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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刑初73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7   阅读:

审理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522刑初7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31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34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1、黄某某2、赖某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1及其辩护人杜永光、被告人黄某某2及其辩护人张海军、汪飞飞、被告人赖某3及其辩护人刘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左右,苏某(化名“叶先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赖某某1联系,让赖某某1以他人的身份证办理贸易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号,并以每套8000元的价格收购。之后,被告人赖某某1伙同黄某某2(化名“赖文华”)以及赖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通过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注册一家公司2000元的价格,分批办理了十二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号,分别为龙南远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发盛贸易有限公司、龙南吉如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进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润美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方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共支付24000元。其中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赖某3按照老板的安排办理了六家公司营业执照分别为: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方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1将办理的十二家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号卖给苏某,赖某某1等人从中获利9000余元。认为被告人赖某某1、黄某某2、赖某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1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某某2、赖某3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决赖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3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赖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解其仅给付苏某六套公司营业执照。

辩护人杜永光辩护认为:1、赖某某1受苏某委托办理营业执照是为了赚取差价,主观上无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2、赖某某1办理成功的营业执照只有六份,而本案中涉嫌诈骗的并不是赖某某1办理的。3、赖某某1仅仅是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公诉机关对赖某某1的量刑建议偏重。4、赖某某1系初犯、无前某,当庭认罪悔罪。5、赖某某1妻子已去世,两个未成年女儿需要其照顾,其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综上,建议对赖某某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解其是跟随赖某1一起去办营业执照的,其没有参与商谈,事后赖某1给其分了1500元。

辩护人张海军、汪飞飞辩护认为:1、黄某某2在共同犯罪做所起作用较轻,属从犯。2、黄某某2犯罪情节较轻。3、黄某某2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黄某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刘科金辩护认为:其尊重被告人赖某3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赖某3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免予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左右,苏某(化名“叶先生”)与被告人赖某某1联系,让其以他人的身份证办理贸易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号,并以每套8000元的价格收购。之后,被告人赖某某1、黄某某2(化名“赖文华”)和赖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号。赖某某1、黄某某2和赖某1等人与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廖某协商廖某给赖某某1、赖某1注册一家公司收取2000元费用。后赖某某1分批让廖某办理十二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号,赖某某1共支付廖某24000元。廖某让被告人赖某3(另案处理)和赖某2伪造房产证等材料,分两次为赖某某1、黄某某2等人在龙南县工商部门和银行办理十二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号。其中赖某3按照老板的安排办理了六家公司营业执照分别为: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方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远贸易有限公司。之后赖某某1将办理的十二家贸易公司的部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号卖给苏某。赖某某1和赖某1等人从中获利9000余元,赖某某1和赖某1各分得3000元,赖某1分给黄某某21500元。

另查明:1、2018年9月20日下午,安阳县蒋村镇西蒋村的牛某被人以淘宝退款的方式诈骗49980元,赃款通过龙南进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转移。2、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赖某3与被害人牛某达成调解协议,补偿了牛某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牛某的谅解。3、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1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均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赖某某1供述,2018年5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福建泉州叶总,后来听他的朋友称呼他苏某,他让我给他找能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他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是为赌博网盘收款的,办一套手续给我8000元。之后我通过赖某1联系到江西龙南县有家公司。2018年7、8月份,我和赖某1、黄某某2等人到江西龙南县找到赖某1联系好的赖某3和赖某3的哥哥,后赖某3带着我们到一家老板叫廖某的中介公司,廖某给我们要价3500元。我们嫌贵,后经赖某3的哥哥从中说和确定2000元办理一套。廖某问我们需要做多少套,我说需要做很多,先做五六套看看,廖某说每套2000元,后期刻章、开户等费用另算,当时我们就同意了。赖某1让赖某3先给了廖某10000元,我通过微信让苏某把代办公司法人的身份证照片先发来,然后我再转给廖某,廖某审核之后,我让苏某把法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邮寄给廖某。我先后通过廖某给苏某办理了十几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一共付给廖某24000元,苏某给退回来五六家公司的手续,说是银行账号没有激活。当时苏某只给了我六套手续48000元的70%即33600元,因为退回来的五六家公司的手续廖某后来一直没有办好,所以苏某就没有再给我其他的钱。我扣除付给廖某的24000元和吃饭、加油等费用后,我和赖某1各分了3000多元。

2、被告人黄某某2供述,2018年7月份底,我和同学赖某1、赖某某1等人一起去江西龙南县玩,我们到龙南县后赖某1找到赖某3,赖某某1问赖某3这边有没有代办公司营业执照的,赖某3打了个电话后说有。我和赖某1、赖某某1、赖某3等人就去了沃尔顿酒店9楼一家公司,公司的廖某和一个戴眼镜的女的接待了我们,赖某某1就和廖某商谈法人不实际到公司,只用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来办理注册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价格的事情。当时赖某某1和廖某没有谈妥,我们几个就走了。当天下午,我和赖某1、赖某3、赖某某1在龙南县一个茶馆喝茶聊天,后来廖某和那个戴眼镜的女的过来了,她们和赖某某1继续谈代办营业执照和公账户之类的事情。他们谈好后,我见赖某某1给了廖某三张身份证复印件,还说陆续给手续等。后来廖某和那个戴眼镜的女的就走了。赖某某1委托廖某注册了几家公司营业执照我不清楚。赖某某1让廖某代办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为他福建省泉州的老板办的。营业执照办好后,赖某1分给我2000元,我退给他500元,我得了1500元。

3、被告人赖某3供述,2018年7月份左右,我在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我和赖某2帮他人代办了1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和赖某2分别做了6家,都是老板廖某让我们做的,经我代办的公司有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方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远贸易公司、龙南远豪贸易有限公司。经我代办的公司委托代理人应该都是我签字的。经我代办的程豪、程远、远豪三家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廖欢。当时工商银行的人给廖某联系,想让我们帮他们完成银行开户任务,并把工商银行联系工商局的人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给了廖某,之后廖某发给了我,我就用工商银行廖欢的账号在网上申请代办了三家贸易公司的手续,我把全部资料整理好之后,就让廖欢一起到工商局签字。钟仪给过我他在工商局注册的账号和密码,但我没有用,我给了赖某2。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同案犯)证言2018年7月底左右,我在QQ上联系了一个外国人,他说在网上赌场收钱要用支付宝,我给他支付宝二维码,他每收1万元,我抽取100元。我就找赖某某1让他给我办几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对公账号及U盾,我给赖某某1说的是办好一套手续给他8000元。后我从赖某某1处买了豪远、豪成两本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农业银行卡及U盾,这两家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及U盾是赖某某1寄给我的,我通过自动存款机给他银行卡上存了1.2万元,后来赖某某1到泉州找我,我给了他4000元的现金。2018年8月中旬,我和洪志红当时在泉州晋江市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公寓,我用赖某某1给我的两家公司营业执照手续注册了六个支付宝账号,我把收款码通过QQ发给了国外的人,然后他们在国外通过支付宝收款后,我收到钱就提现到银行卡上,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给他们,每1万元我抽100元,我一共抽取了有350元。

2、证人赖某1(同案犯)证言证明,我和黄某某2、赖某某1系同学,2018年6月底,黄某某2带赖某某1找到我,赖某某1问我是否认识江西办公司营业执照的,我就联系江西的赖某3,赖某3联系好后,赖某某1给我和黄某某2说我们如果能找人做法人,就每套给我们6000元。我们都说找不到。过来两天,我和赖某某1、黄某某2、赖碧灿等人开车到江西找到赖某3,经赖某3介绍我们到龙南县沃尔顿酒店边上的一个公司,赖某某1与公司负责人商谈办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对方是两个女的,办一个证她们要4500元,赖某某1说给他们2000元,双方没谈好我们就走了。后来赖某3又让朋友约公司人员到一个茶庄谈,我们在外边喝茶。公司人员走后,赖某某1说谈好了每套3500元,他还让我找人当法人,说中间能赚钱,我们说找不到,赖某某1说我们办的这一批每套给我和黄某某2分1000元。2018年7月底办好证后,我和黄某某2在龙岩市赖某某1家楼下,赖某某1给了我4000元,我给了黄某某22000元,黄某某2退给我500说是车费。去江西找人办证我和赖某某1黄某某2参与了,赖某某1的女朋友和赖碧灿去了,但没有参与。

3、证人牛某(被骗人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20日17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说:“你购买的衣服因为不合适,现在需要给你退款,并将派人取走你购买的不合适衣服。”我就相信了并加了对方给我的一个手机号(我现在记不住了)加了一个叫“理赔008”微信,对方给我一个链接“http:qwybycu.cn.com”,我点开后弹出一个需要输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界面,我就输入我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我就收到邮政银行发来的一个验证码975975,但我没注意这个验证码就是支付49980元用的,我就把验证码输入那个弹窗中,显示输入失败,我再点击重新发送验证码时,就收不到验证码了,我认识到被骗了就报了案。

4、证人赖某2(龙南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明,2018年7月20日左右,廖某拿出六张身份证原件和六个电话卡,让我和赖某3到工商局注册六家公司,公司名字让我们自己定,只要是贸易公司就行,注册公司办公所在地的房产证也是廖某通过微信拍照发给我们的,让我们打印出来修改一下再去复印,我和赖某3分别做了三个公司的手续。随后我们到龙南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到银行给办理了对公账号。2018年8月16日,赖某3到我们公司把六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拿走了,当时给我微信上转账了5000元,随后我就转给了廖某。我在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班以来,一共办理了有十几家这样的公司,都是用的假房产证等手续注册的公司,其他的都是正常办理的。

5、证人廖某(龙南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我和刘春秀合伙开办龙南县聚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做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业务。2018年7月份,龙南泰盛混凝土公司的李某介绍了五六个人到我们公司,其中有两个姓赖的人,后来我知道一个姓赖的叫赖文华,他们说是从福建龙岩过来的,主要也是那个姓赖的人给我谈的。那个姓赖的人给我说要在龙南办六家公司,我给他说办理一家公司收他们2000元,他说回去考虑一下。当天下午,李某打电话让我到龙南新都清茶壶的地方谈,我就和刘春秀一起过去后,看见还是来公司的那些人,谈的还是代办公司的事情,最后也没谈成,那个外地姓赖的说需要的话随后联系,然后就都走了。过了几天赖某3给我打电话说谈好了可以让我们帮他们代办注册公司了。然后赖某3和我联系,在路上他给了我不到1万元,我让公司的赖某3和赖某2两个人给他们注册了六家贸易公司。后来是那个福建龙岩姓赖的男子开车过来把手续都拿走了。停了有一个星期,他们又让我们注册了六家贸易公司,也是赖某3和赖某2办理的,办好后赖某3到公司把手续拿走了。第一次办理的六家公司是:龙南远豪、龙南程远、龙南程豪、龙南豪程、龙南豪远、龙南发盛贸易有限公司;第二次办理的六家公司是:龙南吉如、龙南进源、龙南润美、龙南方程、龙南程方、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名字都是我们随便给他们取的,经营范围都是家用电器批发、零售、维修;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我们给他们办理的这十二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是按一家公司2000元收钱,一共是收了24000元。

6、证人李某(龙南泰盛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一天中午,朋友赖某3打电话让我过去吃饭。当时赖某3和福建的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时赖某3问我认不认识代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人,我说在龙南有好多人代办公司营业执照,我就给我朋友廖某打电话,还把廖某的电话给了赖某3。饭后我和赖某3、还有福建的几个人找到廖某,但没有谈好。后来赖某3让我去茶庄再找一家代办公司。我到茶庄后,赖某3说是价钱没有谈好,我就又给廖某打电话叫她过来再谈,廖某和一个女的就去了茶庄。我给廖某说是我朋友代办公司,看能不能优惠,让廖某帮他们注册几家公司,廖某说代办一家公司全包要2000元到3000元,包括银行对公账户、公司地址、名称等,需要他们提供身份证、电话卡,后来我就走了。赖某3和福建的人就在那个茶庄和廖某继续谈注册公司的事。停了半个月之后,廖某打电话说证办好了,但是没有付钱。我就给赖某3打电话,赖某3说他去办,之后赖某3就没有再和我联系。

(三)辨认笔录

证明经辨认,被告人赖某某1辨认出委托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人是苏某。

(四)相关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三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某证明证实,经查询,截至案发时未发现赖某某1、赖某3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黄某某2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5月15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9年3月29日12时许,赖某某1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9年1月29日10时许,黄某某2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8年12月17日,赖某3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4、非党员证明证实,经调查,案发时三被告人均非中共党员、均非国家公职人员。

5、涉案12家公司名单及对公账号证明,廖某两次为赖某某1、黄某某2等人所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等情况

6、情况说明、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龙南吉如贸易有限公司、龙南发盛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润美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程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豪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方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远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远贸易有限公司、龙南程豪贸易有限公司、龙南进源贸易有限公司、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的开户信息中的营业场所均为虚假信息。

7、被害人牛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牛某2018年9月20日下午,牛某被人以淘宝退款的方式诈骗49980元。

8、牛某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9月20日17时8分39秒牛某的邮政储蓄卡显示个人网银转入了高茂森的中国农行卡中49980元。

9、高茂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证明,高茂森的农行卡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牛某邮政储蓄卡上转存的49980元,分别于同日通过支付宝分四次转支给19036401948872478。

10、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9月20日下午,牛某被人以淘宝退款方式诈骗49980元,赃款通过龙南方程贸易有限公司和龙南进源贸易有限公司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转移。

11、情况说明证明,侦查员未能查到高茂森在绥化市的相关轨迹。

12、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赖某3与被害人牛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补偿了被害人牛某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牛某的谅解。

13、退某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1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均暂扣于本院。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1、黄某某2、赖某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被告人认真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1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某某2、赖某3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1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3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赖某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赖某某1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被告人黄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贺锋

审判员张庚文

人民陪审员王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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