹里包含三个文件夹,分别是1xx.xx.xx.x1,1xx.xx.xx.x5,1xx.xx.xx.9x,其中文件夹1xx.xx.xx.x5中的视频是通过远程勘验提取,文件夹1xx.xx.xx.x1和1xx.xx.xx.9x中的视频是通过扣押服务器硬盘里提取。
(3)江门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证,1xx.xx.xx.x5服务器里存放的涉嫌淫秽色情视频中,2017年3月上传3071部,2017年4月份上传385部,2017年5月份上传62部。1xx.xx.xx.9x服务器里存放的涉嫌淫秽色情视频中,2017年4月份上传4133部,2017年5月份上传2006部。
(六)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万泰公司,负责财务(每天上班后,打开公司后台链接查询前一天的数据,包括渠道名称及该渠道的相关数据,将数据填写到公司表格,然后发给甘某1),李某5负责管理我们财务部。公司还有技术部和商务部。商务部有李某2、古某1、古某2、张某2(离职)等人,李某2大概有十几个渠道号。
2.证人曾某1的证言:万泰公司于2017年4月改名为深圳市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5),我于2016年6月入职公司,公司下设技术部、财务部和商务部。我觉得李某2、李某1应该是老板,我们平时还叫梁某1为“梁总”。万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3,他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商务推广。我负责人事工作,公司日常下达任务给我的是李某2和李某5。公司技术人员有朱某1、苏某1、黎某1、杨某、曾某2、肖某1、朱某2、吴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等人。我招聘了莫某1(2016年12月入职)和郭某1(2017年2、3月入职)两个财务。我知道公司做APP视频开发的,公司做好的视频放到网站,视频开始十多秒是一些男女性爱的动态图片,以此来诱导有观看需要的网民观看。2016年7、8月,公司对手机APP进行测试,我下载该APP,看到该APP上是一些性爱照片,点开之后,看到里面是一些不露点的模特照片。公司通过会员充值来盈利,会员通过微信充值观看公司手机APP上的视频。我们公司不开会,有什么事情就在QQ群里发布一下,我们一般通过QQ群来交流。公司QQ群名为“万泰网络有限公司”、“鸿威”、“宏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有一个微信群名为“gz”。
3.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6年10月左右,李某1问我有没有警察朋友,我说有。李某1发给我一款APP播放器,里面播放的是比较色情诱惑但没有露点的视频,开始可以免费看10至30秒左右,之后就会弹出对话框,要求充值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更多视频。李某1叫我问我同学有没有风险。我同学说是没有违法,叫我们注意用词和处理好投诉就没问题。李某1、李某2他们经常讨论这款APP的内容,李某1曾经演示过这个APP的操作流程和充值。
4.证人蔡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6年年中,我和李某1、李某2等人一起吃宵夜时,李某1提到说想要注册很多的空壳公司,让我们看看有没有办法介绍一些人来担任这些空壳公司的法人,还说可以给这些法人每个月发工资。过了一段时间,我想帮扶一下蔡某1,征得她同意,我就去跟李峰和李某1商量看能不能将揭西县威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蔡某1,他们都说没问题。之后我将那个负责注册公司的电话号码告诉了蔡某1,让她自己在揭西那边联系办理,后来我还在微信推荐了李某2的妹妹李某5给蔡某1,让她们去交接公司的办理工作。我知道蔡某1将注册公司的资料寄给了李某5,其中有一张农业银行卡。
5.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深圳市万泰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找到温某某2,请他帮忙开发一款安卓APP播发器,前期谈好开发费用是25000元,该APP开发出来后,温某某2后期还曾几次帮万泰公司对该APP进行技术维护,根据温某某2银行账单流水,其开发及维护该APP的总费用约77250元。
(七)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万泰公司于2015年成立,股份由我占67%、李某2占30%、梁某1占3%,法人代表是我。后来我们觉得生意做不下去,李某3说他要做,我们就去工商局将全部股份免费转给李某3,将法人代表变更成李某3后,我就离开了公司。2017年初,李某3叫我帮忙推广“情涩影音”视频APP,我介绍了几个渠道商给他,我还在公司挂职,负责帮他推广“情涩影音”这款APP至今,他给我返点1%,每月平均大概4000元。我推广这个APP大概获利12000元到13000元左右。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APP,我下载过该APP看过,里面是比较诱惑、低俗的影片,但没有露点,开始只有十几二十秒,之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要看更多的影片需要充值成为会员,好像一次是要充值二十几到三十几元。现在万泰公司老板是李某3,乐某1、史某某5、邱某某4负责技术、维护服务器,刘某某3也负责技术,李某5、甘某1负责财务,梁某1、李某2负责商务推广,曾某1负责人事招聘,张某2于2015年8月加入公司,后来离职了。
2.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万泰公司于2015年成立,法人代表是李某1,2016年下半年变更为李某3;李某1仍管理公司,重大决策由李某1和李某3共同作出,李某3平时也会使用QQ“南哥”在公司QQ群发指示,霍某2于2015年底离开后,公司股份比例是李某165%、梁某15%、我30%,公司的整体运营由李某1决定,财政权也由李某1掌握。我和梁某1主要负责推广,不参与具体的重大决策,按股份分红。万泰公司由财务部、推广部和技术部组成。推广部有我、梁某1、叶某1、古某1、古某2、李某4、李某3、刘某1,李某4、李某3、刘某1是新人,推广部在深圳时由我和梁某1负责,李某3负责业务推广,推广部搬到广西后由刘某1负责。2017年4月初,李某1和李某3在公司QQ群“314XX情报局”说推广部去广西成立新公司,我们于4月20日左右出发去广西,新公司有我、李某4、李某3、古某2、古某1、叶某1、刘某1。技术部有乐某1、史某某5、朱某1、苏某1、吴某1、朱某2、杨某、邱某某4、刘某某3,由乐某1负责。财务部由李某5负责出纳,甘某1、“小郭”等人负责核数。曾某1负责人事招聘。
我们公司推广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推广其他公司开发的“夜色影院”、“火爆TV”、“97色色”等APP,我们获得收益的80%,开发公司获得20%。第二种是于2016年下半年叫温某某2开发类似的APP程序框架(2016年上半年,李某1说市面上很多诱惑APP赚钱,叫我找人开发一下),技术部全体人员开发了“情涩影音”APP里的具体内容,技术部的吴某1负责剪辑视频和编辑对话框。该APP于2016年10月左右开始正式推出市场运营,改过“夜色影音”、“红杏影院”、“快播影音”、“3D快播”、“涩涩影音”等名字,都是同一个APP。乐某1、李某1和李某3有时会要求我们全部人测试APP。该APP是提供给手机用户下载使用的,APP界面就有很多诱惑视频,界面分为体验区、会员区、频道、排行榜、片库和论坛。一开始体验区会提供20秒的免费观看的视频,但准备到色情露点或性交的画面时,就会弹出“非会员只能试看体验,请成为会员继续观看”的对话框,点击确定后,APP会提示可以充值黄金会员和钻石会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支付成功后就进入下一个会员区,看一些新的影片,但每次充值会员都只能看几十秒,每到关键时刻都会弹出对话框要用户充值,影片依然无法完全观看,实际上影片是没有性交或露点的片段。我知道的会员级别分别是黄金、钻石和黑金,黄金会员39元,钻石会员68元,黑金会员28元。用户充值APP可以申请退款,加用户微信,用发红包的形式退款(退款主要是渠道商负责,渠道商处理不来就由我们公司退款)。
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合作方于2017年5月份之前就有了,是潘某1的“发发啦公司”。潘某1的公司提供的支付渠道只是“情涩影音”APP充值。手机用户充值到APP成为会员后,钱会流到“发发啦公司”,“发发啦公司”扣除部分点数后,资金就回流到我们公司。我们按90%的比例返还给负责推广该APP的代理商和渠道商,所有的利益都是来自用户充值。我管理的代理商有梁某2、黄某1、霍某1、“阿文”等22个,我和代理商每日结一次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结账,汇款前会通过QQ发一张分成单给我。我们公司还通过黄某3和蔡某2的揭西威鸿公司走账,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蔡某1,我知道公司于2016年有将钱转入蔡某1的账户。我用我的尾数0294工商银行卡、尾数1161光大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从万泰公司收款,我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确实得到分红和工资,但不全是推广“情涩影音”APP的非法所得,公司还有推广其他广告、APP等收入。我的工作QQ是2xxx5,昵称是“毛毛”。
3.同案人梁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初,我是万泰公司股东,占股3%,李某1于2016年中让我将所占3%股份转让给李某3。李某5于2016年中给我办理万泰公司入职手续。万泰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3,平时都是李某1在公司员工群里给我们安排工作,公司分为推广部、技术部、财务部。推广部有李某2、叶某1、刘某1、李某4、李某3、“千里”、“**”等人;技术部有乐某1、“IOS刘工”、史某某5、邱某某4等人;财务部有李某5。万泰公司主要业务是推广“情涩影音”APP。该APP里是色情照片及不露点的色情小视频,约观看了几十秒后就需继续充值才可以观看,逐级诱导用户充值。我们知道就算用户充值完成也不可能看到完整的视频,因为如果能看到完整的视频我们就涉黄了。我大约从2017年初开始推广该APP,平时通过网络及QQ群寻找渠道商进行推广,所找渠道商全部在我的QQ好友里(我有QQ号1xxxxx0和1xxxxxx82)。分成是按照用户充值总额的90%给渠道商,剩下的10%扣除公司经营成本后,我取得公司的5%。渠道商的钱通过财务李某5对账转给渠道商,有时也先通过转给我的支付宝,我再转给渠道商。
4.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和辩解:万泰公司的股份实际由李某1占65%、李某2占30%、梁某1占5%,平时由李某1负责安排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2016年5月的一天,李某1说要把万泰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权转到我和袁某1名下,以后每个月都会有4000至5000元工资转到我名下的卡里。至于为什么李某1、李某2和梁某1会把万泰公司的股权全部转到我和袁某1的名下,应该是他们在计划退路,他们应该也意识到公司推广的情涩APP是存在问题的,把全部股权转到我和袁某1的名下只是法律层面上的手续,这样他们出事后就可以把责任推到我们的身上。虽然万泰公司的股权转到我和袁某1的名下,但我和袁某1都没有拿过公司分红,万泰公司的推广APP业绩分红平时由李某1拿65%、李某2拿30%、梁某1拿5%。在成为万泰公司的法人代表之前,我了解过该公司推广的APP里有一些带有色情的视频。万泰公司于2015年到2016年是做正规的网络上刷点击量业务,2016年之后发现生意不好,就创建了“情涩影视”APP,公司的盈利来自于手机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对该APP的充值。万泰公司技术部的员工有乐某1、史某某5、邱某某4等9人。万泰公司于2017年4月中旬在广西南宁成立了一个推广部,推广部负责人是刘某1,员工有罗某1、李某4、叶某1、梁某1、古某1和古某2等人,我于2017年4月底才和李某4、罗某1一起开始参与推广。万泰公司在深圳有一个财务部,也就是公司总部,负责人是李某5。李某5跟我说李某1让我办理几张银行卡放在财务给公司走账使用,于是我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xxxxx83和一张中信银行卡62xxxxxxx07交给李某5。我的QQ号9xxxx6(我注册时昵称是“南哥”)于2017年过年后由李某1使用,李某1将昵称改为“尚xxxx行”,我经常在公司QQ群上看到李某1在使用这个QQ安排工作。
手机用户先下载“情涩影音”APP,APP首页是很多成人大片的视频封面,用户下载后有一个账号,每个人一开始都可以打开体验区的影片,但只能看大约40秒。看到影片关键部分时(影片内女生脱衣服或者准备性交),APP就会弹出一个要求用户充值会员才能继续观看的对话框,分别是黄金会员39元和钻石会员68元,充值黄金会员可以看约百部成人体验电影大片,充值钻石会员可以看海量成人电影大片,而且是定期更新。用户无论充值了哪种会员,观看影片都只会多1分钟左右,但不是之前体验区的影片。在充值钻石会员之后还有紫金、黑金等会员级别,每升一级需要10至15元。会员级别大约有10层,最后会弹出对话框说由于现法律不允许国内播放,请注册VPN翻墙观看,升级VPN会员终身免费试用,然后再让用户充值一笔,大约5元到10元,就可以成为VPN会员,但就算用户把所有的会员都充值了还是不能完整看完整个影片(用户观看的都是一些色情的前奏视频,不管充值多少次,都不会看到色情部分)。
5.同案人詹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经万泰公司客服方某1介绍于2016年4月10日至同年11月在万泰公司做客服工作(处理客户投诉和退款),同年12月开始兼职做推广(我于2016年11月已经不负责退款业务,曾某1跟我说李某2和梁某1决定让我兼职),领取工资及推广提成,2017年3月离职(梁某1于3月底说公司要搬迁,我辞职离开)。我听同事说公司法人是李某3,总经理是李某2,管人事的是曾某1。技术部有乐某1(技术总监)、邱某某4、朱某1、吴某1、叶某1、刘某某3、张某2、苏某1、杨某、史某某5、曾某2、肖某1。财务部有李某5、甘某1、莫姓女子。推广部有梁某1、古某1、古某2、李某3、叶某1等人,负责人是梁某1。我听曾某1说,李某1、李某2、梁某1都占有公司股份。我本来在公司领取客服工资,每个月固定到手2400元左右,2016年底发了一笔5000元的年终奖,推广提成是跟工资一起发的,我在推广方面收到的工资3000元至4000元左右,公司将钱汇入我的工商银行卡。
我通过公司给我的QQ号(昵称是客服2)和微信号(4xxxx2,昵称是客服)跟申请退款的客户联系,客户在付款页面点击QQ客服,我就对客户进行安抚,然后要求客户提供支付成功的截图,我会核实截图上的订单号是否我们公司的,然后用QQ或者微信零钱(财务充值进去)退款给客户。很多客户反映充值后也看不到公司的手机APP上的黄色片子(该APP是万泰公司开发推广的“夜色影音”APP),看不到露点的视频,说我们是骗人的;客户提到过有升级会员级别,不同的会员级别所充值的价钱不一样。2016年5月下旬左右至2016年11月期间平均每天退款金额约1000至2000元,最多的时候有3000元左右,不记得退款总额了。
2016年7、8月,我下载过我推广的“夜色影音”APP,可以观看一些十多秒左右的男女诱惑视频短片,没有露点,然后弹出一个窗口提示如果想继续看,就要充值39元。同事提到过该APP换过名字,因为微信会屏蔽域名,打开不了就要更换,古某2会不定期更新域名。2017年1月,梁某1曾召开会议叫我们多寻找新渠道。我曾经在公司的QQ工作群“万泰网络公司”里看到李某3发过请大家多对APP进行测试的通知。据我所知,万泰公司只做这一款APP,因为其当客服接到的投诉都是这款APP的,后来去推广部大家都是推广这款APP,平时群里都是说这款APP,据我所知没有别的产品。
6.同案人叶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经李某1介绍于2016年11月(后称,2016年12月左右)入职万泰公司,先在技术部学习,2017年1月到商务推广部工作。2017年4月左右,公司的商务推广部搬到广西南宁,我于同年5月初被调到广西南宁公司,负责人是刘某1。万泰公司的法人是李某3,股东是李某1、李某2、梁某1,公司内分技术部、商务推广部、财务部。技术部负责开发和维护“情涩影音”视频APP,有乐某1(总负责人)、邱某某4、朱某1、朱某2、黎某1、史某某5、苏某1、吴某1(负责收集和编辑色情视频)、刘某某3、杨某、张某2等人。商务推广部负责推广“情涩影音”视频APP,负责人是李某2和梁某1,我、李某2、梁某1、罗某1、李某3、李某4、古某1、古某2都做推广业务,其中我、李某2、梁某1掌握的代理商、渠道商以及广告联盟的资源比较多,推广部由李某2安排职位,罗某1是李某2招聘入职公司的。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账务,有李某5、甘某1、莫某1等人,甘某1负责计算代理商、渠道商以及商务推广部推广“情涩影音”视频APP的提成,李某5负责发放所有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转账给代理商和渠道商。我入职万泰公司后不久,李某5叫我另外开设一张工商银行卡给公司财务部用,此卡一直由李某5使用。詹某1是公司的客服人员,于2017年4月左右离职。公司有QQ群、微信群,公司成员基本上都在QQ群里,昵称“南哥”的QQ号在群里发通知安排工作,“南哥”叫我将APP从头到尾测试一遍。我们都是通过QQ告诉李某5自己充值的总金额,李某5再打到我们的工商银行工资卡。
我们推广的是情色视频APP,里面都是一些十多秒到几十秒不等的色情AV短视频。用户下载APP后点击里面的任意色情视频观看十几秒,会自动跳出窗口提示充值成为会员才能观看视频。用户充值后页面就全部刷新了,没有了之前想观看的那段小视频。我于2016年12月左右下载试用过并一直充值到最后一级(共充值一百多元),当时该款“情涩影音”APP会员级别分成六个等级,分别提示升级会员观看更多视频、观看更长视频、观看你想看的视频、开放所有视频,视频时长在30秒至2分50秒之间;该款APP约于2017年4月分成十一个等级(共充值二百多元),我一直充值到最后一级,分别提示升级会员观看更多视频、观看完整视频、终身免费使用、海外视频需收取3美金服务费用等,视频时长在30秒至2分50秒左右。这样一步步地诱骗用户不断充值升级会员,但就是一直不能观看到完整的一部色情AV视频,且不能一次性地充值到最高会员级别。我入职公司后公司推广的应该只有这款“情涩影音”APP,因为我们推广部门所有人都是推广这款APP的,我在万泰公司没有推广过其他类型APP,这款APP的名字经常变换,比如“情涩影音”、“3D影音”、“色色影音”等,但内容还是这款APP。这款APP可以申请退款。
商务推广部的推广模式一种是将“情涩影音”APP挂在广告联盟平台上;另一种是通过我们推广部找代理商合作,代理商再找渠道商。我们有一个后台查询网站地址xxx.xxxxxi.com,代理商、渠道商答应跟我们合作后,推广部员工就在该网站为他们设置账号、密码。代理商可以自己在后台生成这款APP多个不同的链接,可以在后台设置多个账号和密码给渠道商。渠道商复制后台链接中的我们公司色情APP的下载链接并挂在他们的网站上,用户点击了渠道商的网站后会自动跳转弹出窗口,提示下载APP才能观看视频。代理商登录后台可以看到自己所有渠道商的用户下载数和充值金额,渠道商只能看到自己的用户和充值金额。我们跟代理商、渠道商之间每天结算,他们拿到用户通过他们的网站下载APP充值的总金额的85%至90%,余下10%至15%返回我们总公司。目前我们主要按第二种模式推广,我们称为“CPS分层模式”。
我通过在QQ群发广告、电影站、图片站、小说站等途径找到代理商和渠道商,代理商、渠道商平时通过QQ与我(QQ号2xxxxx9,昵称是“威子”)联系并将他们用来接收每天结算款的银行卡发给我,我再发给财务部的甘某1转给李某5。
7.同案人李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7年3月左右经李某3介绍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将社保挂钩在该公司但没有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4月底左右,李某3就叫我去广西南宁公司做工作发广告。我于同年4月底正式加入从事商务技术推广,李某3当时跟我说这家公司是做网络广告推广色情APP的,但里面没有露点的色情视频和广告图片,即使用户充值后也只能看到几分钟视频,看不到完整视频,从而吸引用户继续充值来赚钱。李某3跟我说每个月底薪3000多元加提成。我之前也试过下载安装我公司的APP,进入体验区看了几分钟没有露点的色情视频但没有充值。这家公司共有8个人,老板叫刘某1,李某3也是搞网络商务技术,其他同事都跟我一样在公司推广色情APP,李某3还有其他同事都告诉我,公司的APP色情播放器是骗人赚钱的,其他七个同事都知道该APP即使充值了也看不了完整视频。
8.同案人罗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公司叫“宏威科技公司”,我从2017年4月28日加入该公司工作直至同年5月12日被抓获,工作了大概15天;我们公司只负责推广“情涩影音”APP,没有其他业务,老板是刘某1,其他人员是我及李某4、李某3、叶某1、古某1、古某2;除了刘某1外,其他人都负责推广。因为在我们的员工群里有人会发这些诱惑用户充值图片,叶某1、古某1、古某2经常教我如何推广,告诉我说APP内容是不露点色情小视频及色情图片,我也点击过这个链接,所以我知道该APP的内容,约观看几十秒后就需继续充值才可以观看,逐级诱惑用户充值。我使用QQ在CPS群及广告推广群发送我们公司的美女视频链接广告(标语“自家美女视频产品,有需要的合作”),链接是叶某1及古某2发给我的。
9.同案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威宏电子商务公司于2017年1月左右开始营业,我是该公司法人。大约是2017年后,李某2带人到广西南宁找到我,约我一起开公司,说他准备做视频包,里面的视频不会露点,不算涉黄。后来我看见APP是让客户不断充值但不能看到全部的视频,李某2说这个不算欺骗他人,如果有人充值后发现看不了全部视频而投诉,他们会将钱退给客户。我提供我的身份信息给他注册公司,并将我开通的一张中信银行卡连同绑定的电话卡寄给李某5用于万泰公司走账(当时李某2他们已经和潘某1谈好合作推广视频APP,潘某1让我按李某2他们的要求办)。我只知道威宏电子商务公司负责推广。大概是2017年过年后,李某5跟我说公司需要一张工商银行卡用于走账,我将开通的卡号为62xxxxx59的银行卡连同绑定的电话卡寄给李某5。万泰公司给潘某1的返点是转到我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我帮潘某1每次将返点取现出来后,其中一部分钱我是根据李某5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转账给别人了,当时李某5跟我说这些账号是属于渠道的。
10.同案人吴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5年11月进入万泰公司,实际老板是李某1,李某2和梁某1负责商务推广。李某3是做商务推广,从来没有安排过工作给我们,也没管理过公司。公司有员工群“鸿威”、“314”,昵称为“火星”的QQ是李某1,昵称为“商务毛毛”的QQ是李某2,昵称为“不开心果果”的QQ是乐某1。公司之前是帮别的公司推广软件、网站、APP,后来才自己做这个色情APP。我们公司由技术部开发情色APP软件,APP名字经常更换,最经常叫的名字是“快播影院”、“涩涩影院”等。编辑部负责编辑一些比较诱惑的情色视频,再由公司的业务人员通过联系网站和代理商将这些情色视频推广出去供网民观看。朱某2、黎某1和我三个人是编辑部的,负责人是乐某1和李某1,他们通过QQ群给我们发布任务。李某1、乐某1会给我们发过来别人开发的APP或一些网站,我们可以从中下载色情视频作为我们编辑的素材。我和朱某2、黎某1将收集到的色情视频的不漏点、比较诱惑的部分剪辑出来,一般都是剪辑几十秒或者一两分钟的时间,由我在后台初步审核,之后会抽取一部分给李某1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交给乐某1同步到服务器端。我在公司的后台看到大约有一千多部,是放在公司给过来的一个FTP里的。观看我们的视频是需要通过支付宝和微信付费的,我们编辑的视频有20秒供用户免费观看,之后就会弹出充值界面引诱用户充值(主要就是利用客户不断想看完整视频的心理,引诱他们不停充值),充值之后视频上显示可以观看的时间是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但实际上可以观看的时间也就是四十秒至一分钟左右,APP内的色情视频不能连续播放,技术部会在一些时间节点加上提醒付费代码,客户要充值后才能继续观看,如此循环充值,客户就算充值到最后也只能看几分钟的视频,始终无法观看一部完整视频。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听到李某1在他的办公室跟别人讨论公司业务时说“搞这个视频播放,是定为诈骗的”。
11.同案人黎某1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7年2月20日到鸿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通过经营色情观影APP软件,继而引诱客户不停充值,从中获利。公司经营的APP我只记得有叫过“情涩影音”、“3D快播”等,这个APP经常更换名称的。公司的大老板是李某1,二老板的Q名为“毛毛”,应该就是李某2。我平时主要负责上色情网站下载色情视频,然后再对下载的色情视频进行优化编辑,主要挑选比较诱惑的片段,然后剪接成时间长度分别为20秒、40秒、1分钟、2分钟、4分钟的视频,再通过公司内部的系统上传,公司技术部一般在每周五晚上6点之后开始安排这些色情视频上架。公司编辑部另外还有吴某1、朱某22个人,吴某1平时主要负责管理编辑部工作,管理我和朱某2,平时都是由朱某2教我怎样下载、剪辑和上传色情视频。对于要编辑的色情视频和图片,公司要求不能露点,就是视频图片中的女孩子不可以露乳头、阴部,男孩子不可以露性器。我们把握色情视频、图片的编辑尺度,要比较诱惑,比较激情,只要不露点就行。用户下载该APP后就可以免费观看体验约20秒的色情视频,之后就会要求用户充值成为会员才能继续观看,会员分很多个等级,充值金额不同获得的会员等级不同,但无论充多少钱都看不到完整的色情影片,因为这些视频都是我们自己编辑的,片长从20秒到4分钟不等,按会员等级区分片长,根本就没有完整的色情影片,只是欺骗用户充值而已。在深圳的时候我就曾经问过朱某2,说这不是欺骗用户充值吗?他跟我说是的,公司就是这样赚钱的,之后公司搬到广州约两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我才意识到这是在骗钱。2017年5月12日,民警在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骏景花园骏霖轩E座楼下将我抓获,随后民警叫其一起上去12楼抓获其他同案人,到了12楼后,其提供钥匙给民警打开房间抓获了房间内的同案人。
12.同案人朱某2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6年11月底入职深圳市幻想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上了几天班后公司就开始放假,2017年3月才又开始上班。2017年4月底公司从深圳转到广州。我受公司的技术总监乐某1管理。我和吴某1、黎某1是负责从网上下载色情视频简单编辑后向平台上传视频和资料的,吴某1是我们编辑部的组长,乐某1是技术总监。技术部是负责安卓系统、ios系统的APP的开发和维护,还有运维,他们开发的APP就是一个视频播放软件,专门用来播放我们提供的淫秽视频的,我们编辑的那些图片是用来做该段视频的封面的。我和黎某1截取的视频和图片都要交给吴某1来审核,主要是看一下我们所截取的视频和图片有没有“露点”(意思是能看到性器官等隐私部位),要是有“露点”的视频或图片就不合格就不能采用,乐某1时不时就在办公室里跟吴某1强调视频不能露点的,如果视频露点了,就让我删掉,不能上传到公司视频播放的APP里面,不然公司APP会被封掉。我听同事说我们公司就是开发带有色情视频的APP,然后将我们编辑的这些只有20秒至3分钟的视频以吸引会员充值的形式卖给客户而从中牟利。我感觉这有点像诈骗,不像传播淫秽物品。公司开发的APP只有一款视频播放APP软件,但是经常换名字,其中一个叫“3D快播”。我们视频本身比较诱惑,而吴某1交代我让我加“水印”,也就是用软件在视频界面上注明充值加入会员可以观看超长视频,这样观众就会比较感兴趣,有的就会充值观看。
13.同案人苏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6年6、7月入职万泰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3,老板是李某1。我们在广州办公点的负责人是乐某1,有我、吴某1、朱某2、黎某1、杨某、曾某2、肖某1、邱某某4(负责购买域名、服务器等)、史某某5(配合乐某1负责后台和服务器内容的维护,渠道和推广商的数据都在后台)、朱某1、张某2等人,吴某1、朱某2、黎某1负责在网上将淫秽视频截取、下载,我和朱某1负责安卓APP维护和该APP第三方支付接口的维护。公司另外还有一个点是在广西南宁。我们有一个公司内部的QQ群名为“1xxxxx”,主要是聊技术相关的内容,有21人,李某1(QQ名“尚xxxx行”)、李某2(QQ名“毛毛”)在群里。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运营推广我们做的手机APP(公司开发推广的视频播放APP只有一款),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下载观看APP上的亲嘴等淫秽视频、图片,公司利用部分手机用户喜欢观看淫秽视频的心理,以先观看较短淫秽视频,后不断要求用户充值继续观看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用户充值的钱,APP的名字和标志经常变换,我记得有叫过“怡情影院”、“情色影院”等。公司最原始的APP是老板外包给其他公司做的,做好的APP分为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APP具体的功能是用户手机安装后就可以观看一段一分钟或者更短的淫秽视频,播放一段视频结束后就会提示用户,如果要继续观影就需要充值成为会员(分为11个等级),第一次充值一般是30多元(乐某1等人可以通过服务器随时变更价格),之后用户可以继续观看淫秽视频,但观看到的第二段视频绝大部分跟第一段都是不同的,以此类推,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分别看完就再充值(对话框内容包括“非会员只能体验观看,请成为会员继续观看”、“请升级钻石会员,观看完整影片”、“最后一次付费,您将得到您想要的,黑金会员,开放所有影片,你值得拥有”、“恭喜你成功注册海外会员,海外视频提供商需收取3美金服务费,付费后海量视频终身免费观看”、“由于现法律不允许国内播放,请注册VPN翻墙观看,升级VPN会员终身免费使用”等是李某1在QQ上私聊发给我,让我输入到相对应的会员级别后台代码)。每充值一次,观看视频的时间就增加几十秒,但是不能看到完整的和有色情镜头的视频。我在公司视频播放APP上看到有做爱前戏,李某1说视频没有露点,在公司内部交流群里曾听说有人投诉要退钱,李某1答复可以退;我在系统上测试了一下,界面上有客服QQ和第三方的联系方式,不满意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申请退款。李某1有时会建立QQ群组(有“发发啦”等讨论组),叫我跟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人对接(也就是做标签让第三方平台识别是我们公司的款),之后我就会按照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技术文档将APP的支付方式设置好。
14.同案人朱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6年5月入职万泰公司,公司的CEO是李某3,老板是李某1。李某5等三人负责财务;技术部由乐某1负责,有乐某1、邱某某4(之前在业务部做)、肖某1、苏某1、史某某5、曾某2、杨某、我等人,主要负责手机APP开发、服务器维护等工作,邱某某4、乐某1、史某某5负责服务器方面事宜(史某某5负责APP的后台),苏某1和我负责安卓系统APP支付的编程和维护;编辑部有吴某1、黎某1、朱某2,主要负责搜集、编辑视频和写真,之后交给乐某1;人事部只有曾某1一个人。我知道公司做情色视频有十个月了。公司主要通过情色手机APP(现在叫“羞涩影院”,以前叫“绝色影院”、“3D快播”、“午夜影院”、“情涩影音”等,我们公司只有这一个APP,分为苹果版和安卓版)招揽客户,由编辑部编辑一些比较诱惑的情色视频,再由技术部通过已经开发好的APP进一步包装,后由公司的业务人员通过联系网站和代理商将这些情色视频推广出去供网民观看。我们会免费提供几十秒的视频(比较诱惑性的成人性爱场面但不会露点)给网民看,以此来吸引客户充值成为会员(直接付款到商户号里,我平时负责更新商户号,有的商户号被人投诉多了会被查封,需要替换,乐某1联系好这些收款商户号后把我拉到支付讨论组里,让我跟商户号那边的安卓程序员对接,完成后就把新的商户号代码通过QQ发给乐某1),并在相关页面提示成为会员后可以观看超长时间的视频,显示可以观看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但实际可以观看的时间也就是几十秒(视频能观看多久由乐某1控制),之后会提示想继续观看就必须继续充值,且成为会员后看的视频也是美女写真视频(李某1和乐某1都说,看起来很暴露,其实不会露点,而且就算充值了,进去看到的依然是不露点的写真图片和视频)。观众付费观看情色视频可以退款,因为有客户投诉到第三方,第三方就督促公司及时退款。
15.同案人曾某2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7年2月份开始在深圳市万泰商务有限公司工作至今,4月份该公司改名叫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月底公司搬到广州。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3,实际老板是李某1。公司从事开发情涩APP软件,吸引客户充值从中获利,我们公司开发了3D快播、迷情影院、涩涩影院等等。我们公司开发的是情涩软件,软件经常改名,但内容都是围绕情涩视频。我到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就已经在做播放器APP了。公司是通过开发情涩APP软件,吸引客人不断充值来获利的,首次充值约30元成为会员,充值后的会员发现只能观看10多秒,然后就再充值约10多元升级会员等级,升级会员后发现观看时长增加了几秒,该软件会引诱客户多次充值的。平时我主要是按照开发人员提出的页面设计风格或具体要求,对手机APP的应用界面进行修改。我只负责静态的界面设计,不负责其他工作。手机APP应用界面差不多每次要求我做的,我修改后都会把电子版同时存在自己的电脑桌面,名为“3D快播”的文件夹内,工作U盘里也有保存,这个黑色的U盘已经被公安民警扣押了。在这U盘里除了我制作、修改的手机APP界面,还有一些淫秽视频,这是我从编辑的移动硬盘里面拷下来的,老板李某1要求我从这些淫秽视频里抓一些片段做成动图,再把这些动图放在我制作的手机APP应用界面设计稿上。在我看来,公司聘请我们全体员工去开发情涩软件,每一个工种都是围绕这个情涩APP,再通过把软件发布出去,吸引客户不断充值,骗取客户资金。我工作一段时间后,看到他们把淫秽视频、图片放到手机APP上,我问为什么要放这些,老板和技术人员都说,这些视频、图片没有露点,所以不用担心。公司APP是一款涉黄的视频软件,观看APP软件有会员等级,要充值的,公司就是利用该APP引诱用户充值成为会员来盈利的。2017年5月12日凌晨,民警在广州天河区x4房将我抓获,当时还有吴某1、杨某、谢珑龙三人一起被抓,随后我带领民警去到该x座楼下,随后指认了朱某2、肖某1、黎某1,接着又带民警到xxx3房指认了朱某1、苏某1,协助民警将上述5人抓获。
16.同案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6年9月进入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官网和后台数据。我们公司是开发APP软件的,其中有一个叫迷情影院。软件经常改名,但内容都是围绕一些擦边球的色情视频。公司聘请我们全体员工去开发软件,每一个工种都是围绕这个APP,再通过把软件发布出去,吸引客户不断充值,骗取客户资金。开始是想把APP做成网站的形式,后来就一直推APP,可能是怕网站暴露,就一直没有做网站,我知道公司是用APP推广色情视频。公司技术总监是乐某1,他负责安排我们的工作及负责服务器等工作。
17.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份在深圳万泰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底薪8000元人民币,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李某1、李某2和乐某1,法人代表是李某3,李某3安排工作给我。该公司是负责推广360相关软件的,2016年3月(后来说是2017年3月),乐某1加入公司后就开始做视频播放诱惑人充值诈骗,没有其他业务了。就是一打开显示视频播放APP,页面上显示有几部影片,每部影片的封面就是日本AV的女子。乐某1、史某某5和阿威将视频、安装包等数据放到阿里云和亿科技上。我在公司里是负责购买和升级服务器以及防火墙安全维护,我向阿里云、亿科技购买服务器存放手机视频,因为播放这种视频经常被封域名,所以我还负责定期更改域名。这个软件只有一类视频播放,但经常改成啪啪影院、羞涩影院、快播影院之类的。公司利用该播放软件在网页上播放一些色情动作(但没有露点)诱惑别人充值会员播放,但充值到最后也就是一些写真(没有露点的)。最高是七级会员,充到最高级别也不能看完整一个影片,一至六级会员只能看二三十秒钟的视频,都是没有露点的亲嘴视频,也就是动作比较诱惑,七级会员就能看半个钟到一个钟的写真视频,都是泳衣、内衣之类的写真视频。我的QQ名叫A神。
18.同案人肖某1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7年4月1日进入万泰商务公司工作,我在公司负责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公司的所有人的电脑网络方面的正常使用以及电脑、服务器的硬件和软件安装跟维护,操作系统的安装维护。但因为我是刚刚进公司工作还没到一个月,还在试用期,所以公司还不让我接触到服务器的管理那一块工作,我知道公司有自己的服务器因为我曾经帮公司的一台服务器安装过系统,然后还租有阿里云等平台。乐某1就是技术部的负责人,我进公司面试我的就是他;“文仔”是负责公司电脑的数据这方面,负责域名的购买和更换、租用和管理服务器这方面;史某某5是负责公司的PHP程序开发这方面;黎某1、吴某1、朱某2三人是负责色情视频和图片的编辑这方面,我看到过,其他情况不清楚;杨某负责什么工作我不清楚;朱某1和苏某1是负责安卓开发;“刘工”是负责苹果系统的开发;“文斌”负责公司的招聘、人事管理。我上班时看到编辑黎某1在观看一些色情视频,我以为他是上班无聊观看打发时间而已。我们平时上班,坐在旁边的都可以看到对方的工作内容的,坐对面的除非刻意去看,否则是看不到的。
19.同案人李某5的供述和辩解:李某1于2015年注册万泰公司,后于2016年“情涩影音”APP产生之前将公司法人代表转为李某3,但公司最大的老板还是李某1,公司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李某1同意才可以操作。2016年1月起公司股份由李某1占67%、李某2占30%、梁某1占3%,两三个月后公司股份由李某1占65%、李某2占30%、梁某1占5%,此后一直没有变化。万泰公司没有更改过公司名称,但公司注册几个公司名分别叫超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1)、深圳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5),可能是为了研发手机APP软件做打算,但后面注册的这些公司名都没有实际使用过。我于2015年5月入职万泰公司,2016年1月起做出纳。我在工作中遇到的事项要向李某2和李某1请示,李某2先看,李某1再确认。万泰公司于2016年底将财务部、商务推广部、技术部分别搬走了。至于为什么要搬迁,并且将公司的部门分到这么多地方,我当时也问过李某2,他并没有说什么,但是我猜想是我们公司经营的项目内容比较敏感,李某1为了规避风险所以将部门分开了。财务部有我、甘某1、莫某1、郭某1;我负责出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给公司的员工发工资,给公司的客户转款;甘某1负责统计每个公司人员的工资、提成及加班费;我和甘某1负责统计公司当日的收入、支出;甘某1、莫某1、郭某1负责进入公司服务器的后台统计渠道结算数据(充值金额),计算分配给渠道商的数额、业务员的提成。财务部没有负责人,平时的日常工作由我管理。技术部搬到广州市天河区,有乐某1、刘某某3、朱某1、苏某1、邱某某4、叶某1、史某某5、张某2、杨某、曾某2、肖某1。网站部有吴某1、李某4、朱某2、黎某1(与技术员差不多)。商务推广部搬到广西南宁,有李某3(2016年7月左右入职)、李某4(2017年3月左右入职)、叶某1(2016年底入职)、罗某1(刚来不久)、古某2、古某1,他们将我们公司的APP推广给代理商和渠道商。李某2、梁某1都负责推广业务。在2016年年底12月公司开始研发手机APP软件的时候就开始将财务和技术研发部门分开来,为的就是不想因为公安机关的打击而被一锅端,是公司老板李某3提出来的。我知道公司的手机APP是用来看视频的,但是我没有看过里面的视频,我有觉得公司是做违法的东西。我当时有提出不做了,但是公司老板李某3说还没有找到人,叫我继续做着先,当时我还提醒李某3说差不多好了,不要那么贪心。
万泰公司除了手机APP外,也做正常的广告推广,后来因为公司业务量增大,就慢慢减少了,我不记得有多少收入。公司做的手机APP软件采用会员制,李某1全程跟技术沟通。公司只有一款手机视频播放APP,听说安装好后可以先试看,里面的视频不露点,有点类似美女直播。公司APP要员工充值测试,他们充值测试后会将金额统一给我报销,我记得就有叶某1、邱某某4、苏某1和朱某1四人报销过测试充值的钱,叶某1报销金额比较多。李某1和李某2都会在QQ群里让大家测试一下,大多数都是李某1在QQ群里讲的。公司人员都通过QQ沟通,公司有微信群“万泰”、QQ群“万泰”及“威鸿”,我们公司除了莫某1和郭某1外,其他人都在这两个QQ群里,群里有发裸露(没露点)的照片和做爱姿势。李某1使用的QQ的昵称为“尚xxxx行”、“南哥”、“ceo李某3”。我在公司“万泰”及“威鸿”QQ群里看过他们充值截图。
“情涩影音”APP从2016年开始设计开发,下半年开始盈利。客户要求退款的情况我们几乎每天都能遇到,之前公司设有客服,由客服詹某1(已离职)负责退款。客户投诉观看不了要求退款时,我们让客户将微信或支付宝商户号截图过来给客服詹某1,詹某1向老板李某1他们申请退款款项,一般是一次1000元,老板同意后我就转1000元给詹某1用于客户退款。具体退款给谁我就不知道了,都是2016年的事,我没有退款的金额,数据都被我删掉了,老板不让我们保存这么长的业务流水。后来因为公司的业务量增大,为了方便,客服和退款都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去退了。日常我们与第三方支付结算时要减除退款部分。电脑主机里只有2017年3、4月的财务报表,之前的财务报表被我删除掉了,是李某1于2017年年初让我删掉的。
万泰公司用于转账的银行账户有李某1的工商银行卡、蔡某1的工商银行卡及农业银行卡、李某3的工商银行卡及中信银行卡、刘某1的中信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叶某1的工商银行卡、揭西县威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万泰公司对公账户、深圳市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李某3的兴业银行卡。我们公司跟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发发啦”等五间公司)按日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结算总额的百分之六的提成,直接扣除他们的点数和退款的钱后再将每日收入的钱转账给我们公司,我们收到钱后再乘以给渠道商的点数得出渠道商的金额,再把算出来的金额数转账给渠道商。我们使用了五张银行卡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分别是李某3的中信银行卡、刘某1的中信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蔡某1的农业银行卡、叶某1的工商银行卡,刘某1的两张银行卡、蔡某1的农业银行卡、叶某1的工商银行卡被扣押了,李某3的银行卡之前已经给回他。刘某1的两张银行卡是邮寄过来的,由潘某1提供。我记得2016年底用李某3的中信银行卡,2017年初用刘某1的中信银行卡,2017年4月底开始使用刘某1的工商银行卡,其他银行卡的使用时间我不记得了。李某1让我隔段时间换卡转账,具体隔多久由李某1和李某2决定,他们让我换哪张银行卡转账我就换,即在一段时间内就使用一张银行卡转账,不会在同一时间内用不同的银行卡转账给不同的公司。经被告人李某5计算,其在万泰公司领取了约7.9万元的工资。
20.同案人莫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6年12月应聘万泰公司财务,公司财务部只有四人,李某5是主管兼出纳,负责结账、转账,保管公司银行卡;甘某1是会计,负责汇总后台数据、员工工资表、计算员工提成等,员工薪酬表由甘某1制作;郭某1和我专门做后台数据统计。我听说公司有技术部、商务部、人事部,技术部近期搬到广州。我听李某5说李某2是老板之一,还听甘某1说李某1好像也是老板。公司有诈骗行为,我们公司有技术人员开发手机APP软件,吸引客户下载观看黄色图片和黄色小视频,但需要充值,我听李某5说过有客户找客服投诉说充值后也看不了小视频,可能公司就是这样来诈骗的。我们公司找的第三方平台代理结算有支付宝、微信或者网银转账,这些都是李某5在操作,结算周期是日结,如果碰到周六、日或节假日就推迟到下一个工作日结算之前全部假期的钱。我、郭某1、甘某1共用一个后台账号和密码,可以登录后台查看数据,主要查看每个代理商的充值金额。我结算好单个代理商的账目后,发给甘某1做最后统计,我听她说大约每天几百万。我负责查询后台数据中李某2的15个账号、李某1的5个账号和叶某1的20个左右账号的数据。
21.同案人甘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5年12月入职万泰公司,担任会计。万泰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3)于2017年3、4月改名为深圳市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5),老板都是李某1。李某2、李某1、梁某1按股份参与公司分红(2016年2月左右以后公司股份由李某1占65%、李某2占30%、梁某1占5%),每次发分红都是李某5和我说,我作记录;李某5和李某3不参与分红。财务部主管兼出纳是李某5,负责公司收支款的对账支付,莫某1(2016年底入职)、郭某1(2017年3、4月入职)和我都负责跟业务员结算对账,汇总数据给我,然后将对好的账单交给李某5去支付,我还负责公司员工每个月的工资表和业务员的业务提成、股东分红记录表。我平时工作服从李某5的管理,有时工作上的内容李某2也会管一下,还有些工作向李某1请示。技术部于2017年4月底搬到广州,有邱某某4、叶某1、乐某1、朱某1、刘某某3、吴某1(负责编辑)、张某2、朱某2等人;我们公司现有业务员梁某1、李某2、邱某某4、叶某1、古某1、古某2、张某2,梁某1手下大约有15个代理商,李某2手下大约有17个代理商,叶某1(既做技术也做商务)手下大约有17个代理商,李某3、梁某1、李某4、叶某1、古某1、古某2、邱某某4、张某2等业务员均有提成,李某2没有提成但有股东分红。我了解到我们公司有开发手机APP软件,专门让人看黄色图片和黄色小视频,但是需要充值,但是充值后只能看几十秒,再想看就需要继续充值。所以我认为这就是诈骗。我平时通过群号为629647142的公司内部QQ群群聊了解到这些信息,他们经常将一些视频截图发到群里,我登录公司后台时看到过这些淫秽视频界面。我们公司通过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再去推广我们的APP,不断地引诱别人充值来看黄色小视频,我作为财务没有发现公司还有其他业务。我有一个后台数据库账号和密码,该账号和密码我们财务每个人都有,我们整个公司都要依靠该后台数据库结算,在该数据库可以查看代理渠道账号一天的充值数额(我在公司的QQ群看到,这些后台金额是公司用黄色视频诱导用户充值得来的)。我们公司有通过支付宝、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结算,2016年底开始每天的结算资金是200万至300万,每天结算一次,周末不结算,我知道银行卡的开户人有李某3、刘某1,支付宝账户是李某5的,平时这些卡和支付宝都由李某5操作。李某2、李某1(使用李某3的QQ号“南哥”)及技术部人员等人经常会在QQ群里发链接叫大家测试,我从李某5发给我的对账单经常看到部分款项属于充值报销。公司于2017年4月新建立QQ群“鸿威”,以前公司有一个“万泰网络”QQ群。
22.同案人冼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代理过一款名叫“完美影音”的APP(后来名字换成了“色色影音”、“涩涩影音”、“夜夜快播”)。2017年3月中下旬,QQ昵称“maomao”的人通过QQ发了一个后台的网址给我,说这款APP下载链接在后台网址里。我点击链接下载安装并打开这款APP,页面上有一些比较激情诱惑的图片,我点击会员中心用自己的微信零钱充值39元成为会员。这款APP是通过很短暂的小视频来吸引客户观看,没能看完视频就提示要充值会员才能继续观看,充值注册成为会员还分会员和钻石会员等级,钻石会员要充值68元。该APP通过男女诱惑激情的视频诱导用户充值,但是无论充值到哪个等级会员也是无法看到完整的一部视频。我将这款APP给渠道商去做,渠道商再推广让客户下载该APP,客户充值成为会员,我从该APP充值数额里得到提成。我有2个工作QQ用于和下面渠道商、上面老板沟通联系,分别是31xxxx8(昵称“小妮”,我一直使用)、1xxxxx86(昵称“小艺”,我于2017年3月份叫梁某2给我用,之前一直是梁某2使用),两个QQ均在我的白色主机电脑使用。大概是2017年2月底,我安排梁某2管理一部分渠道商,梁某2负责整理、结算并使用她自己的网银或支付宝转账给这一部分渠道商。梁某3和梁某2于2017年3月参与推广“情涩影音”APP。我下面大概有五六个渠道商,我记得有钟某1、陈某2、邬某1、杨某2,他们都是在QQ上主动加我的。“maomao”会把用户充值金额的89%至90%给我,我将用户充值金额的88%给钟某1、陈某2、邬某1、杨某2。钟某1、陈某2、邬某1、杨某2把他们的银行卡通过QQ发给我。刘某1每天会发给我后台数据,我根据数据的多少把钱汇给下面的渠道商。我有招商银行卡(尾数5706)、建设银行卡(卡号62xxxxx18)、工商银行卡(卡号62xxxx282)等银行卡。刘某1将钱汇到我的招商银行卡(尾数5706)、梁某3的招商银行卡和梁某2的工商银行卡,我每天将梁某3的招商银行卡和梁某2的工商银行卡里的钱转账到我的招商银行卡(尾数5706)后再转账给钟某1、陈某2、邬某1、杨某2等渠道商。我通过网银或者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下面渠道商;资金比较小的,我用三星手机登陆的微信转账。我通过推广“情涩影音”APP的收益至今大概有十几万(后称,我于2017年3月下旬帮万泰公司推广APP业务,我不清楚2017年3月下旬到同年5月11日所接收万泰公司的资金是否我推广的资金,不知道我帮万泰公司推广APP的收入是多少)。我因为看见这个APP的利润太暴利了,只知道有点诱导性,心存侥幸,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才去做了这个事情。
23.同案人梁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底,我姐夫冼某1介绍我推广含有黄色视频的“情涩影音”APP。该APP通过很短暂的黄色小视频来吸引客户观看,没能看完视频就提示要充值会员才能继续观看,充值注册成为会员还分会员和钻石会员等级,分别需要充值39元、68元。该APP通过黄色视频诱导别人充钱,但无论充值到哪个等级会员也无法看到完整的一部黄色视频(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冼某1也知道)。我推广该APP给渠道商去做,渠道商再推广让客户下载该APP,客户就充值成为会员,然后我从这APP充值数额里面得到提成。冼某1教我怎么推广,说如果有渠道商要做这个APP,就将充值数的85%提成给渠道商,12%提成是给厂家,3%是给冼某1,我的提成是冼某1提成的10%。我妹妹梁某2也于2017年2月底开始帮冼某1用自己的QQ号推广该APP,梁某2说她没找到什么渠道商,至今提成大概有几百元。我大概有十几个渠道商,平时都通过QQ联系,我将冼某1通过QQ发给我的下载链接发给渠道商,按天结算给渠道商(通过我妹妹梁某2作为财务统一转账给渠道商)。我使用QQ号1736643846(昵称“cps产品”)推广“情涩影音”APP并与渠道商沟通推广。我没有推广过其他APP。冼某1先后发给我1300元保底工资、2860元保底工资与提成(第一次是3月5日,均通过支付宝先转给梁某2,梁某2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支付宝账号“5xxxx辉”),第三次发了三千多元保底工资与提成到我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xxxxx84)。我曾办理一张招商银行卡并于2017年2月过春节时将该卡给了冼某1使用。
24.同案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姐夫冼某1于2017年3月介绍我推广“3D快播”APP(一种涉及色情的视频播放软件,但视频不露点,看不到色情内容)。我大概于2017年3月底开始推广该APP和统计数据报表、发放工资及提成。我哥梁某3主要负责推广。我们都会使用手机和电脑来推广。我通过冼某1说的了解该APP,该APP通过一种比较黄色带有性感的图片或者视频吸引别人下载观看,还需要充值成为会员才能继续观看,但没有完整的视频,会员有两种,分别需要充值38元、68元,这就是一个诱导客户充值观看的视频软件,但客户充值后还是看不到他们想看的完整视频。我通过用自己的QQ号1xxxxx86(昵称“小艺”,冼某1于2016年7月起至今偶尔会使用该QQ,我们共同使用该QQ给APP打广告及联系渠道商,冼某1一般于白天工作时使用该QQ)在QQ群发广告,内容大概是“秀场、直播、交友、3D快播、高分成、日结算、cpa产品”、“美女视频包,高转换,零扣量,日结算”等,如果渠道商要做就加QQ联系,谈成后就发该APP的下载链给渠道商,再向渠道商要收款账号信息。我与两个渠道商成功合作,分别是QQ昵称“123”、“XYZ”。冼某1给了我一个后台数据网站,可以查看到该APP的充值数据情况,共有一百个左右渠道商,我根据该数据制作财务报表,然后发放渠道商的提成。我一般使用我的招商银行卡和支付宝“艺华”(账号是18xxxxx8)给渠道商转账(该支付宝一直都是我使用,冼某1没有使用过,冼某1只是把部分的渠道商大概十多个至二十个给我负责转账,另外一些渠道商则是他负责转账)。收益一般是由厂家(昵称为“毛毛”的QQ号2xxx5是发提成给冼某1的联系人)转账我们做的该APP充值数的90%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xxxxxx59),我将该工商银行卡里的钱转账到我的另一张招商银行卡再发放提成给渠道商,及发工资提成给我自己(转到我的邮政银行卡号62xxxxxx92)和梁某3,剩余的钱都是属于冼某1的收益。渠道商占该APP充值数的85%至88%,我占2%至0.5%,冼某1占2%至5%,梁某3占2%至0.5%。冼某1给我的报酬是工资2000元加上我自己找到的渠道商的充值提成。我分两次取得报酬5000元、8000元。冼某1至今大概获利几万元。冼某1也有推广CPA等产品。2017年5月20日14时许,我姐梁艺玲发信息叫我到城中派出所反映情况,我到派出所后,民警告知我有诈骗行为并将我传唤。
25.同案人邬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推广过名字经常修改的3个手机软件APP,一个曾名叫“火爆TV”,一个曾名叫“啪啪视频”,该APP让用户先试看一些类似色情的视频,刚开始没有色情情节,将要出现色情情节时提示用户充值才能继续观看,但用户充值后也没有得观看。网上有很多人做这方面的推广,比我之前做的正规广告推广获利高很多倍。我在广告联盟评测网页等网站上找到这些APP上家(其中一个上家QQ名叫“小妮”,一个QQ名有“小美”两字),和上家通过QQ联系(我的QQ号是3xxxx17)。APP上家通过QQ发链接给我,上家发链接给我时已经设定好是我网页上的链接,以便于上家统计。我在自己的网站上插入该APP的下载链接。我用我的电脑浏览器保存了上家提供给我的账户,通过这些账户可以看到通过我的网页链接进去的APP的下载量和充值量。业界一般把我们这种负责推广APP的角色称为渠道商。我跟“小妮”合作推广“情涩”APP(该APP广告链接有时会更改,“小妮”会通过QQ发给我其他链接),直至2017年5月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每天结算前一天的提成。我推广APP的提成比例是80%至88%。“小妮”的姓名是冼某1,我从2016年11月8日起给他推广一些弹窗广告和流氓软件,一直到2016年11月底12月初,我开始推广“情涩”APP。我刚开始推广该APP时,有安装和测试过很多次,也按照软件提示充值,充值完毕成为会员后也无法观看完整的色情视频。打开APP会有“体验区”、“会员区”、“频道”、“排行榜”、“片库”、“论坛”的选项,点击“体验区”的一部电影就会提示成为会员继续观看,充值后点击会员区的任意一部影片,观看不到1分钟的时间就会弹出“请升级钻石会员,观看完整影片”的字样,我看见还需要充值就没有往下充值了。小妮开始时用支付宝转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xxxxx523),后来用卡号为6xxxxxx06的银行卡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从2016年12月6日左右起(后称,从2017年1月20日起),“小妮”转到我的银行卡的钱,大概有七、八成是推广“情涩”APP的分成,另外两、三成是我推广弹窗广告和流氓软件的收益。
钟某1、杨某2、陈某2是我的好朋友,与我一样经营自己创建注册的网站。我将“小妮”介绍给钟某1、杨某2、陈某2,我们四个人都从2016年12月左右开始推广“情涩”APP。其中有一段时间是“小妮”直接将我和钟某1、杨某2、陈某2推广分成统一转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后来“小妮”直接将分成转到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账号上。我用我的工商银行卡分别转账到钟某1、陈某2、杨某2的工商银行卡。
26.同案人钟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大约于2010年开始做垃圾网站开发工作。大约是2016年11月,邬某1介绍说他帮“008广告联盟”的客服“小妮”推广“情涩影音”APP的回报很高,介绍我和陈某2、杨某2一起做该APP推广,业界一般将我们称为渠道商,我们四人的上家代理商都是“小妮”(我使用的QQ号2xxxx42加入的讨论组“小强”里有我、邬某1、杨某2、陈某2等人,我们有时会聊到推广“情涩影音”的内容)。我用QQ号5xxxx70在“008广告联盟”添加客服“小妮”(QQ号31xxxx8)为QQ好友(备注“008”),向“小妮”拿“情涩影音”APP于2016年11月起用我买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已扣押)推广。“小妮”通过QQ将“情涩影音”APP的后台网站地址xxx.xxxxxi.com及账号密码发给我,我登陆该后台地址拿到该APP的下载地址(因为该APP的下载地址有时会被360手机卫士等软件提示为诈骗软件或非法软件,所以该APP经常更换下载地址来避开这种提示,“小妮”经常通知我们在后台网站复制新的下载地址),并挂到我的垃圾网站上,用户通过点击我的网站就会跳转到“情涩影音”APP的下载地址。上述后台网站里有用户充值升级会员的统计数,还有用户充值激活会员的每一笔数的具体情况(“小妮”给我的该APP下载地址里已包含我的渠道商号码,用户通过我的垃圾网站下载充值会记录到我的渠道商账号)。我拿到85%的用户充值升级会员总金额,剩下的15%是“小妮”拿走(我觉得推广“情涩影音”APP的回报率比我以前推广的其他类型网站回报率要高很多)。刚开始时,“小妮”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交易记录显示的付款人冼某1的支付宝账号1xxxxx3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转账给绑定我的手机号码15917309864的支付账号的款项都是我推广该APP的非法所得),后来“小妮”将我和邬某1、杨某2、陈某2的分成统一转账给邬某1,再由邬某1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给杨某2、陈某2和我(我的卡号为62xxxxx18的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接收的邬某1银行卡号62xxxxx523的资金是我和邬某1合作推广该“情涩影音”APP和其他APP、广告链接的收入,其中应该有20万左右来自于推广“情涩影音”APP),“小妮”于最后一段时间通过银行转账将分成直接转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小妮”每天会把我前一天的提成给我,交易记录显示的冼某1的银行卡号6xxxxxx06于2017年3月21日起向我上述工商银行卡内转入的款项都是我推广该APP的非法所得)。
我于2016年底到2017年初曾试用过“情涩影音”APP,用户打开该APP后见到一些性感美女的诱惑图片,点击其中一张图片就会弹出对话框提示要充值人民币成为黄金会员(这个APP设定的充值金额经常改变),支付完成后,那个图片播放几秒钟又会弹出对话框提示成为钻石会员可以观看完整视频,充值后刚才播放的那段影片又从头开始播放几秒,接着又弹出对话框,对话框的意思都是需要继续充值才能看到用户想看到的色情视频。但用户无论在该APP充值到什么级别的会员都无法看到用户想看到的色情视频。我试用后就知道该APP是诈骗用户充值却看不到完整色情视频的,时间久了该APP的名声会很差,下载充值的人会变少,所以该APP经常换名字。
27.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邬某1、杨某2、钟某1等人告诉我,他们通过搭建网络平台推广诈骗广告赚钱,因为赚钱快、回报高,我于2016年底就自己搭建网站开始推广诈骗广告,别人登录我的网站后就直接链接到下载APP的地址,一点击进去就出现比较暴露性感的女人照片,下载后里面会出现女人穿着比较暴露的小视频。我的网页网址、域名是不固定的,不定时会更换。我所推广的APP链接是邬某1或杨某2介绍的“小妮”(QQ昵称)通过QQ发给我的,我用QQ号30xxxx与“小妮”联系。我和邬某1、杨某2、钟某1等人有一个名为“小强”的QQ群,当我这边推广的广告打不开,或者广告商要换广告推广时,我们都会在QQ群里聊,他们都会在QQ教我这方面的东西,大部分是杨某2叫我们更新APP。我充值过一次,点击链接后下载安装APP,就会进入APP的体验区,点击页面上的视频就可以观看十几秒左右的视频,接着会提示成为会员继续观看,充值后就可以进入会员区。我点击了一个视频,视频显示30多秒,我观看了20多秒还没看到我想看的色情视频,就知道肯定没有我想看的色情视频,也没有完整的色情视频。我的银行账号62xxxxx757交易记录显示的从2017年4月10日起冼某1的银行卡转入的款项,都是我推广该款“情涩影音”APP的非法所得。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的付款人冼某1的支付宝账号1xxxxx3支付到支付宝账号30xxxx@qq.com的所有款项都是我推广该款“情涩影音”APP的非法所得。对我的上述银行账号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接收的邬某1的银行账号转入的款项,我分不清具体哪些是邬某1转给我的推广“情涩影音”APP的收入或其他收入,因为我有时会帮邬某1购买东西,邬某1会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
28.同案人杨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大约从2016年2月(后称2016年8月)开始在网上建立网站帮他人推广网上链接、软件和APP。我用于联系上家代理商的QQ号是4xxxx8(有“小美”、“008”的QQ号,备注为“小美”、“008”)。我在网上先后通过“广告联盟”平台认识QQ网名为“小美”的商家、QQ网名为“妖精”的客服,均叫我在网站上推广一个标题关于色情但不存在内容的充值类下载APP型链接,消费者下载该APP充值后无法观看任何色情录像,均和我说利益是客户充值额的85%,我看收益很高就答应了。“小美”、“妖精”均给了我上述APP链接、查看收益的后台地址链接及账号密码。在推广“妖精”给的APP链接期间,我下载过该APP并充值,发现该APP链接只是标题关于色情,实际充值后没任何内容观看(注明免费观看,充值越多等级越高,所观看的内容越多,但充值后无论是什么级别,打开链接都是没内容的),知道该APP是诈骗他人钱财,后来因为“妖精”给的推广提成较少,我不帮“妖精”推广该链接了。再后来,我在“广告联盟”平台找到网名为“008”(即“小妮”,后称“小妮”是邬某1介绍或我自己在网上找的)的商家,“008”让我推广一个APP链接并答应给我的利益是客户充值额的88%,还给了我查看收益的后台地址链接、账号密码,我当时发现后台地址和“妖精”提供给我的一样,于是发现“008”让我推广的APP链接和“妖精”让我推广的APP链接是一样的。我于2016年10月开始帮“008”推广(跟“情涩影音”差不多的APP是2017年2月开始推广的,3月才更名为“情涩影音”,这些软件经常修改域名、名字和经常更新内容,但本质不变,我一开始还会检查一下内容,后来就没再检查了),我的网站至今还在推广该APP链接。业界一般把我们这种负责推广APP链接的角色叫渠道商,因为后台地址(后台里有下载链接安装数量和实时充值等显示)写着渠道,我是渠道xxxxx0(“008”给我的后台账号,商家通过渠道号区分渠道商)。我的手机和电脑记录有商家的QQ号、后台地址链接,商家提供的资料在QQ聊天记录中有保存,推广APP的链接、我的网站链接地址也有保存。我用于推广APP的电脑已被民警扣押。下载用户往APP充值,钱先到开发商那里,开发商支付钱给联系我推广APP的商家,最后商家再支付给我相应的提成。“小美”、“008”都是隔一天结算,“妖精”是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每日结算,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记录我获利的工商银行卡已被扣押。我提供了工商银行卡号62xxxxx556及农业银行卡号6xxxx779给“小妮”,“小妮”的银行卡号是6xxxxxx06。我可能有用支付宝(我的支付宝账号为1xxxx06@qq.com)收取过推广费,我知道将钱汇给我的人是“小妮”。“小妮”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将推广费发给邬某1,邬某1再将钱转给我。我认识同为推广虚假充值类色情APP的渠道商钟某1、陈某2和邬某1等人。
29.同案人霍某1的供述和辩解:李某2让我做代理商推广万泰公司的APP,发展渠道商。我于2017年3月底4月初开始做这些APP推广,至今获利约20万元。李某2按照用户充值总额的90%用于给渠道商,剩下10%扣除公司成本后就按照5%给我,每天结算一次,直接转账到我的广西桂林银行卡(已被扣押)。我通过QQ号建立聊天群,然后推广该APP给别人。我通过QQ号21xxxxxx5与渠道商联系(渠道商QQ号全在中介分组里),李某2通过QQ给我介绍了三个渠道商。这是一个类似有色情视频的APP,名字经常修改,我记得曾叫“青涩影音”、“涩涩影音”。李某2提供给我一个后台渠道查询网站地址xxx.xxxxxi.com,里面有很多推广APP的链接,链接的图标类似色情视频或图片,吸引用户点击安装。我打开过该APP的的推广链接,里面是一些比较诱惑的色情图片及小视频,打开链接后会显示需要下载安装才能打开该APP进行观看。我刚开始推广该APP时,有安装和测试过该APP两三次,按提示通过微信充值过第一级会员。用户点击安装APP后,可以在APP内先试看一些类似色情的视频,不超过两分钟,刚开始没有色情情节,差不多出现色情情节时,就会自动提示“想观看全片,请充值(微信或支付宝)成为会员”,用户充值后,仍然无法观看完整视频。该APP会逐级诱导用户充值,且没有任何公告提示此片不能看完整。我通告测试和李某2电话告知,知道这个APP是诱惑用户充值,不能看到露点的视频内容。我不清楚这个APP可不可以申请退款,但我知道如果是微信支付,微信平台自带有申请退款流程。我通过加QQ群发广告寻找渠道商让他们帮我去推广,我会在后台渠道查询网站使用李某2给我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将里面需要推广的APP链接发给渠道商。我将该APP介绍给陈某3、唐某1,他们帮我收集有意向的渠道商及推广这APP。我下载这个APP后就指给他们看,说下载这些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是诱惑用户充值,他们也下载过这类型的APP,知道这种APP的操作模式,知道该APP是用于诱惑用户充值的。我给他们2000元底薪,加提成(我随意给),包吃包住,他们是2017年4月12日才加入我的推广工作,我于2017年5月向唐某1转账1万元给他们做生活费及工资。我认真看完我的银行卡流水后,只记得从2017年4月5日开始,账户名为刘某1给我的汇款,都是我帮李某2推广APP所得的款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4月1日账户名为李某3、刘某1给我的汇款,我不记得是什么款项。下面有几个渠道商帮我推广这款APP。
30.同案人唐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7年4月上旬和陈某3去到广西南宁市找工作。我和陈某3找到霍某1一起住了几天后,霍某1就叫我和陈某3去他所在的公司一起推广色情APP。随后霍某1就带我和陈某3去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旺角的一栋商务楼30层,十二、三人在一个套间推广色情APP。我和陈某3就在那学习如何推广。霍某1是该公司的小组长,负责管理我、陈某3等5人。霍某1平时教我们推广色情APP,他也有和那些推广群聊过,应该也会招募渠道商。霍某1拿我手机下载色情APP,他说他是做这个色情APP,APP页面是一些淫秽图片,点击可以观看十几秒不等的色情视频,随后就会弹出来充值成为会员才能观看的小页面,但就算充值了也看不到一个完整的色情视频(别人充了钱却看不到想看的东西,我认为该APP有欺骗行为)。我点击进去看过这些APP,但没有充值过。我们在QQ里查找QQ群并加入其中,随后在群里发布“大秀直播,找渠道,高分成,暴利成品,有兴趣私聊”等内容,随后就有人加我们的QQ,我们就在QQ上和他们聊,帮忙推广的人拿充值金额的85%到90%的返点。我于2017年4月底开始推广色情APP,陈某3在公司也是推广色情APP。我的基本工资是每个月2000元,提成是扣除我下面的渠道商的APP充值金额的85%到90%后剩余的8%。我还没收到我的获利。每个人在一个网站上都有一个账号和密码,可以看到自己推广出去多少,获利多少,我也有一个账号和密码。我找到渠道商后,就将要来的账号和密码给渠道商(“李基锋”是“大佬”,负责发给我们账号密码及APP链接),渠道商可以通过该账号看到他们自己的盈利,在这个账号里就有色情APP链接,我们自己就可以下载了。霍某1于2017年5月13日左右从他的银行卡里转了2.3万元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后来他分几次从我这拿走1.3万。我实际就是收了1万元,霍某1说这钱是先给我和陈某3的生活费,因为他知道我们还没发工资。我的QQ和微信账号都是47xxxx2,我的账号下有两个渠道商,QQ号是27xxxxx63和38xxxxx71。霍某1的QQ号是21xxxxxx5,陈某3的QQ号是35xxxxx8。
31.同案人陈某3的供述和辩解:我和唐某1于2017年4月15日左右到了南宁,大概过了三天还没找到工作。后来我联系霍某1,霍某1叫我和唐某1去他所在的公司一起推广色情APP。霍某1带我和唐某1去到南宁市青秀区的一栋商务楼30层,共8人在一个套间里推广色情APP。我和唐某1就在那学习如何推广。霍某1是组长,负责管理公司和教我们做推广。我和唐某1等人都是业务员,负责招募推广色情APP的人。我用我的QQ35xxxxx8查找QQ群,接着在群里发布“大秀直播,找渠道,高分成,暴利成品,有兴趣私聊”等的字词。有人有兴趣就加我的QQ,我就在QQ上跟他们介绍是做关于情色小电影的视频APP,观看则需要充钱成为会员,会员还分黄金会员和钻石会员,分别需要充值39元、68元,但是客户充钱成为哪个等级的会员也不会看到完整的视频。如果有人想做推广赚钱,就跟他们说可以拿到充值金额的85%的返点(我拿余下15%中的不低于3%提成,我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推广商同意做这个之后,我就发一个推广链接(是一个网址,是霍某1叫我加的QQ好友“李基锋”发给我的,霍某1说跟他拿链接,我们小组的情况霍某1都要跟“李基锋”说;每拿到一个链接,我就跟QQ好友“覃春兰”报备,说明这个数据后台是我的,方便统计属于我的数据,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可以查看自己的推广数据、后台数据、充值数据等)。我将加到的推广商分在我的QQ35xxxxx8的“工作量”组里,里面的推广商大概有四十几个,有合作的有十一个左右。我制作报表发给QQ昵称“刘玉蕾”,会有人根据我的报表发放收益给我的那些推广商。发放之后,QQ好友“卢妤嫣”会发关于汇款情况的截图给我。因我还没有做够一个月,我自己的收益还没有统计发放。霍某1汇过1万元到唐某1的卡,说是给我和唐某1作为生活费使用。我的手机里还有下载用过的这个软件(名叫“红杏影院”,软件页面是一个性感美女的图片,软件的安装、内容、充值情况基本和公安机关给我看的“情涩影院”截图的情况差不多)。打开这个软件后,会有一些电影供用户选择,电影的图片一般都是美女,点进去后会有十几秒的视频,视频内容和其他淫秽视频的开头一样。十几秒过后就没得看了,软件会提示充值(霍某1告诉我这个APP是看不到任何淫秽视频的,想看就要充钱,但充钱了也看不了,所以我没有充值。别人充了钱,却看不到想看的东西,类似别人花钱买东西,却没有得到东西,这就是骗钱)。
32.被告人孙某1的供述和辩解:“威仔”(“威”)于2017年3、4月在一个移动广告商务QQ群里,主动加了我的QQ(3xxxxx1),发给我一个链接并问我能否推广一个诱导的视频产品。我点开链接后,是一个中转网站页面,有几张APP截图,截图是一个视频播放器(当时好像叫“3D快播”,其不知道后来有无改名),里面有一些色情图片。他说APP里有些色情视频,别人看了一会后想看就会充值,要微信或支付宝充值,但充值后看不了色情视频,是看一些动画片,我想,他们是通过一些色情视频引诱别人来充值,但看不到色情视频。“威仔”说如果推广就返回浏览者充值金额的89%给我,我没有直接答应。2017年4月,网友“小卢”问我有没有视频产品。我就在移动广告商务QQ群问谁有视频产品,“威仔”问我现在能否推广并将中转页面链接再次发给我。我将链接发给“小卢”,并告诉他如果推广就拿浏览者充值金额的86%,我从中赚取3%的差额。“小卢”当天就推广了APP,因为我第二天就收到“威仔”发来的APP浏览者充值金额的截图,并叫我发一个银行卡号给他,我就将我的招商银行卡号6225885357683523(户名是我,只有我使用)发给他。“威仔”给了我一个账号和密码,叫我自己去一个网址登入,可以看见“小卢”推广后APP浏览者的充值金额,我也将账号密码给了“小卢”。我不知道小卢怎么推广APP。我没有推广,不知道APP的链接是否会更新。我不知道APP充值客户如果观看不了完整视频可以申请退款。我没下载过该APP。过了一段时间,“威仔”就汇款给我了。我应该获利4000元左右(后称,2000元左右),“小卢”获利约三万元。每星期的星期一到星期四我通过我的招商银行卡转账给“小卢”(邮政或农业银行卡,户名是李某6)。我的上述招商银行卡于2017年4月以后收到的刘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62xxxxx59及中信银行卡62xxxxx295、叶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62xxxxxx261、李某3中信银行卡62xxxxxxx07及中国工商银行卡6xxxxx83转账的款项全部是属于我推广APP的钱。我没推广过这么高利润的产品,觉得不正常。
33.同案人潘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广西发发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昇泰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广西昇泰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有开发银行系统、软件开发和广告推广,黄某1、刘某1、陈某1是该公司员工,黄某1利用公司的平台、资源参与推广万泰公司引诱用户充值的APP,公司因此有收入得利,刘某1于2016年年底已辞职。何东冬是我两家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公司收支核算;公司拨款转账由公司财务郑霞负责。广西发发科技有限公司只有申请微信接口的业务,如果我们的客户需要申请一个微信收款接口,该公司就代替客户向银行申请。李某1是万泰公司的老板。2016年国庆前后,李某1问我有没有支付接口,说是手机应用APP的视频播放器,没有涉黄和露点,我说要收取该APP吸收用户充值总额的7%作为我们公司的报酬,于2017年2月跟李某1说从总流水里再支付3%给我作为返点,该返点于2017年2月起从刘某1的卡转到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再由刘某1提现给我。我们公司大概于2016年10月前后正式开放支付接口给万泰公司,我们公司也会向其他公司提供接口业务,但提供给其他公司的支付接口的利润比提供给万泰公司的利润少很多,后来我发现利润太多,不是很安全,才让张某1当广西发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还把该公司法人代表由张某1变更为陈某1。李某1的APP用户充值的钱会先流转到和银行对接的微信通道或者支付宝通道,充值之后就到了张某1的银行账户,之后我们公司扣除充值总额的7%,剩余款项由何东冬汇到李某1那边。2017年315期间,银行停止给我们提供支付接口,我们公司停止业务大概半个月。我让张某1办了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卡共2张交给何东冬供公司财务使用,我让公司利润转到张某1的招商银行卡,再让张某1转到上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卡。张某1跟我说收到很多投诉的邮件,大概内容是充值后看不到APP里的视频等。大概是2017年4月之前,我让刘某1帮万泰公司结算服务器费用,由刘某1转账给对方。
34.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发发科技有限公司和昇泰安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是潘某1。发发科技有限公司最初的法人代表是潘某1,潘某1说要将法人代表转给我,我于2016年11月初至2017年4月底担任法人代表,后公司法人代表改为陈某1。公司里还有黄某1、何东冬、陈某1、郑霞、毛多发、刘某1等人,黄某1做商务,何东冬、郑霞做财务,陈某1主要做第三方支付,技术员毛多发负责第四方支付的维护和管理。我负责从网上购买一些公司的资料向中信银行申请资金通道(第四方支付),然后交给一些需要和我们公司合作的APP推广商使用,从中收取佣金。我们利用很多公司的资料申请很多个资金通道,因为我们经常被客户投诉,我们的资金通道经常会被查封(多的时候一天会被封3、4次,少的时候也有1、2次),需要多个资金通道进行切换。我记得我帮公司申请商户号2xxxx4,商户简称为绯阳网络;商户号2xxxx64,商户简称为上海福宁;商户号为2xxxx46,商户简称为京垌贸易;商户号2xxxx2,商户简称为北鸿资产;商户号2xxxx33,商户简称为传晟科技;至于其他的我就不确定了,基本上就只有我知道我公司的商户号。发发科技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是和李某1他们公司合作,其他的也有,但都是一些小公司,营业总额都不到10万元。
潘某1与李某1谈好合作后叫我给李某1开放支付通道,我才于2017年年初认识李某1。我在李某1公司的QQ讨论群(群里有李某1、李某2等8人)看到他们说李某1做的“情涩影音”APP播放器没有色情和露点,看到他们发过关于该APP的小视频和截图。当时我看到视频只能看10秒左右,然后就会提示充值,有分黄金会员和钻石会员,分别是38元和68元。我们合作之后,接到很多银行或者微付通的投诉,投诉内容有APP充值后影片无法观看、APP无法充值、APP充值后无法成为会员等。接收到投诉后,我会在李某1公司的QQ讨论组里(有李某1、李某2等8人),跟他们说他们的APP有很多客户投诉,叫他们作相关处理,李某1就叫我们可以退款就退款。后来由于投诉太多,顾及不了,支付通道也经常被封,通道被封后也就不能退款给充值后有问题投诉的客户。我认为李某1的APP有欺诈行为,该APP充值后影片无法观看或者APP充值后无法成为会员就是诱导别人充值赚钱。
李某1以资金流水总量的7%结算给发发科技公司的佣金,每日结算一次。我们根据公司后台记录将万泰公司的流水总数的93%转给万泰公司。我的尾号为0879的招商银行卡是潘某1要求我办理的,该银行卡于2016年10月开始就经常收到几十万元的金额,潘某1提前跟我说是公司的收益,叫我将款项转到我交给公司财务何东冬的尾号为4747的工商银行卡,每隔两三天,我就会进行转账。2017年年初,我接到工商银行短信,说尾号为4747的工商银行卡的资金出入量太大,涉嫌洗黑钱,潘某1让我不要把钱转入该工商银行卡,直接把钱转到我的尾号为1515的中信银行卡。2017年3月9日,潘某1跟我说315期间,公司的业务暂停一下,直至2017年3月底,我的招商银行卡都没有资金流入。
(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乐某1的供述和辩解:李某1让我过来公司上班,我于2016年10月进入万泰公司。我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3,实际老板是李某1。我们公司主要包括技术部、财务部和商务推广部。2017年4月左右,技术部从深圳搬到广州市天河区,商务推广部从深圳搬到广西南宁市。李某1、李某2和梁某1是公司股东。技术部有我、史某某5、邱某某4、刘某某3、朱某1、苏某1、肖某1、曾某2、吴某1、朱某2、黎某1。我和史某某5负责APP和潘某1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发啦”服务端的对接和维护;邱某某4负责域名采购和将APP渠道包打包上传到服务器(服务器租放在珠海、深圳和江苏的机房里,提供APP下载的服务器共三台,可能托管在珠海市电信公司,由邱某某4负责运维,服务器存放的APP渠道包共5000多个,以渠道商名字命名,同一种安装环境的APP是同一个源文件也就是同一个母包,只是渠道名字不同);刘某某3负责苹果系统APP的开发和维护;朱某1和苏某1负责安卓系统APP的开发和维护。吴某1、朱某2、黎某1负责把一些图片和视频填充进APP里。财务部有李某5及三、四个左右财务,李某5于每个月25日将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到我们每个人的银行卡里,工资有通过叶某1、李某3和刘某1等三人的银行卡转账给我。商务推广部有古某1、古某2、叶某1、李某3、李某4、李某2、梁某1等人,主要负责推广APP,梁某1和李某2负责广西南宁推广部。詹某1是公司的客服,负责用户申请退款工作,于2017年4月就离职了。我们公司之外的人员还有商务推广员下面的代理商,代理商下面还有渠道商。我们公司的后台链接是xxx.xxxxxi.com(服务器记录的数据是渠道号、订单号、价格、会员等级、支付类型,通过服务器日志可以查看到用户微信及支付宝充值订单号),我们公司统一将渠道商登录后台链接的账号密码发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给渠道商。叶某1负责跟下面的代理商联系,全国各地的渠道商大约有几千个。
我们公司开发的APP(该APP最初于2016年3月由温某某2开发,当时刘某某3也参与开发,该APP前期一直由温某某2维护与更新)主体就一个,只是经常改名字,比如“情涩影音”、“3D播放”等,该APP里都是尺度比较大的图片和视频,技术部只维护过这一个APP。在APP开发或推广过程中,视频内容审查及充值页面设计、诱惑充值的对话框文字等由李某1和朱某1、苏某1等人讨论决定,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内容,李某1就会找技术人员修改。APP诱惑用户充值的具体价格全部由李某1自己决定。这个APP的全部会员级别约有11级,播放尽量色情但没有露点裸体的视频(吴某1、朱某2、黎某1从一部完整的色情视频中剪辑下来前面的一段短视频,视频只有几十秒,都是一些片段,不能连续播放,播放没了就弹出窗口提示充值),用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费后,页面就刷新了,又有一批新的情色视频,用户又可以再观看新的视频几十秒,接着又提示用户充值升级会员,可是最后视频还是播放不了,以此不断地引诱用户充值播放视频以诈骗用户。用户充值的款项经过微信公司或支付宝公司到了以潘某1为主的广西南宁“发发啦”公司里,“发发啦”公司扣除10%的每天总金额后,剩下的90%总金额就转到了我们公司的财务部。当用户意识到我们是诈骗的,就可以向微信申请退款,有申请就退款,没有申请就退不了款,但很多用户嫌麻烦,多数都没有申请退款。
潘某1了解我公司的APP运作,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义务监督APP是否违规。正规APP要先报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我公司再上报微信支付审核,但我从来没有上报过,每次都是李某1先发相关对接文档,然后再对接支付,前期从来没有发过APP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审核。万泰公司借用揭西“威鸿公司”名义,接收用户在万泰公司推广的APP里充值的钱。2016年10月以后,我看到过李某5在Q群里对账,我们公司对接的第三方支付汇给我们的钱,收款人都是“威鸿公司”蔡某1,我曾收到过从“威鸿公司”蔡某1发放的工资。我们公司内部人员有一个QQ群,我们和广西南宁“发发啦”公司的全部员工有一个QQ群,我们和下面的代理商也有一个QQ群,但跟最下面的渠道商就没联系,李某1在群里的昵称叫“南哥”。
2.被告人温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李某1和李某2是万泰公司老板。2016年4月左右,我开始为李某1和李某2开发视频播放APP,开发前,他们说该APP会播放一些不露点的、带有诱惑性的色情短视频(该APP推广后,我测试过,发现里面有诱骗用户充值升级会员,就算是用户充值了也不能看到完整的视频)。我和李某2签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让我开发一个可以播放视频的APP,李某2给我一张要求列表要求,能够播放MP4格式视频,视频内容展示“试看区”、“会员区”、“频道”、“图片区”、“我的”5个页面(后来他们对这些页面有改动),观看内容有充值功能(观看过程中会弹出充值提示页面),支持多渠道打包。在开发该手机APP的过程中,我是按照李某1的要求来开发;李某2大多只是跟我商量价钱问题。两个星期后,安卓系统APP被开发出来,李某2使用了一下,让我修改了几次APP,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17年上半年。我做出该APP之后一个月,李某2说还想开发一个IOS系统APP(与我开发的安卓系统APP一样),我就介绍刘某某3给他们做该IOS系统APP。我开发出来的是APP框架,他们还要在里面填充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编写了诱骗用户充值等级的代码,从一开始只有一个等级到后来的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弹出的充值对话框里的文字图片是李某2和李某1提供给我的,用户每充值升级一次,界面自动跳转到对应的等级专区,之前看的等级页面隐藏。我按照李某1的要求把每个会员等级自动弹出的对话框的弹出时间写进软件代码,时间从几十秒到一两分钟不等。色情视频显示的时长是一个小时以上,都是虚拟的,都是事先按照李某1的要求编写好代码,用来骗人的,视频本身没有这么长时间。发发科技公司为万泰公司提供这个视频播放APP支付接口,我帮万泰公司对接过一次发发科技公司的支付接口,主要是把对方发过来的支付通道ADK集成代码写进该APP代码。这个APP有设置客服退款功能。这个视频播放APP经常换名字,我记得曾经叫“快播影音”、“涩涩影音”、“激情影院”、“3D影音”等。在平时接触中,我感觉李某1对公司事务的话事权大一点,应该是大老板。万泰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发并推广这个视频播放APP,还让我开发了一个社交软件、一个视频播放软件、一个直播软件。
3.被告人刘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我从2016年12月进入“鸿威网络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不断改名字,一开始是在深圳,2017年4月在广州成立新公司),公司的CEO是李某3、老板是刘某1,李某2、李某1平时监督管理我们,技术部有我、乐某1、苏某1、朱某1、史某某5、杨某、曾某2、邱某某4、肖某1、张某2(已离职);商务推广部有李某2、李某1、梁某1、叶某1,内容编辑部有黎某1、朱某2、吴某1,负责剪辑影片;财务部有李某5。我负责维护苹果系统的支付接口,乐某1、邱某某4负责维护服务器,朱某1、苏某1负责维护安卓系统的支付接口,史某某5主要负责维护服务器数据。我们只做“情涩影音”这款APP(一款播放比较情色、有点引诱成分影片的播放器,后来有改名为“涩涩影院”、“3D快播”、“迷情影院”、“幻想影院”等,李某2或李某1指示我改名,但APP的内容和运作模式没变),没有做其他APP。平时由李某1、李某2传达任务给我们技术部,主要是维护第三方支付接口的稳定,李某1、李某2曾发过“发发啦”、“融梦”等几个支付接口链接给我。公司要求测试该APP,看一直充值到最高级是否存在问题,公司可以返还充值金额给测试员工。我只知道公司里负责APP的技术人员和推广部的员工需要测试该APP,不知道其他员工是否需要测试。这些成人视频在未充值时只能播放几秒,之后就会弹出窗口让客户充值,充值38元后可以成为会员继续看几秒,之后又会弹出窗口让客户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但即使充值到最高级的11级会员,客户也看不到完整的成人视频,也就是看不到露点的镜头。客户每充值升级一次会员,APP的界面都会刷新一次,刷新后的界面与之前的界面不一样。客户看不了完整视频可以申请退款。技术部专门建立一个QQ群(群名是“1xxxxx”),里面除技术部的人还有商务推广部的李某2、李某1,李某1、李某2通过QQ群安排工作,QQ号9xxxx6(昵称“尚xxxx行”)是李某1的。
4.被告人邱某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经李某1、李某2介绍于2016年5月进入广州市威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公司主要分为技术部、财务部、推广部、行政部。技术部由乐某1、史某某5、苏某1、朱某1、刘某某3及我组成,乐某1是技术总监,服务器里的视频由朱某1、吴某1、黎某1、朱某2负责剪辑及上传(只有一段段,没有完整的)。财务部由李某5负责。行政部由曾某3负责。推广部由李某1、李某2、叶某1、梁某1组成。一开始公司在深圳,2017年4月公司分出去了,技术部搬去广州天河,推广部搬去广西,财务部留在深圳。公司没搬之前的主要负责人是李某1,在员工群里指挥工作;公司搬后,广州市威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李某3,在员工群里指挥工作。
我进入公司后在推广部工作,当时公司推广正规360浏览器及查毒软件,部门负责人是李某1。李某2向李某1推荐我去技术部工作。后来公司开始开发和推广“情涩影音”APP(该APP换了几次名字,我只记得有“情涩影院”、“3D快播”、“情涩影音”,我记得最后一次改名为“情涩影院”)。技术部开发出“情涩影音”APP,并做好链接交给推广部,推广部通过代理商、渠道商进行推广,让客户充值赚取利益。技术部开发好APP后,李某3于2017年2月在公司员工群里发该APP产品出来,基本上每天都会让群里所有员工下载该APP充值测试。我打开过链接并下载过该“情涩影音”APP。该APP一开始就设计好诱骗客户进行充值。客户打开链接会显示出涉黄(但不露点)视频页面,可以直接点击观看10多秒,就会提示下载APP并充值成会员才能继续观看,第一级会员需充值25元或39元,之后可以观看几十秒,又会提示继续充值方能继续观看,就这样一级一级诱骗客户充值,客户充值到最高级别会员(约充值10次,200元)也不能观看完整视频(我听乐某1等人说过,用户充值可以申请退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退款)。测试充值成功后我会截图发在员工A群。我们会通过QQ跟李某5说申请报销公司APP测试费用,当天申请后,李某5会将测试费用打到我的工资卡。公司员工Q群(“威宏”)里的李某3、李某2、李某1、梁某1、叶某1、李某5、乐某1、苏某1、朱某1、刘某某3、史某某5、李某4、古某1、古某2、肖某1、曾某2、曾某3、吴某1、朱某2、黎某1、杨某等人都测试过“情涩影音”APP充值,除了曾某3外,他们都知道该APP是用于诱骗客户充值的。公司准备推广该APP时我就发现问题,让妻子詹某1离职。
我负责租用服务器、维护电脑和服务器。我从2017年4月开始负责租用公司全部服务器,及将他们弄好的APP(apk)上传到服务器(朱某1发母包给我上传)。我一共为公司租借了约10台服务器,其中约7台在阿里云平台租借,约3台在珠海一家服务器供应商租借。用于上传给受害者下载APP(apk)服务器的IP地址分别是1xx.xx.xx.x7、1xx.xx.xx.7x、1xx.xx.xx.8x;FTP上传的账户是gxxxo。这些服务器及FTP账户及密码大部分都是乐某1给我并教我如何操作的。我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主要用于存放APP链接、代码、后台数据、图片、视频。我同时也做“情涩影音”APP推广,渠道商大部分是李某1、李某2等人介绍给我的,小部分是通过QQ找我(我在QQ群发广告),我会通过QQ将链接(乐某1、史某某5等人摆在公司给我们的可观看后台推广数据账号上,我直接复制链接)发给渠道商。用户总充值额的90%给渠道,剩下的10%扣除公司基本成本后的15%给我。我用于推广及工作使用的QQ号是9xxxxx8、1xxxx2。
5.被告人史某某5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6年11月入职,负责数据后台(有客户充值数额、充值时间、订单号等数据)的开发和管理。公司的CEO是李某3。李某3、乐某1在公司的工作QQ群(有乐某1、刘某某3、苏某1、朱某1、李某3、叶某1、邱某某4、梁某1、李某2、杨某、曾某2、肖某1等人)安排工作。公司开发了一个播放器APP,我加入公司后知道只有这个APP,而且经常换名,叫“3D快播”、“迷情影院”、“樱桃影院”等(用户充值过一次后发现受骗了,不换名字很难继续让用户充值)。这个软件会放一些剪切过的黄色影片给用户试看,试看完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充值成为会员才可以继续看,会员分10个等级左右,等级升高一级就可以看的时间长一点,不过升到最高等级也不会看到完整的影片。技术编辑部有乐某1(技术总监)、刘某某3、苏某1、邱某某4、朱某1、杨某、曾某2、吴某1、朱某2等人,吴某1、朱某2等三人负责剪切图片视频并放到APP里,推广部有梁某1、李某2、叶某1等人,财务部有李某5等四人。刘某某3、苏某1等人开发APP后将链接交给推广部,推广部门通过网络、QQ群找到合作渠道,将APP链接推销给下面的渠道商,渠道商将APP链接推销出去后,就有客户充值,我就把客户充值数据通过数据平台汇总。乐某1让我在数据管理平台里开发一个定时检查最新充值记录的功能,如果三分钟内没有客户充值,这个功能会自动发短信给乐某1指定的5个手机号码。乐某1或邱某某4会在公司的工作QQ群里说“测试一下充值是否正常充值”,一般情况下,叶某1或邱某某4会用手机充值测试该APP,如果测试充值不了,他们会在公司工作QQ群里叫刘某某3、苏某1、朱某1修改支付程序,测试充值的钱一般找财务李某5报销。我记得我们公司曾经和一家“发发”公司合作过,钱会充值到他们的公司,然后他们会把充值款转给我们公司。
(九)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各被告人与同案人、证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上述证据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各被告人罪名的认定
经查,被告人温某某2是涉案APP的开发人员,且参与该APP的日常维护、测试、修改及充值代码的编写,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均为万泰公司技术部的员工,负责涉案APP的内容补充、制作、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该部分被告人均供认涉案APP所播放的是一些剪辑处理过的诱惑、性感的淫秽视频(即不露点的淫秽视频),且该APP是通过这些诱惑性的视频引诱用户不断充值从而获利的,但客户就算充值到最后也看不到完整的淫秽视频。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与李某2、吴某1、黎某1等同案人的供述,远程勘验笔录、操作演示视频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某1等人组织开发并推广一款用经过剪辑处理的以淫秽短视频为内容,向用户承诺可以观看大量完整淫秽视频为诱饵,编造多种理由引诱用户不断充值的APP,从而骗取用户充值的资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告人乐某1、温某某2、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在明知李某1等人利用上述APP骗取用户充值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该APP的开发、制作、维护,均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关于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经查,同案人潘某1供认李某1是专门针对涉案APP向其要求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的供述及李某5、李某2、李某3、张某2等同案人均证实万泰公司只开发了一款APP,即涉案APP,因此,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1日潘某1的发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张某1的银行账户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刘某1、李某3等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75063476.38元就是万泰公司推广涉案APP后的获利,且该部分获利已经扣除了相关支付通道的费用及相关退款的费用,因此2016年11月28日前入职万泰公司的被告人乐某1、邱某某4及2016年上半年就帮万泰公司开发涉案APP的温某某2的犯罪数额均认定为75063476.38元。另外,被告人史某某5、刘某某3分别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入职万泰公司,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发发科技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账户的资金为67556528.5元,因此被告人史某某5、刘某某3的犯罪数额均超过67556528.5元。
三、关于涉案APP是否存在退款的问题
经查,同案人李某5、詹某1的供述证实涉案APP可以退款,一开始是由公司的詹某1负责,后来因为公司的业务量增大,为了方便,客服和退款都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去退了,日常万泰公司与第三方支付结算时要减除退款部分。因此,发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王翔的银行账户汇入万泰公司提供的刘某1、李某3等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已经减除相关退款的费用,涉案APP存在退款不影响对万泰公司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另外,涉案APP存在退款也不影响对该APP性质的认定,相关退款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再者,存在退款的情况反而证实了有部分客户充值后看不到完整的淫秽视频而投诉,更印证了涉案APP虚构事实、骗取用户充值资金的特征。
四、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问题
经查,台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是经有淫秽物品鉴定资质的台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照相关鉴定程序、方法及依据对涉案APP后台服务器内储存的视频一批进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而相关辩护人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实上述鉴定意见违法,故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五、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是否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
经查,本案有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能客观反映发发科技公司汇入万泰公司的资金情况及万泰公司汇入相关代理商、渠道商的资金情况,相关数据清晰明了,故不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六、关于电子数据提取的问题
经查,本案的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程序合法,侦查机关在进行电子证物检查、远程勘查取证、扣押封存涉案服务器硬盘及电脑主机等物证的过程中,均手续合法并有相关的录音录像予以印证,而对于存在的一些程序瑕疵问题,侦查机关也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本案的电子数据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是否是涉案APP的被害人
经查,虽然侦查机关从涉案服务器提取固定的APP相关程序文件,然后送深圳腾讯公司分析检验检查,查明程序文件嵌入使用的14个微信支付商户,然后通过调取上述14个商户号的注册基本信息及支付流水,通过分析支付流水得到事主的微信号,然后根据微信号排查出本案的事主,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商户号是由涉案APP唯一使用的商户号(即具有排他性),故无法排除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是由使用同一商户号进行资金结算的其他APP所诈骗的可能性,故无法确认相关被害人是涉案APP的被害人。但是涉案APP的相关被害人无法查清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其中对于犯罪数额可综合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在案的书证及电子证据(如银行流水等)等证据予以认定。
八、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综合李某5、乐某1、李某2、李某3、詹某1、叶某1等人的供述,可证实万泰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全公司的员工均围绕涉案APP开展工作,其中技术部负责开发、制作、维护,推广部负责推广,财务部负责结算代理商、渠道商的费用,除了涉案APP外,公司再没有开发及推广其他产品。另外,根据李某5、李某3的供述,李某1等人为了开发和推广涉案APP并逃避打击,专门更改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并成立了多间空壳公司,款项的收付也使用多个不同的个人银行账号,并不定时进行更换,相关财务结算报表也要定期删除,最后还将技术部、推广部、财务部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城市。综上,可证实万泰公司设立后,自2016年下半年起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九、关于本案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经查,被告人乐某1、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均为万泰公司技术部的员工,负责涉案APP的内容补充、制作、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而被告人温某某2除了开发出涉案APP的框架外,还参与了该APP的日常维护、测试、修改及充值代码的编写。在整个涉案APP的开发、制作、维护、推广的过程中,五被告人的工作仅是其中部分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并非起决定性作用或关键作用,且没有参与分成,均应认定为从犯。但相对于其他几名被告人,被告人乐某1在技术部负责统筹、指导各技术人员的工作,且获得的报酬也相对较高,故其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十、关于被告人乐某1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经查,被告人乐某1的供述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谢某1的起诉材料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乐某1案发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故被告人乐某1具有立功表现。但谢某1等人电信诈骗一案不属于重大案件,故被告人乐某1的立功表现不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1、温某某2、刘某某3、邱某某4、史某某5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因本案的被害人无法查明,故无法在本案中责令退赔。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乐某1案发后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2、史某某5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2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五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二、被告人温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四、被告人邱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五、被告人史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六、扣押被告人温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250元,由扣押机关江门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江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阳威
人民陪审员冯婵娟
人民陪审员梁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玉媛
书记员伍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