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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刑初1044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2   阅读: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211刑初10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0-25

审理经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8]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钟、杨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通过互联网架设域名为“猫头鹰六合彩专家”的网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网站链接等服务,共计收取服务费用人民币235900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上网卡设备1个、银行网银盾1个、苹果手机1部、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厦公同(刑侦)扣字[2018]0030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人谢某,4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网页广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上网卡设备1个、银行网银盾1个、苹果手机1部、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

三、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追缴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币20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涂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新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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