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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1刑初26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7   阅读: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1刑初2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20-03-24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辩护人蔡云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经营“猫池”设备的便利,通过在网络上收集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整理储存在名为“资料”的文档。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资料”文档内包含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其“猫池”设备获取的验证码,一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翼支付”新用户获取红包“薅羊毛”,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2019年4月份,邵某(另案处理)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整理储存在名为“毛毛文件夹”的文档内,并将该文档发送给被告人邵某某让其帮忙出售。

被告人邵某某将“资料”和“毛毛文件夹”文档均上传到360云盘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筛选、去重,名为“资料”的文档共有54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名为“毛毛文件夹”的文档共有6351条公民个人信息,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均包含网络注册四要素: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格式。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手机提取数据、云盘文档、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抓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蔡云蕾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主机53台、猫池设备、电话卡,予以没收,其中手机和电脑主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缪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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