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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1刑初210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7   阅读: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211刑初2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5-20

审理经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永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互联网架设域名为“摇××”,域名为“87×××.com”“76×××.com”等的网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网站链接等服务,共计收取服务费用人民币260800元。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本电脑1台、无线上网卡1个、银行卡1张、手机2部、书证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网站广告截图、腾讯QQ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杜某的证言、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暂存于公安机关的笔记本电脑1台、无线上网卡1个、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VIVO手机2部及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9572.89元均予以没收;个人物品OPPO牌玫瑰金色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叶某某。

三、继续向被告人叶某某追缴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币24122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福临

人民陪审员王渊松

人民陪审员张燕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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