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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5刑初22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4   阅读:

审理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425刑初22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3月份,罗澄(已判刑)雇请刘某(另案处理)为其搭建“553卡盟”平台,专门从事非法销售游戏外挂的业务并从中牟利。2018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向“553卡盟”、其他卡盟及代理商销售“地下城与勇士”(俗称“DNF”)等游戏外挂,并用其母亲周某1的支付宝用于资金结算,至2019年4月止,该支付宝共计结余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0万元,其中与罗澄的交易金额为100余万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永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结算票据、被告人身份信息、调查报告、证人罗某、周某1、王某、刘某、付某、曹某、陈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0万元且被告人尹某某已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方恺

审判员谈黎

审判员江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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