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201刑初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1-21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检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范存橙协助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敬美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内找兼职工作,有“老板”让王某某帮其在周边省市租房,约定租房一套给其6000元的酬金,并提供每天300元的生活费,王某某同意,对方向王某某打款20000元用于开销。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于2019年6月25日从四川省成都市来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三人未使用身份信息登记入住一间旅店。2019年7月3日,王某某让刘某某和张某某取回寄送身份证及电话卡的包裹,后刘某某、张某某在58同城上查找房源,并使用寄来的电话卡联系房东,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房屋一套。房屋租赁好后,“老板”让王某某将房屋内宽带开通,并通过快递寄送GOIP设备四台,王某某让刘某某和张某某开通宽带,又让二人将GOIP设备的快递取回,后王某某按照要求购买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根据对方的指引在电脑上下载软件,并按指示将链接线与两台GOIP设备一一接好,又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监控设备情况,在两套租赁房内使用相同的方法安装设置好GOIP设备后,王某某让刘某某和张某某使用502胶水将房门锁芯锁住。2019年7月13日,三人根据“老板”的指示来到毕节,后王某某1、刘某某2又根据指示去到遵义,在遵义刘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承租了三套房屋,“老板”又寄送来四台GOIP设备,设备还未安装,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公安部推送的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情况线索,从钟山区某某广场、某某印象两处GOIP设备发送的涉嫌电信诈骗线索共63条,已受、立案69件案件,涉案金额529.1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敬美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终止鉴定告知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租赁房屋安置设备、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代为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建议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涉案物品银行卡三张及U盾一个,GOIP设备八台,座机一部,华为NOVA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摄像头两个,身份证一张;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手机卡十七张、银行卡一张,华为手机一部,OPPOR15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登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瑞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