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201刑初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3-1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钟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丁鹏、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通过朋友认识“老板”,对方让刘某帮忙做事并承诺工资一个月5000元。刘某同意后,“老板”多次转账给刘某用于房租及酬劳并快递给其四台GOIP设备,刘某收到转账及GOIP设备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官林路XX号、钟山区富民XX号、红桥新区石桥公寓XX室租房,并根据“老板”指示接入互联网架设该四台GOIP设备。2019年6月24日,六盘水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接公安部推送的从钟山区川心小区和钟山区明德实验学习(钟山区官林路)涉嫌电信诈骗号码线索六条,其中包括该四台GOIP设备的涉案线索6条,涉案金额745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丁鹏、李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公安内部传真电报,线索核查表,银行流水,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租赁房屋安置设备、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建议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GOIP设备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肖艾群
人民陪审员刘仕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瑞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